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特性
2021-01-06黄永林刘文颖
黄永林 刘文颖,2
(1.华中师范大学 国家文化产业研究中心, 湖北 武汉 430079; 2.大理大学 经济与管理学院, 云南 大理671003)
任何一种文化,都有其产生、生存与发展的“文化空间”。法国学者亨利·列斐伏尔在《空间的生产》(1974年)一书中最早提出“文化空间”的概念后,“空间”不再是一个地理的或物质的概念,而是一个社会的、历史的概念。但到了20世纪90年代后期,“文化空间”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系列文件表述之后,则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一种表现形式和需要保护的类别。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指出:
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针对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种表现形式。具体而言,一种表现于有轨可循的文化表现形式,如音乐或戏剧表演,传统习俗或各类节庆仪式;另一种表现于一种文化空间,这种空间可确定为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集中地域,但也可确定为具有周期性或事件性的特定时间;这种具有时间和实体的空间之所以能存在,是因为它是文化现象的传统表现场所。①
2003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明确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②。自2001年开始,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多次公布“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已有俄罗斯联邦的塞梅斯基的文化空间与口头文化等13项进入“代表性文化空间”名录。这些各国各民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个性极为独特——这里的人群过着属于他们自己的日常生活,庆祝独有的传统节日,其衣食住行无一不是具有民族和地域特性的“这一个”。这些“文化空间”有着共同的特点:在一个古老社区,有着独特的文化传承,有独特的信仰和独有的音乐、舞蹈,用神圣的乐器演奏主持其神圣的宗教节日。其文化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彼此关联、密不可分,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指出,文化空间是“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③。2011年,我国颁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在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保护实践中,并没有将“文化空间”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进行评审,已公布的国家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中没有单独列出相应的“文化空间”类项目,而是另外采取建立“文化生态博物馆”“传统文化之乡”以及“文化生态保护区”等形式保护传统“文化空间”,尤其是以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保护的方式最具影响力。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进程中保护理念和方式的重要探索与实践,也是中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大创举。2007年,文化部(现文化和旅游部)设立了我国首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2019年12月,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进一步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文化和旅游部将闽南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等7个保护实验区正式列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截至2020年6月,我国共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7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17个,涉及省份17个④。
综上所述,非物质文化遗产范畴的“文化空间”是指建立在“时间/空间”双重维度上的,用以呈现“民间/传统”文化活动(或事件)的一类实体性场所。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具有自然与社会双重属性,表现出独特的地域性、民族性与场域性自然空间特征,鲜明的延续性、周期性与时点性时间形态特性,极强的制度性、情感性与综合性社会组织特性,以及突出的公共性、共享性和多样性文化活动特性等多重特征。
