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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历史必由之路

2021-01-07丁龙嘉

泰山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联产承包人民公社责任制

丁龙嘉

(中共山东省委党史研究室,山东 济南 250001)

28年前,邓小平发表南方谈话,中央政治局认为谈话对于当时的改革与发展、对于开好党的十四大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作用。接着全党以南方谈话为指导,为开好十四大作了充分准备。就是在这个大背景下,邓小平于7月23日、24日审阅十四大报告稿时,提出“农业改革和发展两个飞跃”的思想。邓小平当时指出,“这个思想一直没有阐发”。时隔28年了,这个思想是否得到了很好的阐发呢?据我所知,并不尽然。

28年后,中共十九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指出“落实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政策,加快培育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全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有机衔接”。显然,建议要求:当前与今后的一段相当长的时间内,既需要保持农村土地制度的稳定性,又要针对人地关系已经发生改变的现实,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就是说,既要稳定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双层经营体制,又要发展集体化集约化的农村经济。在实现这一转变中,人们站在不同立场思考问题提出问题是合乎情理的。基于这一现实,我认为重温28年前邓小平关于“农业改革和发展两个飞跃”的思想,极富启示意义。

一、为什么要废除存在达25年之久的人民公社

要弄明白这一问题,必须搞清楚三个方面的情况。

首先,搞清楚人民公社是怎样横空出世的。

1958年5月召开的中共八大二次会议,正式提出“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这条总路线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迫切要求尽快改变我国经济文化落后状况的普遍愿望。但由于它是在急于求成的思想指导下制定的,所以片面强调经济建设的发展速度,过分夸大人的主观意志的作用,忽视了经济建设所必须遵循的规律。会后,以片面追求工农业生产和建设的高速度,大幅度地提高和修改计划指标为标志的“大跃进”运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

“大跃进”表现在工业方面,首先是钢产量指标的不断提高。在农业上,主要是对农作物产量的估计严重浮夸。生产发展上的高指标和浮夸风,推动着生产关系方面急于向所谓更高级的形式过渡,主观地认为农业合作社的规模越大,公有化程度越高,就越能促进生产。1958年8月,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举行扩大会议,正式决定当年钢产量比上年翻一番,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这次会议把“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迅速推向高潮,以高指标、瞎指挥、浮夸风和“共产”风为主要标志的“左”的错误,严重泛滥开来。会后,为了在余下的四个月时间里完成追加的钢产量当年翻番的任务,在全国城乡掀起全民大炼钢铁的群众运动。与此同时,人民公社在全国农村普遍建立,没有经过认真试验,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就基本实现公社化。大办人民公社的过程,实际上是大刮以“一平二调”为主要特点的“共产”风的过程,使农村生产力遭到严重破坏。

“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党在探索中国自己的建设社会主义道路过程中的一次严重失误。

其次,搞清楚人民公社是怎样运行的。

建立人民公社的初始目标是什么?是快速实现共产主义。当时,广为流传的口号是“共产主义是天堂,人民公社是桥梁”。如山东省范县(现属河南省),就提出两年(到1960年)建成共产主义。在这一目标之下,人民公社的性质表现为政社合一,即农村的党、政、经三者合而为一。在这一性质的规范下,初始阶段的人民公社的形式表现为一大二公。所谓大,即规模大。一般是以一个乡为一个公社,更有以一个县为一个公社。如山东省的范县、莒南县、文登县,都是以一个县为一个公社。所谓公,即公有化程度高。生产资料基本归公社集体所有。生产劳动由集体统一安排。劳动成果由集体统一分配。部分取消了以家庭为单位的生活,家庭不做饭,吃公共食堂;家庭实现军事化,部分男女实行别营。

1960年出现严重灾荒之后,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形式、生产劳动的管理形式、劳动成果的分配形式,虽然调整为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并以生产队为基础,但集体公有的属性没有变化。“文革”后期的1975年,因为陈永贵鼓噪“农村的基本核算单位迅速由生产队向大队过渡”,所以全国部分地区,如烟台地区出现了生产关系上急于搞过渡的问题,即否定“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人们称其为“穷过渡”。

再次,搞清楚人民公社造成的负面结果及根本原因。

人民公社造成的负面结果,简而要之,在初期,是造成1959年至1961年三年灾荒的主要原因;在后期,是造成中国农业经济走到崩溃边缘的主要原因,到1978年时,中国有2.5亿农民吃不饱饭,1/3农民生活水平不如20世纪50年代前半期。造成灾难性后果的根本原因是什么?是生产关系的变革违背了客观规律。1958年时,中国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低下。企图靠变革家庭经营为集体经营来提高农业生产力,即通过否定家庭经营来提高农业生产力,脱离了中国的实际,也就是说违背了生产关系必须适应生产力的发展水平的客观规律。因为生产力的发展需要有一个自身积累的过程,单靠急速变革生产关系来发展生产力是行不通的。超越生产力水平强行变革生产关系,是要引起生产力的破坏的。况且,在当时,家庭经营并不落后,是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是推动生产力发展的。就是到今天,不论在中国,还是在世界发达国家,家庭经营,依然不是落后的,不是阻碍生产力发展的。

