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汉语制作义动词研究述评
2021-01-08张宝
张 宝
(上海外国语大学 国际文化交流学院, 上海 200083)
人类是宇宙的精华、万物的灵长,有不计其数的各种行为,制作只是其中最为寻常的一种,但也是最能与其他动物相区别的一种。概括地说,制作行为就是由人发出的、有目标、有预期的产品创造行为;具体来讲,制作行为是制作人借助特定工具对具体材料施加影响,使其在形变/质变的过程发生之后以新状态/新性质的制成品形式呈现。制作行为有始有终,由制作人发出以制成品终结,借助工具对材料的加工是其中间环节与过程。
表示制作行为的动词是制作义动词,制作义动词所关涉的名词性成分多种多样(包括制作人、制成品、工具、材料、对象、处所、受益人等等),这些名词性成分映射在不同的句法结构当中就会产生丰富的句式。制作义动词是具有自身特点的一个动词次范畴,在动词次范畴研究中占居重要一环。作为一个比较有特色的动词小类,制作义动词也受到了学界关注,但对其研究还比较薄弱,目前只有极少数单篇论文和一些论著做过专题讨论,而且最初对制作义动词的关注是与其他语法范畴连在一起的,比如结果宾语、工具范畴等。将制作义动词以独立小类进行看待的代表性理论视角有配价语法理论和框架语义学理论,本文将主要对这两种理论视角的专题研究进行评述,以期总结研究得失与经验,为后来研究者提供参考。
一、配价语法视角研究述评
(一)配价语法理论
最早将“价”这个化学概念引入语法研究的是法国语言学家Tesniere,配价语法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末被引进到汉语语法研究并引起广泛重视,但学界直到今天对该理论的认识也未能趋于一致,尤其是对动词的价分类,往往会产生很多分歧与问题。一般的看法是:“价”是指在最小的主谓结构中动词不借助介词所直接组合的名词性成分,这些名词性成分要么前置于动词充当主语,要么后置于动词充当宾语,可参见邵敬敏(1996)[1]的研究。每个动词能直接组合的名词性成分其实是一定的,我们根据动词能直接组合的名词性成分的数目分类就形成了动词的价分类,根据动词的价可将动词分为零价动词(汉语基本不存在)、一价动词、二价动词、三价动词等。胡裕树、范晓指出:“非名宾动词(比如‘遭受’‘加以’‘企图’)的价不好确定;必须系联两个名词性成分的动词(比如‘服务’‘合作’‘商量’)的价也不好确定”[2]18-20。由于很难处理价的确定、具体归类以及各价内部进一步的下位分类,故随着理论更新,配价语法理论似乎渐渐淡出了大家的视野,但认真总结该理论的得失与经验其实很有必要。在动词配价的相关研究中,对制作义动词也涉及较多。
(二)制作义动词配价研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在制作义动词的配价研究中,讨论得比较集中的是有关“切”的句型研究,这一是因为早期的配价研究在如何确定一个动词的价的时候是围绕着“切”的配价问题展开的;二是因为配价研究一般都与句型挂钩,通过具体的制作义动词“切”所构成的句型情况,可以观察运用配价理论方法研究句型时所显现的一些不足。
对于“切”的配价,朱德熙[3]认为针对两种句法结构可作两种分析:“切”在“我切肉”里是“双向动词”,在“这把刀我切肉”里是“三向动词”(“我”是直接主语,“这把刀”是间接主语),朱先生的两种分析反映了制作义动词“价”的复杂。朱景松(1992)[4]认为“价”是指语法形式上不必借助于介词就能跟动词直接组合的Np数目(一般作句法结构中的大主语/小主语和直接宾语/间接宾语),而非该动词语义上所能联系的Np数目;“价”是动词的功能——能够最大限度结合的Np数目,不能因具体用例中“价”的不饱和状态就减少价数,所以不管是“这把刀我切肉”还是“我切肉”,“切”都是三价动词。
吴为章(1993)认为语法学中的“向(价)”是“句法—语义向(价)”,“是为了说明动词的支配功能以及句法和语义之间复杂关系”的,“是在一个简单句中与动词同现的必有成分”。[5]吴为章在对简单句和复杂句(简单句复合体)的区分下认为“这把刀我切肉”是个复杂句,而作为该复杂句谓语部分的简单句“我切肉”才是可对“切”进行配价分析的观测站,“我切肉”中“切”节点之下的必有成分只有“我”和“肉”。“切”就是二价动词,因为它只与“我”和“肉”发生直接关系,而“这把刀”是和“我切肉”整体发生关系的主题。
