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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限制性措施的伦理正当性研究
——集体优先适用原则体系构建及应用

2021-01-08敏,张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正当性

李 敏,张 军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江苏 泰州 225300)

2020年暴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是百年来全球发生的最严重的传染病大流行,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遭遇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1]为应对疫情,全国形成了统一指挥、全面部署、立体防控的战略布局;各地根据疫情形势,采取了程度不同的限制性措施,如关闭离城通道,公共交通系统暂停运营,公共场所佩戴口罩,防疫健康信息码制度,集中和居家隔离等。在党中央的领导下,中国快速夺取了抗疫斗争重大战略成果,生产生活秩序恢复取得显著成效。疫情期间的防控限制性措施,在阻断疫情传播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一些国家在采取类似措施时遇到了较大阻力,有人认为这些措施妨碍了公民自由。那么,疫情防控限制性措施对自由的限制能否得到辩护?回答这一问题,需要对疫情防控限制性措施进行伦理正当性研究,面对疫情仍在全球肆虐的形势,这一研究既具有公共卫生伦理问题的重要性,也具有抗疫实践的迫切性。

1 疫情防控限制性措施之伦理问题界定

对疫情防控限制性措施的伦理正当性进行研究,首先需要厘清限制性措施的伦理意蕴,即对包含在限制性措施中的伦理问题予以界定。所谓疫情防控限制性措施,是为了阻断疫情传播,主要对公民自由施加一定程度限制的各项规定和制度。例如,健康信息码制度对特定人群进入公共场所的自由予以了一定限制,集中或居家隔离制度对行动自由予以了一定限制等。疫情防控限制性措施目的在于阻断疫情传播、维护公共利益,手段是一定程度限制个人自由,其包含的伦理意蕴十分清楚:为了公共利益,要求个人利益作出牺牲。

由此引发的伦理问题是,为了公共利益要求个人利益作出牺牲是否正当?“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2],现实的自由,总是会受到种种限制;个人的利益,难免为了公共利益作出牺牲。公共利益和正当的个人利益都是人所追求的善,冲突发生在两个善之间,此刻道德的权衡十分重要。权衡是道德原则的演绎和对具体道德情境反思的综合和平衡,回答为了公共利益要求个人利益作出牺牲是否正当,既离不开特定的道德原则,也离不开对具体道德情境的反思:原则提供标准,情境提供依据。由此,“为了公共利益要求个人利益作出牺牲是否正当”,关键在于“在什么情况下,要求个人利益为公共利益作出牺牲”,这意味着不仅要考虑一般的道德原则,还要考虑具体情境以及面向具体情境的一般道德原则的适用原则。

2 集体优先原则及其适用原则体系构建

回答“为了公共利益要求个人利益作出牺牲是否正当或者在什么情况下正当”的问题,存在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分歧。关于个人主义,《不列颠百科全书》将其价值体系概括为三点主张,“一切价值均以人为中心,即一切价值都是由人体验的(但不一定是由人创造的);个人本身就是目的,具有最高价值,社会只是达到个人目的的手段;一切个人在某种意义上说在道义上是平等的”[3]。可见,个人主义的核心在于主张个人价值相较于社会的至上性,这一主张的根本问题在于孤立抽象地看待个人,因而造成了在个人和社会关系上的二元对立。正如马克思所说:“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4]因此即便个人主义也不得不承认,只要人类以社会形式存在,个人在一定情况下就不得不为了公共利益牺牲部分个人利益。换言之,个人主义并不能构成对疫情防控限制性措施伦理正当性的否定。

