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评估分析
2021-01-03胡晓光
胡晓光
(山东易通民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250000)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供应链金融逐渐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作为创新型金融产品,在促进供应链协调稳定、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等方面的发挥了积极作用。供应链金融的核心在于以核心企业为中心,整合供应链上的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和零售商等不同组织形态,通过金融支持为企业提供融资及信用保障。引入供应链金融的概念,一方面,可以通过资金的有效注入为整个供应链上的薄弱企业提供融资保障,避免供应链失衡问题的出现;另一方面,可以引入信用评估机制对企业购销行为进行约束,规范商业信用制度,从而促进长期战略协同关系的构建,提升整个供应链的稳定性与竞争力。在当前形势下,国内金融机构已开始结合供应链金融的理论与方法在各自的产品方案中进行创新。但是从供应链金融的内涵来看,其作为信用服务产品的本质属性仍然会衍生信用风险。因此,针对供应链金融的信用风险评估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二、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分析
1.外生风险
(1)市场风险
所谓市场风险是指未来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债券价格和商品价格等)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既定目标产生的不利影响。这些市场价格因素可能直接对企业产生影响,也可能是通过其竞争者、供应商或者消费者间接对企业产生影响。在实际企业运行中,利率、汇率、原材料价格等因素的不利变动会导致供应链相关企业经营成本上升、盈利能力下降,进而影响企业履约能力。如果市场上出现某种替代商品,可能导致企业原有产品降价或滞销,甚至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
(2)政策风险
所谓政策风险是指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从而影响企业资金筹集、项目投资以及其他经营管理活动的效果,并可能引发企业经营风险的情形。例如,国家为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对产业结构进行调整时,往往会配套出台一系列相应的政策措施,对于一些限制类、淘汰类产品或产业可能产生较大负面影响,使得处于相关供应链上的企业面临投资损失的风险。
(3)法律风险
所谓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产生负面法律责任或后果的可能性。目前,我国法制体系仍在建设过程中,其中涉及供应链金融的相关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的变化调整等因素可能对供应链相关企业的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2.内生风险
(1)核心企业道德风险
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往往因其自身实力强大而具有较高话语权,在整个供应链体系中占据主导地位。如果核心企业倾向于采取利己主义策略,例如对供应链上的其他企业在定价、货物交付、货款支付等方面提出比较苛刻的要求,就会导致其他企业出现资金紧张、利润受损等情况,并迫使其他企业通过增加融资等方式维持正常运转。但是,如果核心企业不遵守道德约束与合同约定,在对外交付货物、支付货款等方面缺乏主动性、时效性,就可能引发供应链上的其他企业出现资金链断裂、经营停滞等风险。
(2)供应链金融聚集风险
对于供应链金融而言,业务发展策略的核心是基于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实力与信用、批量拓展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金融业务。因此,整个供应链上的企业往往随着核心企业的兴衰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一旦核心企业因自身经营不善或国家政策调整等内外部原因陷入经营困境,那么风险将沿着供应链在上下游企业间快速传导,导致整个供应链体系企业集群面临聚集性信用风险。
(3)经营操作风险
一方面,整个供应链体系中的各个企业自身面临着采购、生产、运输、销售等常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在供应链金融操作过程中,若未能有效识别贸易背景真实性,可能面临欺诈风险;若未能有效核实上下游企业间的贸易规模,从而提供超出真实贸易需求的授信额度,将加大企业资金挪用风险。此外,金融机构因时间、空间、人力等因素限制难以实现业务实时全程监控,在货权交接、单证核验与传递、质物保管、权利确认与登记公示等关键环节也可能存在操作不规范等管理疏漏,从而引发操作风险。
(4)信息传递风险
