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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现实矛盾与破解路径

2021-01-06连春亮

天津法学 2021年2期
关键词:矫正力量社区

连春亮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司法行政管理系,河南 450018)

《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确立了社区矫正工作新的目标、新的理念。和《社区矫正法》颁布实施前相比较,从社区矫正试点到全面推行阶段所积累的相对成型的工作制度、管理措施、操作流程、矫正教育模式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使得社区矫正工作不得不面对现实问题。如何构建新的工作机制,解决现实工作中新的矛盾和冲突,寻求新的突破路径,就成为社区矫正工作必须面对的新挑战。

一、重刑监管与教育帮扶的矛盾

《社区矫正法》不仅是一部体现人文管理和人文关怀的“柔性法”,更是以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教育为核心的“教育法”。其中,矫正教育就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特质,这是对监管中心主义的彻底摒弃,也是新型矫正教育理念的确立。这样,社区矫正工作就产生了以强调刑罚惩罚和严厉监督管理为重点与法定矫正教育和社会帮扶为中心的现实矛盾。

(一)重刑监管的思维惯性和实践基础

在法治传统上,中国历代崇尚严刑峻法,用重典治乱世。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为了保卫新生政权,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采取了严厉的刑事政策,打击和惩罚各类犯罪。改革开放之后,为了创建良好的发展经济的社会环境,自1983 年开始,进行了多次的“严打”和打击犯罪的专项治理活动。因此,重视刑罚的惩罚作用成为治理犯罪的重要手段,认为对付犯罪的最好措施就是打击犯罪、惩罚罪犯,应用严厉的监管手段,使社会免遭犯罪的危害。正因为如此,我国监狱押犯数量已由1982 年的 62 万人增加到 2002 年的 154 万人,20年间增长了近2.5 倍[1]。到2012 年,司法部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监狱法实施和监狱工作情况时透露,全国共有监狱681 所,押犯164 万人①。关押监管罪犯才能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秩序成为惯性思维。

我国自2003 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一直将社区矫正定性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强调社区矫正中要严格执行刑罚,通过严厉的监管手段和措施,达到刑罚执行的目的。为了体现社区矫正的刑罚属性,为了在执行刑罚和监督管理过程中拥有行刑权,先后创造了“借调用警”模式、“延伸用警”模式、“授权用警”模式等。甚至在社区矫正立法阶段,关于社区矫正机构直接用警问题,也成为立法争议的焦点。由此看来,社区矫正工作从试点到推行的长达17 年的时间,重刑监管一直是社区矫正的支配形态。这样,重刑监管的思维定势和社区矫正17 年来的实践基础,就成为贯彻《社区矫正法》以矫正教育为核心这一立法精神的障碍,也是社区矫正工作重刑监管与教育帮扶现实矛盾产生的原因。

(二)破解路径:理念转型、法律规制和情景塑造

1.社区矫正的理念转型和法律规制

解决重刑监管与教育帮扶的矛盾,首先是社区矫正理念的转型,由原先的刑罚执行转向刑事执行;由以严格监督管理为中心转向矫正教育和社会帮扶为中心。其次,在《社区矫正法》的规制下,社区矫正工作由原先的以政策规范和行政规章为依据,转变为以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为依据,遵循法律原则和立法内在精神,将社区矫正工作规范于社区矫正的法治化建设之下。

2.明确教育帮扶的法定目标

《社区矫正法》第1 条规定了社区矫正的目标是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执行工作,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其中“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包涵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全人教育”,即适应现代社会的健全人格教育,矫正教育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目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就《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回答记者提问时曾说:“通过适度监管和有针对性的一些矫正措施,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进行矫治教育有利于社区矫正对象顺利回归社会”[2],这深刻揭示了社区矫正的立法精神。因此,依照社区矫正法所确立的“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的法定目标,就需要建构以矫正教育为核心的社区矫正工作架构和矫正教育体系,并通过社会帮扶的辅助手段,实现社区矫正的法定目标。

