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强制性社会背景、公共舆论法庭与价值共识的形成——边沁舆论思想及其现代启示

2021-01-07徐蓉蓉

天府新论 2021年2期
关键词:同感意志法庭

徐蓉蓉

作为功利主义舆论研究的先驱,边沁系统研究了作为具体的、独立的、批判性(而非虚构的、依附于抽象共同体利益)的个人意见的集合的公共舆论,并将它与反映共同体福祉的普遍利益联系起来。边沁的舆论研究从可计算的个人利益与具有利他动机的个人理性出发,试图证明最大限度地发挥公共舆论对政府的道德制裁功能,对于塑造公民的政治观念与公共精神至关重要。虽然每个人都是从自身利益出发形成反映了自我偏好的观点,因此在舆论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存在不同的、相互冲突的意见,但是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观点的结论终将胜出,这就是反映了普遍利益的共识的形成。对舆论如何形成共识,边沁的描述非常具体,他认为共识的达成是一个复杂的社会交流过程,并使用了诸多概念进行论证。他尤为强调具有强制性的背景因素在共识形成中的潜移默化的影响。这种强制性的背景因素可能来自人为的政治或法律强制中的规范性命题——如经契约双方的同意产生的政治强制(1)Jeremy Bentham, Securities against Misrule and other Constitutional Writings for Tripoli and Greece, ed. P. Schofield, Oxford, 1990,pp.126-127.,也可能来自业已存在的、由道德制裁支撑的公共舆论法庭(Public Opinion Tribunal)的判决。边沁有时也将这种判决称为公众有关公共事务的“良知”,是指公众通过对公共事务的集中审议(自由地获取信息、公开地交流与讨论信息)形成有关公共利益的正确评估,并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表达肯定或否定的多数意见。这种意见具有如同法官在司法法庭上作出判决那样对官员的不当行为予以道德评价的功能(2)Jeremy Bentham, Securities against Misrule and other Constitutional Writings for Tripoli and Greece, ed. P. Schofield, Oxford, 1990,p.29,p.63.,是一种与法律制裁相类似的道德制裁,因而具有道德上的约束力和强制性。边沁认为,三种领域内的强制都有助于形成共识,并且形成的共识都不是一次性的(one-off consent),而是由人民与政府之间、人民内部之间不断的互动所塑造的,它们影响舆论并都受到舆论的影响。在边沁看来,公共舆论法庭的道德制裁这一强制性社会背景因素,更加广泛地渗入了整个舆论的形成与运作过程之中,它涉及个人意见与集体意见的交换、(政治与法律领域的)意志与(社会公共领域的)理性因素的博弈以及审慎的自利与利他的同感动机的影响,并持续影响着公共领域中共识的形成。

一、虚拟的集体意见的渗透:公共舆论法庭的判决对个人理性判断的影响

边沁理论中的“公众”是一群碰巧对某个公共问题感兴趣,并会对此进行沟通和交换意见的人。因此,舆论就来自“集合”个人意见而产生的观点,集合的个人意见意味着将每个人视为一个独立自主的、固执己见的生物,对特定的公共事务持有观点的独立自主的个人组成的大多数被视为代表了舆论。这就会涉及沟通,虽然公共舆论法庭的判决可能会受到个人意见的影响,但它包含了事先存在的集体意见,这个集体意见是沟通的结果,因此能够影响每个成员的个人意见。

那么,当个体做出自己的判断时,一个独特的集体意见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在每个成员的头脑中发挥作用?一个公众如何“有意见”?虽然从技术上讲,在特定问题上沟通的个人之外并不存在公共舆论法庭,个人判断是独立运作的,它可能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形成不同的意见,并在既定的方向上指引或限制个人偏好,它也不一定通过公开的方式表达。但是,公共舆论法庭的判决一旦形成,就可以改变个人的判断,因为个体在作出自己独立的判决之前,能够想象它的判决可能是什么(构建未来的可能性),而这种对未来可能的判决的看法可能反过来影响他自己的判断。这种想象的公共舆论法庭的判决将在每个人的头脑中暂时地发挥作用,之所以叫“暂时地”,是因为参与讨论的个体在形成自己的观点时会记住集体过去的判决是什么,并且可以预见或想象未来可能的判决。因此,公共舆论法庭判决的存在虽然取决于个人,但它的形成又将独立于个人,它将作为每个人心灵中独特的集体道德机制去影响个人的判断。尽管公共舆论法庭不是一个可见的存在,但是作为其成员个体互相沟通意见的结果,它可以由每个人的记忆和想象构建,它的判决是虚构的,却产生了真正的效果,因为它将影响每个人的思想。用边沁的话说,公共舆论法庭的判决是一种“良知” (conscience),它形成于参与了特定事项沟通的所有共同体成员的心中,判决可能会在报纸上明确表达,也可能没有任何正式的表达,但是每个公众和官员都能够得出关于其判决可能是什么的一些结论,都能够对其内容进行评估,它是一种交流的产物,每个人都可以知道它过去包含了什么,并评估它未来可能包含的内容。“判决不是由其他人以不可估量的数字来表达,对这个问题的判决——类似的判断假设——仅仅是由良知形成的。但是判决正在形成,虽然没有给出任何表达,但如上所述,交流者的意志将自然形成。”(3)Jeremy Bentham, Securities against Misrule and other Constitutional Writings for Tripoli and Greece, ed. P. Schofield, Oxford, 1990,p.29,p.63.

