学校章程:中小学依法自主办学的“宪法”
2021-01-08苏元庆
苏元庆
1995年颁布的《教育法》明确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原则上实行‘一校一章程’。”2012年教育部印发的《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对学校章程制定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并明确提出2015年要实现“一校一章程”。学校章程是学校成立的基本要件,作为保证学校正常稳定运转的纲领性文件,作为学校实现依法治校的重要依据,学校章程在学校治理体系中具有本源性、最高性地位,堪比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根本大法——国家宪法。
一、学校章程的价值观基础
国家憲法是政治文明的制度形式,是国家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从各国宪法的内容来看,宪法不仅是一套规范体系,而且是一种价值体系,构成国家意识形态的基本内核。我国宪法所体现的基本价值,就是我国主流的价值体系,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正的内容之一是增加“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其上升为国家意志,并融入法治建设和公民生活。
学校章程是学校的基本法,作为现代学校制度的基本制度形式,在学校的成立、治理、发展中有着同样至关重要的作用。与宪法一样,学校章程不仅是一套规范体系,而且是一种价值体系,构成学校价值体系的基本内核,奠定了学校价值体系的重要基础。学校章程的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国家所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教育教学基本规律,它通过国家教育政策方针、法律、法规的方式得以体现和贯彻;其二是学校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充分尊重教育教学基本规律,根据学校自身的具体情况和特点,所确立的有学校自身个性特色的学校核心文化理念和办学宗旨。
以深圳市宝安区清平实验学校为例,我们在深入学习理解贯彻“二十四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前提之下,初步确立了具有本校自身特色的核心文化理念和办学宗旨:学校的办学理念为“汇融并蓄,择善求真”,校训为“源清志平”,以“守法尚仁”作为一以贯之的校风,以“慈爱谨严”作为推崇倡导的教风,以“欲志慎初”作为培养熏陶的学风,办学愿景为“德润天地,学贯中西”,办学目标为“办一所承继中华道统,拥抱世界文明的高品质现代化学校”,相应的培养目标为“培养伟大复兴中国梦的践行者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捍卫者”。以上学校核心文化理念和办学宗旨都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国家教育法规政策方针在我校成立、治理、发展过程中的具体化和校本化,彰显了我校的个性特色,同时也是学校章程的核心价值观基础。
二、学校章程的核心价值追求及制定程序
国家宪法的核心价值追求是规范国家权力运行,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为保障权威性和严肃性,国家宪法的制定程序和基本原则都有着严格的要求。
宪法的制定一般经过设立制宪机构、提出宪法草案、通过并公布宪法草案这三个程序。首先,国民是制宪权的主体,制宪机构是实际行使制宪权的主体。其次,根据国家意识形态的基本内核和主流价值体系,在基本政治和经济制度和公民的宪法地位等方面首先要确立原则,要求具体起草机关在起草工作中加以贯彻,从而形成宪法草案,然后在社会各阶层展开充分讨论,吸收合理建议,协调各阶层的不同政治经济利益诉求,寻求共同的社会基础。最后,在立法机构代表绝对多数的赞成或者国民投票后,宪法草案通过并正式颁布实施。
学校章程作为现代学校制度的基础制度形式,其核心价值追求也同样应该是规范学校各种权力的正常运行,保障学校各密切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正当权利。为了确保学校章程能够实现该核心价值追求,制定学校章程也应当遵循规范的程序,具体如下:
第一,设立学校章程制定机构。制定章程的主体是各密切利益相关者群体,包括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家长等。以深圳市宝安区清平实验学校为例,我们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以行政各部门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学校章程制定工作小组,同时成立了由学校领导、工会代表、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社区代表和教育专家组成的学校理事会。学校理事会作为章程制定的重要咨询建议机构,既包含教师、学生、家长等各利益相关者,也包括持中立立场且专业的利益无关群体,这样的组成人员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章程制定过程的公平、公正、科学和客观。