一、自然空间特性:地域性、民族性与场域性
人类生活空间包括自然空间和社会空间。自然空间是一种独立于人而客观存在的物质形态,它是由长度、宽度、高度、大、小等表现出来的实体空间,是具体可度量的相对固定的范围和场所,是一切物质存在的前提和必要条件,是人类一切活动的载体。社会空间是人类开展社会活动所占据的空间,是“社会群体感知和利用的空间”,它包括公共空间和私人空间。人是环境的动物,为适应不同自然空间环境,创造了许多与之相适应的文化。其一,受到不同自然环境的影响,不同地方的民众创造出了独特地域文化;其二,生活在不同自然环境中的民族,在进行文化创造与积累的过程中,形成了属于本民族独有的区域文化;其三,经过一代又一代人在特定空间中的文化创造与传承,形成了适应不同文化形式的各种文化场域。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在这样独特的自然地域、民族区域和特定场域中形成、发生和发展的。
(一)独特的地域性
自然空间环境是影响文化产生、发展的第一重要变量。离开了人类生存、繁衍的自然生态环境,一切文化创造活动将不会有客观存在的基础。不同的地域有着不同的自然环境,从而形成不同的生产方式,不同的生产方式造就不同的地域文化。由于自然环境不同,从而形成了山地文化、高原文化、森林文化、稻作文化、草原文化、海洋文化等;由于地理位置不同,又形成了中原文化、荆楚文化、东北文化、西北文化等⑤。地域文化的差异构成了我国传统文化空间的多样表现。地域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最基本的特征,自然环境是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域性特征最重要的因素。比如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组成部分的民俗就是一定历史条件下某个民族、某个地域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群体意愿和时代风尚、道德标准和审美观念的反映,一定程度上表现出那个时代、那个民族、那个地域社会的文明程度和综合水平,以及文化风貌和社会心态,因此,民俗最能体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地域性特色。俗谚“十里不同风,百里不同俗”正是反映了不同地域民俗的差异性。比如东北的“三大怪”,一怪是“生个孩子吊起来”。这是满族的习俗,以前东北地区森林很多野兽很多,家里的孩子放在地上就不太安全,所以把小孩子吊起来离地有一定距离。第二怪是“十八岁姑娘吊烟袋”。东北的女性吸烟的比例以前是比较高的,这是因为东北冬天气候极为寒冷,吸烟也是东北人的一种御寒方式。第三怪叫“窗户纸儿糊在外”。北方尤其是冬天把门有缝的地方糊起来,一般是糊在里面,唯有东北是把窗户纸糊在外面,因为糊在外面它可以保护木制窗棂不受雨水腐蚀和风吹日晒,延长窗户的使用寿命。即便是同一类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由于地理环境不同,不同地区的活动形式也存在许多差异。比如同样是端午节划龙舟,在水资源比较充沛的湖北和湖南一带一般是水上“赛龙舟”,而在重庆和江西有些缺水地区则赛“旱龙舟”。即便是在同一地区,由于自然条件的变化其民俗也会发生变化,如湖北泽林以前依水而居,端午节举行赛水上龙舟;后来随着地理环境的变迁,这个地方渐渐远离水域,于是,泽林人因地制宜,因时而变,采用扎制旱龙舟巡游的方式取代了水龙舟纪念屈原的传统。2014年“泽林旱龙舟”还被列入第四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⑥。总之,由于不同地域空间的自然环境不同,形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内容和形式的种种差异,这既构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又构成了中华民族丰富多彩的地域文化世界。
(二)鲜明的民族性
民族是经过长期历史发展而形成的具有共同历史、文化、语言的稳定共同体。每个民族都生活在相对固定的自然地理区域,因而形成了各民族极具差异化和极富魅力的民族文化空间。由于民族区域生活环境不同、社会和经济生活不同、文化积累和传播不同等,从而形成了各民族特有的集体记忆,这种集体记忆的特征就是民族性。中国是一个有着56个民族的国家,受不同民族生活自然区域、文化传统的影响,形成了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并体现出鲜明的民族性特点。首先,不同民族因不同自然环境所产生的社会生产生活需要,形成了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和文化项目。如西南民谣“壮族住田边,侗族住水边,苗族住山尖”就反映了不同民族居住空间的民族特征。再如东北的少数民族虽然都具有粗犷、豪放的共同特征,但生活在不同自然环境中的民族却有着各自独特的非遗项目,如生活在草原的蒙古族的摔跤、赛马,居住在大兴安岭山林地带的鄂伦春人的狩猎,“住在大山林中”的鄂温克人驯养四不像,生活在黑龙江、松花江、乌苏里江流域的赫哲人制作鱼皮工艺品等。其次,由于不同民族文化传统不同,同一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不同民族那里有着不同的文化内涵和形式。