可见,边沁特别强调参与讨论的个人形成自己观念和判断的社会背景。公共舆论法庭由不固定的个人参与对公开信息的讨论来“审查”官员的行为,因而能够对官员采取的某种行动进行道德制裁,它进入每个人和每个官员对自身利益的计算和考量中,就像每个人内心的声音一样,一方面会审视着他,另一方面又会由他构建。一名官员永远不会看到一个无法被看见的公共舆论法庭实际上正在观察和审视他,他不得不想象这个“观察者”,因为这个“观察者”将建立在“人们之间关于他的判决可能是怎样的”沟通之上,这种沟通必须通过记忆和想象来予以一般化的概括和理解。公共舆论法庭的全部力量就源于这样一个事实:虽然它是每个人都可以想象的、交流的产物,但它永远不可能真正存在;它唯一真实的存在是存在于一个真实的人(无论是官员还是公众)的心中,每一位官员会想象一下公众对他所做的事情的判断,会想象一个包罗万象的、集体式的舆论对他的活动进行持续的公开审查,并且由此对这些活动产生直接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想象变为了现实,而相关的公民也会想象他的同胞可能会想到他的所想或所为,也会受到他根据其他人提供给他的信息所做的一般化理解的影响。由此,官员和公众都建构了他自己的“观察者”,这个“观察者”的隐形力量将使每个官员通过与公众沟通,赢得公众的信任来形成有关公共事务的“良知”。通过这种方式,公众的良知对于官员来说实际上是真实的,尽管它具有虚构的性质。

事实上,如果所有人和官员都可以探明公共舆论法庭的判决,就像探明法院的判决一样,这会对公共舆论法庭的制裁效果产生不利影响。因为一方面一旦它的运作完全为人所知,那么它不会产生有效的制裁,因为它很容易被回避;另一方面, 虽然公共舆论法庭没有司法法庭的全部特征,从外部的强力制裁上看,它与司法法庭裁决的有效性相比可能更加弱小,然而,它会产生真正的效果,因为每个人都会害怕它在自己心中构建的力量。可以说,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共舆论法庭的有效性可能更强,因为它进一步渗透到个体的心理中。

如果公共舆论法庭像正式机构一样构建,那么它的灵活性、独立性、运作效率以及它作为民众自我反思和启蒙的工具的能力都会丢失,这就是公共舆论法庭的本质:它的判断源于个人情感和意见的随机交换,但却被视为集体的判决。

简而言之,公共舆论法庭的存在完全取决于真正沟通的个体的存在,它是个体交流的产物,本身可以被视为在一个特定的问题上进行商议的一个“人”。尽管它不能通过外部的感官来感知,但可以由人们的内心予以推断和塑造,无论它是公民与其同胞就政府措施进行沟通的结果,还是官员在某一事项上对公众集体的公开判断进行思考,它都是独立的,因为它的判决可以遵循一定的可辨别的模式,这种模式会在特定的时刻和特定的社会中发展,但与构建它的个体的发展并不相同,它在相当程度上是自主的。当然,舆论的形成过程并不是简单的个人意见的累加,它要复杂得多,它在个人形成自己的意见之前就已经独立地存在和运作,并可能极大地影响个人的心理。一旦公众针对某一特定问题进行沟通,它的判决就会在个人判断的构建中发挥作用,成为个人深思熟虑的有影响力的背景因素,促使新的个人意见的产生并指导个人行动。

二、从 “意志对意志”到“理性对理性”的影响:公共领域利益分歧的弥合

除了对个人意见与集体意见的考察外,边沁还用手术刀般的笔锋剖析了公共舆论法庭的判决在形成共识过程中的另一影响因素:意志与理性因素的互相博弈。在边沁的理解中,公共舆论法庭判决的共识的形成不代表对现状的维持,虽然他相信某些现状是维持公众预期的重要安全保障,但是对任何特定的共同体而言,现状仅仅是形成共识一个起点。

边沁通过“影响力”(influence)这一抽象的概念来阐述(4)Oren Ben-Dor, Consitutional Limits and the Public Sphere: A Critical Study of Bentham’s Constitutionalism, Oxford: Hart Publishing, 2000,pp.199-205.。首先,边沁区分了两种影响力。一种是“意志对意志” (will over will)的影响,一种是“理性对理性” (understanding over understanding)的影响。前者关注的是意志的表达,后者关注的是在某一特定问题上形成判断或意见;前者暗示了权力上的从属关系,而非建议和提议,后者假定了平等关系,隐含了讨论和说服(5)Jeremy Bentham, Constitutional Code (Vol.I), eds.F. Rosen and J. H. Burn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3,p.111,p.175.。这两种影响力主要存在于政治与社会领域,它们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