3.教育帮扶的情景塑造

社区矫正教育帮扶情景塑造的核心是矫正教育。从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教育的过程来看,从入矫教育、矫中教育、解矫教育,每个阶段都要创制不同的矫正教育情景;从矫正教育的内容来看,要围绕“顺利回归社会”的目标,强化心理健康教育、行为规范矫正、法治精神教育、社会适应教育、人际关系教育、公民意识教育等;从矫正教育的方式看,可采取针对性的集中分类教育、个性化的个案矫正教育、多样化的网上教育等。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矫正教育的情景模式将会更加智能化。

二、社会力量依赖与社会发育不良的矛盾

社区矫正工作是依赖社会力量而开展的工作。社区矫正的基本单元和力量支撑在社区,是以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为特征的,是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依照《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精神,政府只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管”和“主导”者,路线方针和政策的制定者,资金的供给者和社区矫正工作成效的评估验收者。

(一)社区矫正的“划桨者”:社会力量走向前台

在颁布实施的《社区矫正法》中,不仅确立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主体地位,而且很多条文之中都涉及到了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具体规定,在《社区矫正法》中“社会工作”出现4 次,“志愿者”出现3 次,“社会组织”出现7 次,“社会力量”出现3 次。从这一意义上看,《社区矫正法》不仅是大力倡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法”,而且是具有前瞻性和顺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治共建共享,共同承担社会治理责任的“法”,社会力量由此走向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前台,成为社区矫正这艘大船的“划桨者”。

(二)理想与现实的尴尬:社会力量的发育不良

社会力量的发育依赖成熟的社区环境,社会经济越发达,社区环境越成熟,以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为代表的社会力量才会分布广泛、种类齐全、专业完备。《社区矫正法》倡导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制度设计是建立在理想化基础之上的,是以社会力量的发育成熟为前提的。但是,目前我国社会力量的整体发育水平存在着结构性和功能性缺陷。“什么是成熟的社区环境?它除了包括社区组织机构健全,社会成员具有较高的适应现代社会要求的素质,接受过现代教育,社区设置符合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需要等,还必须具备社会结构均衡、社会系统良性运行、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互相协调,人与人之间相互友爱、相互帮助,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和谐相处”[3]。依照这样的标准来考察我国社会力量的发展状况,其在结构性和功能性上存在以下缺陷:

1.社会力量发育的不均衡。从地域分布看,我国东中西部的社会力量发育存在重大差异,社会力量发育与社区发育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文化教育水平、公民整体素养等因素直接相关。从东中西部地区的状况来考察,东部地区社会力量发育最优,中部次之,西部最差,由于社会力量发育不足,极大地限制了社会力量的参与水平。从经济发展状况看,社会力量发育状况和经济发展紧密相关,经济发达地区社会力量发育相对成熟,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体制机制比较完善,社会力量种类繁多,参与社会活动热情高,专业化程度高,而经济欠发达地区、不发达地区,社会力量发育迟缓,政府财政匮乏,无力购买社会服务。从城乡差异看,城市的社会力量发育水平,要远远高于我国广大的农村地区。从社区矫正的社会实践看,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不仅存在着资金的不足,更重要的是具有专业化水平的专业资源匮乏,即使有足够的资金支撑,也难以购买到专业社会组织的专业化服务。

2.社会力量的专业化程度低。一是,我国社会力量的组织形式只是具备了基本要素,社会服务内容以大类别为标志,以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为代表的社会力量服务内容泛化,缺乏专业化分工。二是,社会力量性质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中,从业人员良莠不齐,待遇水平低,缺乏真正具有专业化水平的高素质人员。三是,社会力量提供的服务质量低质化,长期在低水平层面运作,社会信誉度不高。