第二,起草学校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稿)。学校章程草案的起草首先要明确学校章程的核心价值观基础,即国家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教学基本规律以及学校自身特色的核心文化理念和办学宗旨,它们分别以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形式和学校办学理念、办学目标、一训三风等形式加以体现。进而,章程制定小组将它们具体地转化为学校教育教学治理体系的权力运行规范程序和各项权利义务安排,从而形成学校章程草案,并向学校理事会、家委会、学生会、全体教师等治理体系各群体公开公布,广泛征求各群体的意见与建议,召开相关的会议展开充分的讨论协商,最后由章程制定工作小组进行分析研究,吸收各群体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中的公平合理内容,适当修改调整,最终形成学校章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三,大会表决通过学校章程草案。学校章程草案形成之后,必须经过全体教师大会或教师代表大会正式表决通过,在报请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之后,学校章程才可以正式公布实施。
三、学校章程制定和修订的基本原则
国家宪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本源性、最高性、抽象性、国别性与国际性、恒定性这五个特征,其反映了具有普遍性的人类生活的基本价值,是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中某个领域的最高准则,具有很强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学校章程由于其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践中所具有的基本法、最高法的地位,在制定和修订过程中也应当把握好以下五个基本原则。
第一,本源性原则。学校章程是学校得以存在的重要前提和发展的重要基石,必须体现我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具体就是表现在其必须遵循国家的教育政策方针法律法规和教育教学基本规律。以深圳市宝安区清平实验学校为例,在学校章程的第一条明确提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管理规程》《宝安区公办学校管理规程(暂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特色性原则。每个学校都有其个性特点的学校校史校情、核心文化理念及其办学理念与宗旨和发展愿景,不同学校的章程应该明确体现出学校的不同气质与不同追求,用个性化的学校章程引领学校特色发展。以深圳市宝安区清平实验学校为例,学校章程明确了学校的办学文化体系,结合了学校的校情、宗旨和发展愿景,对学校的治理体系和治理结构等进行了特色布局,彰显了学校的特色理念,引领着学校的特色发展。
第三,纲领性原则。作为学校的纲领性文件和办事总规矩,学校章程涉及的是学校治理结构和根本制度等事宜,规定的是关系学校运行中重大的根本性、全局性问题,其各項条款是学校其它规章制度制定的基础,不可本末倒置。同时学校章程也应具有高度概括性,不必事无巨细,面面俱到。以深圳市宝安区清平实验学校为例,学校章程除了总则和附则,主要从治理结构、管理机制、课程与教育教学管理、人力资源工作、财务管理这几个部分精简概括了学校的根本制度。
第四,适切性原则。学校章程基本价值观为基础的文本本身应与学校本体相互融合,使文本在观念传达上具备有效指导解决学校具体问题的解释效力。学校的特色必须在章程文本制定中体现出来,在章程具体实施中发挥出来,不断凝聚成学校独特的核心文化理念。以深圳市宝安区清平实验学校为例,学校章程从文本上高度明确了学校的治理特色:学校实行扁平化、分布式、分权式、制衡型的管理机制。扁平化旨在减少学校管理层级,提高管理效率;分布式重在明确管理主体的责任和权利,最大限度发挥各岗位的领导作用;分权式强调学校与各学部、各部门、各学科实行分权分责的管理机制;制衡型明确学校所有的权力均应受到相应制约。
第五,稳定性原则。作为学校最具权威性和稳定性的基本制度形式,学校章程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监督和制约学校领导的权力,推动学校从“人治”走向“法治”,彰显和保障师生的合法权利。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必须经过严格的规定程序,必须经过学校利益相关者的充分参与、讨论,每一次的修订变化不能是随意依照个人喜好,而应该是为了更好地体现时代性变化对章程基本价值观的努力契合,这样才能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稳定合理。以深圳市宝安区清平实验学校为例,学校章程在附则中明确,须由学校党支部、校长联席办公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方可启动修订程序,同时修订过程须履行规定程序,由学校党支部、校长联席办公会议审定后,报教育主管行政部门核准。
责任编辑 邱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