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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未办理审批跨省引进种猪案的处理和体会

2021-01-06马红霞

河南畜牧兽医 2021年3期
关键词:监督机构跨省种猪

马红霞

(濮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河南 濮阳457100)

跨省调运种用动物审批可以防止动物疫病跨区域传播,保护养殖业健康发展,保护人体健康。但是一些养殖户图省事不办理审批手续就直接跨省引种,给动物疫病防控和畜产品质量安全造成了严重的隐患,制约着生猪养殖和畜禽屠宰、流通的健康发展。为强化跨省调运种用动物管理,有效遏制畜禽流动过程中重大动物疫病传播,笔者通过对一起未办理审批跨省引进种猪案进行分析,提出了完善案件来源、锁定违法主体、列齐违法证据、加大宣传监督检查力度和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把关等方面的意见建议,为规范跨省调运种猪管理,强化输入方和输出方有机衔接提供参考。

1 案情

2017年11月15日接濮阳市执法支队协查文件“我县某猪场未办理检疫审批2017年7月21日从某省某种猪场引进生猪8 头”后,立即指派两名执法人员到该猪场调查。经查该场负责人张某对未办理检疫审批于2017 年7月21日从某省某种猪场引进生猪8头跨省引种的事实供认不讳,执法人员现场采集了证据:

张某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跨省引进种猪《动物检疫合格证明》(1份)。现场取证拍摄了猪圈里饲养的8头猪的照片。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身份证复印件1份。

2 处罚

张某未办理检疫审批于2017年7月21日从某省某种猪场引进生猪8头的行为,违反了《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之规定。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动物防疫法》河南省畜牧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执法人员把该违法行为定为“一般”,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第二项之规定作出了罚款1 500元的处罚,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复议和诉讼,按期缴纳了罚款,至此案件结束。

3 体会

该案件比较简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调查顺利,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主动交纳罚款,案件顺利结案。但是看似简单的一个案件,笔者却发现里面还是有瑕疵的。

3.1 完善案件来源

该案从一开始就说是接市执法支队协查文件,但是卷宗里却没有此文件,对于上级交办的案件,交办函一定要罗列在卷宗里。

3.2 锁定违法主体

该案中违法主体是张某,但同时又是某养殖场的法人代表,该案中执法人员将其身份证和营业执照都复印提取了。笔者认为如果按个人处理就没有必要提取其营业执照了。

3.3 列齐违法证据

该案中罗列证据时提到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但是在卷宗中并没有发现这一证据,笔者认为这是执法人员的一大失误。

4 思考

4.1 加大宣传监督检查力度

此案的发生说明宣传力度不够,监督检查不力。尽管我们一直努力宣传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一定要先到输入方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等审批通过后再去引进,但是一些养殖户依旧我行我素,全然不顾疫情防控的形势。

该案中当事人跨省引进种猪将近4个月,既没有审批,也没有落实落地报验,如果没有市执法支队的协查文件,濮阳县还不知道,说明监督检查工作做得很不到位。

以后一定要加大宣传和监督检查力度,多下基层场户调研,了解基层的情况。

4.2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严格把关

作为输出方的某省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出具检疫证明时没有查验其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直接出具了检疫证明。如果各机构都能严格按法律规定去做,严格把关,那违法行为肯定会减少。只要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都严格把关,齐心协力,相信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会再上一个新台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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