吴继光(1998)[6]意识到“切”的定价分歧是因为各家确定配价的原则和方法不同,为了调和这些矛盾,他主张语义平面上的配价要求用“价”这个术语,句法平面上的具体实现用“向”这个术语,句法平面的“饱和状态”或“缺价状态”并不影响动词在语义平面上恒定的价数。这样看来,“切”就是三价动词,它在“我切肉”里实现为两向,在“这把刀我切肉”/“我用这把刀切肉”里实现为三向。吴为章对句法向和语义价的分化处理虽然调和了“切”的二价、三价之争,但似乎对句法和语义二者之间的映射关系有所分离和割裂,当然这也从某种意义上反映了配价语法应用于汉语研究的某些掣肘问题。
袁毓林(1998)[7]为了能充分反映动词在不同层面或不同句法框架中的组合支配能力,将单一的“价”概念划分为元、位、项、联四个配价层级,并对各类动词的配价特点进行了详细分析,其中许多章节和部分都涉及制作义动词(比如将“切”“炒”“缝”“揉”“织”等视为二元三位四项六联动词)。将配价概念进行层级化处理虽然很是精密,但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思考,比如:动词能系联的从属成分是否有强格与弱格的区分;从属成分之间的相互关系该如何界定,将结果格“黄瓜片”(相对于动词“切”)视为受事格“黄瓜”和方式格“片儿”的合并是否符合汉语听说者的语感。
周国光、黎洪(2001)的《现代汉语制作动词的配价研究》[8]是第一篇将制作义动词以独立小类进行语义属性界定和句法表现分析的文章。该文认定制作义动词“切”是联系三个配价成分、包含五种语义性质的三价五质动词,并推导出了三价制作义动词的典型格式框架及三个配价成分的转指框架,最后着重分析了制作义动词的句法语义选择,并归纳了9种制作义动词句的句式意义。该文从配价语法出发,论证详实缜密,但有几个问题值得商榷。
其一,该文在概括制作行为特点的基础上分析了制作义动词的语义构成,给出了制作义动词的语义表达式【某人使用某工具处置某事物∧使之产生一定的变化或结果】,并指出这个语义表达式中最关键的语义成分是“借物”和“使成”。制作义动词就是在“处置”义上增添[+借物]和[+使成]的语义特征,并以此区别于处置义动词。但无可否认,处置义动词并不排斥[+借物]这个语义特征(比如“我用皮鞭抽他”),故[+借物]并非制作义动词的本质性语义特征,[+借物]和[+使成]二者也不能在制作义动词语义特征系统中相提并论。我们认为制作义动词只是在[+使成]这个语义特征的增添之上成为处置义动词下位小类的,所以[+使成]才是制作义动词具有区别性的本质语义特征。
其二,该文对制作义动词内部进行二分区别——其中一类“只能出现结果宾语”,只能进入“施事+(介词+材料/工具)+V+结果”这个配价形式,比如“我们用这堆雪堆雪人、我们用这把铲子堆雪人”。另一类既“可以出现结果宾语,也可以出现受事宾语”,既可以进入“施事+(介词+材料/工具)+V+结果”这个配价形式,比如“我用这块肉切肉丝”“我用这把刀切肉丝”;也可以进入“施事+(介词+材料/工具)+V+受事”这个配价形式,比如“我用这把刀切肉”(“这把刀”是工具);但是,文中回避了“我用这块肉切肉”(“这块肉”是材料)这个用例。实际上“受事”这个概念本身就非常宽泛,“材料”既然是制作行为的加工对象,就说明它也具有受事性,既然“这块肉”与“肉”都有受事性,根据格语法理论相关原则当然无法共现在同一句法格式当中。
所以,“受事”和“材料”到底该在什么样的句法语义条件下进行区分,这是值得关注与思考的。该文之所以将“受事”和“材料”作了分立处理,只是因为“这块肉我切肉丝”与“我用这块肉切肉丝”中的“这块肉”均位于动词之前,而“这把刀我切肉”与“我用这把刀切肉”中的“肉”均位于动词之后作宾语。“这块肉”无疑是对“肉”的指量化,那么指量化操作是否会改变同一能指的语义性质呢?如果把这几个例句的“这块肉”和“肉”作对调处理,则“肉我切肉丝”“我用肉切肉丝”与“这把刀我切这块肉”“我用这把刀切这块肉”的说法似乎也没有任何问题。而且,如果作分立处理是正确的,那么其二者由于语义角色的不同就应该能够在句法结构中得以共现,但事实上并不能。请看:“*这块肉我切肉”“*我用这块肉切肉”。
