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疫情背景下高校线上教学法律问题探析

2021-01-03任卓于沛

教育教学论坛 2021年47期
关键词:法律问题应对措施

任卓 于沛

[摘 要] 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使得全球高校的教学模式不得不做出相应的调整,教师由传统的课堂授课转变为线上教学或线上线下混合教学,学生由直观感受教师的课堂教学转变为通过网络的图像声音传递来感受课堂氛围、提交作业及完成学习内容。这一转变不可避免地面临各种挑战,甚至引起法律纠纷。从教学和法律的角度,就课件内容及授课方式中的法律风险、因课程模式转变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和面临的挑战、线上学习可能引发的情感及心理问题等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关键词] 疫情特殊时期;高校在线教育;法律问题;应对措施

[基金项目] 2020年度教育部全国教育科学“十三五”规划专项课题“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式’国际化教育的探索与实践”(DDZ200430)

[作者简介] 任 卓(1978—),女,四川南充人,硕士,暨南大学国际学院讲师,主要从事民商法教学与研究;于 沛(1966—),女,河南郑州人,博士,暨南大学国际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通信作者),主要从事国际化高等教育和药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 G6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9324(2021)47-0010-05    [收稿日期] 2021-08-09

2019年末突如其来的COVID-19疫情对全球各行各业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冲击,高校教育也不能独善其身。疫情发生后,传统教学方式,即在校园里面对面的课堂教学模式被迫做出了调整,教师由课堂授课转变为线上教学或线上线下混合教学,学生由直观感受教师的课堂教学转变为通过网络的图像声音传递来感受课堂氛围、提交作业及完成学习内容[1]。特殊时期,高校在线教学面临诸多挑战,包括教学和学习中已经遇到的和可能将会面对的困境和挑战。目前大量研究均聚焦在在线课程的优势、如何提高在线课程的质量以及教学管理[2-4]等问题上,但是,这种突然转变的教学方式、可能带来系列纠纷和法律问题,迄今尚未得到人们的充分关注。本文主要从法律的角度思考高等教育问题,从三个方面对高校在线教学面临的挑战和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进行列举和分析,并提出化解风险的应对措施。

一、课件内容及授课方式中的法律风险

(一)课件使用他人的图片、影像资料等是否构成侵权

在基于多媒体课件制作的网络课程设计与开发中,可以通过课件精美的“外衣”界面,对学生学习的注意力进行有效吸引,调动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积极性[5]。因此,为了丰富网络课件的内容,授课教师通常需要使用到他人的图片、影像资料等,在此过程中如使用不当就有可能构成网络著作权侵权。作为著作权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网络著作权近年来受到广泛的关注[6],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享有的人身權利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权、收益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管理信息标示权、技术措施保护权等多项内容[7]。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6款的规定,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该条款中的“课堂教学”一词有其严格限制,必须是非营利的,且使用他人作品也不应超出课堂教学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并且是少量使用,可以理解为合理使用,不需要支付报酬,但需要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教学不属于该条款中的合理使用。另外,如果是大量使用,除非符合《著作权法》第23条法定许可的规定,即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此之外必须经过原著作权人许可,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支付相应费用,否则构成著作权侵权。

(二)授课教师与在线课程传播平台的法律权利和责任划分

目前,比较常用的在线课程传播平台包括雨课堂、腾讯会议、腾讯课堂、钉钉、QQ、ZOOM、MOOC等,也有其他各类网络平台,教师通常会根据各个平台的使用特色和个人偏好来选择使用哪种平台[8]。在用户注册的时候,平台通常需要用户同意平台拟定的如《服务协议》《隐私政策》等类似的平台注册协议。电子商务法起草小组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条文释义》对平台拟定的协议和规则采用了格式条款说,认为平台服务协议与交易规则,即平台规则,属于民法上的格式条款范畴[9]。因为这些规则是由平台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用户如使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服务,必须接受其事先拟定好的格式条款,双方形成合同关系,即“使用即同意”规则[ 10 ]。然而,正是由于平台方单方面的拟定,用户对于这些格式合同毫无议价的空间,其中自然尽量全方位地考虑了平台的免责和平台对用户信息收集、使用的合法权益等,用户需要仔细阅读并且认真识别其中的法律风险[ 11 ]。另外,版权所有人对营利性质的课程传播依法享有获取报酬的权利。一些带有营利性质的平台,课程使用的费用收取及收益分配有可能在平台注册时就已列明;或者在课程上线后这些带有营利性质的平台会与在线课程版权所有人另外签署授权书、收益分配合同等,这些都是版权所有人应当关注的。