3.社会力量中的社会组织、社会专业性团体的规模小,融合性、协调性差。主要表现为:一是,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为代表的社会力量不仅规模小、人员少,而且经济实力薄弱,设备落后。二是,在为社会提供服务过程中,往往是自成一体、各行其是,缺乏彼此之间的协调合作和取长补短,难以形成合力。三是,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区域特征明显,常常是以行政区域为势力范围,以政府扶持项目为主,不能形成有效的竞争实力和竞争环境。

4.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少。在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是主导力量,活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从我国目前的社会力量整体构成看,大多是营利性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这就导致这些社会力量自身的品质定位较低。

(三)破解路径:社会力量的模式建构和理性培育

社会力量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导力量,要使其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重大作用,就需要依据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文化教育状况、社会成员的素养等情况,培育社区矫正所需要的专业队伍,构建适合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参与模式。笔者结合目前社会力量参与的形态和发展状况,认为应强化或者构建以下几种模式:

1.政府主导型模式。“政府主导型,又称行政推动型,主要是指由政府利用行政资源优势,号召、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参与方式。这一模式具有明显的行政推动力”[4]。这一模式是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运用比较多的模式,从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来看,是需要进一步强化的模式类型。在实际工作中,政府主导型模式又衍生出政府购买型、政府资助型、政府培育型三个亚型。政府购买型主要是依照《社区矫正法》的规定,政府以购买社区矫正服务或者购买服务项目的形式和提供专业服务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签订服务合同,专业组织依据合同要求完成双方约定的服务内容,这是政府和社会力量协作的典型模式。政府资助型主要是政府为了提高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专业化水平,资助具有实力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等,培育社区矫正专业人员为社区矫正服务。政府培育型主要是在社区矫正机构内,政府以合同制的形式,招募社区矫正工作者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2.社区主导型模式。“社区主导型,是指在社区基层组织的主导下,发动社会组织、社会公众、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运用自己的优势资源,为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服务的参与方式”[5]。这一模式是以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社区自治组织为主导,组织社区内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社区人员,以社会志愿者形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3.互助合作型模式。“互助合作型,一般是指行政机关和社会企业、非营利组织、社会团体等相关机构,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形成一定的权利(权力)义务关系,共同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支持的参与方式。如社会企业在政府的资助下建设经营社区矫正基地、技术培训基地等”[6]。这一模式在我国正在建立过程中,虽然存在着不同地区的发展不均衡,但是发展的趋势向好,未来培育发展的主要方向是提高专业化、规范化水平。

4.精英主导型模式。“精英主导型,是指社会精英应用自身所具有的资源,为社区矫正工作提供支持的参与方式。如社会知名企业家对家庭困难的矫正对象的帮扶行为、安置就业行为、捐助行为等”[7]。这是社会发育成熟形态下普遍具有的一种模式。目前,这一模式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国家出台了相关的优惠和扶持政策,但是精英阶层少有介入这一领域的意识和愿望,导致不仅发展缓慢,而且举步维艰。

三、矫正需求广泛性与矫正项目匮乏性的矛盾

《社区矫正法》要求对社区矫正对象实施分类教育和个别化矫正。社区矫正对象对矫正教育的形式、内容等有着不同的需求,这就要求我们在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中,依据不同的需求和类别,依据不同的社区矫正对象个体,设置与之相匹配的矫正方案、矫正项目和矫正内容。

(一)社区矫正对象的需求多元化

社区矫正对象的生活区域环境、专业学历背景、个人兴趣爱好、经济状况等不同,对自己的职业生涯设计和职业选择也有很大差异。从生活的区域看,生活在城市和农村的社区矫正对象差别最大,生活在城市的社区矫正对象大多选择美容美发、饭店宾馆、物流配送、设备维护、电器维修等服务业;而生活在农村的社区矫正对象选择养殖业、种植业、建筑业等居多。从个人兴趣爱好看,年龄大的中老年社区矫正对象喜欢自己熟悉的职业;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往往选择具有现代特质的职业。社区矫正对象成分的复杂性,决定了职业选择的多元化。