如同样是过端午节,在蒙古族,这天日出之前,人们纷纷到河边和井台上用凉水洗脸以除晦气,然后成群结队上山采集艾蒿;在藏族,甘南藏族自治州舟曲县博峪乡,每年农历五月初四到初五,居住在这里的白马藏族人都要举办“采花节”来庆祝端午,其他地方青年男女到郊野游乐,进行赛马、歌舞、游戏等活动。同样是婚俗,也因民族不同而各有特点。在云南大理,傈僳族是一个能歌善舞的民族,其婚礼在歌舞声中进行,歌舞声中结束,自始至终都充满了歌的甜蜜,舞的韵味。苗族人举行婚礼这天,白天,男方家不仅要摆下酒席招待四方客人和全寨老少,还要请歌手们来演唱婚礼仪式歌和生产、生活、人情世故等风俗歌。晚上,全村寨人和外来的宾客,围着燃起的堆堆篝火载歌载舞,通宵达旦,全村寨沉浸在一派欢乐的喜庆气氛中,表达对新婚夫妇的祝福。彝族婚礼一般要举行三天,第一天,新郎在吹鼓手和大号师傅吹奏庆婚乐声中,举行敬天地、敬祖宗、拜父母、拜姑舅和本家亲戚仪式,并且在举行拜堂仪式时新郎要送给亲友果品、食物,亲友们则回赠以金银首饰、钱财、衣服等物,以示祝贺。而在湘鄂西的土家族,新娘出嫁时要举行哭嫁仪式,表达对父母养育之恩的感激之情、兄弟姊妹的深厚情谊和离别之苦,以及自己对未来生活的不确定性之忧等。因自然环境不同形成的不同民族独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内容和形式,以及相同的非遗事项在不同民族区域呈现出的不同的表达形式和内容,装点了中华民族大家庭文化空间百花齐放、万紫千红的绚丽色彩。
(三)特殊的场域性
文化空间从其自然属性而言,必须是一个独在的文化场,即具有一定的物理、地理空间或场所⑦。文化空间作为文化的载体,一般来说既是固定的又是变动的,然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其活动场域往往是相对固定的。在传统封闭的社会中,大多数人长期生活在一个相对固定的区域,经过一代又一代人的文化创造与传承,形成了相对固定的适应不同文化形式的各种文化空间。在由自然环境所形成的传统社会空间中,乡村农民生活在村落,都市居民生活在社区,民众生活流动性不大,人们一般被限制在一个相对固定的群体或者某个区域,生活空间总的说来,没有大的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就是在这样一个特定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生态中长期形成的具有相对固定性文化活动场域。如中国乡村聚落中的庙会、祠堂和广场等就是固定性民间文化场域。黄帝陵就是一个典型的固定性民俗文化场域,许多与黄帝祭祀有关的活动大都在这里举行;汉族的龙王庙也是一个典型的固定性民俗文化场域,许多与祀龙祈雨有关的仪式活动多在这里举行;侗族大歌唱歌的场所——鼓楼也是一个固定性民俗文化场域,在重大节日、集体交往或接待远方尊贵的客人时,侗族大歌必须在侗族村寨的标志性建筑鼓楼演唱,所以又被称为“鼓楼大歌”。又如重阳节登高祈福习俗,一般都有相对固定的登高地点。天津市民主要在玉皇阁、天后宫,南京市民主要在紫金山,南昌市民主要在滕王阁、西山梅岭,广州市民过去主要在越秀山的镇海楼,现在一般都在白云山等。对于端午节划龙舟习俗而言,特定地段、特定时间内的江河也是一个特定的文化场域。对进入这样一个特定文化场域的人,一般有着特别的文化要求和选择性,这些地点一般都会贴有或树有特定标志性符号,如黄帝陵前的下马石、龙王庙的大门、村落的寨门以及拦门用的禁绳子等,其目的是为了强调特定文化空间的神圣性和严肃性⑧。
由此可见,就自然环境和实体空间而言,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是不同自然地域、不同民族区域、不同文化场域的主体在不同自然、社会和文化环境下的文化建构,因此,它具有千差万别的地方性、民族性和场域性特征。
二、时间形态特性:延续性、周期性与时点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时代的变迁始终处于发展的状态之中,具有动态的时间属性和传承的历史属性。从时间性角度审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历史发展过程的时间纵向上呈现出传统的延续性,在具体文化事象内在的时间结构上呈现出活动的周期性,在普通日常生活事项的文化转化过程节点上呈现出特殊价值的时点性特征。
(一)传统的延续性
文化空间是指“一个大众和传统的文化活动集中举行的地方,或者通常具有一定周期的,或者具有某一事件性的时间,其存在依赖于文化表达形式的存在。”⑨人类在文化传递的过程中,一方面是上一代把经验、知识、技术、思想、理论、方法等传递给下一代,另一方面下一代又通过自己的实践,不断补充、发展、丰富原有的经验、知识、技术、思想、理论和方法等,进行新特质文化的创造和积累。德国学者阿莱达·阿斯曼在《回忆空间:文化记忆的形式和变迁》中指出:“代际之地的重要性产生于家庭或群体与某个地方长期的联系。由此产生了人与地点之间的紧密关系:地点决定了人的生活以及经验的形式,同样人也用他们的传统和历史让这个地点浸渍上了防腐剂。”⑩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发生和发展的重要场所,是民众具体的、直观的、初始的、生活性文化的载体,是不同时代的传承人在自己独特的文化空间中对非物质文化进行传承、创新、融合、发展的结果,是由历史凝聚并沿传、流变着的诸多文化因素的总和。如中国最具代表性的传统节日春节,在千年的传承过程中形成了一年一度在特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由炎黄子孙为主的人类群体对中华文化进行集体性、模式化表演的文化表达形式。