因此,把“肉”和“这块肉”在此处分立为“受事”和“材料”,实际上是混淆了句法平面和语义平面的区别——不同的句法位置并非表征不同语义性质的充分条件(甚至连必要条件也算不上)。不管是动词前还是动词后,指量化后的“那块肉”还是“肉”,还是“切”的处置对象,故制作义动词“切”所支配的“受事”就是“材料”,其二者并没有实质性区别。反过来说,同一语义成分出现在不同的句法位置也同样是再正常不过,比如我们从来没有把“我用大碗吃饭”和“我吃大碗”中的两个“大碗”看成是不同的语义角色。
其三,由于“材料”和“产品”在句法上均可表现为制作义动词的宾语,比如“切肉”是以材料“肉”作宾语,“切肉丝”是以产品“肉丝”作宾语,所以该文将“材料”和“产品”统一在了“制作行为客体成分”这个概念之下。然而,均可表现为宾语只是其二者在句法上的相对一致,但宾语这个句法位置本身就可以容纳众多的语义成分,“材料”和“产品”均可作宾语又怎能说明其二者具有相同的语义本质?
事实上,它们在句法上的区别更是显而易见。当出现在同一个句子当中的时候,有些句法位置只能由“材料”来占据。“材料”可以状语形式出现在动词之前,“产品”却不行,所以“我把肉切成了肉丝”可以说,“肉”在这里是“材料”;而把“产品”提到状语位置说成“*我把肉丝切成了肉”却是不可以的。“我把肉丝切成了碎肉丝”当然没问题,但“肉丝”此时的身份已然成了“材料”。“材料”不仅可由“把/将”介引为状语,还可以在主谓谓语句中作大主语,比如“这块肉我切肉丝”,但“产品”也不行(“*这些肉丝我切肉”)。可见“材料”的句法位置非常灵活,而“产品”的句法位置却非常固定,一般只能在制作义动词之后充当宾语。这与语言象似性有关,“产品”一定是制作事件最后新现的实体结果,所以制作义动词激活“材料”这个认知要素只是或然的,激活“产品”这个认知要素却是必然的,所以我们认为能激活产品要素才是制作义动词的本质属性。
其四,“这把刀我切肉”“这块肉我切肉丝”和“这把刀我切肉丝”这三个句子是主谓谓语句,工具“这把刀”或材料“这块肉”作大主语,制作人“我”作小主语;“我用这把刀切肉”“我用这块肉切肉丝”和“我用这把刀切肉丝”这三个句子是主谓句,制作人“我”作主语,工具“这把刀”或材料“这块肉”由介词“用”介引作状语的一部分。该文据此将制作义动词定位为三价动词。但是,由制作义动词“切”所激活的制作事件至少包括“制作人”“工具”“材料”和“制成品”四个认知要素,所以三价定无法满足“我用刀把肉切成了肉丝”“我把肉用刀切成了肉丝”等例句的解释需求。
是不是可以打破常规把“切”定位成四价动词呢?该文将三价制作义动词的典型格式定为“N1+PN2+V+N3”,并由此推导出了三个配价成分转指框架——针对制作人(文中叫“施事”)的:“用N2+V+N3+的+(N1)”,例如“用这把刀切肉的(人)”;针对材料/产品(文中叫“受事/结果”)的:“N1+用N2+V+的+(N3)”,例如“我用刀切的(肉/肉丝)”;针对工具/材料的:“N1+V+N3+用的+(N2)”,例如“我切肉丝用的(刀/肉)”。典型格式“N1+PN2+V+N3”连同三个转指框架成为鉴定三价制作义动词的形式标准。
那么这样的操作可应用于我们所构拟的“四价制作义动词”吗?假设将“四价制作义动词”的典型格式定为“N1+PN2+PN3+V+N4”,并且也试着推导四个配价成分的转指框架,则发现只有两个勉强能说得过去——针对制作人的:“用N2+把N3+V+N4+的+(N1)”,例如“用刀把肉切肉丝的(人)”;针对工具的:“N1+把N3+V+N4+用的+(N2)”,例如“我把肉切肉丝用的(刀)”。其他几个可接受度就下降甚至就不能说——比如针对材料的:“N1+用N2+V+N4+的(N3)”,例如“?我用刀切肉丝的(肉)”或者“N1+用N2+V+N4+用的+(N3)”,例如“?我用刀切肉丝用的(肉)”;针对产品的:“N1+用N2+把N3+V+的+(N4)”,例如“?我用刀把肉切的(肉丝)”;看来把制作义动词构拟成四价动词也是行不通的。
(三)认识与总结
有些动词的状语在句法上就不可删除,如“我跟老师商量论文的事情”中的“跟老师”;有些动词的状语在句法上虽可删除,如“我用这把刀切肉”中的“用这把刀”,但存在于状语中的由动词所激活的内含语义成分却不可以因此而被忽视。配价语法一直对主宾语位置的语义成分予以认定和关注,却总忽视被介词介引为状语的语义成分,这些语义成分因其句法身份的“原罪”一直未能在配价理论中得到重视,这种情况值得我们反思。