当网络课程出现侵权纠纷时,如果处理不当,使用平台的在线课程授课教师、在线课程传播平台以及权利人,都有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民法典》第1195条、1196条、1197条明确了各主体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并进一步完善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侵权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作为被控侵权的授课教师如果的确实施了侵权行为,根据《著作权法》第48条的规定,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如果认为自己并未侵权,在收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发的来自权利人的侵权通知后,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声明,声明内容包括未侵权初步证据及个人真实信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在线课程传播平台收到权利人侵权通知,应该及时将该通知转送被控侵权的网络用户,即使用平台的在线课程授课教师。同时根据初步的侵权证据和自身的服务类型特点,及时对被控侵权行为采取必要措施,否则将要求该侵权行为的损害扩大部分与相关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三)在线课程的版权问题

高校线下课程在特殊时期转变为线上课程的时候,实际上是在完成高校的常规教学任务,这时授课教师的在线课程应当属于职务创作,其所形成的网络课程涉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这类作品在美国版权法中称为雇佣作品(Work Made for Hire),其版权通常归雇主享有[ 12 ],而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这类作品具体有以下两种归属:首先,著作权属于作者,但单位有权在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其次,除署名权由作者享有外,著作权及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但条件是:(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責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需要注意的是,在以上两种归属办法中,如果满足条件,第二种优先于第一种。

另一类如慕课(MOOC)等事先录制好的网络课程或视频材料,如果在开发制作过程中涉及多个权利主体,如课程制作的投资方、授课教师以及授课教师所在单位等。投资方与授课教师之间,因经费资助以及是否参与创作,可能产生两种关系,即委托创作关系和合作创作关系,由此产生的成果就可能是委托作品或合作作品两种类型。委托作品是受托人按委托人意志而创作的作品,《著作权法》第1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为委托创作网络课程如何归属权利提供了有效的参照,指出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情形,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对于合作作品权利的归属,《著作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能成为合作作者。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这里的作者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

同时,为了防止他人侵权,除了通过在网络课件中添加法律声明来强调网络课件版权和提出侵权责任的法律警示的方式来提前做好预防,著作权人还可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著作权人在网上发布自己的作品的时候可以采用一些加密手段或者防复制的手段,用特定的方式来减少他人对于自己作品的复制、篡改和传播,保护个人对于作品的专用权利[ 13 ]。

(四)肖像权和个人隐私的问题

网络在线课程使得日常在高校课堂中默默授课的教师有了成为“网红”或者“网黑”的可能,通过网络的声像传播,授课者或者听课者的肖像权也存在被侵权的风险。我国《民法典》对肖像权的保护做出了相应的规定。相较于《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的规定,《民法典》删除了“以营利为目的”作为侵权判断标准,无论营利或者不营利,都不妨碍肖像权侵权行为的成立。除了肖像权侵权问题,还有可能出现一些个人隐私泄露的隐患,如在家授课和上课时,摄像头摄取到的家居环境等个人信息,以及网络在线课程平台搜集的用户个人信息等,对于这些方面的隐患,《民法典》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民法典》等法律以及国务院的多个行政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有就个人肖像权和隐私权的保护作出的相关规定,但实践力度依然薄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法律研究中心主任汪庆华就曾经在媒体采访中指出,我国目前对公民个人信息权利的保护始终是依附在隐私、网络安全等领域进行保护,尚未形成法定的独立权利,这直接导致相关保护规范力度不足,措施不够,“大多是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执行力非常缺乏”[ 14 ]。因此,无论是线上授课还是听课都应当注意对自我信息的保护,同时,一旦发现被侵权,就应当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就这类问题则需要进行更加系统的梳理和规范。

