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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支持理论视角下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

2021-01-06刘晓梅沈蒙婷

天津法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基地人员工作

刘晓梅,沈蒙婷

(天津工业大学 法学院,天津 300387)

2018 年,曾6 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释人员阳赞云复归社会后,没有工作,没有自己的家庭和子女,且自身疾病缠身。对生活失去希望的他,带着对第6 次法院判决不满的报复心理,开车在法院门口等待,久等不到合适机会的情况下,驾车向人员密集的广场上冲撞,在车辆障碍无法继续撞击后,又持刀具等挥砍现场群众,导致数十人死亡,多人受伤,社会危害重大。2020 年3 月,曾因杀死女友而入狱的郭文思在超市再次将一名劝阻其佩戴口罩的老人殴打致死,疫情期间的社会秩序遭到了严重破坏。阳赞云和郭文思出狱后再社会化失败,对社会稳定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刑释人员再犯罪事件多次出现,社会大众高度关注,安置帮教工作的不断改进,具有重大社会意义。

2016 年,司法部等四部委制定《关于社会组织参与帮教刑满释放人员工作的意见》,认可了社会组织在安置帮教工作中的重要性,并对刑释人员的社会适应性予以重视。学者王鹏飞同样认为社会关系的修复或者说再次融入社会,才是刑释人员最迫切的需求[1]。社会支持理论认为,在社会生活中,个体会因为一些社会事件而出现心理应激反应、精神状态紧张、适应社会困难等不良反应,在给予充分的社会支持后,个体的上述情况出现改善[2]根据社会支持理论,增加刑释人员的社会支持可以增强其社会适应性。而社会力量的参与可以丰富刑释人员的社会联系,增加其社会支持,对促进安置帮教对象的再社会化具有正面影响。

一、安置帮教是我国刑罚执行体制中的重要一环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统一刑罚执行制度,刑事执行一体化成为学界关注的热点。刑事执行一体化源于储槐植的刑事一体化,“完善的刑事机制应该是双向制约: 犯罪情况→刑罚→行刑效果,行刑效果同样在刑事机制中占据重要地位”[3]。行刑效果日益受到重视,而作为能够有效巩固行刑效果,维护社会稳定的安置帮教,其在我国刑事执行中占据重要地位。安置帮教自建国初就在我国设立,是一种促进刑释解矫人员再社会化的非强制性制度,工作内容主要是对刑释人员进行多方面的扶助,减少其因受到社会排斥而“二进宫”可能性,促进社会稳定的实现。目前,我国社会组织参与到安置帮教工作中的实践:

(一)北京市: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

2008 年7 月,“朝阳区阳光中途之家”,我国第一家专门为刑释解教人员创建的安置帮教基地在北京市建立。该基地为非营利性民间机构,基地建设以朝阳区政府为主导,其他多方力量参与为原则。工作由社会组织进行开展,司法局负责进行引导监督。帮教内容较为全面,包括:衔接监狱、帮忙安置、心理咨询、家庭与社区参与等。政府主导的形式促使大众对刑释人员的抵触心理减轻,为刑释人员融入社会增强了可能性。2011 年在对朝阳区过渡性安置基地的经验进行总结的基础上,北京市开始在全市推行该类过渡性安置基地的设立。

(二)成都市:温江区黄大姐的安置帮教基地

2014 年1 月,黄国蓉在温江区司法局的支持下,以其名下黄大姐保洁服务有限公司的名义针对刑释人员这个“特殊人群”创办了过渡安置帮教基地,成为成都市安置帮教基地的先行者。基地帮扶内容涉及心理疏导、帮助就业、临时过渡、培训教育、共同劳动五个方面,以期为“特殊人群”提供全面帮助,促进其回归社会,重新生活。基地提供的服务降低了当地的再犯罪率,维护了温江地区的社会稳定。为了进一步增强帮教效果,2017 年成都市司法局与黄大姐的公司签约,计划在黄大姐安置基地原有的基础上进行扩充,将区级基地建设成为帮扶更加全面、安置更加科学的市级刑释人员安置帮教基地。