“意志对意志”影响是一种积极、主动的影响。它涉及一定程度的外部强制,即通过外部的诱因使受影响方以某种方式行事,这种诱因可能是强加制裁的威胁或施予承诺的奖励(6)Jeremy Bentham, Constitutional Code (Vol.I), eds.F. Rosen and J. H. Burn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3,p.111,p.175.。它可以通过为了施加影响一方的利益对受影响一方强加制裁或施予恩惠来运作(7)Bentham Papers at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On the Influen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over the Legislative,cxxvi, p.5, p.3.,这意味着权力关系,其中拥有更大权力的那一部分人的利益将主导信息的沟通和交流。举例来说,如果 A对 B说“做到这一点”,那么“意志对意志”的影响就是B完全去遵循A的这个声音,同时采用A的理解状态。B的认知是这样的:你理解了并将意欲去“做到这一点”,因此我也有义务完全遵循你的理解,去做你意欲做的事情,这体现了A 表达意志和运用意志的能力。

“理性对理性”的影响是一种消极被动的影响。由于信息的流动和传达,一个人可能受到另一个人的影响,即信息接收者可能看到信息发送者告诉他“追求某一特定的行为是符合他自身利益”的观点。这一观点不是一个人发出的观点,也不是仅仅针对信息接收者而发出的观点,而是有人互相讨论和交换意见的观点。这些观点可能使信息接收者以不同的眼光看待关系到某一自身利益的问题,这可能是通过接收交换之前未知的新信息或对已知信息的新的讨论而发生的,这种影响力会令信息接收者产生“三思而后行”的效果,而不是信息发送者为达至某一特定目的对信息接收者的任何形式的操纵。这种影响力将导致信息接收者看待问题的视角的变化,将有助于他以更真实的眼光看待自己的情况,以及沟通各方进一步考虑可能产生的更加广泛的结果。边沁说道:“当一个人为许多人行事时,他可能只是要求他追求和理解整体的利益。但是,当所有人都为自己行动时,所有人都希望得到的是,每个人都追求自己的利益,要么自己理解,要么通过能更好地理解他的利益的人的判断来行动。”(8)Bentham Papers at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On the Influen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over the Legislative,cxxvi, p.5, p.3.边沁这里的“理性对理性”的影响是将导致仅由受影响方内部的理性论证和说服产生的判断,没有“意志对意志”的影响那样的诱因,也没有外力的强制以达成某种结果。

边沁没有将两种影响力截然区分和对立起来,而是认为两种影响力是互相渗透的。比如,现实中“意志对意志”的影响实际上也经由了“理解” (understanding)这一中介,但关键问题是在此只存在一种方式的“理解”,并且这种“理解”是被动的,它无意识地模仿着信息发送者,与纯粹的“意志对意志”的影响一样排斥理性,相当于受到影响的一方对施加影响的一方纯粹的、毫无保留的顺从。这种影响可以被描述为绝对权威的一种关系,其中一项强制行为的运作理由完全排除了信息接收者的独立推理,加上一些制度上的、共同的诱因为这些理由提供了规范性的力量(normative force),比如对个人施以政治或法律上的强制。尽管如此,在“意志对意志”的影响过程中,仍会有道德自治的余地,因此信息接收者不仅可以表达和思考此刻的顺从是否符合他自身的利益,而且可以表达和思考这一强制是否本应如此。这就是说,信息接收者可以对信息发送者表达的意思进行“合理地反思” (reflectively justified)。在这里,信息接收者的认知顺序是:你理解了,你意欲要求我去做,为了我的自身利益,我有义务去理解你对我的这个强制要求符合我所有考虑的因素,因此我也意欲去做。这种沟通模式将通过理解来影响意志。在这种影响下,信息接收者通过反思可能会进一步回答:“我知道我有义务去理解你意欲要求我做的事,但是我批评其强制性地位”,甚至“我不会履行它”。同样,现实中在公共领域内起主导作用的“理性对理性”的影响也不能排除某种意志上的强制因素的影响,确切地说,它还包括经由“理解”的“意志对意志”的影响。因为一个重要观点的形成总是从既有的、强制性的社会背景开始的。当然,这种“理性对理性”的影响会占据上风,即意志将在理性的光影背后运作。

