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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反腐败模式的探索与创新:从“运动”到“运动+制度”

2021-01-06任建明

河南社会科学 2020年12期
关键词:运动型中央纪委腐败

王 冠,任建明

(1.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北京100194;2.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廉洁研究与教育中心,北京 100191)

反腐败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1949年10月,中国共产党全面执政以来,就不断地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反腐败模式,并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反腐经验,经过70多年的实践与积累,逐渐发展出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反腐败新模式。这些重要的实践经验与制度成果值得我们认真总结和深入研究。

关于反腐败模式的研究和探讨由来已久,现有研究中通常将反腐败模式划分为运动型反腐与制度型反腐[1],或是权力反腐与制度反腐[2],或是传统反腐与法治反腐[3]。尽管学者们对模式的定义不尽相同,但总体上认为运动型(权力)反腐是一种非常态的、人治的、应急的反腐败模式,制度型反腐则是常态化的、法治的、可持续的反腐败模式;并且几乎一致认为在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由运动型(权力)反腐败向制度型反腐败演进是必然方向[4]。然而,任何一个国家的治理模式都不是任意选择的结果,而是与其历史发展过程有着深刻的逻辑关系,具有鲜明的路径依赖特征[5]。本文通过梳理并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几次大的运动型反腐败的渊源与特点,并将运动型反腐败与以科层治理为特征的制度型反腐败比较分析,从现实制约、路径依赖、模式演进几个方面探讨新时代以来在制度演进中形成的中国特色反腐败新模式。

一、运动型治理的传统与机理

对研究运动型反腐败就必须将其纳入运动型治理的范式中进行探讨。运动型治理是治理主体运用自身资源,打破常规程序,对社会重大问题或难题进行的运动型专项整治的方式[6]。

运动型治理不仅有着长久的历史渊源,而且其合法性基础在当代中国经历了卡里斯马权威常规化这一重要过程,建立在稳定正式组织之上。因此运动型治理机制在中国历史上反复出现,不是偶然的或个人意志所为,而是有着一整套制度设施和环境,是国家治理制度逻辑的重要组成部分[7]。毛泽东同志把社会动员视为贯彻政治意志的重要方式,“什么工作都要搞群众运动,没有群众运动是不行的”[8]。动员与运动本就是革命的题中应有之义。革命战争年代,大规模的社会动员有效地助力中国共产党实现了一系列政治目标,并由此形成政治传统。新中国成立后,这一传统在国家治理中展现出强大惯性,并逐渐发展为运动型治理模式。这种模式以执政党在革命战争年代获取的强大政治合法性为基础和依托,通过执政党和国家官僚组织有效的意识形态宣传和超强的组织网络渗透,以发动群众为主要手段,在政治动员中集中与组织社会资源以实现国家的各种治理为目的,进而达成国家的各项治理任务[9]。

组织行为学及政治学的一般观点认为,运动型治理机制通过进行政治动员来贯彻落实自上而下的政治意图,是与官僚(科层)制的常规型治理机制互为替代(见表1)。常规型治理与运动型治理的彼此交替,贯穿于我国各个公共治理层面和历史时期,反映了两种治理机制间的内在紧张关系和不兼容性——运动型治理是针对科层制的常规型治理失败而产生的(暂时)替代机制或纠正机制,而科层制出于自身组织稳定性、效率性和可控性的诉求,必然对运动型治理产生抵制[10]。

表1 运动型与常规型治理模式对比

对于运动机制的理解和讨论必须从常规机制的失灵开始[7]。科层制是中国的常规行政体制,科层制结构被认为是控制从属单元,使从属单元标准化之最有效、最理性的方式。这对于扩张政治中心的影响特别有效,中央政治组织通过控制下级官僚机构,可以实现整个社会的统一性[11]。我国的政府组织体系采用了典型的科层制组织形态。一方面,科层制有其自身固有的组织设计和行动逻辑——追求高效、稳定、可控;另一方面,在我国中央集权管理的大前提下,每一个层级的公共部门都嵌入更宏观的公共组织系统之中,层级嵌套、条块结合[12]。当前,中国政府结构的纵向层次分为五级:中央、省、市、县、乡。中央和国家机关所管理的司局级以上党组织和司局级干部分别约占全国的三分之一,党组织管理层次为三至四级不等。