(二)矫正项目的资源稀缺

不同的矫正项目具有自己的专业化特质,需要专业机构中的专业人士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来设置,所以,矫正项目和专业社团的发展水平紧密相关。只有具有各种专业技能的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相关的专业机构,才能设置建造出独具特色的矫正项目。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相关社团处于起步阶段,不仅数量和规模少、专业人员匮乏,而且专业化水平相对较低,还没有设置建造针对性强的矫正项目,不能够满足社区矫正对象多样化的需要。我们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基本立足于简单分类型矫正,并通过社会力量的“粗放”参与来完成,存在着形式单一、内容简单、竞争力差等缺陷。

(三)破解路径:社区矫正的协作共赢

要满足社区矫正对象对矫正教育的需求,最根本的途径还是要依靠社会力量创设建构具有针对性的矫正项目,要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建构社区矫正机构和社会力量的合作平台。

1.社区矫正机构要培育专业化的社团组织,充分开发社区资源,社区矫正机构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重点培育规模大、实力强的专业社团组织专司社区矫正服务,由专业社团组织为社区矫正机构提供各种类型的矫正项目。

2.设置矫正项目的专业化种类。目前,需要开发的矫正项目种类包括劳动技能培训类项目、社会交往技能类项目、情绪控制类项目、家庭矫正类项目、生活能力帮助类项目、戒毒类项目、暴力类防治项目、心理矫治类项目、认知行为矫正类项目、家庭关系辅导、危机干预项目、人身危险性评估和控制、重返社会项目、性犯罪控制项目等。只有设置以上项目才能满足不同社区矫正对象群体的需要。

3.制定社团组织为社区矫正对象矫正项目服务的指标体系,使每一矫正项目都有相对固定的内容,明确服务项目应达到的质量和数量,为矫正项目的评估验收提供量化和质化的依据。

4.建立矫正项目的科学的评估验收机制。社区矫正机构依照矫正项目的指标体系,组织专家或者第三方对专业社团组织的服务质量和数量进行评估验收,并据此作为双方合作的实效和支付服务费用的依据。

四、智慧矫正与人文教育的矛盾

智慧矫正是以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而建立起来的新型矫正教育模式,是现代信息技术在社区矫正领域的应用。人文教育是以人为中心,关注人的需要,关注人的发展,挖掘人的潜能,培育人的智慧的教育活动。这样,如何平衡智慧矫正与人文教育的关系,摆正二者之间的位置就成为社区矫正工作面前的现实矛盾。

(一)智慧矫正解决现实问题

近几年来,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智慧矫正成为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方向和追逐的热点,在实务工作中,智慧矫正也确实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便捷和高效。

社区矫正工作面临人员不足、设备落后、工作量急剧增加等问题,使社区矫正工作者整天处于繁忙的事务性工作,严重挤占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时间。为了寻求走出困境的路径,寄希望于配备高端硬件,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来提高工作效率。这样,社区矫正工作就把智慧矫正放在了重要的地位。

智慧矫正以现代信息技术弥补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现实缺陷,期望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倒逼社区矫正体制机制的完善。正因为如此,现代信息技术使社区矫正工作由传统的以人为中心转向了以技术为中心,形成了现代传媒技术的矫正教育形式和以大数据为核心的监管技术。

(二)智慧矫正指向智能化

智能化是智慧矫正的必然结果,智慧矫正硬件技术应用是多种新兴技术的结合,目的是获取、存储、传递、处理分析信息,将社区矫正中的各种信息转换为可用信息。依据2019 年1 月司法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全国“智慧矫正”建设的实施意见》,智慧矫正是集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一体,使社区矫正工作更高效,建设社区矫正工作基础信息管理、业务流程管理、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电子定位监控、远程教育学习、远程视频督察等一体化大平台,使社区矫正工作实现便捷化、可视化。社区矫正工作的未来发展方向必然是智能化,智能化是智能技术的广泛应用,使社区矫正的专业设备具有感知能力、思考能力和决策能力。智能机器人、智能感知、识别技术与普适计算等通信感知技术的应用,将使智慧矫正逐步走向高端化。