因此,边沁试图消灭在“理性对理性”的影响中所有可能按照意志行事的方式,这就必然会关涉社会,因为由一个个能独立推理的个体所集合而成的社会是一个抛弃外部意志强制的道德自治的社会,它最有利于运作“理性对理性”的影响,并且当“意志对意志”的影响被中断时,公众讨论会更容易驶入正确的轨道:公共措施的公开将导致每个人自己考虑公共利益可能包含的内容,这种考虑将成为公众讨论的基础。边沁认为,被植入公众讨论的“意志对意志”的影响将破坏公众的自由、公开对话,阻碍独立的共识的形成。只有将“理性对理性”的影响从“意志对意志”的影响中摆脱出来,才能形成开明的舆论。由于边沁强烈地意识到政府通过传统习俗、法律及其下属机构塑造其公民的思想和心灵,因此力图通过发挥个人理性的力量将公共领域从“意志对意志”的影响中解放出来。(9)Bentham Papers at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 On the Influence of the Administrative Power over the Legislative,cxxvi, pp.1-2.如哈贝马斯所言:“公众讨论应当将意志变为理性,使私人观点得以公开竞争,并且在切实关系到所有人利益的事务上达成共识。”(10)尤尔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论资产阶级社会的类型》,曹卫东等译,学林出版社,1999年,第92页。

那么,在公共领域或公共讨论中,对官员和政府的强制行为进行批判性审查的自我反思和启蒙是如何发生的?边沁认为,这一定是从某一个时刻开始的,它涉及每个人的记忆和想象,涉及人民内部之间、政府和人民集体之间的思想碰撞和交流,以及现有强制内容的客观有效性和社会可接受性。这一启蒙将从公开讨论开始。首先,人们会了解其他人的想法,并自由交换意见。其次,每个人都能反思强制内容或者业已形成的“被强制”理解的共同观点。再次,其中一些人会被另一些人的观点折服,它来自某些其他成员对他们的思想所施加的影响。当然,人们之间也可能为强制行为的正当性提供相互竞争的理由,正是这种冲突会导致一种开明的智识状态,人们会设想是否能够构建一个替代性方案并证明其是合理的。最后,它可能会演变为公共舆论法庭的判决,并可能由道德制裁强制执行,并且,通过这种讨论产生的共同体内的道德制裁可能会与其他先前存在的道德制裁发生冲突。一个共同体内的人民可能受到共同体其他成员或其他共同体成员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包含“理性对理性”的影响,也可能包含经由理解的“意志对意志”的影响。在人民之间,这种影响力(无论是基于“意志对意志” 的影响还是基于“理性对理性”的影响,或者两者兼而有之)主要在于理性的论证和说服依靠的是个体的自主推理,是自我形成的意见的结果(11)Jeremy Bentham, Securities against Misrule and other Constitutional Writings for Tripoli and Greece, ed. P. Schofield, Oxford, 1990,p.31.。也就是说,公共舆论法庭运作的主要领域是“理性对理性” 的影响的领域——一个涉及判断和意见的领域,正是公共舆论法庭的独立性(既独立于个体也独立于政府)使得人民之间以及政府与人民集体之间产生了分歧。这种分歧是公众与政府对利益的认识上的分裂,而不是公众与政府之间的绝对对立;这种分歧需要通过“理性对理性”的影响来弥合,对政府的既定强制措施的习惯性服从可能促使政府追求其邪恶利益而不必担心受到指责。因此,面对分裂的利益,尤其是少数人和多数人之间的利益分裂(12)Jeremy Bentham, First Principles Preparatory to Constitutional Code, ed. P. Schofield,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9,pp.69-70.,公共舆论法庭必须发挥作用,它的运作是一个开启民智的过程,将导致新的普遍利益和新的共识的形成。

三、共同体的道德制裁压力与价值共识的形成

边沁认为,“一个人的幸福将首先取决于他的行为当中仅他本人与之有利害关系的部分,其次取决于其中可能影响他身边人的幸福的部分”(13)杰里米·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351页,第351页。。如果一个人的幸福取决于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行为的部分,那么他履行了对自己的义务,一个人靠履行这类义务表现出来的品质便是审慎,确切地说是一种审慎的自利。所谓审慎的自利,就是对自身利益进行谨慎的考虑和计算。对边沁来说,审慎意味着可以选择采取哪种行动,它涉及对相关行为者的幸福的计算,因而是自利的(14)Jeremy Bentham, Constitutional Code (Vol.I), eds.F.Rosen and J.H.Burn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3,pp.210-211,p.211,p.179.。如果一个人的幸福取决于与他人有利害关系的行为的部分,那么他履行了对他人的义务,这是一种针对他人的善行。这种善行可以用两种方式来对待:一种是积极的方式,即为了增进他人的幸福积极地为善,是为“慈善”;另一种是消极的方式,即对他人消极地不为恶的行为,边沁将其描述为“正直”(15)杰里米·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351页,第351页。。作为一种对他人的义务,正直和慈善也同审慎相关联,纵使采取一项有利于行为者自身的行动的自利动机是人类个体心灵中的主要动机。但是,从功利主义原理的立场出发,没有哪个场合是他全无动机来考虑他人的幸福的,它构成了边沁对“善行”这一概念理解的重要基础。