(三)苏州市:拉波尼阳光安置基地

2015 年12 月,在苏州市司法局的鼓励和引导下,苏州拉波尼阳光安置基地被创建。该基地注重与监狱的沟通交流,并依靠拉波尼服饰有限公司对刑释人员进行了妥善的安置:刑释人员出狱前,基地与监狱进行沟通,将一些本地户籍的重点刑释人员登记造册,提前在拉波尼服饰有限公司为其安排工作、住宿等。在刑释人员出狱后的半年或一年内,政府、公司和监狱再次举办会议,了解刑释人员对社会的适应情况,改进不适宜的工作方式,不断提升安置帮教水平。工作开展中采取科学的项目化运作机制,开创性地对刑释人员进行心理层面的帮扶,借助心理、社会工作等相关专业人员的力量,专业化缓解刑释人员困境,增强其积极生活的信念。

(四)沈阳市:重刑刑释人员创业基地

2018 年8 月,我国第一家重刑刑释人员创业基地三家店在沈阳市建立。基地源于著名慈善家傅广荣(付妈妈)设立的重刑刑释人员救助热线,在热线引发社会对重刑刑释人员的关注后,北京理工大学的胡星斗教授等人共同出力创建了该基地。基地摒弃对重刑刑释人员的偏见,对被判处死缓或无期在监狱里服刑超过15 年,且出狱后没有可回归的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刑释人员进行帮扶。依托的主要项目为一家殡葬服务全国连锁公司,通过提供住所、工作和帮助办理5 万元的大病医疗保险等方式对重刑刑释人员进行帮扶,使这些人员出狱后不至于陷入无家可归、无工作可谋生的境地。

(五)天津市:天津爱恩(西青)安置帮教基地

2019 年12 月,天津市西青区司法局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购买了天津爱恩心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安置帮教服务,成为天津市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刑释人员工作的先驱者。基地创新性地采用“心理咨询师+司法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模式,以帮助刑释人员正常在社会中生活为目标,在西青区十个司法所派驻安帮司法工作人员,为该区的安帮对象提供社会适应性和再犯风险评估、就业指导、困难帮扶、心理咨询等社会服务。2020 年,爱恩的工作人员配合国家防疫政策,安抚教育刑释人员,定期走访重点人员,切实完成工作。一年期间,西青区未发生恶性事件,效果显著。此外,基地与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牵手,区、校、企三方共同推进安置帮教项目的合作,不断探索社会组织参与安置帮教的新路径。

二、社会支持理论视角下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

犯罪学家卡伦认为“社会支持能够缓冲社会事件对人的心理和行为带来的改变。尤其对于底层群体犯罪来说,充分的社会支持可以大大减少此犯罪事件的发生[4]。依据上述理论,当刑释人员拥有充分的社会支持时,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会大大减低。而给予社会支持的资源网络可以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由家庭、朋友等具有一定社会关系的群体构成的非正式的资源网络;第二种是由社会上的群团组织构成的正式的资源网络[5]。刑释人员出狱后面临的往往是家人、亲友的不理解,社会大众的歧视,来源于非正式社会资源网络的社会支持不断缩减,正式资源网络上升为社会支持的主要来源。此时,社会组织作为正式资源网络的构成,可以优化刑释人员的社会支持。

(一)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的意义

1.项目化运作机制优化社会支持

社会支持的实现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多方主体共同参与,除了大家熟知的政府外,非政府组织、社区和个人也是非常被需要的[6]。面对刑释人员中的吸毒者、重刑者等,社会力量的参与可以以项目化运作机制针对性解决问题。典型案例:天津市一刑释人员任某某,出狱前天津爱恩安置帮教基地“打开心墙”安帮系统测评出其EPQ 量表存在掩饰性,其测评无效。出狱2 个月后,对到司法所一对一心理矫治持排斥心理。驻所社工长时间电话沟通后,任某某同意入户咨询。经过入户疏导后,任某抗拒心理减少,并主动与心理咨询师交流。出狱3 个月后,主动与心理咨询师沟通,称和邻居发生了矛盾,怕自己情绪激动作出不可想象的事情。心理咨询师运用接纳承诺(ACT)心理学技术与其沟通。出狱4 个月后,任某主动向咨询师讲述案底带来的困境,表明悔改意识,心理咨询师引导其正确规划人生,任某某表示“放下怨恨,好好过日子”。社会组织开展的项目化运作机制能够为刑释人员带来科学合理的解决方案,高效率助力刑释人员迎接新生活。