如果一律不把被介词介引为状语的语义成分看作配价成分,则句法上无法回避“可说”与“不可说”的矛盾,语义上无法回避“必有”与“不必有”的矛盾。徐默凡认为“状语有两种类型:副词状语和介词结构状语。副词状语说明谓词的情状,是依附于谓词的,不参与认知结构的构建,在我们的研究中可以忽略”,但“介词结构状语通过介词引入动作的相关对象,改变了认知结构,必须引起关注”[9]128。如果把被介词介引为状语的语义成分也看作配价成分,无疑违反了“价语”是最小的主谓结构中动词不借助介词所直接组合的名词性成分;如果采取中间路线,再给被介词介引为状语的语义成分立个新的名目“分而治之”,也不过是一种无益于解决实际问题的“调和”罢了。
王明华就确定句型说的一段话颇有道理,可供借鉴:“将主语、谓语、宾语归属句型成分是可以的,对介词短语则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可以运用价语法的观点,根据不同动词对名词有不同的要求这一特点,将动词性谓语的句型分成两类,一类是介词短语不属句型成分,由大部分动词构成的句子属于这类句型;另一类是介词短语属于句型成分,由一般所说的准二价/准三价动词所构成的句子属于这类句型。对把字句、被字句这类有争议的句子,我们认为,从实用的角度出发应该将它们列为句型”[10]。
廖秋忠曾指出:主谓谓语句的“大主题跟句中的动词没有直接关系,不受动词的支配”[11],但我们依然把“这把刀我切肉”中的“这把刀”看成是配价成分,但总被拿来说事儿的“这把刀我切肉”多少有些实验室语料的性质,在实际的生活场景中殊为罕见,除了极个别语言学论文以外,我们没有发现一个现实用例,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问题。可以看出,配价语法研究对语料的选择只是考虑了可能性却回避了现实性,要知道,“这把刀我切肉”式说法在现实语料中不及“我用这把刀切肉”式说法的十之一甚至百之一。在配价研究中做到“小大之辩”,不再“本末倒置”,可能正是我们亟待考虑的问题。
动词配价的争论反映了相关处理原则和评判标准的差异,但问题不是见仁见智的莫衷一是,而是众声喧哗后的不了了之。尽管配价语法研究范围已由动词转向形容词、名词、介词,其研究成果也早与自然语言的信息处理结合起来,但我们认为新的理论视角和研究路径仍需开拓。因为在制作义动词的视域之下,仅仅弄清并解决一些配价问题并不能完全说明制作义动词所构成的不同句式及其背后的认知机制,也不能有效地在二语教学中加以应用。
二、框架语义学视角研究述评
(一)框架语义学理论
Fillmore(1977)[12-13]基于早期格语法理论在20世纪70年代末提出了框架语义学理论(Frame Semantics Theory),该理论既用于理解词项(lexical item)意义,也用于描写语义结构和语法构式。杨成凯(1986)[14-16]根据是否使用深层语法关系解释句法语义现象把格语法理论分为“初期格语法理论”和“二期格语法理论”。陶明忠、马玉蕾(2008)[17]把框架语义学看作“格语法理论的第三阶段”。但是框架语义学与格语法有明显不同:格语法是生成语法的派别,以演绎推理研究说话人如何生成句子;框架语义学却是认知语法的派别,研究听话人如何根据概念结构理解句中词项。框架语义学对人类认知规律的假设是:人们通过语义框架和网络来理解词义,语义框架网络是心理词库的重要组织方式。
框架语义学认为词义理解要有个概念结构,这个概念结构就是语义框架。语义框架的概念相互关联,任何一个概念都会激活框架中所有的其他概念,理解这一框架中的任何一个概念都必须理解整个框架。框架语义学是认知语言学的重要分支,强调语言与经验的连续性,展现了一种经验主义语义学研究方式。用框架语义学方法对语言进行描写和分析,还会涉及原型和视角等概念,但是框架语义学仅依靠语料统计来描写语义角色的句法实现,并未说明句法成分生成和实现的相关机制。由于词汇和语法是连续的,框架语义学后来也结合了概念整合与构式语法等相关理论,因为概念整合理论与构式语法理论等能够解释语义角色的句法实现机制,这可参见Goldberg(1995)[18]、Fauconnier(1997)[19]、Mandelblit(1997)[20]等人的论述。