在《道义论》中,边沁对“慈善”与“正直”进行了进一步的区分,认为它们与强制相关并将由国家领域中的法律制裁或社会领域中的道德制裁来执行(16)Jeremy Bentham, Constitutional Code (Vol.I), eds.F.Rosen and J.H.Burn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3,pp.210-211,p.211,p.179.,因为从概念上讲,善行与审慎的自利行为相冲突,正是因为这种冲突,才需要强制来实施。边沁认为,从社会角度来说,个人在没有任何强制或制裁的情况下实施善行几乎不可能,谈论纯粹的社会动机在概念上是合理的,但在现实社会中毫无意义。因此,在现实社会中,为了增进他人的福祉,必须实施积极的善行即慈善行为,而这种慈善行为源于强制,这种强制的典型范例就是由共同体的道德制裁来执行,这使得共同体中的个人如果无视这种制裁就会产生内疚或良心不安的痛苦。

在原初社会中,审慎的自利来自自然界的强制,自然界成为影响个人快乐和痛苦的源泉,并进入个体行为者的计算当中,人们只需在自然制裁方面谨慎行事, 因为这关乎每一个人的生存。然而,人类一旦进入政治社会,审慎的自利就来自群体的(政治的、法律的或道德的)强制或制裁,社会群体背景成为影响个人快乐和痛苦的源泉,并进入个体行为者的计算当中,个体行为者必须考虑法律、道德习俗这一社会背景,由此产生了利他的社会动机,出现了积极和消极的善意行为。

就共同体内的由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而形成的共识而言,道德制裁会扰乱个体自利的考虑,以便可以考虑做出善意的判断和行为。由于人与人之间的沟通主要基于“理性对理性”的影响,意见的交换会影响一个人业已存在的审慎的自利的考虑因素,因为他(她)会被告知并试图去理解另一个人关于“何为自己的真正利益”的观点,并可能被此观点说服,从而改变他(她)先前已有的审慎计算。这种沟通中的“理性对理性”的影响可能对一个人的审慎考虑提供不同的视角,即它从外部行为者的视角对个体利益进行识别、认同、拒绝或重新解释来影响个人的判断。

边沁认为,除了慈善行为外,由道德制裁支撑的强制性的社会背景也产生了正直的动机。在自由交流和讨论阶段,由于涉及“理性对理性” 的影响和经由了理解的“意志对意志”的影响,人们会对“何为自己的真正利益”产生新的观念。如前所述,这种沟通最初将在强制性的社会背景下发生并得到促进和启发,这种背景可以通过立法(17)Jeremy Bentham, Constitutional Code (Vol.I), eds.F.Rosen and J.H.Burn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3,pp.210-211,p.211,p.179.的形式创造,也可以通过现有的道德制裁方式来建立,这种强制性背景必须先于任何思想交流,它将有助于有意义的思想交流,反之,这种交流可以通过对现有的强制性背景进行批判性反思来超越和修改它。因此,在“理性对理性”的影响的运作下,一种新的共同强制可能产生,它将修改以前的强制和个人的审慎判断,并取代旧的强制性背景,而在这一阶段,自利的审慎和利他的善意在正直这一动机中结合起来。因为在舆论形成的过程中,个人也计算了他自身的幸福将如何受到新的强制性社会背景的影响。基于对新的共同强制的概念的理解,个人形成了关于自身利益的决定性意见,继而形成了指引个人行动的个人意志,并采取最终可能成为公共舆论法庭的集体行动。这种集体行动可以产生一种增进同胞福祉的善意效果,以及由此带来的正直的动机。因而边沁说:

“通过实际的运作,善意的美德能够占据并充满着聚集在一起的人类整体提供的有效服务的领域,即使是在最简单的、极其窄化的情况下:……它可以适用并限制任何单个个人或特定个人组成的集体。……因此, 审慎的自利与正直一致,在其统治领域内确实足以设定限制,而那些相对非常窄化的限制,则是为了行使善意的美德。”(18)Jeremy Bentham, Constitutional Code (Vol.I), eds. F. Rosen and J. H. Burn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3,p.226,p.179,pp.92-93,p.176.

无论是法律还是道德制裁,都将导致产生善行所需的意志,这种善行可以是无须自我牺牲而行使的善行(正直),也可以是没有自我牺牲就不能行使的善行(慈善)。其中,慈善涉及需要特别努力的行为,因为它为自己带来了痛苦。边沁说,如果一个人为了吃晚餐而买了一块面包,那么其动机就是纯粹的审慎的自利,这是一种生存的审慎,但是慈善不一样。

“假设当我拿到面包时,观察到一个处于饥饿状态的人更需要它,我给他一块面包,所以不吃我的晚餐:这里也是有用的。但除了有用之外,这里还有一种美德:因为让一个人自身受到任何形式的痛苦,因为我的假设以饥饿的形式对待自己,这需要付出努力,并且我已经做出了这样的努力。”(19)Jeremy Bentham, Constitutional Code (Vol.I), eds. F. Rosen and J. H. Burn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3,p.226,p.179,pp.92-93,p.176.