中华家国“团圆”文化是这个文化空间的个性所在,构成了文化空间的核心,经过千年的传承,已经成为中国人的一种文化基因,不管身在何处都无法改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传承性体现在文化遗产延续中不仅仅是一个过去的文化集合,其传承不是简单的复制,而是文化的积累。而文化的积累必然包含着继承与创新两个方面。继承强调的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真实的历史性和传统的文化形态,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唯一性历史文化价值的延续;而创新强调的是紧随时代性,代表的是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适应现代生活方式的部分。同样是过春节,在“团圆”这个文化空间的核心主题和意义不变的前提下,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当今也发展出举办春节联欢晚会过除夕,用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抖音等形式拜年,过年的空间也从现实空间向虚拟网络空间延伸。萧放指出:“传统节日之所以能被接受、认同,就看它是否具有认知的价值与生活的意义,传统节日是在数千年的文明传承中形成的时间生活传统,它不仅是一个时间段落标志,在节日之上,人们赋予了丰富的文化意义,节日表达着中国人的情感与信仰。它与中国人的精神联系紧密而强烈。”这说明节日习俗的传承与发展的深层动力来自于节日习俗中最深厚的文化传统,无论节日时空如何变化,但其深层精神内核和基因传承是不变的。
(二)活动的周期性
任何社会、任何文化都必须为生活创造出某种周期性和节奏感,产生出类似于“平常”时间和“非常”时间的相互交替,而通过文化赋予“非常”时间的重要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在时间上的规律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是文化活动的周期性。非物质文化遗产空间(场所)是一个人类文化行为的地点,这个空间不是静态的,是有时间因素、有周期文化活动、反复演示的时空。以节日文化为例,其一般都有周期性。比如岁时性的民间节日(如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和重阳节等)、季节性的情爱交流场所和歌会舞节(如广西壮族、汉族、瑶族、侗族、苗族等民族的三月三歌会,彝族、白族、纳西族、基诺族、拉祜族等民族的古老火把节,佤族、傣族、德昂族、阿昌族、布朗族以及泰语民族的泼水节),都是以在一个固定时间内反复表现的活动为特征,具有周期性特点。再比如,汉族的每年正月十五元宵节,其节日空间充满了各种花会、歌舞、灯彩、灯谜等文化活动;每年五月初五端午节,其节日空间有赛龙舟、吃粽子、插艾蒿等民俗活动;每年八月十五中秋节,节日空间有拜月、祭月、赏月、吃月饼等一系列民俗活动。这些都形成了在时间上的周期性和活动上的模式化的规律性。其次是文化活动的节奏性。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时间节奏性是不一样的,有些可能具有常年性,比如黄帝陵就是一年四季都可以祭拜黄帝的空间,具有明显的长时段特点,但其中黄帝祭祀大典只是一年一次,具有明显的短时段特征。同样屈原祠长年都可以祭拜屈原,具有明显的长时段特点,但其中屈原公祭大典只是在五月初五举行,具有明显的短时段特征。而有些场所只有在举办文化活动时才是特定的文化空间,活动一结束,它又回到一般活动空间。有些文化空间,只有在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时才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这一活动结束后,它便不再是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事项的文化空间。如一年一度的马街书会的活动地址,只有在举办书会时才具有书会项目的文化意义。这类文化空间在时间的延展性上,具有明显的短时段特征。因此,从时间角度来说,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在时间的延展性上,它们的周期性和节奏性或多或少地都会体现出来。只有在举行文化活动时,这一空间的文化属性和价值才得以体现,而文化空间价值和意义的大小是与时间上文化利用频率的高低成正比的。
(三)价值的时点性