(二)制作义动词框架语义研究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
王阳华(2009)在《汉语制(作)成语义框架式研究》[21]一文中对制作语义框架式进行了专题研究,从框架语义学的理论视角制定了制作语义框架式的词元表,说明了制作语义框架式的核心框架元素和非核心框架元素,最后描写并分析了制作语义框架式中各种框架元素的语义配置及其句法实现格式,并讨论了句法实现格式在不同句法环境中的表现情况。
框架语义学认为“词在不同语境下呈现不同义项,一个词元仅相当于一个义项”,王阳华《汉语制(作)成语义框架式研究》一文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义项标注通过内省方法采集与制(作)成语义框架式相符合的词元。但是制(作)成语义框架式的某个词元能直接对应于词典当中词的某个义项的情况毕竟只是少数,更多的时候不得不面对两种需要做取舍的状态:制(作)成语义框架式的某个词元只对应于词典当中词的某个义项在某种语境下所凸显的某个侧面,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把这个义项针对语境再行切分,比如词典中“切”的某个义项是“用刀把物品分成若干部分”,我们既可以说“他在切肉”也可以说“他切了一盘肉丝”,但只有后者中的“切”才是所要寻找的词元,因为这里的“切”才表示“切制”,前者的“切”只表示“切分”。但如果这样处理的话,恐怕词典里将有数以百计的动词“X”都将要再加标一个“X制”的义项,比如“吹”应该再加标一个“吹制”的义项,因为我们可以说“吹气球”。再比如“堆”也应该再加标一个“堆制”的义项,因为我们可以说“堆雪人”,这显然值得商榷。相反,词典当中某些词有不止一个义项对应于制(作)成语义框架式的词元。比如“编”就有“把细长的条状的东西交叉组织起来”“编辑”和“创作(歌词、剧本等)”三个义项与制(作)成语义框架式相对应,如果按照制(作)成语义框架式,这三个义项就要合并成一个义项——“编制”,这显然也值得商榷。
框架语义学理论基于底层的语义关系认为:根据各框架元素在一个语义框架式中的作用和地位,框架元素可分为核心框架元素和非核心框架元素。王阳华《汉语制(作)成语义框架式研究》一文认为制(作)成语义框架式中的核心框架元素包括“成品元素”与“制作者元素”,制(作)成语义框架式中的非核心框架元素包括“材料元素”“工具元素”“方式元素”“情貌元素”“时间元素”“处所元素”“目的元素”“原因元素”“结果元素”“受益方元素”和“环境元素”,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制(作)成框架式的基式框架语义结构:V【制作者、成品】,该语义结构的实现格式有四种。制(作)成框架式有V【制作者、成品、材料】等四种扩展式框架语义结构,每种扩展式又可以实现为不同的格式。
对于上述汉语制作语义框架式的研究,我们有如下反思:
首先是关于制作框架式的词元。《汉语制(作)成语义框架式研究》一文所构建的制作框架式词元系统内部并不单纯,有的词元表达具体行为动作,有的词元与具体行为动作没有任何关系;表达具体行为动作的词元包含极个别的泛义动词,不表达具体行为动作的词元既可激活物质性成品也可激活精神性成品。这样一个芜杂的词元系统,其内部句法语义特征必然无法保持一致。
其次是关于制作框架式的框架元素。《汉语制(作)成语义框架式研究》一文认为材料和工具两种语义角色可看成是从加工过程角度对制(作)成语义框架式基本语义结构的补充(一种对事件的追溯说明),因此不作核心元素处理,甚至只认为它们是与时间、地点相并列的外围元素。但材料和工具事实上不仅是原材料加工过程中所必要的认知要素,而且是具有[+依附义]语义特征的制成品要素所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制作行为当中的基础认知要素。因此作者也不得不承认:“非核心元素中存在一定的重要等级之别”,材料和工具两个框架元素是有“重要贡献的非核心元素”,是“其他一般性框架没有的非核心元素”,甚至对扩展式框架语义配置进行的描写和分析也只在基础式之上仅仅增添了材料和工具两个框架元素。如果说初期格语法只关注底层语义格向表层句法主/宾格的转换,那么作为第三期格语法的框架语义学显然不会止步于此,究竟如何对“核心框架元素”与“非核心框架元素”进行设置,应是处理具体问题的关键所在。