然而,随着组织规模的不断扩大,科层制结构也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管理理论与实践表明,超大型组织在实施管理时需要在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两个维度上维持动态平衡[13]。若控制管理幅度,则管理层次增多,将导致组织内部信息传递层层衰减,影响效力①;若减少管理层次,则管理幅度增大,将导致上级控制力减弱、权威降低,下级自主权增大[14]。在多层次的科层体制中,代理人利用“信息不对称”(asymmetric information)采取机会主义行动,并产生道德风险。受超大型科层制规模之累,中央不得不在运行中实行层层分包的“行政发包制”[15]。在“中央-地方”及“中央机构”的政治科层结构中,存在多层次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央是委托人(发包人),省级政府、部委是代理人(承包人);省级政府、部委同时是委托人,下一级政府(单位)是上一级的代理人。在该“委托-代理”关系中,位于一线的代理人掌握着更多的一手信息。过多的科层等级和过长的“委托-代理”链造成“信息不对称”——信息传达速度慢,信息量损失和信息失真的概率增加。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如果没有合理的制度激励或惩罚机制,代理人利用相对于委托人的信息优势而采取机会主义行动,谋求自身利益几乎不可避免。“行政分包制”所带来的“偏差”和离心倾向不可避免地会威胁到中央集权。没有委托人愿意在失去信息控制权的基础上承担代理人的风险[16],因而中央不得不寻求一种调整机制以解决科层制失灵的问题,时不时地启动自上而下的运动型治理就成为不得已的选择。国家治理因而在“放”与“管”之间反反复复地来回摇摆,寻找平衡。

运动型治理的特点是打断、叫停科层制中各就其位、按部就班的常规运作过程,意在替代、突破或整治原有的常规运作,代之以自上而下、政治动员的方式来调动资源、集中各方力量和注意力来完成某一特定任务[7]。由于运动型治理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并有助于克服科层制的官僚主义弊端,所以在幅员辽阔、人口众多且行政组织存在“结构功能”缺陷的体制中,周期性地采用运动型治理进行纠偏也是不得已的选择。也就是说,运动型治理机制与常规型治理机制是中国国家治理的双重过程和有机组成部分,两者相互矛盾,又互为依赖,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换。

二、新中国成立以来的运动型反腐败及特点

(一)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三反”运动

“三反”运动是指1951 年12 月至1952 年10 月,由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发起的、在全国党政军机关开展的、以“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为主要内容的一场群众性政治运动[17]。“三反”斗争的实质,是在执政的情况下保持共产党人和国家干部的廉洁,是反腐败这一长期斗争的初战[18]。

“三反”运动是在增产节约运动中产生的。1951 年10 月,中央要求开展增产节约运动。1951年11月1日,中共中央东北局书记高岗向中央作了《关于开展增产节约运动,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的报告》。报告中列举了东北地区的一些贪污腐败现象。毛泽东同志对此高度重视并要求“在此次全国规模的增产节约运动中进行坚决的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的斗争”[19]。在这一指示的直接推动下,“三反”运动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②。

反腐败是“三反”运动的主要内容。运动开始后,中央指示各地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即打“老虎”③,将运动不断引向深入。毛泽东同志指出,“凡是属于大批地用钱管物的机关,不论是党政军民学哪一个系统,必定有大批的贪污犯,而且必定有大贪污犯(大老虎)”[20]87,并要求根据情况做好“打虎”预算工作[21]。据统计资料显示,全国政府系统参加“三反”运动的有850 万至900 万人,受处分的占4.5%左右。其中,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未包括军队)参加“三反”运动的人数为383.6 万人,经过审理定案贪污1000万元以上的共有10.5万余人,约占参加“三反”运动总人数的2.7%。判处有期徒刑的9942人,判处无期徒刑的67人,判处死缓的9人,判处死刑的42人④。“三反”运动虽然开展的时间不长,但清楚地表明了中国共产党坚决反腐败的意志与决心,其影响深刻、意义深远。“三反”运动是一场反腐败的大实践,有效地加强了党的建设、巩固了党的执政地位。