不同历史时期民众的生活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形成、维系和发展的现实基础,它既是民众日常实践的领域,也是蕴含着普通人共同的本源性文化意义和价值的领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普通的日常生活时空在不同时间段赋予了不同文化价值。比如,中国传统的二十四节气是我国劳动人民独创的文化遗产,它反映的是我国黄河流域、中原地区的自然节律、季节变化、气候特点和农事概况。早在东周春秋战国时代,汉族劳动人民中就有了日南至、日北至的概念。随后人们根据月初、月中的日月运行位置和天气及动植物生长等自然现象及其之间的关系,把一年分为二十四个时间区间,并且给每个时间区间取了个专有名称,这就是二十四节气。二十四节气不断循环的岁时节律,告诫人们要尊重自然时间、尊重生命节律,这种文化节律,大大提高了普通时间的意义和价值。它不仅是指导农耕生产的时节体系,更是包含有丰富民俗事象的民俗系统,蕴含着悠久的文化内涵和历史积淀,是中华民族悠久历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再比如中国人的春节,因这一时期的节俗活动的开展赋予了不平常的意义。过年“拜神祭祖”“团年守岁”“拜年祈福”等节日活动,赋予了这个时点很高的文化价值。这些特殊时间节点上的民俗文化内容,使节日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和价值,它联接着生与死、天与地、神圣与世俗……再比如,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禁忌常常与特殊的时间或特殊的空间相联系。如民俗禁忌中农历正月初五“破五”(又称“赶五穷”)习俗。腊月三十到正月初五以前,一般是不允许搞卫生的,只能在屋里扫扫地,垃圾只能先放在屋里的拐角处不准动,以免将好运弄掉。到了“破五”这一天,人们黎明即起放鞭炮,打扫卫生。鞭炮从每间房屋里往外头放,人们边放边往门外走,为的是将一切不吉利的东西、一切妖魔鬼怪都轰出去,让它们远离我们。尽管民间禁忌的设置有种种原因,但它与时间节点和独特时空的紧密联系,从深层次看,体现了适者生存的道理。
三、社会组织特性:制度性、情感性和综合性
人作为一个活生生的个体在世生存,既是社会的存在物(social being)又是道德的存在物(moral being)。在许多方面,如社会的、制度的、习俗的力量都会制约人的本能欲望,力求在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之间取得协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既是能制约人的越规行为、具有组织化和制度化的制度性空间,又是能满足人的娱悦身心欲望的精神性空间,更是一个包含着丰富的民众日常生活的活态性空间。
(一)深层的制度性
真正社会学意义的文化空间,其文化传播与交流必须有一定程度制度化的文化组织和制度化的文化活动形式作支撑。按照制度学派的观点,人们日常生活中起着重要作用的规则多数是在社会中通过一种渐进式反馈和调整的演化过程而发展起来的,并且多数制度的特有内容都渐进地循着一条稳定的路径演变。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深层结构表现在民间既有制度化组织形态的规制,也有制度化活动形式的约束,更有制度化文化传统的制约。首先,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具有制度化组织形态。如乡村公共空间的传统性组织,诸如民间自愿组织和志趣群体是这些“社”(如地方神信仰组织春社和秋社,地方文人的诗社、书社、琴社)、“会”(如庙会、香会、青苗会、同乡会、兄弟会、老人会)、“族”(如家族、宗族、民族等)的展开或延伸,更多的乡村公共空间组织结构的地方性表现在血缘关系、亲属关系乃是社会关系网络的基础,因而乡村公共空间是典型的熟人社会——相互认识、直接交往、情感交流、信息透明。这些都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组织制度的社会基础,乡村许多大型的文化活动就是靠这些民间组织来组织举办的。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具有制度化活动形式。不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制度造就了千差万别、极具地方色彩的文化,每一个地方的“民间”都具有自己的特殊色泽、样态和形式,如节日、庆典、仪式、禁忌、戒律等,也有不同的公共设施和公共物品,如家庙、宗庙、村庙,及家族公共产业、建筑、文物、家谱、族谱、地方志、吃户、钱会等,还表现为不同的民间艺术,如地方戏、绘画、书法、雕塑、建筑、剪纸、剪花等。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具有制度化文化传统。在农村公共空间的再造中,传统与现代、自发伦理原则与人为理性规制、非物质文化遗产制度与市场制度的对接,贯穿于方方面面。如传统民间信仰中,鬼神崇拜、祖先崇拜、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等神灵崇拜观,以及民众自发的行为习惯和仪式活动等内容中,都充分体现了不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传统,这些文化传统存在于一定的文化空间中,影响并制约这个文化空间中人的社会行为。
(二)记忆的情感性