慈善行为发生在审慎之后,是一种涉及努力的意志,在强制性社会背景下进行的审慎判断可以使得产生善意行动的努力成为可能,因而有助于创造融合了共同体利益的共识。

四、共同体的道德制裁压力与共情意识的培育

那么,共识形成后如何导致集体行动?除了人类的审慎的自利动机外,边沁还从人类利他的同感动机中看到了巨大潜能。边沁看到在同感之苦乐中能产生某些共同的信念以及在具体情况下解释这些信念的力量,对这些信念的坚持将对个人的欲求和共同体成员认同的共同目标发挥作用(20)Jeremy Bentham, Constitutional Code (Vol.I), eds. F. Rosen and J. H. Burn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3,p.226,p.179,pp.92-93,p.176.;此外,一旦同感在某种程度上被体现,它将以与道德制裁非常相似的方式运作。边沁认为,舆论将由政治以外的活动形成,这意味着在形成共识的背景下,公共舆论法庭的道德制裁具有非政治性。

“如果制裁是非政治性的,那么痛苦或快乐可被视为由具有相互交往、判断和行为能力的人类共同体成员的行为所产生或意识到的,虽然没有政治权力,但有共同的意见和行动;或独立于任何其他人,也不与任何其他人就这一问题进行交流。”(21)Jeremy Bentham, Constitutional Code (Vol.I), eds. F. Rosen and J. H. Burn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3,p.226,p.179,pp.92-93,p.176.

通过人与人之间的沟通,这种道德制裁将实现从某个范围的集体强制到整个共同体的强制的转变。可见,制裁将有助于创建集体。在《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中,边沁讨论了四种制裁(22)杰里米·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82页,第107页,第109-110页。:自然或物理制裁,法律和政治制裁,道德或俗众制裁,宗教制裁。其中,道德或俗众制裁将用于执行公共舆论法庭发布的任何强制措施。但是,不容易被察觉的是,集体性的道德制裁通常与个人间的同感相关。这种同感包括快乐和痛苦两种心理倾向:“由于其他有情感的生灵欢享幸福而感到快乐,由于他(它)们遭受不幸而感到痛苦。”(23)杰里米·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82页,第107页,第109-110页。

这种“为其乐而乐,为其苦而苦”的特性“趋于加强一个人的总体情感,即一方面加强所有快乐原因产生的快乐,另一方面加强所有痛苦原因产生的痛苦”(24)杰里米·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82页,第107页,第109-110页。。边沁特别强调,同感不是来源于个人对他人身体或精神上业已体验到的实际快乐或痛苦的考虑,而是来源于个人对他人未来可能尝受的痛苦或快乐的看法,即“回忆之苦乐和想象之苦乐”(25)杰里米·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94页、第98页。。因此,对于同感来说,最重要的不是直接的、即刻的快乐或痛苦,而是对他人所处的特定社会背景下预期的快乐或痛苦。同感也不是独立于社会背景而存在的,而是在个人之间或共同体之间达成的规范性命题的背景下运作的。只有当一个人的行为是在某个社会整体的背景下发生时,或者面对他自己以外的某个其他行为者的行为时,他才可以感受到快乐或痛苦的同感。(26)Oren Ben-Dor, Consitutional Limits and the Public Sphere: A Critical Study of Bentham’s Constitutionalism, Oxford: Hart Publishing, 2000,p.210.

当然,道德制裁与同感是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在一个群体中,在个人之间运作的同感包括将道德制裁运用于这些个人之间发生的事情,即个人将运用由集体的道德制裁所支持的命题,以适应他自己与另一个人之间的具体情况。相反,个人之间的互动也可能导致建立新的同感模式,这种模式可以改变现有的道德制裁所支持的命题。换句话说,社会关系的变化可以将同感模式扩大至越来越多的人,这种延伸可能通过改变现有的团体来发展新的命题,这种团体将最终得到道德制裁的支持。制裁在性质上的相似性可能会导致同感的社会背景被更广泛的乃至整个社会团体接受,这意味着两种制裁中的任何一种都可能指向另一种。此外,两者的加强和扩大将意味着一个共同体的具象化,共同体越具体,这两种制裁的功能的相互依赖关系就越严密;社会越发达,二者之间的联系就越明显。而在一个欠发达的社会中,二者之间的功能联系将不是那么明显,结果是同感更加有限,只涉及当地的小团体。但它仍然会有一些力量,因为至少存在一些集体,这些集体可以对组成它的个人进行集体的道德制裁,因为在交流过程中会形成集体性的规范,个体之间产生的同感越多,一般集体所拥有的道德制裁力量就越大,反过来又会使个人心中潜在的同感模式同质化。

