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应税单位是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018-04-01
税收征纳 2018年7期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房用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44号)的规定,应税单位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将住房出售给职工并按规定进行核销账务处理后,住房用地在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期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比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个人所有住房用地的现行政策执行。
根据《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02号)的规定,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