供应链体系实际上是一种比较松散的、无强制性规范保障的企业联盟形式。位于供应链各个节点上的企业大都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运营主体,相互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难免不够充分、及时。随着供应链体系的链条延长与规模扩大,实际运转过程中出现信息传递不精确、不及时甚至错误的概率也会增加,从而可能导致企业在市场需求、商品采购、生产与销售等方面出现错误的判断与经营损失。同时,供应链企业间信息传递不利的情况可能导致金融机构错误判断位于供应链不同节点的企业状况,从而引发信用风险。
三、优化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评估的建议
1.健全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1)科学选取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评估指标
对于供应链金融模式而言,信用风险的评估不仅要考察企业所在行业的整体风险情况和企业自身的信用状况,还要着重考察供应链核心企业的资信实力以及核心企业与供应链上其他企业之间关系的紧密程度等。然而,传统信用风险评估指标体系无法涵盖供应链金融特有的风控要素,只是强调关注企业个体状况而忽略了供应链的信用传递作用。健全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评估工作机制,应该在传统风险评估体系基础上科学选取信用风险评估指标。一是要重点考察核心企业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信用状况以及对整个供应链的影响程度等;二是要客观评价目标授信企业在所处供应链中的地位、竞争力、可替代性;三是要反映供应链企业间的关系紧密程度,特别是要通过历史合作记录客观评价目标授信企业与核心企业之间关系的紧密度与稳定性。只有综合分析各方面主要因素,科学选取风险评估指标,才能为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评估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2)合理构建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评估模型
由于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存在诸多影响因素,针对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评估的指标体系相对较为复杂。但是,当前我国金融机构对于企业及供应链金融业务历史信用数据的收集尚不充足,样本规模小、数据不全面等问题影响了风险评估模型的质量。现阶段,国际通用的信用风险评估模型大多是建立在西方国家历史数据统计和分析的基础之上,不完全适用于我国企业及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实际情况。因此,我国金融机构应该以国际通用信用风险评估模型为基础,结合我国企业及供应链金融业务发展的现实情况,积累充足的历史信用数据用于系统分析,构建适用于我国国情的信用风险评估模型。在构建模型的过程中,除了要考虑模型诸多变量因素的客观性之外,还应该体现评估模型的稳定性。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相关因素的变动,风险评估模型需要不断进行调整,但是从整体上看调整幅度不宜过大。因此,我国金融机构应致力于构建客观、稳定、植根于我国实际并与时俱进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评估模型。
(3)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方法
考虑到供应链金融业务本身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为了全面、综合地评估信用风险,金融机构在实践中应该综合运用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方法。一方面,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评估需要以大量的、客观真实的数据为基础,通过科学选取评估指标并合理构建评估模型进行科学、深入的定量分析;另一方面,影响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的诸多因素中存在许多的无法用数据衡量而需要借助主观经验评价的因素,针对这些因素的评估应该结合金融机构内部风险评估人员普遍认可的经验评价结果进行定性分析。
2.强化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评估配套工作
(1)建设供应链金融信用数据库
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评估需要建立在大量客观数据和信息的基础之上,数据支撑是风险评估工作的根基,金融机构应该持续加强供应链金融信用数据库的建设。从国际经验来看,建设供应链金融信用数据库最为关键的环节是数据的搜集与整合工作。由于我国金融业市场化运营时间较短,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相对滞后,大数据与智能化科技应用程度不高,对于企业及供应链金融历史信用数据的积累规模较小、搜集信息不全面、整合运用能力不强。因此,金融机构应该加快推进供应链金融信用数据库建设,以保障信用风险评估工作的客观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2)提高审核质量标准
