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立法中的“法法衔接”的问题浅析
2021-01-05李心平
李心平
(白城市人大立法服务中心 吉林白城 137000)
“法法衔接”坚持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和立法法对不同法律形式之间的效力进行了界定。通常我国制定和修改的任何法律、法规都不能与宪法相抵触。除此之外,从法理上讲,还需要在逻辑上与宪法保持良好的衔接。目前,法学界普遍认同的思想观点便是“法律是宪法的具体化”。对于该思想的理解,任何法律和宪法之间从逻辑角度上讲,必然存在着“相衔接”的问题。即按照宪法确立的原则来对相应的法律予以具体化。在没有人大立法的情况下,法律必然无法完全符合宪法的要求,从而使得部分的法律内容无法充分的体现“法律是宪法具体化”的精神。因此,不管是法律的修改也好,还是新的法律颁布也好,都需要与宪法进行高度的衔接,这是“法法衔接”所必须要坚持的基本原则。
“法法衔接”坚持宪法依据
不管是全国人大,还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其所制定的法律必须要在宪法上找到明确依据,并且还存在“法法衔接”的问题。以我国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例,该法律第一款内容明确指出:“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的设置、组织和职权,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从中可以看出,该部法律的制定是为了规范检察院的组织设置和权限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解决,必须要严格按照上述条款中的“根据宪法,制定本法”。但是,在2018年全国人大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的第135条第三款中又指出:“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从中可以看出,宪法将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设置问题交由法律来予以处理,但是在具体的问题处理中,宪法并未赋予法律具体的权限内容。这就存在着《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宪法》两部法律之间衔接不畅之嫌疑,虽然在这个案例中,衔接不畅的问题有明显的立法故意,但是,对于那些“非故意”的法法衔接问题,极有必要对法律进行合宪性审查,从而达到宪法与法律之间的高度衔接。
“法法衔接”坚持同一主体
不同立法主体所具备的立法权限也有一定的区别。按照此思路来进行考虑,特定的立法主体在自己的立法权限内所调整的关系可能会与其他立法主体的该项活动产生冲突,从而导致立法内容重复交叉等问题的出现。根据我国现行的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对于不同立法主体各自制定法律所具备的协调性主要符合“不相抵触”或者是“相一致”标准即可。例如,2015版《立法法》第78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这表明宪法和法律所具备的法律效力不同,前者大于后者,属于上位法和下位法的关系。由此可以看出,法律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是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应有之义。与“相一致”“法法衔接”等词语有着本质上的区别。“法法衔接”侧重于立法事务上的细节问题的处理,要求立法主体在自己的业务权限内制定的不同法律应当理清关系。对于出现重复交叉的多部法律,应当依据合并同类项的原则来进行修改,对于即将颁布的法律,在立法过程中要制定科学具体的规划,对不同的法律内容所要调整的关系、对象、范围等问题进行清晰明确的划分。
“法法衔接”坚持法律功能
目前除了刑法、诉讼法等少数法律之外,我国立法机关主要采取单行法的立法模式。例如,1979版的《刑法》于1997年完成较大幅度的修改后,在随后的20多年中,又先后出台了10个刑法修正案。从技术方面讲,刑法修正案与《刑法》在内容上是高度衔接的,刑法修正案之间也保持着良好的衔接关系。但是也有部分单行法不属于法典的性质,但是对特定领域内的法律关系提出了总体要求,既需要其他法律正式颁布实施之前应当充分考虑“法法衔接”问题。以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为例,该部法律的内容主要是对维护国家安全所做出的原则性规定。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相继颁布了《反间谍法》《反恐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等多部单行法律。从这些法律与《国家安全法》的关系,与刑法修正案和刑法之间的关系明显不同,前者的法律效力平等。但是由于《国家安全法》内容上所具有的原则性特点,其他关于国家安全的法律内容就存在着一个与之相衔接的问题。并且这个“法法衔接”的问题出于同一个立法主体,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该一系列法律的过程中,需要对各部法律之间存在着的衔接问题进行充分细致的考虑,否则,就会出现立法重复的问题。当然,也可以采取“配套立法”的方式来理顺《国家安全法》与同领域法律之间的关系,但是该方式主要适用于下位法与上位法之间关系,同等效力之间的法律一般不采取“配套立法”的方式。
综上所述,提升立法质量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内在要求,而“法法衔接”问题的有效处理,是提升立法质量的根本保证。因此,我国的立法机关和法律界人士都要密切关注“法法衔接”问题,这样才能为打造内容完备、逻辑严谨、结构合理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打下良好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