(三)人文教育的应然选择:以人为先而非技术为重

1.一种理念:用技术应对人的困境

社区矫正的本质是培养、教化、培育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文素养。社区矫正工作者和社区矫正对象是矫正教育双方的共同行动者,是“命运共同体”。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是以人为中心的人文教育过程,社区矫正活动的主体在于人,现代信息技术只是介体,只在于辅助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实践证明,无论如何先进的现代信息技术都无法改变社区矫正工作者与社区矫正对象之间的互动关系,即人与人之间的心理互动关系。

人始终是社区矫正工作的主体与核心。社区矫正工作所面临的矛盾和困境,本质上是人的困境。现代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最终体现在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质量和与社会的有机融合上。

2.一种抉择:人的不可替代性

社区矫正是对人的教化,是以人文、人性为基础的心灵沟通和内化,必须遵循教育的原则和规律,必须关注人的需要。智慧矫正是现代信息技术的产物,能够给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便利、效率,但是,无论智慧矫正的智能化程度发展到何种阶段,永远不可能替代“人”这一主体。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人文教育,不仅需要针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犯因性问题,而且要依据个性化的特征,而不是以提前设计的“固化”的、全面的交互为特征的多功能杂糅的智慧矫正。这就造成了对社区矫正对象矫正教育的个性化与自主发展的矛盾和冲突。

为了克服智慧矫正的过度泛化而产生的人文教育的僵化,就必须强调以人为先而非技术为重。如果说当下的智慧矫正引领了一条社区矫正高科技信息技术之路,那么倡导建构“人对人”的交流沟通平台,则充分体现了社区矫正的实用原则,即智慧矫正的高科技硬件建设填补了人员、设备、资金等的不足。建构以人为中心的“人对人”的交流沟通平台,并非因循守旧原有的工作模式,更不排斥现代信息技术的应用,而是传统矫正教育技术在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上的转型、提质和升级。

在智慧矫正面前,我们必须明确一个核心问题:现代信息技术不管智能化程度有多高,都不能淡化或者边缘化作为主体的人,不能替代人,更不能凌驾于人之上,人的因素永远都是首位的。

五、制度“内卷化效应”与社区矫正创新的矛盾

“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内卷化'表现为一个社会或组织,既没有突变式的发展,也没有渐进式的增长,而是处于一种不断内卷、自我复制与精细化的状态。因此,‘内卷化'又译为‘过密化',用来解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中表现出的‘滞缓性'与‘反复性'等特征”[8]。“从词源学上看,它主要用强调变迁过程中所存在的过去和现在的密切关系,表达演化过程中复杂的退缩力量。‘内卷化'虽然也是一种革新的形式,但这种革新的目的在于保存现有的结构,通过修补解决问题。‘内卷'是对传统的基本运作模式的坚持,着重于内部的细致与修饰,以及琐碎的技术与重复运作,表现为,一种社会或文化模式,在发展到某种确定的形式后,停滞不前或无法转化为另一种高级模式的现象”[9]。

社区矫正制度“内卷化”可以界定为:“随着《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使社区矫正工作在价值取向、法律规制、目标导向、功能定位、逻辑预设、制度规范等方面发生了变化,对社区矫正制度创设造成相对固定化的内源性障碍,导致社区矫正工作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背景下,难以进入社区矫正法治化的新型发展状态,只是不断重复已有的工作形态,制约着社区矫正制度的转型、升级和提质”[10]。