二、因课程模式转变可能引起的法律纠纷和面临的挑战

(一)实验和实践课程的虚拟仿真或视频教学的效果认同问题

特殊时期在线教学使得各个专业的实验和实践课程按下“暂停”键,但学业需要继续,只能采用虚拟仿真或者视频教学来帮助学生理解实验和实践的具体操作过程。特别是理工农医类的实验或实习,这些替代教学手段远不及实验室或者身临其境训练的效果到位。相应的评价机制如何进行制定和修改?线上训练效果达不到线下效果,是否获得用人单位认可?这些都应从技术层面和管理层面上进一步探讨,而且需要一个相对长的时间才能显出效果并得以完善,但在这个过程中突显出的各种问题极有可能引发各种法律纠纷。尽管对这些法律纠纷的处理需要进行个案研究,但作为高校方,建立完善线上课程管理机制和应急管理机制、制定与课程模式转变后相对应的规范性文件、健全与学生进行沟通疏导以及后续补救措施等,将使得高校方在面对法律纠纷时有更加充分的准备,并为法律纠纷的处理提供更为有利的证据。

(二)线上教学的效果和质量的认可度问题

相对于线下教学,线上教学在教学效果方面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性。由于线上教学和线下教学不可避免地存在教学方式、教学内容以及学生接受程度的差异性,如果一些学生返回校园进行线下上课,而一些学生在网上同步进行学习,教学方式也必然出现差异化。如线下学生现场小组讨论、实验实践,而线上学生只能采取其他替代方式参与其中,这就有可能带来对教学的同质性或者公平性问题的质疑。然而,各高校对特殊时期将线下课程转变为线上课程的效果的差异化评估,目前还未形成一套科学有效的评估机制和教学指引。因此,如何评估和衡量线上教学的教学效果将会成为高校教学中的重要挑战。另外,从整个大学学习阶段来看,当高校学生在校线下上课时间过短,而网络线上上课时间过长时,其接受的大学教育的质量是否会得到社会的认可?相比于以往全日制在校完成高等教育的学生,其文凭的社会认可度如何?这些都有可能成为将来社会关注的问题,甚至会产生法律纠纷,需要高校与学生一起共同面对,及早建立应对方案和规范措施。

(三)线下课程转变为线上课程后的学费问题

高校教育的魅力不光来源于教学本身,还包括了学术化的校园氛围、和谐的师生关系,以及校园所处地域的社会环境和风土人情等。这些都是全日制在校高等教育相比于一直通过网络授课的如电大、函授等网络教育的突出优势,甚至是“文凭”的含金量所在。当这些原本需要在课堂面对面完成的教学转变为线上教学后,这些优势明显减弱甚至丧失。这不仅是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的问题,也是各国高等教育面临的共同问题,特别是对于因疫情原因无法返回校园所在国的世界各地留学生,无法在校园学习和生活的感受和效果尤其明显。在此转变中,作为提供教育服务的校方,急需完善相关协议、文件,为学生支付相关学费、宿费等的合理性提供重要依据,否则极有可能出现关于费用支付方面的各种法律纠纷。

三、线上学习可能引发的情感及心理问题

(一)真人场景虚拟化带来的情感认同问题

在线上教学中,常常会利用网络的便捷传播方式,通过网络软件来实现如真人场景虚拟化后的教学模式,如将事先录制好的教学视频通过软件实现看似实时教学的效果。当教学提供者并未向接受者也就是学生明确指明时,学生极易误认为自己正在接受实时授课。而当学生发现自己沉浸其中的教学以及与自己互动的授课教师并非现场真人时,极有可能觉得情感受到欺骗或者产生其他心理落差。同时,学生在线听课,看起来名为在线,实际上可能只是挂网甚至找人替代的行为而已,对教师而言也有受到欺骗的心理冲击,而这些心理问题是高校所不希望看到的。