最后是关于句法实现格式问题。《汉语制(作)成语义框架式研究》一文把制(作)成式的句法实现格式分为“常式”和“变式”,认为变式是常式“通过省略或变换某种核心元素、变化语序以及借助介词等”形成的。对于“变式”与“常式”之间是否存在转换关系,不同的理论背景会有不同的理解和判定。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为了转换而转换的变式,比如“材料+制作者+用+工具+(把它)+V+成品”和“工具+制作者+(用它)+把+材料+V+成品”等就找不到一个现实的用例,这也值得我们重新反思和看待心智主义与经验主义,因为标准的框架语义学并非自上向下的演绎、推理,而是经验主义的调查、归纳——从语料中选取句子来例证句法实现格式。
(三)认识与总结
Fillmore(1968)格语法理论认为,作为话语表达者的“我们都是从一个特殊的透视域去考虑一个场景,当整个场景都在考虑之中时,我们只是集中注意那个场景的某一部分”[22]。有鉴于此,从框架语义学视角所作的研究把制作行为语义场景从两种不同的透视域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加工致变语义场景,二是制成成品语义场景。加工致变类动词激活前一语义场景,表示人对材料的加工处置;制(作)成类动词激活后一语义场景,表示人对制成品的获取。两种语义场景的命题公式如下:
“过程-加工”透视域:[PRO加工致变=N施事+V行为动作+N受事+(V/Adj.)]
“结果-制成”透视域:[PRO制成成品=N施事+V行为动作+N结果(成品)]
这样的处理就把制作行为语义场景切分成了两个部分,制作行为语义场景本身具有复杂性,从不同透视域对其切分处理不失为一个好方法。但“分而治之”也有一些问题,比如王阳华认为“他在厨房煎鱼呢”中的“煎”是激活第一种语义场景的加工致变类动词,而“我煎了个荷包蛋”“妈妈荷包蛋煎好了,脆香大排还没煎”中的“煎”就成了激活第二种语义场景的制(作)成类动词。然而除了作宾语的“鱼”是材料、“荷包蛋”是制成品以外,这几个句中的核心动词“煎”并没有什么实质性区别,都是表示“把食物放在少量的热油里弄熟”。再比如认为“他把铁丝弯成了一个圆形/五角星的形状”中的“弯”是激活第一种语义场景的加工致变类动词,而“他用铁丝弯了一个铁环/五角星”中的“弯”就成了激活第二种语义场景的制(作)成类动词,这也与大多数人的认知相左。
语言学文献中多有对“商业事件框架”的讨论,但其中的不同的透视域主要涉及不同的动词,如buy,sell,charge,pay和cost。而基于“过程—加工”视角的“加工致变语义框架”与基于“结果—制成”视角的“制(作)成语义框架”是研究者主观地把一维时间结构下的制作行为进行了“分割截断”,所以反映两个框架式的动词前后都是一个,如“切肉”和“切肉丝”中的“切”。如果说“商业事件框架”各种视角下的子框架是清晰明确的,那么“加工致变语义框架”与“制(作)成语义框架”二者之间却无法截然分开,这里面包含两种模式:一是共时性模式,比如“切肉/切肉丝”,“切肉”是“肉丝”出现的先决条件,但“肉丝”也是在“切肉”的同时所产生的,恐怕没有哪个人能说他此刻只是在“切肉”,下一刻才是“切肉丝”;二是渐成性模式,比如“熬米/熬粥”,“熬米”是“粥”出现的先决条件,但“粥”也是在“熬米”中经过一定时间逐步形成的,“把米从米熬到粥”是个连续的完整事件,其间并不好截然分开。
事实上,从“过程—加工”到“结果—制成”这个行为致使链来看,基于时间顺序结构包含先后两个事件序列(event sequence)的制作行为更像一个简单的脚本(script)。正由于“过程—加工”和“结果—制成”的不可割裂,所以作者也认为“制作事件必经一个加工致变的阶段,同时加工阶段和制成阶段也无法截然地分开,是一个连续完整事件”,“加工致变语义框架”与“制(作)成语义框架”可构成上一层级的“制作语义框架”。