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评估首先需要审核核心企业的实力与信用状况。对于本身为上市公司、公募债券发行主体的核心企业,经营与财务等信息的披露质量相对较高,对其审核主要是针对公开信息中发现的疑点问题进行核实;但是对于尚未开展公开市场融资的核心企业,就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尽调审核,尽可能对其纳税申报、水电气缴费、工资发放、货物进出、银行流水、上下游客户贸易规模等信息进行全面交叉验证。对核心企业的审核通过后,金融机构还要通过交叉验证等方式分别审核供应链上各个目标授信企业的资信状况及其与核心企业的历史合作记录,重点关注与核心企业的合作年限以及双方的合同发票、货物单据、银行流水的对应关系与履约情况等。综上,在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评估工作中要注重提高审核质量标准,提升科学鉴别数据与信息的能力。
(3)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由于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评估工作的专业性与复杂性,对信用风险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较高,因此加快建设一支综合性、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势在必行。一方面,要重视培养引进具备财务、金融、统计、科技、产业等专业经验的高素质尤其是复合型人才,满足信用风险评估工作的高标准需求;另一方面,要积极构建系统、完备的信用风险评估专业培训与考评机制,强化金融机构内部入职培训、定期与专项培训管理,积极组织外部学习、交流活动,鼓励员工考取专业证书、提升职称等级与业务技能等,同时落实、落细员工专业素质考核评价与收入职务调整等工作机制。
3.完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防控操作规范
目前,我国供应链金融业务中应用比较广泛的模式是应收账款融资。所谓应收账款融资,是指企业(即卖方)将赊销而形成的应收账款通过质押或转让等方式作为担保,向金融机构获取融资的形式。应收账款融资是集融资、结算、财务管理、风险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创新金融产品。在实际操作中,为确保应收账款回款的可靠性,金融机构主要开展赊销对象(即买方)为供应链核心企业的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下面,我们以应收账款融资业务为例,探讨如何完善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防控操作规范。
首先,加强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核,确保应收账款的真实性、有效性、充足性。一是审核贸易双方的营业范围、关联关系、合同发票、货物交付验收单、合作历史记录等,防范虚构贸易或关联交易等风险。二是调查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已质押或转让、质量或退货纠纷等权利限制或瑕疵,确保应收账款权利有效。三是核对贸易双方合同发票金额、已回款金额、卖方应收账款与买方应付账款科目发生额余额等信息,核算应收账款当前的真实余额。
其次,结合贸易双方信用状况和应收账款历史履约情况,审慎确定融资方案。贸易双方信用状况的优劣以及应收账款历史履约是否正常,一是决定着业务能否推进以及方案选择应收账款质押还是转让、是否设立追索权、是否要求买方确权或者追加其他担保措施等担保条件;二是影响着授信额度的核定,建议在应收账款真实余额的范围内、根据风险程度的大小、按不同折价率标准审慎核定授信额度;三是历史回款周期影响着融资期限的设定,建议单笔业务的期限设定在平均历史回款期限延后一个月以内,以降低非恶意延后回款导致的技术性逾期风险。
再次,规范合同条款以及应收账款确权与权利登记公示操作,防范法律合规风险。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卖方企业保证自己享有特定应收账款的所有权且该应收账款不存在被查封、冻结、监管等权利限制或涉及任何争议;未经金融机构同意,企业不得质押、转让、放弃、抵销或者以任何其他方式处置该应收账款权利,否则处置行为无效。对于应收账款确权环节,应当至少由一名风控和业务人员共同前往买方(一般为供应链核心企业)办公场所办理,对接待人员身份、企业证照、印章等进行多渠道核验并对回款账户核实确认。在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投放前,金融机构必须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内进行权利登记公示。
最后,提高贷后管理的质效,加强应收账款回款监控,落实业务后评价反馈机制。一是加大贷后检查的频度和力度,及时掌握贸易双方的现金流、物流、信息流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处置。二是设置应收账款专用回款账户,实时监控回款情况,控制账户资金划转,确保回款资金只能用于到期或提前还款,防止资金挪用。三是根据供应链金融业务开展情况,如业务发生的规模、频度、回款以及贸易双方的配合程度等情况,定期对业务进行后评价,作为后续业务方案调整、完善的依据。
四、结语
供应链金融作为创新型金融产品,一经提出便引起了广大金融机构和供应链企业集群等社会各界的密切关注。近年来,供应链金融的有序发展促进了国内供应链的协调稳定,改善了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提升了金融体系的运转质量。然而我国供应链金融起步较晚、发展尚不成熟,针对供应链金融信用风险的评估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经验与成果,但仍需要持续深入研究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