此外,随着社会团体成员之间道德制裁的力量的增长,纯粹由于人们之间的互动过程而产生的同感将会增强。一个人可以将他人所受的痛苦解释为自己的痛苦。只是在某种程度上,他对某个(些)外部行为者的潜在行为作出反应,或者更具体地说,是对一个人或一群人的潜在行为作出反应。一个人只有在努力地了解了其未来的行为将对他人造成的不良影响之后,才会对他的这一行为感到痛苦。在此,他做出了同感的努力,由此,同感依赖于一个人的行为将会对他人造成“痛苦”的理解。换句话说,同感取决于努力的可能性,取决于社会群体成员之间的“仁慈情感”或“对和睦友好的渴望”。每个人都可以通过与他人的沟通,回忆和想象他人可能所想的与特定行为相关的事物,这种同感的努力将是社会背景调节个人心态的第一阶段,这种同感的努力意味着个体间的思想可以“相互碰撞”,意味着一个人能够设想他自己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会给他人带来的痛苦表示同感,它在本质上表现为一种内疚或良心不安。边沁举例说,自醉者可能会给自醉者的父母或伴侣带来痛苦,甚至若干次自醉也会在自醉者的脑海中产生痛苦,这是因为考虑到他的亲友和同伴的不满。(27)Jeremy Bentham, Constitutional Code (Vol.I), eds. F. Rosen and J. H. Burn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3,p.199,pp.206-207.在此,一个人不仅认识到了正是“他人”这一外部行为者对自身具体行为的道德诘难给自己带来了痛苦,而且认识到了这种痛苦达到了使他改变自己行为的程度。因此,为了表示同感,必须存在一个外部行为者,他的认可将成为个体行为者欲求的目标,当个体行为者(通过回忆或想象)设想他的行为未符合外部行为者的实际或潜在标准时,可能会产生内疚或良心不安。他会认识到,他的行为会对他人造成痛苦,而对他人造成的痛苦会引起外部行为者对采取有关行动的个人产生不满。简言之,同感就是对他人遭受的不幸被行为者解释为对自己造成的痛苦的过程,这种解释只能在某些外部行为者的道德诘难背景下加以解释。因此,在大多数情况下,道德制裁将成为同感的社会背景。(28)Jeremy Bentham, Constitutional Code (Vol.I), eds. F. Rosen and J. H. Burn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3,p.199,pp.206-207.就边沁而言,感知或想象另一个人所遭受的痛苦的能力对于舆论的形成至关重要,是保持共同体团结的最重要因素。

五、结 语

综上所述,对于舆论,边沁坚信公众判断和反思所具有的解放力量,认为正是人们之间的自由沟通促进了共识的形成。这种沟通通过参考群体中的现有道德标准,进一步强化了每个人的记忆和想象,并在功利主义原则的指导下创造了共同体利益融合的可能性;这种沟通在运用理性的过程中实现了对既有强制的批判、反思或启蒙,进而形成一致的舆论,并可能重塑新的道德制裁;这种沟通在审慎的自利与利他的同感动机中产生了某些共同的信念以及在具体情况下解释这些信念的力量,对这些信念的坚持将对个人的欲求和共同体成员认同的共同目标发挥作用。(29)Jeremy Bentham, Constitutional Code (Vol.I), eds. F. Rosen and J. H. Burn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3,pp.92-93,p.201.因此,对边沁来说,确保自由交流的社会背景是非常重要的,它必须是独立的、不被外力控制的。因为只有在没有被控制的情况下,人们才能反思其所处的共同体利益的真实本质。公共判断中存在的缺陷,无论是出于权力的压迫行为,还是来自人民的刻板意见,都会妨碍自由交换意见带来的开明舆论的实现。可见,能够自由交流的社会背景与个人对自身利益的理性计算是相互依存的,自由的社会能将人民之间的沟通障碍降至最低。这就是哈贝马斯所论公共领域的共识形成过程的初步基础,它的前提是必须有一个自由开放的交流和讨论平台,即边沁所谓的独立的公共舆论法庭的存在。

边沁意识到,自由交流的社会背景并不总是存在的,公共舆论法庭的道德制裁力量的发挥取决于社会形态的成熟程度,由于任何一个社会群体都无法完全排除思想交流,因此在不同历史阶段,在不同的社会群体中,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道德制裁。但是,边沁设想了从一个由原子式的个体集合而成的社会向一个同感共同体的演变,比如一个从野蛮残暴的社会阶段被开化和启蒙进入一个法律秩序的社会阶段,道德制裁的作用就是不一样的。(30)Jeremy Bentham, Constitutional Code (Vol.I), eds. F. Rosen and J. H. Burn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3,pp.92-93,p.201.由于社会的演进并非一帆风顺,它可能经历反动阶段或因共同体内部无法找到妥协从而走向分裂的其他阶段。在这些阶段中,既有的道德制裁(共识)会试图重申自己,并且会因为自由交换思想而受到批评,从而塑造新的道德制裁(共识)。因此,从历史的角度来看,共同体的形成和自我反思的过程是一个社会的动态启蒙过程和文明演变的过程,最终“在一个人的特定联系领域扩大自身的比例,它将与广泛的公共联系领域接近吻合”(31)Jeremy Bentham, First principles preparatory to Constitutional Code, ed. P. Schofield, Oxford: Clarendon Press, 1989,p.195.。