(二)改革开放初期的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工作与“整党”运动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党内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悄然蔓延,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也猖獗起来。中央对此高度重视,迅速做出重要部署。1982 年1 月11 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⑤。1982 年3 月8 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1982 年4 月10 日,邓小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会议上指出,“现在是什么形势呢?我们自从实行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两个方面的政策以来,不过一两年时间,就有相当多的干部被腐蚀了。卷进经济犯罪活动的人不是小量的,而是大量的。犯罪的严重情况,不是过去‘三反’、‘五反’那个时候能比的。那个时候,贪污一千元以上的是‘小老虎’,一万元以上的是‘大老虎’,现在一抓往往就是很大的‘老虎’”[22]402。1982 年4 月13 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出的《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指出,“这些严重破坏经济的犯罪活动……有的甚至受到某些领导干部的支持。问题远比一九五二年‘三反’时严重。如果继续听其发展,就将对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产生极大的危害”[23]。此后,中央纪委采取一系列措施,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工作迅速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经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工作取得明显成效,至1982年9月(十二大召开前),全国查处的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共136024 件,结案44000多件,依法判刑26000多人,有44000多人投案自首[24],有力地整顿了经济秩序,保障了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尽管中央领导同志要求,“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我们说不搞运动”,但此次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工作“开头要有点声势”,仍带有明显的运动型治理的特点。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工作是改革开放以后第一次全国范围内的反腐败运动,此后打击经济犯罪工作成为各级纪检、监察、政法机关的常规工作。

1982 年9 月,党的十二大提出争取在五年内实现党风根本好转的战略性任务:“我们要通过这次整党,使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正常化,切实纠正不正之风,大大加强党同群众的密切联系。这样,我们就一定能够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25]1983 年2月,十二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提出,尽快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26]。为了使党风根本好转,中央决定从1983 年下半年开始,用3 年时间分批对党的作风和党的组织进行一次全面整顿。要通过这次整党,使党内政治生活进一步正常化,切实纠正不正之风,大大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为实现这一目标,党的各级组织,特别是各级纪委下了很大功夫,“全党纪检部门从纪检工作上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使纪检工作成为促进改革的重要力量”⑥。1984 年1 月1日,中共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发出第六号通知,要求重点纠正严重的不正之风,具体抓两条:一是抓纠正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谋取私利的歪风,二是抓纠正对党对人民不负责任的官僚主义作风⑦。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发展,党风不正的问题不仅没有收敛,反而有继续蔓延扩散的趋势。从实践看,当时提出五年内实现党风根本好转的目标,是欠深思熟虑的,或者说是急于求成的表现。为此,1987 年3 月,中央纪委常务书记韩光同志代表中央纪委在全国纪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提不提‘党风根本好转’问题”专门做了说明。那时,中央对党内不正之风问题的长期性认识不深,没有完全认识到在改革开放过程中腐败一经产生便会长期存在,而是认为通过开展整党就可以在五年内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这种思路和工作方式带有明显的“运动型”风格。从1982年提出五年内“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到1987 年不提党风“根本好转”问题,标志着中央和中央纪委对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问题在认识上的进一步深化。

(三)新时代以来的反腐败运动

进入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做出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庄严承诺,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勇气,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党的十八大以后,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中央确定了“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⑧的反腐败战略方针,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掀起了力度、广度、深度空前的反腐败运动。十八大时期,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经党中央批准立案审查的省军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440人。其中,十八届中央委员、候补委员43人,中央纪委委员9 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立案154.5 万件,处分153.7 万人,其中厅局级干部8900余人,县处级干部6.3万人,涉嫌犯罪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5.8万人[27]。经过一届的努力,不敢腐的目标初步实现,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正在构筑,反腐败斗争取得了压倒性胜利[28]。十八大时期的这场反腐败运动达到了中国历史上前所未有的高度,建构了新时代的政治新秩序。

(四)三次运动型反腐败的共同点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几次规模较大的运动型反腐败,分别发生在毛泽东、邓小平、习近平三代领导人中央执政初期。“三反”运动发生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工作与“整党”运动发生在改革开放初期,新时代以来的反腐败自党的十八大之后启动。这三次运动型反腐败有几个明显的共同点:

首先,运动是自上而下发动的。在中国这种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中,反腐败运动的发起者和推动者只能是最高领导人。这意味着,身处这一位置的政治家要肩负起所有的政治责任,这无疑是一项极为艰难的决断。这三场反腐败运动都是自上而下的党内反腐败运动。“三反”运动是在毛泽东同志的指示下发起的,运动过程中毛泽东同志始终高度关注并亲自指导,并专门成立中央人民政府节约检查委员会负责全国“三反”运动。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工作是在邓小平同志的指示下开展的;“整党”运动是在党的十二大报告中明确的,并专门成立中共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推动该工作。党的十八大时期的反腐败运动是习近平总书记经过长期深思熟虑后做出的重大政治决断⑨。2012年1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一中全会上指出,“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任何人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党内决不允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反腐败斗争不断引向深入,反腐败力度超出“二十四史”记载的范围。尤其是当腐败和反腐败呈胶着状态之时⑩,作为最高领导人的习近平同志要承受难以想象的巨大政治压力,这是对其政治意志的重大考验。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不得罪成百上千的腐败分子,就要得罪13亿人民。”“与腐败作斗争,个人生死,个人毁誉,无所谓。既然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交给了我们,就要担当起这个责任。”习近平总书记以无与伦比的政治勇气和使命担当,以坚如磐石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带领全党赢得了反腐败压倒性胜利,充分展现了一名卓越政治家的宏大气魄。

其次,“打老虎”是运动的重点。“三反”运动中,毛泽东同志创造性地以“老虎”代指大贪污犯,并指出“在每一部门、每一地区‘三反’斗争激烈开展之后,就要将同志们的注意力引向搜寻大老虎,穷追务获,不要停留,不要松劲,不要满足已得成绩”[20]87。在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工作中,“严重”一词就明确了运动的重点打击对象是大贪腐分子。十八大时期反腐败运动的重点首先是针对省军级以上党员干部及其他中管干部(大老虎)。通过“打虎”形成震慑,有利于层层传导压力,将反腐败运动向基层延伸。此外,尽管每个贪腐官员都涉及一群企业家,但当局出于经济稳定考量,希望尽量减小反腐败运动对企业家的影响[29]。

再次,运动为建设、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1950 年10 月开始的抗美援朝战争使我国经济转入战时状态,为支援抗美援朝战争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增产节约运动。1951年11月,东北局提交的《关于开展增产节约运动,进一步深入反贪污、反浪费、反官僚主义斗争的报告》引起了毛泽东同志的高度重视。与此同时,华北局提交的关于天津地委严重贪污浪费情况的书面报告对“三反”运动的开展起到了催化剂作用。毛泽东同志敏锐地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贪污现象已经很严重,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如果不及时打击,会对新中国的发展建设造成严重危害,甚至可能使党陷入历史“周期律”。改革开放初期,大量干部卷入了经济领域中的犯罪活动,党内不正之风来势很猛。对此,邓小平同志指出,“我们要有两手,一手就是坚持对外开放和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一手就是坚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没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不但对外开放政策肯定要失败,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也肯定要失败。有了打击经济犯罪活动这一手,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就可以沿着正确的方向走”[22]404。“两手论”清楚阐述了反腐败与改革开放的关系,打击严重经济犯罪工作有力地保障了改革开放初期的经济发展。党的十八大前后,腐败几乎无处不在,广度上充斥党、政、军、群、学各个系统,深度上从基层干部直至国家级领导都有腐败分子。这时如果听任腐败现象蔓延,党就有走向自我毁灭的危险。在这个关键时刻,习近平总书记以坚如磐石的决心,坚决将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并取得压倒性胜利,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经济结构调整营造了良好的环境。

最后,十八大时期反腐败运动的新特点。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加强,中共逐渐摒弃了全民动员的群众运动。尽管中共仍然采用运动型反腐败模式,但运作方式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党的十八大时期的反腐败运动以“组织化动员”的方式开展,即由政党主导并被限制在正式组织结构和法制框架内,没有蔓延发展为全民参与的群众运动。运动型治理对于某些官员而言,带来的是政绩和升迁;而对另一些人,带来的则是损失、不安和恐惧[30]。由于反腐败运动的不断深入,必然会触及某些人的利益,甚至导致无可避免地毁灭,因而不少地方高级官员在运动中采取消极对抗的态度,十八大时期被查处的周本顺、黄兴国、白恩培、王珉、王三运等高级官员的案情中,都有阳奉阴违对抗中央的相关情节。因此,十八届中央纪委有意识地加强了自身宣传机构的整合与建设,通过加强宣传绕过层层官僚机构,直接向全体民众喊话,以最大限度地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提升反腐败运动的合法性。事实证明,这一策略是相当有效的。中央对民众的宣传动员主要是争取舆论支持,以形成全民共讨腐败的氛围,并不倾向于发动民众直接参与运动,因而十八大时期的反腐败运动没有演变成“三反”运动那样的群众运动,而是以“组织化动员”为特点,在正式组织结构和法制框架内开展。十八大时期的反腐败运动的发起、展开与推进,层层递进、节奏准确、力度空前,清楚表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政治全局稳健的掌控能力。