社会主义则主张集体主义原则,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明确指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应当“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罗国杰认为,集体主义的界定,应强调三个方面:“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在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下,切实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促进个人价值的实现;集体主义强调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辩证统一。”[5]强调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辩证统一,是集体主义的总原则,可以称之为统一性原则;强调重视和保障个人的正当利益,是一般性原则,可称之为个人保障性原则;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是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这一特殊情境下所需遵循的特殊性原则,可称之为集体优先性原则。不难看出,疫情防控限制性措施与集体主义的三个原则尤其是集体优先原则直接相关。集体优先原则要求在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为集体利益作出一定的牺牲。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是这一原则的适用情境;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是行为选择的道德标准。当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两者不能得兼,必需牺牲其中之一。然而,无论牺牲集体利益还是牺牲个人利益,就其本身而言,都是一种恶。这里涉及到我们对善恶的理解,我们所要实现的是善,我们所要避免的是恶。例如做手术,用刀划开身体即使使用了麻药,也会给我们带来风险和疼痛,就这种风险和疼痛本身而言,它不是我们追求的而是我们要逃避的,因此是一种恶;但是这种手术本身的恶能带来我们所追求的善即健康,因此,它是一种必要的恶。所以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从个人道德修养的角度看,可以是一种良善的道德表现;但从社会公共政策角度看,只能是一种两恶相权取其轻。既然要个人做出牺牲——例如为了阻断疫情,限制个人社交和行动自由——是一种必要的恶,那么在什么条件下,这种恶才是必要的、在道德上才是正当的?这就涉及到集体优先的适用原则问题。

集体优先的适用原则,是适用集体优先原则时需遵循的原则,对集体优先原则的运用起到规范和指导作用。集体主义的集体优先原则和保障个人正当利益原则,存在冲突的可能,集体优先原则的适用原则通过对集体优先原则的适用作出规范和指导,既确保集体优先原则在适用时的正当性,又保障个人正当利益,一定程度上消解了两者之间的对立,实现了其辩证统一。已如前述,集体优先原则的适用是在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进行权衡,需要考虑具体情境,如下五个情境问题直接关系到集体优先原则适用的正当性:为什么要牺牲个人利益?是否存在无需牺牲个人利益的手段?牺牲个人利益的具体决策是如何作出的?牺牲个人利益实现了何样结果?对牺牲者是否作出补偿?五个问题关系到目的和手段、程序和结果以及补偿正义五个方面,集体优先的适用相应地也就有五个原则。

2.1 目的正当性原则

目的正当性原则是指,个人利益为之而牺牲的集体利益应是正当的。什么是正当的集体利益呢?正当的集体利益应该代表着每一个人或大多数人的长远的根本的利益。从本质上说,正当的集体利益正是个人的共同利益,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在这里是统一的。这种统一也只有在消除了阶级对立的社会主义社会才能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主张两者统一的集体主义原则,必需以社会主义为其现实基础。在阶级社会里,“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6]如果要求个人作出牺牲的集体利益是马克思所说的“虚假共同体”的利益,是穿着集体利益外衣的私人利益,是装扮成普遍性的特殊性,那要求个人为之而作出牺牲就是不正当的。

2.2 最后手段原则

最后手段原则是指,牺牲个人利益应当被当作最后一个手段来使用。换句话说,如果有其他的方法和途径,在实现集体利益的同时又不损害个人正当利益,则不应要求个人作出牺牲。之所以如此,就在于就公共政策决策而言,社会主义要增进每一个人的幸福和利益;减损个人的利益尽管有可能成就公共的善,但减损个人利益本身不是社会主义追求的目标,它依然是一种我们希望避免的恶,如果不得已为了公共的善必须接受这种恶,作为一种恶,它应当被当作最后的手段来运用。

2.3 决策公正性原则

决策公正性原则是指,要求个人作出利益牺牲的决策,其程序应当是公正的。如何确定需要牺牲个人利益的情境的存在?牺牲个人利益的决策由谁作出?如何作出牺牲个人利益的决策?如何选择需要牺牲个人利益的对象?需要牺牲什么利益?在多大程度上牺牲?与决策相关的这些问题,都应体现公正性。

2.4 正效应原则

正效应原则是指,只有为了一个更大的集体利益才能要求个人利益作出牺牲。只有牺牲的个人利益在量上小于因之而得以实现的集体利益,最终的结果才是正效应的,也才符合两恶相权取其轻的精神。举例说,因为轻微的、非基本的集体利益要求个人作出巨大的基本个人利益牺牲,甚至是献出生命,这在道德上是不正当的。