2.市场化模式助力社会稳定

安置帮教对象数量不断增加,最高法院发布的数据显示:2015 年全国法院判决生效被告人1232695 人。其中,判处有期徒刑至死刑的罪犯657377 人;判处缓刑、拘役、管制及单处附加刑556259 人。从该数据来看,仅2015 年的刑事案件就将在未来5 年将产生近100 万的刑释解矫人员。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购买相应服务这种市场化运作的模式会大大减少行政成本,最大化实现社会稳定的目标。以天津爱恩安置帮教基地为例,为了改善安置帮教效果,基地在区司法局的指引和督促下,积极开发了管理刑释人员的大数据系统,并在原有的安置帮教工作模式上创新性地增加了专业心理帮扶模式。对刑释人员进行智能化管理和检测,依靠专业人员实现妥善安置。同时岗位固定、责任明确的人员设置激励基地工作人员定期走访,2020 年爱恩驻西青区各司法所工作者共计走访安置帮教对象约2000 人。疫情期间,爱恩工作人员仍坚守岗位,负责任地走访重点安帮对象,助力疫情期间的社会稳定。

3.社会组织参与促进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

党的十九大以来,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的作用被重视。治理对象为刑释人员的安置帮教,事关全局稳定,更是需要社会组织参与进来。社会组织拥有对口专业的人员和设施,能够以一种平等非歧视的态度对待刑释人员。加上专业人员工作时更具亲民性,面对政府工作人员遇到的一些困境,社会组织反而能轻松解决。典型案例:爱恩基地刑释人员中,一湖北籍的刑满释放人员蔡某于2020年2 月刑满释放,因疫情不能返回湖北,暂时在天津市租房居住。中北司法所干警、爱恩社工和社区干部多次入户对其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告知其特殊时期不经批准不能离津返鄂。在了解到其情绪波动后,司法所工作人员、社区片警和爱恩心理咨询师到其家中走访慰问。爱恩心理咨询师以积极心理学技术与蔡某进行沟通,蔡某表示理解政府对其的关心与关怀,一定积极配合相关防疫政策。爱恩安帮基地联合司法行政部门和社区等多方力量共同解决蔡某的安置,维护了疫情期间的社会稳定。

(二)社会支持理论视角下安置帮教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各地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的有效实践,有力促进了刑释人员的再社会化。调研发现,安置帮教工作实践中出现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顶层设计不足

安置帮教顶层设计不足,专门的安置帮教法律欠缺:《监狱法》第35 条到第37 条对安置帮教工作进行了规定,涉及监狱、公安机关、刑释人员所在地政府,但多为原则性规定,对部门职责和工作方式等未进行明确。山东、河北等制定了省级地方性法规,但是现在已经被废止。类似《意见》这样的规定多为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低。其他的一些规定,多为政策性规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在开展帮教安置工作中碰到具体问题时,很难找到相关的法律依据,更多的是依靠上级的有关文件政策开展工作[7]。而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刑释人员再社会化面临问题的难度不断加大,顶层设计不足的情况下,安置帮教工作容易出现偏差。而在安置帮教制度顶层设计不完善的情况下,社会力量的参与并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2.心理层面的帮助缺失