人从诞生之日起,就生活在两个空间中,一是客观存在的物理空间,这是我们赖以生存的基础,是一个可以感知与触摸的空间;一是主观创造的精神空间,这是我们体现生存价值与意义的场所,是一个虽然不可触摸但却可以感知的精神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除了物理空间之外,还有一个超越自然物理时空的人文精神空间。人们在物质世界中不能满足的东西,通过展开想象在精神世界中追寻,沉浸在精神的享受之中,从中获得情感慰藉。比如在民间信仰中,有许多对未知世界的敬畏,这是无论哪个时代的人都无法排除的情感体验,这种情感集中体现于时间节点在人们头脑中引起的种种神秘联想上。比如,中国民间求雨习俗有些就是试图通过娱神(雨神)方式让掌管雨的天神降雨,即通过一种特殊的信息系统方式沟通人的时空和神的时空,从而达到改变另一个时空的目的。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各种文化要素,其表象背后的情感空间形态中,蕴含了诸多的集体记忆,是集体意识和情感的体现,成为民族凝聚力的重要部分。比如,春节是我国历史最悠久、最隆重的民间传统佳节之一,已成为中华民族的文化标识和情感纽带。在与福建省一水之隔的台湾,其历史文化、风土人情、生活习俗、亲缘血统等均与祖国大陆,尤其是福建闽南地区一脉相承,因而台湾岛内民众的春节习俗自然也与祖国大陆民间大同小异,海峡两岸通过春节形成民族认同和情感相连。马雷特曾说:“心灵的判断力远比大脑的判断力更普遍更持久,首先应该归属于心灵判断力的是那些惊人相似的习俗,在任何社会制度体现着多数人情感而不是少数人意愿的地方,相似的习俗就自发地显露出来。因此,通过富有同感的感悟力……我们才有希望认识到沉淀在习俗中的许多模糊不清的信念之真实面目。”节日民俗形成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民众在心理上形成一致的民俗认同,进而形成群体性的节日民俗行为,以此达到深化群体情感的目的。
(三)场所的综合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特指社区内的居民可以自由进入并按照民间约定俗成的传统习惯开展各种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活动的公共场所,是依托于独特的器物、技艺和传承人群及社区,在特定的时间、空间中通过特殊的文化事件和实践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传承,其间包括特殊的文化生活和生产、实物制造、技艺传承,以及人的精神创造,是一种特殊的“有人有物有生活”的文化空间。鲁春晓认为:“文化空间向社会提供的是一个正在生活着的社区的环境、经济、文化的整体,是一个正在生活着的社会的活标本。”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活态的文化空间,既与自然时序、地理环境相关,也与民族民间信仰、民众日常生活紧密联系,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集中、最综合、最典型、最生动的展示。口头文学、传统音乐、舞蹈、工艺、建筑,以及民间信仰、礼仪、风俗等,几乎是完全有机地联结在一起,很难分化或单独地割裂开来。文化空间作为“代表作”,十分准确地显示了民间文化的特性,即它是综合的、文化的,仪式、祭祀、音乐、舞蹈、吟唱、表演等合为一体的。它是一个文化丛。也许单看其中一项,如音乐或舞蹈,并不见得如何引人瞩目,但合在一起就无与伦比。这就是民间文化的魅力,这就是文化空间的意义,这就是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性。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的发展,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也发生着越来越大的变化,文化传播交流更加广泛更加快速,随之而来的则必然是人们的风俗、习惯、情趣等文化心理的深刻变化,从而使活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新的时代增加更多新的内容,因此变得更加综合。以陕西黄陵县的重阳祭祀黄帝仪式为例,几千年来,老百姓都会在重阳节这一天通过敬献三牲(牛羊猪)、蒸花馍等形式进行祭拜,而目前的重阳祭祀除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仪式程序外,还根据每年的文化主题增加不同内容的系列活动,如2018年重阳公祭黄帝活动就包括书法创作笔会、联谊晚会、参观文化中心以及敬老活动等。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流动的、向前的,其不断创新发展的活态性和综合性正是其强健生命力的保障。
四、文化活动特性:公共性、共享性和多样性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十一届会议于2001年11月2日在巴黎通过的《世界文化多样性宣言》指出,“在日益走向多样化的当今社会中,必须确保属于多元的、不同的和发展的文化特性的个人和群体的和睦关系和共处。主张所有公民的融入和参与的政策是增强社会凝聚力、民间社会活力及维护和平的可靠保障。因此,这种文化多元化是与文化多样性这一客观现实相应的一套政策。文化多元化与民主制度密不可分,它有利于文化交流和能够充实公众生活的创作能力的发挥”。从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空间的文化特性来看,其文化实践具有服务于更泛在空间的公共性特征,其文化成果具有为更广大群体所享有的共享性特征,其文化生态具有更多元更多样文化共生性特征。在全球一体化的现代社会背景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必须跨越地域限制、民族范围、国家边界,成为全球共有、共享、发展的公共文化遗产。
(一)实践的公共性