(二)长期线上居家学习引起的心理疾病问题

人是社会性的,也可以说是群体性的,古希臘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经说过,人是社会性动物。特殊时期,当学生长期居家进行线上学习时,对学习和生活现状的忧虑可能无法得以疏导,朋辈关系、师生关系、亲子关系有可能出现问题,甚至有可能引起如抑郁、焦虑等心理疾病。

针对在校学生的心理问题,高校作为提供心理咨询的特殊主体,适用于精神卫生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涉及教育行业的法律法规[ 15 ]。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角度来看,我国的《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审理民事侵权案件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给出了法律依据,而本文所提及的线上学习可能引发的情感及心理问题产生的精神损害看似不在法律规定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内,但并不表示这些心理问题就不会引发法律纠纷。因心理问题导致学生及家长对学校教育方式的不满,从而出现休学、退学等情况,随之而来就有可能引发合同纠纷。当心理问题发展到一定程度而出现一些健康问题的时候,还有可能引发生命健康等其他纠纷。总之,线上学习可能引发的情感及心理问题必须引起教育界的重视,无论采取何种网络授课模式,人性化的及时沟通都是非常必要的。作为教育工作者,高校教师在线上授课期间对于高校学生的心理问题,应当在课后与学生加强沟通,进行适宜的心理疏导。同时,高校应考虑多种方法,采取有效防范和管理措施,防止管理漏洞发生。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人们将会更加有效地应对疫情,逐渐使学习生活进入正常状态。但人类未来还会面临各种各样新的突发事件,教学方式也需要随之变化。因此,在面临各种挑战和风险时,我们应全面考虑处理方式的优势和劣势,通过思考和总结,未雨绸缪,对其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及时处理,在不断总结积累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完善各种应对方案和相关的管理措施。

参考文献

[1]宋灵青,许林,李雅瑄.精准在线教学+居家学习模式:疫情时期学生学习质量提升的途径[J].中国电化教育,2020(3):114-122.

[2]聂建峰,蔡佳林,徐娜.我国高校在线开放课程建设与应用的问题分析和改进策略[J].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学报,2020(4):60-65+79.

[3]徐睿.浅析高职在线课程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发明与创新(职业教育),2020(10):86.

[4]张涛.一流本科专业建设视角下高校实施在线课程教学的思考[J].中国教育信息化,2020(22):50-54.

[5]吴琼香.基于多媒体课件制作的网络课程设计与开发[J].湖北开放职业学院学报,2020,33(17):160-161.

[6]任知洋.试论网络作品的著作权保护[J].法制博览,2019(7):172-173.

[7]于文英.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8(32):219-220.

[8]李晓锋.从精品开放课程到在线开放课程:精品课程建设理念与实践的转型[J].中国教育信息化,2021(1):15-18.

[9]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条文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

[10]彭玉勇.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2):67-82+156-157.

[11]杨祥瑞.网络用户协议中个人信息保护的合同法研究——以《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为例[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19,35(3):99-103.

[12]李伟民.职务作品制度重构与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权归属路径选择[J].社会科学文摘,2020(6):74-76.

[13]闫丽.我国网络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探究[J].法制与社会,2020(31):169-170.

[14]刘开雄,周琳,杰文津,等.众多APP“疯狂”索取用户信息目的何在?[EB/OL].百度网,(2018-01-08)[2021-06-27].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589007743727549541&wfr=spider&for=pc.

[15]王晓路.浅析高校心理咨询工作中主要涉及的法律主体与法律适用问题[J].法制博览,2015(12):171-172.

猜你喜欢

法律问题应对措施
劳务派遣用工同工同酬法律问题研究
在股权收购中的常见法律问题与风险防范分析
输变电设备运行及安全防范措施
手机通讯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浅析“营改增”背景下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变化及应对措施
施工企业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影响与应对措施
浅析高职院校学生厌学现象及应对措施
高职院校大学生顶岗实习存在法律问题的成因分析
中小企业如何应对“营改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