在经历了长期的封闭生活后,刑释人员的生理、心理和社会适应能力等都受到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当他们重新步入社会时,家人、朋友的不理解,社会大众的歧视,很可能导致其心理上出现问题,再次犯罪,危害社会稳定。对这个时期的刑释人员来说,心理层面的帮助至关重要。而实践中的安置帮教工作却放错了重心,如《关于加强刑满释放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意见》,帮扶措施主要包括生活保障、就业帮助以及教育救助三个方面。在这些文件的指导下,相关工作人员对心理层面的帮助往往是忽视的,认为给予刑释人员一定的物质支持、技能培训就可以足够了。另外,一些罪犯本身具有问题:法律意识单薄、道德败坏和反社会意识强烈等。尤其是入狱原因是恶性犯罪的刑释人员,相较于其它犯罪,恶性犯罪涉及深层次的社会原因,并且犯罪行为的最终实施也往往与犯罪人本人人格上的缺陷息息相关[8]。面对这样的刑释人员,心理层面的帮扶是更迫切的。

3.参与安置帮教的社会力量单薄

从上文提到的安置帮教工作实践可以看到,当下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工作主要通过三种形式:第一,政府购买帮教服务,对应的专业社会组织通过招标参与进来;第二,面对刑释人员的诸多困境,社会组织自觉主动发起,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成员多为志愿者等;第三,政府与企业共建,政府财政投入占多数的形式。第一种形式顺应了政府职能转变的大形势,往往能够提供更为专业的帮教工作,但目前还没有在全国各省市进行覆盖,数量较少。第二种形式主要靠社会组织的自觉性,出于刑释人员的特殊性,主动对刑释人员进行帮助的社会组织数量稀缺。第三种形式,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投入,由于各地政府财政不足的限制,数量也并不多。

4.刑释人员存在诸多再社会化困境

社会化指的是社会个体与社会发生联系并逐渐适应社会的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社会个体学习新的知识,逐渐具有角色意识,并最终形成自己独有的人格[9]。监狱生活的封闭性让刑释人员远离社会,出狱后,面对全新的社会,刑释人员需要再次社会化。区别于人成长带来的社会化,这次的再社会化难度大大提升。以政府工作人员态度为例,安置帮教对象是作为犯罪的易发人群、治安隐患而被防范式、警惕式控制和约束的,这就使得对安置帮教对象的态度是戒备多于保护[10]。刑罚的否定性评价让刑释人员在社会的诸多方面受到排斥,回归社会面临诸多困境。笔者从爱恩基地的调研了解到,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存在不少难题:就业技能缺乏,就业观念出现偏差,心理问题明显,家庭支持和社会支持不够,对政府缺乏信任,抵触安帮工作人员等。在融入社会困难的情况下,刑释人员走上犯罪老路的可能性增强。

三、加强社会力量参与安置帮教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律法规,促进刑事执行法典化

刑事执行效果的好坏是再犯罪率的重要影响因素,意义重大。而在实践中,相关的顶层设计是欠缺的:刑事执行相关法律如《监狱法》、安置帮教等相关文件存在法律规定滞后、法律位阶低等问题。面对刑事执行主体多元化、法律规范分散化的现有状况,刑事执行法典化的呼声强烈。在刑事执行一体化的趋势下,我国可以出台一部专门的《刑事执行法典》,法典可以有效改善法律位阶低等问题,并有力完善了刑事执行的顶层设计,其中的具体细节可以根据《刑事执行法典》再制定部门规章等[11]。为了促进安置帮教工作高效率开展,可以为安置帮教设置专门的一章。在该章中,明文规定政府的主导地位,明确工作的主要目标。章节中设定职责分工、部门衔接、帮扶内容和相应的配套制度等内容,明确各部门和各地区上下级的衔接。在政府主导安置帮教工作这条主线成熟的同时,完善社会力量参与的部分,根据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规定行为约束机制,并根据工作效果统一设置相应的考核机制,相应的帮教制度和方案也应要求在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备案。