2.5 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是指,应当对作出了牺牲的个人予以相应的补偿。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实际上个人牺牲的也是正当利益,若是非正当利益就应当被直接取消而不是称作牺牲,既然个人为了集体利益、为了更多数的利益牺牲了自己的正当利益,那么补偿正义就要求对其做出相应的补偿。

以上五个原则作为一个整体,构成了集体优先原则的适用原则体系,赋予牺牲个人利益的决策以正当性:一个牺牲个人利益的决策,通过了以上五个原则的检验,在道德上就是正当的。违背了目的正当性原则,这种牺牲的要求是不道德的;违背了其他原则,这种牺牲的要求就是有瑕疵的,也是有争议的。

3 疫情防控限制性措施的伦理检验

至此,回答疫情防控限制性措施伦理正当性问题,需要运用集体优先适用原则体系对这些措施进行检验。疫情防控限制性措施在伦理上是否正当以及多大程度上正当,视检验的结果。

目的正当性原则检验:新冠肺炎疫情严重危害了公共卫生安全,威胁人民生命健康;采取疫情防控限制性措施、一定程度限制个人社交和行动自由,其目的在于阻断疫情传播,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对此,习近平主席在全球健康峰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抗击疫情是为了人民,也必须依靠人民。实践证明,要彻底战胜疫情,必须把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突出位置,以极大的政治担当和勇气,以非常之举应对非常之事,尽最大努力做到不遗漏一个感染者、不放弃一个病患者,切实尊重每个人的生命价值和尊严。”[7]简言之,采取疫情防控限制性措施之目的在于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公共利益,这一公共利益也正是每一个人长远而根本的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在这里实现了真正的统一。因此,疫情防控限制性措施很明显具有目的正当性。

最后手段原则检验:在缺乏有效治疗手段,无疫苗或因疫苗接种率问题尚无法形成群体免疫的情况下,防控限制性措施是无可替代的;即便医疗手段逐渐改善,疫苗已普遍接种,对于严重流行的疫情来说,依然需要限制性措施这类社会性手段,只不过随着医疗手段的改善,限制性程度有所改变。因此可以说,对于重大流行疫情,作为社会控制性手段,疫情防控限制性措施至少是最后手段之一,符合最后手段原则。

决策公正性原则检验:各地政府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例如公共场所佩戴口罩,限制大规模公众聚集,健康码行程码制度等等,其必要性建立在专家对疫情传播严重性的判断基础上,决策由职能部门依法作出,主要是限制与阻断疫情传播相关的社交和行动自由,限制对象及限制程度取决于与传播风险的相关度,总体来说,疫情防控限制性措施符合决策公正性的要求。

正效应原则检验:牺牲了个人暂时的社交和行动自由,有效阻断疫情传播,换来了长久的社交和行动自由,保障了人民的生命健康,有利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尽快恢复,利大于弊,符合正效应原则的要求。2020 年,中国的经济社会秩序快速地从疫情中得以恢复,人民很快恢复了正常生活,GDP取得了2.3%的增长速度,这无疑是正效应原则的最好证明。

补偿原则检验:多数限制性措施,也为被限制者个人建立起健康防御机制,例如进入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能防止个人受到潜在感染;有些限制性措施,能确保被限制者得到更好治疗,例如隔离病房等等,因此疫情防控限制性措施也基本符合补偿性原则的要求。

综上,疫情防控限制性措施,通过了集体优先适用原则体系的检验,具有伦理的正当性。对于像新冠肺炎疫情这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仅仅是医学问题,需要医学的解决手段;也是社会问题,需要社会治理的手段。西方少数国家的政客,攻击中国疫情防控的社会治理模式,不仅反映了其价值观的偏见,更是一种意识形态的操弄,即通过攻击中国的制度和治理模式,以甩锅和掩盖其防疫的失败和治理模式的低效。事实上,作为社会治理的手段,中国所采取的疫情防控限制性措施,在伦理上是正当的,也被实践证明是有效的,在促使中国快速取得抗疫重大战略成果的同时,也为国际抗疫斗争提供了可资借鉴的重要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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