对于制作义动词,我们认为“语义上只限于制成义却不包含加工义,句法上只搭配成事宾语却不搭配受事宾语”的认定方式看上去明确细致,但无疑割裂了基于一维时间结构的自然致使语义关系,所以处理结果不符合语感。任鹰(2007)认为有些制作义动词“本身具有双重语义特征和双向支配能力,在结构中究竟实现哪个方向的语义特征和支配能力主要与共现宾语的语义特征有关”[23],比如“织毛线、砌砖、编竹条”与“织毛衣、砌房子、编竹筐”分别反映了制作事件过程的两个方面,“织”“砌”“编”就都是具有双重语义特征和双向支配能力的动词,它们的语义特征可被描述为[+加工]与[+制作],在与表示材料的句法成分组合时实现了[+加工]的语义特征,在与表示制成品的句法成分组合时实现了[+制作]的语义特征。但是“这种词义差别并未形成‘义位’对立,充其量只能算‘义位变体’对立,而且这些差别都是在动词与不同成分的组配中动态产生的,所以很难以词汇问题进行分立处理,以不同义项载入词典。”由于“织毛线、砌砖、编竹条”与“织毛衣、砌房子、编竹筐”中的“织”“砌”“编”都激活了相同的动态认知图景,所以我们支持将制作义动词的“加工义”和“制成义”进行合并处理的做法,只让其在词典中占据一个义项。
三、结语
上述有关制作义动词的研究都是国内学者的辛勤耕耘,其实国外也有与之相关的内容,比如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有一项根据Fillmore框架语义学理论所进行的英语语义工程项目FrameNet,冯志伟(2006)[24]对此有深入的介绍,其宗旨是“FrameNet maps meaning to form in contemporary English through the theory of Frame Semantics(英语框架网络致力于通过框架语义学理论研究当代英语的形式)”,该项目研究英语语法功能和语义结构之间的对应关系,目标是要构建一部新型的现代英语大型网络词典。FN中有个语义框架与制作义动词密切相关,那就是“intentionally-creating”语义框架,“intentionally-creating(制作活动)”隶属于“intentionally-act(主动类行为)”语义框架,“intentionally-creating(制作活动)”语义框架又包含着许多下位类,比如“achieving-first(首创活动)”“building(建造活动)”“cooking-creation(饮/食品制作)”“manufacturing(手工制造)”“text-creation(文本创作活动)”“creat-physical-artwork(艺术工艺品创作)”“duplication(复制活动)”“knot-creation(打结)”和“translating(翻译活动)”。由此可以看到:“intentionally-creating”语义框架9个下位子语义框架的概念化程度并不相同:有的非常具体,比如“knot-creation”;有的则非常抽象,比如“manufacturing”;许多语义框架之间也多有交叉,比如“manufacturing”与“knot-creation”/“creat-physical-artwork”。这些不能令人信服的分类,根源于分类的角度大相径庭,有的着眼于时间性质,如“achieving-first”;有的着眼于产品属性,如“building”;有的着眼于制作方式,如“cooking-creation”。
综上所述,目前专门针对制作义动词的研究屈指可数,但关涉制作义动词的研究却多之又多。国内外专题/相关研究都为学界提供了有益的启发,但目前的研究还有不足,具体表现在如下五个方面:其一,制作义动词没有明确定义,其内涵外延并不清楚;其二,没有把握和突出制作义动词在动词系统中的个性特点;其三,缺少对制作义动词相关句式的细致考察以及描写;其四,缺少制作义动词下位小类研究及其动态应用研究;其五,本体研究太过抽象,难以应用于外语翻译及二语教学。我们期望将来的研究能够针对如上问题作进一步的深入探索,继续揭示制作义动词在句法、语义和语用等方面的特点,为现代汉语其他动词小类的研究提供理论的参考与方法的借鉴,对词典释义、语言教学和中文信息处理都能够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