(一)制度“内卷化效应”阻却社区矫正创新

制度“内卷化效应”是社会发展的形态定势和结构固化。社区矫正制度的建构一经产生,就决定了它的制度“内卷化”特征。《社区矫正法》的颁布实施,要求对社区矫正工作开拓创新,建构新的和《社区矫正法》相适应的社区矫正制度形态。这样,社区矫正制度“内卷化效应”与社区矫正创新之间的矛盾冲突,就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

社区矫正制度“内卷化效应”除了典型的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方式、方法低水平的模仿和复制之外,被学界公认的“内卷化效应”还包括了无意义的精益求精,简单问题复杂化,严重偏离法定目标,在同一个问题上无休止的挖掘研究,为了免责而被动的应付工作等。笔者也曾将社区矫正制度“内卷化效应”的特质和表现归纳为目标偏移、自我固化、功能定势、模板复制、自我退化、内在结构的弱质平衡、话语“霸权”的泛化等[11]。在社区矫正实际工作中,“内卷化效应”的表现主要有:低水平的相互模仿和复制工作制度、工作模式,各部门都要求报数据、报指标,不断地考核、验收、评比;过分强调矫正方案规范性,矫正档案、谈话记录和工作台帐的完整性;刻意强调工作“留痕”,把留痕材料作为工作成果;对矫正教育工作的要求上,片面强调台账建立率、社区矫正对象见面率、重点社区矫正对象谈话率、个案矫正覆盖率,以及总结报告与重新犯罪率的多少等。正是这一问题的存在,使得社区矫正工作低效率、无价值的重复,严重偏离了社区矫正的目标追求。

(二)矛盾破解之逻辑预设

破解社区矫正制度“内卷化效应”的核心,在于社区矫正事务的层次化、明晰化,通俗地说就是“政府的归政府,社会的归社会,市场的归市场”,政府应该行使的权力,由政府部门来行使;由社会力量来做的事情,让社会力量放开去做;该由市场调节的事务,让市场来调节。各个参与主体按照职责分工,各尽其责,各享其利,这才是现代社会犯罪治理的应有逻辑思路。

1.压缩社区矫正的权力逻辑

《社区矫正法》是规制社区矫正所有参与者的法。依照多元参与主体的职责和法律地位,政府是处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第一层次。其中,政府部门中直接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有社区矫正委员会、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监狱管理机关等,间接参与的政府部门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社区矫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刑罚执行权,以及委托调查评估等伴生权力;人民检察院行使法律监督权;司法行政机关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机构负责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实施。政府部门中直接参与的部门的职责,《社区矫正法》有具体的规定,间接参与的政府部门主要是协作部门。对于政府部门来说,除了法定职权之外,要遵循“公权法定”,“法无授权不可为”等现代社会治理的原则,树立为社区矫正对象服务的理念,不得以任何理由肆意自我扩权,不得将权力延伸到自治组织或者政府不得参与的领域。

2.拓展社区矫正的自治逻辑

社区矫正的本质意义在于“由社区来矫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教育、社会帮扶、危机干预、恢复性司法等由社区自治。社区矫正机构应遵循“社区的事务归社区”的自治逻辑,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为基本支撑单位,将妇联、共青团、志愿者协会、关心下一代协会等社会团体纳入到辅助力量之中,并与专业社团、经济组织有效合作,共同建构社区矫正联合体。

3.开放社区矫正的市场逻辑

《社区矫正法》大力倡导社会组织、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组织、专业的社会服务机构等介入社区矫正工作,特别是倡导政府“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上述帮扶活动。”由此可以看出,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可以通过市场交易模式择优购买服务,社区矫正机构所需要的服务项目、社会服务机构所具有的矫正项目,可以通过市场交易的平台,依据互利共赢的交易合意,形成矫正教育和社会帮扶的共同体。

注 释:

①《全国在押犯 164 万人》,《北京晚报》,2012 年 4 月25 日。这一统计数字不包括在社区进行社区矫正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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