三、反腐败模式转变:“运动型”到“运动+制度型”

运动型治理是中国国家治理逻辑的重要组成部分[7],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政治过程中扮演了重要角色。由于运动型治理具有短平快的特点,因此它一度受到高度青睐,成为党和国家开展工作的重要方式,并形成了路径依赖,被推展至国家治理的方方面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也以运动型治理开展,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三反”即是典型的“群众运动型”反腐败[31]。改革开放以来,中央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中仍然难以完全摆脱运动型治理的路径依赖。1982年9月,十二大报告提出,“我们要通过这次整党……实现党风的根本好转”[25],并在十二届二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然而,因为种种原因此次运动成效不彰。1988 年3 月,乔石同志在十三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党风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需要全党进行坚持不懈的努力。纠正不正之风要贯穿改革开放的全过程。党风建设必须持之以恒,作为经常工作,不采取搞运动、搞突击的办法”[32]。意识到运动型治理的局限性后,恢复重建以来的历届中央纪委都更加重视并将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作为重要工作来抓。1992 年1 月,邓小平同志指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廉政建设要作为大事来抓。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33]。十三大至十七大时期二十多年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化,但再没有以搞运动的模式开展。尽管十六大时期以“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代表的制度反腐败模式在其后不断发展完善,但不能完全控制腐败的蔓延。十八大后,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中央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展开了前所未有的强力反腐,并取得显著成效。这一时期的反腐具有明显的运动型治理特征,突出表现为最高领导人的政治决心和短期内查办大量案件和贪腐官员。因此,学界普遍将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理解为新一轮的运动型反腐败。一种观点认为,大规模运动型反腐虽然遏制了腐败蔓延势头,但并未真正动摇腐败产生的根基[34];当前的反腐败斗争是历史上反腐败运动的再现,并由此对其持续性产生怀疑,认为运动型反腐败本身并不触及政府寻租权力。因而运动型反腐最终不会成功[35]。另一种观点则认为,采取先治标、后治本的反腐策略,具有政治理性[36]。甚至连时任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也坦言:“地方好像还挺适应这种运动型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37]此后,他进一步指出,“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

改革开放以来,面对腐败现象蔓延,中国共产党始终高度重视并致力于探索一条切合实际、符合国情的反腐败模式。很多研究将反腐败运动和制度建设对立或分离来看待。事实上,改革开放以来,每届中央都在不断制定和完善反腐败制度和机制。尽管反腐败制度数量很多,且管得很细,但实际运行效果并不理想,腐败仍然大行其道,基本上不存在制度的权威性[38]。因此,我们对反腐败运动和制度建设之间的关系不能做简单的理解。腐败的累积是现行制度失灵的结果。任何制度都是由人建立的,也是由人运作的。因此,如果没有一个良好政治环境,而是由腐败者建立制度并操作,最健全的制度也无济于事。当前中国的反腐败实践并非过往群众运动的简单重复,也不同于西方主流理论的“运动型”,而是一种“运动+制度型”的反腐败模式。总体上看,“运动+制度型”反腐败的逻辑是:先是通过高强度的反腐败运动集中出清腐败存量,树立中央权威,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政治环境,同时抓紧建构符合中国国情和时代需要的反腐败和预防腐败制度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以制度确保权力始终在监督下运行。

首先,运动与制度建构有一个先后顺序。十八大时期确定的“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的反腐败战略方针具有政治理性。从当时的实际情况看,腐败态势严峻复杂,既得利益集团已经严重影响了党和国家的发展建设。首先治标,就是要为其后的一系列改革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通过十八大时期反腐败运动的强力荡涤,积年腐败存量得到集中出清,腐败增量受到有效遏制,在一个较短的时期迅速形成良好的改革氛围和政治生态。此后,中央通过深化纪检监察体制和机构改革,并着力加强反腐败和预防腐败制度体系建设,以巩固来之不易的压倒性反腐败胜利成果。