人民公社造成的灾难性后果、引起的生产力的破坏,难道就没有引发生产力的首要的能动的因素—农民的抗争吗?有的,在人民公社之前的高级农业社就已经出现了。

二、为什么要实现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新中国成立后,进行土地改革,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这样,在广大农村一家一户成为一个经济体。接着,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实现农业合作化。农业合作化的原则是“自愿、互利”。当时中央的认识是:农业合作化的发展前途是农业集体化或社会主义化,不少人是把农业集体化等于社会主义化的。农业合作化发展到1956年,全国就有85.8%的农户进入了高级农业社。高级农业社的基础就不再是农户个体经济,而是集体农民公有制,也就是说,主要生产资料是集体所有,生产劳动与劳动成果也由集体把控,农民没有了土地所有权,也基本没有了经营自主权和产品支配权。在由合作化向集体化的急剧过渡中,“自愿、互利”的四字原则得不到尊重是较为普遍的现象。

急剧的变革,“自愿、互利”原则的被破坏,必然会引起生产力遭破坏。最早发现农民的消极抵抗情绪的是浙江永嘉县的部分领导干部。他们总结了农民的顺口溜:“出工鹭鹭探雪,收工流星赶月,干活李逵说苦,争分武松打虎”。县委分管农业的书记李云河、农村工作队队长戴洁天提出了用“包产到户”的办法解决问题,得到了县委书记李桂茂的支持。当“包产到户”刚刚兴起,就在1957年反右派运动中被扼杀了,部分领导干部受到了严重惩处。这是“包产到户”的一起一落。

什么是“包产到户”?即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变,通过承包的形式使农民获得土地经营权,农民收获的农产品的支配权属于集体,集体再通过多劳多得的形式分配给农民。

1958年末到1959年上半年,“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后出现了灾荒。这时河南省新乡地区和全国部分地区自发冒出了“包产到户”,新乡地区第一书记耿其昌支持了“包产到户”。他认为:集体生产和集体生活方式,对农民卡得过死,剥夺了农民的自由,打乱了生产秩序,没有生产责任制,农民生产就没有了积极性。他说:农业高级社化以后,我们把农民的劳动力拿过来了,劳动不能自由;人民公社化以后,我们把农民的生活、吃饭也拿过来了,人身都不能自由。1959年5月,他提出:“包工到户,定产到田,个人负责,超产奖励(奖70%-90%)。”在耿其昌的领导下,新乡地区60%以上的生产队重新丈量土地分配到户,实行了“包产到户”。以新乡为代表的“包产到户”兴起很短的时间,就在庐山会议之后反击右倾机会主义的运动中遭到沉重打击。这是“包产到户”的二起二落。

1959年至1961年是三年困难时期。为了克服困难,全国部分地区又兴起了“包产到户”,其中最为突出的是安徽。省委书记曾希圣根据农村出现的“包产到户”的现象,提出“按劳动底分包耕地,按实产粮食记工分”的联产到户的办法,实质上就是“包产到户”。省委为避免被误解为单干,还提出“五个统一”,即“计划统一(生产指标和作物安排),分配统一(包产部分),大农活和技术活统一,用水管水统一,抗灾统一”。强调必须在“五个统一”的基础上分包,简称“责任田”。“责任田”实行后,社员积极性高涨,普遍认为“有了奔头”。

1961年4月23日,在安徽省地、市、县委书记会议上,曾希圣对包产到户作了详细阐述。他首先讲述了包产到户的由来,接着分析了包产到户的益处和性质。他说,第一是“能充分调动社员积极性,加强责任心,做到各尽所能,人人有责,这是符合社会主义原则的。社会主义就是各尽所能,按劳分配,首先要各尽所能。怎样才能使人各尽所能?社员没有责任心,各尽所能就不能实现;人人有责,才能实现各尽所能”。第二是“能更好地贯彻‘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这样,社员劳动就讲究质量,工分是以产量来看的,按最后生产结果看的,谁能多得粮食、多得报酬,就能多吃超产粮。这就体现了多劳多得、多产多吃这一条”。他又说:“有些同志怀疑这个办法的方向是否对头?我想这个方向没有什么不对头的地方。因为这个办法中心问题是责任制……它没有改变所有制。”曾希圣指出:“实行这个办法也不会削弱社会主义因素。社会主义因素是什么东西?是不是大家混起来一块工作就是社会主义?当然不是。社会主义的集体劳动并不是不要分工,能够分散的,就应该分散,要集中就集中,分散和集中是矛盾对立的统一”“总之,我们提出这个办法的目的,就是为把责任制加强起来。责任制到共产主义还是要的。”