(二)坚持政府主导,有效联结社会组织

安置帮教制度对象为刑释人员,事关整个社会的稳定。必须坚持以政府主导为原则,积极联结社会组织,坚持对刑释人员必接必送,不能让刑释人员脱离。刑释人员出狱前进行犯罪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提前安排不同安置帮教方案。出狱之后借助社会组织的力量,将这些人保持在政府视野里。同时,借助社会参与,扩充安置帮教工作链。第一,将安置帮教工作延伸到监狱,封闭的行刑思维应该进行变革,监狱应该加强与社会的联系,促进社会力量的参与,形成社会力量加入刑事执行的固定机制,有效连接安置帮教基地[12]。出狱前,安置帮教基地完善与监狱对接的机制,提前与监狱沟通罪犯职业技能培训的相关内容。了解信息,登记造册,借助大数据实现对刑释人员的妥善登记,筛选高风险人群,提前为无家可归、无业可就、无亲可投的人员制定安置方案。出狱后,健全与监狱、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社工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对刑释人员适应社会的情况进行商讨。第二,加强安置基地与相关政府部门的联系,安置帮教基地可以与民政部门、相关企业等建立联系,及时为刑释人员提供相应的生活帮助和职业介绍等。

(三)提供政策鼓励,支持社会组织

社会组织作为非政府机构,在安置帮教工作中容易出现方向上的偏差,为了避免大方向的偏离,政府需要出台政策进行积极地引导和支持。第一,通过成立社会组织孵化中心等机构,促进社会组织的建立。通过提供免费办公场地和办公设备等硬件设施以及相关政策信息、资源整合、登记注册等服务,协助社会组织明晰发展道路,联接社会资源,培育成熟、独立的社会组织。第二,提高社会组织的大众参与度,社会大众对社会组织这一新兴事物并不了解,政府可以通过联系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进行利用自己强大的号召力进行宣传,提高安置帮教社会认知。第三,顺应职能转变趋势,积极购买社会服务。面对新加入到安置帮教工作中来的社会力量,以用促建。政府购买社会组织的服务,可以提高安置帮教的工作效率。同时,政府的引导和监督可以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促进其完善运行模式和激励评价机制。第四,加强财政上的支持,通过实行税收优惠和提供贷款等政策促进参与安置帮教社会组织的建立和持续发展,建成社会组织发展新格局。

(四)借鉴恢复性司法,发挥社会工作者的作用

恢复性司法指将与刑事案件相关的当事人召集起来,借助工作人员,实现有效的对话和协商,从而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的刑事司法模式[13]。该模式恢复的社会关系中包括了安置帮教致力于恢复的社会关系,即犯罪行为对刑释人员社会关系的破坏。且恢复性司法实践经验颇丰,修复社会关系的机制较为健全,其中的许多内容都可以为安置帮教提供有效借鉴,恢复性司法注重双方的沟通与问题的友好解决。理念强调对话和平等的协商,强调社区的参与,设置有家庭小组会议等解决问题模式,安置帮教开展工作时都可以予以借鉴。

通过对天津爱恩(西青)安置帮教基地调研了解到,安帮人员因家庭矛盾导致刑满释放后关系融入困境的占比71.6%,为帮助安帮人员融入社会,该基地司法社会工作者积极主动组织刑释人员与其家庭成员沟通,解决家庭矛盾。司法社工在其中主要发挥引导、扶助的作用,使谈话顺利、科学地开展下去。典型案例:已婚男子任某刑满释放后,因为丈母娘的不理解,妻子与孩子未回到任某的家中,家庭关系陷入僵局。爱恩督导师了解相关情况后,指导驻所社工促进夫妻二人的面对面沟通,在任某得到妻子的理解后,家庭关系得到了疏通。为解决任某的就业问题,爱恩(西青)安置帮教基地积极为任某提供工作岗位招聘信息。

从我国国情出发,除了借鉴上述家庭小组会议模式,我国的社会力量还可以创新性地借鉴恢复性司法的圆桌会议模式,通过社区人员的参与、协调人员的引导,以受害人为主发表意见,扩大可以恢复的社会关系。在借鉴恢复性司法时,要注重发挥司法社工的力量,促进安置帮教工作的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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