乌丙安曾指出:“中国人正经历着一场新的文化认同与文化整合,并以此来适应快速发展的崭新生存环境……一方面从物质上和精神上撷取现代西方文化中形形色色的生活方式;另一方面又选择种种方法和手段保留或恢复多彩多姿的传统风俗习惯。他们既接受了外来西方文化的许多影响,又不愿意放弃固有的传统民俗文化生活。他们力求做到新旧文化的配合相容和嫁接组合,无需进行文化心理的再造重建,使文化心理与世界观的整合不必发生激烈的你死我活的大转变。这大约就是当代我国经济文化转型期中民俗文化生活的基本情态。”随着传统文化的遗产化趋势日趋明显,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公共性特征越来越突出。在中国,由于国家高度重视,自上而下的行政赋权,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经过评审进入各级名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为国家话语和社会热点。国家的强力推动与引导,也激发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纷纷走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留地”,参与展览与展演、交流与交易等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公共实践,这种与外部社会面对面交流的文化实践,帮助其获得表达空间与文化尊严,从而反向激发其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最后带动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地内部的群体传承。随着各种级别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和传统技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广泛展开,非物质文化遗产更多地从其原生空间逐渐进入公众视野,不仅成为民族精神汲取的养料,更成为现代生活审美的时尚元素,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内部传承依然在进行,与此同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横向传播显然加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的公共展示和公共产品的开发,服务于民众,将独特的文化深深镌刻在国人的心灵深处,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增添进新的文化元素,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内涵更加丰满,进而在人们心中形成了一种文化惯性。这种文化惯性又反过来使这一文化空间具有很强的坚韧性,不以个别人的意志为转移,而以满足绝大多数中国人的文化需求为要义,具有很强的公共服务的意味。
(二)成果的共享性
早在1989年10月的《保护民间创作的建议案》中,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的共同遗产,是促进各国人民和各社会集团更加接近以及确认其文化特性的强有力手段。2003年10月17日通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要求缔约国“促进这种遗产的承传”,“确保对非物质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特殊方面的习俗予以尊重”,并且“在不违背国家法律规定及其习惯法和习俗的情况下”,“承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符合人类的整体利益,保证为此目的在双边、分地区、地区和国际各级开展合作”。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共享性,刘魁立论述道:“我这里所说的共享,不是指不同的人对同一文化对象能够共同感知,共同感受,共同欣赏,共同品味等等;而是指不同的人,不同的社群、族群,能够同时持有共同享用共同传承同一个文化创造成果。”非物质文化遗产最重要的特点是口传心授、世代相传。不同人(群)共有、共享、共传同一项文化创造成果,只有在认知文化公共性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在论述不同族群文化差异共生时,弗雷德里克·巴斯认为,族群边界是不同群体在互动过程中体现出来的。边界是流动的,这样的流动建立在个体选择的基础上。包括族群在内的各种社会文化虽然具有明确的个体身份,但却并没有固化对这种个体身份单一的、排他性的观念,由于日常生活中不同民族和地域间的交相互动,反而呈现出对民族和区域间文化共享与差异共生的认同。“单一的身份认同往往是造成不同族群、不同宗教、不同文明之间冲突的根源。一旦认识到人类的身份是具有多样性的,便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极端的群体主义。”文化成果的共享现象,既说明在文化事象上的相互包容,体现在对待文化事象上的共享共用意识,有助于推动不同文化民族和区域之间更好地实现相互的文化欣赏、文化尊重,达到文化并存和文化共享。现代社会,社会转型、经济发展、交通发达,拓展了人们的生活空间,让人们能迅速在不同空间流动,更多的民众从封闭的社会中走出来,走向更广阔的世界。人口的流动带来了文化的交融,增加了文化交往的宽度和广度,使得新的历史时期的文化变得更加复杂,文化的属性也变得极为多样,从而也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文化空间的文化共享得到大大拓展。