安徽推行的“责任田”,在中央层面,得到了刘少奇、邓小平、陈云、李富春、邓子恢的支持。邓小平说:“在农民生活困难的地区,可以采取各种办法,安徽省的同志说‘不管黑猫、黄猫,能逮住老鼠就是好猫’,这话有一定的道理,责任田是新生事物,可以再试试看。”这就是“文革”中被批判的邓小平“猫论”的出处。但是,安徽的“责任田”在1962年反“单干风”中被压制下去了。这就是“包产到户”的第三起三落。

“包产到户”的第四次兴起的标志,是1978年在安徽省委第一书记万里支持下的肥西县山南公社实行的“包产到户”。紧接着朱元璋的家乡风阳县小岗村实行了责任更清晰的“包干到户”。实际上现在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就是“包干到户”。小岗农民批评“包产到户”是“脱裤子放屁,费两道劲”,他们实行的“包干到户”是“留够国家的,交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说到底,“包产到户”与“包干到户”的区别在于前者没有处置农产品的权利,后者具有处置农产品的权利。这就是农民更拥护“包干到户”的根本理由。

“包干到户”的说法毕竟来自民间,严格讲来并不那么理论化。经过专家学者的理论概括,得到领导者的赞同,形成了这样一个定义:“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对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万里是这样认识的:“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核心是一个‘包’字。它把劳动者的劳动同生产成果紧密地联系起来,把责、权、利结合起来,有效地克服了平均主义和干活‘大呼隆’、瞎指挥的弊病,把集体的领导者(包出的一方)和农民(承包的一方)放到了平等的地位上,而且用合同制的契约关系固定下来,这就更有利于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原则。由于联产承包,农民在集体经济中的地位变了,由单纯的劳动者变为既是生产者又是经营者,变为真正的主人翁,充分发挥了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挖掘人们智慧的潜力,做到‘人尽其才,地尽其力,物尽其用’。包是统与分的结合,宜统则统,宜分则分,弹性很大,有普遍的适应性。”

对于“统分结合”,中共中央1983年1号文件是这样阐述的:“这种分散经营和统一经营结合的经营方式具有广泛的适应性,既可适应当前手工劳动为主的状况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又能适应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在这种经营方式下,分户承包的家庭经营只不过是合作经营中的一个经营层次,是一种新型的家庭经济。它和过去小私有的个体经济有着本质的区别,不应混同。”

同一份文件,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了高度评价:“这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

同一份文件,传达了中共中央的决定:“人民公社的体制,要从两个方面进行改革。这就是,实行生产责任制,特别是联产承包制;实行政社分开。”自此,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了人民公社。

三、为什么说集体化集约化是实现农业现代化之必需

邓小平提出农业改革和发展的第二个飞跃是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统观邓小平的论述,可以看到,他的“集体化”,更接近上个世纪50年代前半期党对“合作化”的认识,不同于当时党对“集体化”的认识;他的“集约化”,泛指采用现代化管理方法和现代技术。

如果从1978年算起,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已经40余年了。在现实中可以看到存在着许多不适应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问题。其中一个主要问题表现在“统”和“分”两个层面上。从“分”的层面看,全国农村户均占有耕地面积仅10.5亩,农业经营规模小、农地细碎化的问题突出,限制了农业效率和竞争力的提升,也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从“统”的层面看,农村集体经济薄弱,且内部治理机制不完善,难以承担起统一经营的职能,以致出现双层经营“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问题,致使家庭经营的风险和成本难以有效降低,同时也制约了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公平目标的实现。要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在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中逐步实现邓小平所说的第二个飞跃,即实现集体化和集约化。我们在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农业现代化问题,防止像某些国家在实现工业化和城镇化中出现乡村和乡村经济走向凋敝的问题。在我们这样一个人口众多的国家,如果“一边是繁荣的城市,一边是凋敝的农村”,就会灾难丛生,何谈实现现代化?

在向集体化集约化发展中,有两个认识不可偏废:一个是邓小平所强调的,“不向集体化集约化经济发展,农业现代化的实现是不可能的”;一个是邓小平所警示的,“不要勉强,不要一股风。如果农民现在还没有提出这个问题,就不要着急。条件成熟了,农民自愿,也不要去阻碍”。这位其实已88岁老共产党人的话,对于今天的共产党人,依然有着不可低估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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