其次,反腐败运动的形式与时俱进。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运动与过往的群众运动有明显不同,这场反腐败运动以“组织化动员”的方式开展,即由政党主导并被限制在正式组织结构和法制框架内,没有蔓延发展为全民参与的群众运动。运动自上而下开展,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一致拥护,但参与方式更加有序,社会秩序稳定,没有动荡,反腐败始终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有序进行。也就是说,此次反腐败运动是一种新型的反腐败运动。

再次,反腐败运动与制度建设相配合。反腐败需要同时做两件事情,一是反腐败制度建设,二是根据制度反腐败[39]。如果反腐败制度建设没有跟上,那么运动过后,腐败必定卷土重来。反腐败运动的目标是要建立一套新的行之有效的反腐倡廉体制机制。由于群众运动的成本高且不可持续,因此反腐败运动的目标达成后,必然还要回归到常规治理的轨道上。在十八大时期反腐败运动的同时,还在推进制度体系的改革。中国共产党重新构建了“党国二元一体”结构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40];密集制定、修订了大量的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宪法,制定监察法,修订党章,制定、修订党内法规等。这明显区别于过往一阵风的群众运动。在政治实践中,无论什么体制的国家,什么样的制度环境,只要累积了腐败,就需要通过反腐败运动加以整治。只要反腐败运动是在法制框架内、基于法治精神,运动型反腐败与制度建设及法治精神之间就不矛盾。

四、结语

腐败是人类社会的痼疾,没有哪种政体或制度可以对此免疫。因此,反腐败斗争是一项永续的责任,无论何时都不应有告一段落的意图。中国的反腐败斗争有着其自身独特的、内在的规律,无法照搬任何外来的现成模式,只能基于现有国情,不断探索发展。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运动与制度建设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并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运动+制度型”反腐败模式。但由于科层制自身无法克服的“组织-结构”缺陷,常规治理中仍有可能因制度失灵形成腐败累积。而运动型治理作为常规治理失灵替代机制的这一功用决定了“制度+运动型”反腐败模式将长久地保留在中国国家治理“工具箱”中。

注释:

①安东尼·唐斯认为,由于命令从上到下通过层级体系的各个层级进行传递的过程都会出现某些权力流失,如果组织的层级很多,这种流失就会产生累积效应。参见安东尼·唐斯:《官僚制内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09页。

②此后,中共中央密集地制发了大量的文件推动“三反”运动迅速开展。1951年12月1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和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1951 年12月8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反贪污斗争必须大张旗鼓地去进行的指示》。1952年1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立即限期发动群众开展“三反”斗争的指示》。1952 年2 月9 日,中共中央作出《关于“三反”运动应和整党运动结合进行的指示》。

③1952年1月22日,毛泽东在给谭政、陈毅《关于全军必须以全力进行三反然后整编的电报》中开始使用“老虎”一词指代贪污分子。此后,凡呈送毛泽东批示的报告及毛泽东本人批示中大都以“大老虎”“打虎”等词进行叙述。相关研究参见李美玲:《〈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里“三反”运动中的“打虎”用语简析》,《当代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2期。这一叙述风格影响深远,十八大时期的反腐败运动中也广泛地出现了“打虎”的提法。

④《中共中央批转安子文〈关于结束“三反”运动和处理遗留问题的报告〉》(1952 年10 月25 日),载于《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 册),中央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341—343页。

⑤1982年1月11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打击严重经济犯罪活动的《紧急通知》,载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研究室:《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风廉政建设纪事》,中国方正出版社2019年版,第141—144页。

⑥1986年10月4日,陈云同志在会见出席中央纪委第八次全体会议的中央纪委常委时指出,“全党纪检部门要从纪检工作上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健康发展。党的各级纪检工作部门,不仅要对妨碍、破坏改革的人和事坚决反对和纠正,而且要使纪检工作成为促进改革的重要力量”。载于本书编写组编著:《陈云与中央纪委》,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第365页。

⑦1984 年1 月1 日,中共中央整党工作指导委员会发出通知,要求重点纠正严重的不正之风。载于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研究室编:《新中国成立以来党风廉政建设纪事》,中国方正出版社2019年版,第156页。

⑨习近平同志自2007年10月起担任第十七届中央政治局委员、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2008 年3 月起担任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同志作为党和国家最高领导层的成员,对于反腐败问题早有深入思考。

⑩2015 年1 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指出,腐败和反腐败呈胶着状态。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腐败和反腐败呈胶着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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