对于舆论能否形成共识的观点,理论家们总是争论不一,不少学者认为边沁关于共识形成的论述过于简单,早期的批评也大都来自多数暴政和舆论停滞乃至腐化的问题,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柏克、托克维尔、密尔、梅因都分别在他们的著作中表达了这一观点(32)详见埃德蒙·柏克:《法国革命论》,何兆武等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第125页、第165页;阿列克西·德·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96,第526页、第528页、第870页;J.S.密尔:《密尔论民主与社会主义》,胡勇译,吉林出版集团有限公司, 2008年,第130页;亨利·梅因:《民众政府》,潘建雷、何雯雯译,上海三联书店, 2012年,第91页。,反对边沁对人民主权的功利主义解释:人们无从证明大多数人的意志必定与其利益相符。20世纪的舆论研究似乎也表明,由于社会中分散的各种利益集团自身都无法实现统一,因而共识的形成将是地方性的,只有少数群体将能够形成共识(33)P. Schwartz, “Jeremy Bentham’s Democratic Despotism”, in R. D. Collison Black ed., Ideas in Economics, Basingstoke, 1986,pp.74-103.。对此,边沁其实有所考虑,却被很多批评家忽略了。边沁认为,公共舆论法庭的道德制裁同样会为少数群体的审慎考虑提供社会背景,从而对善的不同概念予以某种中立或宽容的立场。当然,如前所述,这取决于该共同体所处的发展阶段和成员之见的沟通质量,但边沁始终相信,道德制裁的最好结果是有助于形成一个成熟的共同体。在一个以同感为主的、成熟的社会中,共同体的普遍利益并不排斥少数群体的利益,它将体现为不同的利益集团,尽管多数将成为形成最终共识的决定力量,但这种代表了在自由沟通背景下的普遍利益的共识从长远来看也是符合少数人利益的(34)Oren Ben-Dor, Consitutional Limits and the Public Sphere: A Critical Study of Bentham’s Constitutionalism, Oxford: Hart Publishing, 2000,p.231.。这又引发了现代理论家们对公众理性缺陷以及由此带来的政治判断与公共参与能力的质疑。(35)详见沃尔特·李普曼:《公众舆论》,阎克文、江红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45页;尼尔·波兹曼:《娱乐至死》,章艳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97页;约瑟夫·熊彼特:《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与民主》,吴良建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384-388页。但是,在边沁对舆论能够形成共识的假设和论证中,我们可以发现,舆论是作为一种批评性的反思和启蒙力量,来防止公共利益被不当侵害,而这是其他任何国家机构所无法替代的。

随着媒介技术影响力的渗透,依托互联网平台交流的便利以及公众知识水平与媒介素养的提高,公众对公共事件的关注日渐增多,观念的平等交流和公开讨论日益频繁,由此带来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也在逐渐加大,因而自21世纪以来,国内外学界又掀起了一阵关于媒介技术能否促进公共话语的讨论。乐观主义者认为,媒介技术实现了公民赋权,提升了弱势群体在政治参与方面的深度和广度,促进了政治沟通和民主协商;(36)Papacharissi Z., The Virtual Geographies of Social Networks: A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Facebook, Linkedln and ASmallWorld, New Media and Society, No.11,2009,pp.199-220; Castells M., The Information Age: Economy, Society and Culture, Cambridge, MA: Blackwell, 2009; Shirky C., Here Comes Everybody: The Power of Organizations without Organization, London: Allen Lane, 2008.悲观主义者则认为,网络空间的扩大与媒介平台的倍增并未带来公共领域质的变化,却在很大程度上妨碍人们运用积极的公民身份去合理地关切、传达和讨论公共意见与重大的社会变革,导致众声喧哗的后果。(37)Carnegie Trust UK, Enabling Dissent, London: Carnegie Trust UK, 2010; Dean J., Democracy and other Neoliberal Fantassies: Communicative Capitalism and Left Politics, Durham, NC: Duke University Press, 2009;Hindman M., The Myth of Digital Democracy,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9.在技术主义的狂飙突进与关于新媒介是否具有赋权与解放功能(38)详见安德鲁·查德威克:《互联网政治学——国家、公民与新传播技术》,任孟山译,华夏出版社, 2010年,第109-150页;师增志, 金锦萍:《新媒介赋权:国家与社会的协同演进》,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年,第133-171页。的时髦讨论中,200多年前边沁关于舆论与共识的论述早已被扔进了历史的故纸堆,注定不会再引起人们多大的兴趣。但是,如果从广阔而深刻的社会变迁中去审视舆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发现,技术只是社会催生并塑造的诸多力量之一,新媒体技术赖以存在的社会环境或政治语境才是决定合作共识社会的基础。因此,理解舆论仍然要从人性、社会和政治环境入手,这正是边沁舆论思想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

猜你喜欢

同感意志法庭
消失在法庭的邦博
时代新人与意志砥砺
美国法庭口译制度研究及启示——以夏威夷州法庭口译为例
Books that change my life 改变我一生的书籍
法庭不需要煽情的辩护词
上法庭必须戴假发?
About the bug of the theory of evolution
浅析心理咨询中的共情
可怕的数学题
《西厢记》中的理性意志与自由意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