(三)生态的多样性
长期以来,我们习惯于静止而孤立地看待非物质文化遗产,把它置于一个相对封闭而缓慢的理想化社会环境中,固守其民族性和地方性,将其共享、共有关系局限于民族或地方集体性内部生活,这主要源于一种文化根基论的内部审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载体,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是密切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之间进行交流和了解的要素,它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它肯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文化多样性的熔炉,又是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鼓励不同文化间的对话,以保证世界上的文化交流更广泛和均衡,促进不同文化间的相互尊重与和平发展。当今,我们特别强调人类文化的“多样性”,是从人类的不同社区、群体或个体文化的差异性、个性角度考虑的,但它并不排斥“人类文化”的“统一性”。“多样性”是在“统一性”的视角下被观照的,是“统一性”下的“多样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并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开展“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评审,就是用各缔约国家、地区文化的最大公约数即“统一性”来保护和促进文化“多样性”。“接触中的族群维持不仅仅意味着认同的标准和标志,而且也意味着允许文化差异迁延的互动的构建。”“多样性”与“统一性”所体现的“差异共生”理念能逐渐促进不同民族、国家交往之“文化间性”的时空场域的形成,进而建构出一种不同国家和民族互信互容的文化生态景观,最终形塑出自我与他者基于叠加共识上的命运共同体理念。当今,随着全球化的快速推进,现代交通、通信技术的日益革新,世界已然成为一个流动的世界,过去民族、地方独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与文化交流,或被动或主动,常溢出其固定的地域范围与民族边界,一跃成为跨地区、跨民族乃至跨国家的公共文化遗产,从而在更广泛的空间上得到延展,在更久远的时间上得到延伸,在更大意义上获得共享。民族的,地方的,就是世界的,地方性、民族性与世界性,并行不悖,相互流动,相得益彰。通过“差异共生”融合发展,费孝通提出的“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的文化共同发展的境界最终也将实现。
注释
①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申报书编写指南》(2003),中国民俗学网,2005年3月6日,https://www.chinesefolklore.org.cn/web/index.php?NewslD=5441,2021年1月15日.
②《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2003年12月8日,http://www.ihchina.cn/zhengce_details/11668,2021年1月15日.
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附件1.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国办发[2005]18号,2005年3月26日。
④《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网·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博物馆,http://www.ihchina.cn/shiyanshi.html#target1,2021年1月5日。
⑤朱运海:《汉江流域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性旅游开发研究》,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7年,第5页。
⑥《端午将至,手工制作“旱龙舟”》,东方天气网,2017年5月29日,http://mini.eastday.com/a/170529153321026.html,2021年1月16日。
⑦向云驹:《论“文化空间”》,《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⑨Noriko Aikawa-Faure,“The Conceptual Development of UNESCO’s Programme on Intangible Cultrual Heritage,” in Janet Blake ed.,SafeguardingIntangibleCulturalHeritage:ChallengesandApproaches-ACollectionofEssays, Institute of Art and Law, 2007, p.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