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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审视与思考

2021-01-03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解晓雷

区域治理 2021年23期
关键词:民事案件审理人民法院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 解晓雷

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一直遭受学者争议,随着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深入推进,军事司法领域进行了深刻变革,军事司法机关的职能使命进行了重塑,对新时代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进行现实剖析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一、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理论观点梳理

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至今,不断有学者对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合法与否、存废与否进行争论。

赞成的理由主要包括:一是军事法院审理军内民事案件并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目前我国尚未出台《军事法院组织法》,对军事法院的职权没有明确规定并非不可探索和实践,在军事法院的职能还没有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之前,对军事法院审判活动的实践总结都应当是合法的。二是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产生了积极作用。军事法院受理民事案件有利于化解军内矛盾纠纷,制止民事违法行为和防止矛盾激化,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或疑难棘手问题,及时发现部队建设和管理教育中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高部队管理水平[1]。三是军事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具有可行性。军事法院组织体系健全,军事法官的审判业务素质已有较大的提高,而且从军事法院开始试办军内经济案件起,已经积累了审理民事案件的一定经验[2]。

否定的理由主要有:一是军事法院民事审判授权不合法。最高人民法院授权军事法院民事审判权违反宪法和法律,对某一国家机构的组织和职权进行规定是立法法的范畴,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直接以授权的方式赋予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不符合立法法规定。二是不符合设置军事法院的初衷。设立军事法院是从军人职业犯罪具有特殊性考虑,需要有一个专门机构对违反军职的犯罪案件依法进行审理。军事法院的专门性是指案件性质的专门性,而不是诉讼主体的专门性,与军人职责无关的行为不具有特殊性,不属于专门案件,也不应由军事法院审理[3]。三是难以保证必要的程序要求。军事法院人员编制少,还要从事大量审判工作以外的法制教育、维权服务、法律战和参加部队中心工作等职能任务,真正用于审判的力量十分薄弱,导致立、审、执分离机制无从适用,在某些时候连落实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都难以保证,如当案件发回重审或审理再审案件时另行组成合议庭的人员不够等问题。四是不符合国际通用做法。从各国司法实践看,除我国和俄罗斯等个别国家外,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军事法院都没有民事管辖权,有关民事案件均由普通法院审理。

二、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现状分析

国防军队改革以来,军事法院管辖制度也由隶属制改为区域制,管辖制度的改革使军事法院的管辖范围更加科学合理,但同时由于多种原因的客观存在,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仍存在一些问题。

(一)民事审判实践面临未解决之难题

从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实践来看,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带来了一系列难题。军队当事人的诉权行使、举证责任的承担与实施、诉讼费用的缴纳、诉讼代理活动和法律援助制度的落实等都面临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制约了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质效。

(二)案件类型与国防军事利益没有直接关联性

从近些年军事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类型来看,主要包括:离婚纠纷、借贷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健康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这些案件类型大多与官兵个人及其家属的个人利益有关,与国防军事利益往往没有直接的关系。

(三)民事诉讼程序和制度的适用难以保证

从民事诉讼的程序制度的适用来看,我国民事审判工作实行以合议制为主、独任制为辅的审判制度。立、审、执分离的司法改革在地方人民法院已经完成,但军事法院由于人员编制的原因,很难保证立、审、执完全分离,尤其在案件被发回重审时、申请回避、审理再审案件时,甚至有时会遇到连合议庭人员组成都不完整的尴尬处境。

三、地方人民法院审理涉军民事案件的可能性分析

地方人民法院机构设置健全、人员编配完整、法官素质高、司法改革彻底、司法信息化水平程度高,为公正高效地审理涉军民事纠纷提供了可能。如有学者所言,军队内部和外部的民事案件在本质上并无区别,处理原则一致,处理军队内部发生的这类纠纷不需要也不应该另行处理[4]。

(一)案件性质不存在审理的障碍

从纠纷的性质本身来看,军事社会关系要求至少有一方主体是代表国家军事利益的军事主体,该军事主体的活动以维护和实现国家军事利益为目标[5]。军事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类型是一方或者双方军人主体的民事案件,本质上仍然属于民事纠纷,其审理的案由主要有离婚纠纷、借贷纠纷、相邻关系纠纷、健康权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劳动合同纠纷等。这些案件类型与地方人民法院受理同类型的案件本质上没有太大的区别,同时与国家军事利益无关或不直接、密切相关,因此完全可以由地方人民法院审理。

(二)部门配置健全完整,纠纷解决专业化水平更高

在法院内部的部门设置方面,多数地方人民法院按照案由分别设置了不同的庭室,根据不同的庭室分别受理不同类型的案件,且受理的案件数量远超军事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地方人民法院法官在某一业务领域往往具有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具有很强的专解决纠纷的能力。此外,地方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比较彻底,立、审、执已经完全分离,专业化分工已经很成熟,各个部门分工配合,能够更加专业有效地解决纠纷。

(三)纠纷解决效果更符合当事人期望

从纠纷解决的效果来看,使纠纷公正高效地得以解决是当事人最殷切的希望。地方人民法院办理民事案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均能在审理期限内审结,而军事法院由于人少事多,时有延长审限的情况发生,不利于纠纷快速审结。另外,法官终身责任制、庭审公开、裁判文书上网一系列制度实施以来,地方法院办理民事案件受到人为干预的可能性越来越小,结果的公正性也符合当事人的期望。

四、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趋势走向分析

鉴于军事法院已经审理民事案件多年,在过去的历史时期毫无疑问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新时期国防军队改革的大背景之下,服务备战打仗、维护国防军事利益是军事法院的主责主业,军事法院应当逐渐将与国防军事利益无关的民事案件从军事法院分离出去,使军事法院回归刑事审判本位。

(一)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条件逐渐丧失

从军事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历史背景来看,当年军事法院受理民事、经济案件的起因,既有当时军队参与经商大量纠纷出现而亟待诉讼解决等历史原因,也受到各级“无事故、无案件”指导思想的影响。[6]另外加上各军事法院办理的刑事案件数量减少,扩大管辖范围,提高军事法院在政治机关的地位和作用,提升各级领导关注军事法院的需要。随着军队全面停止有偿服务,刑事审判工作必将成为军事法院审理案件的重头戏,民事案件必将大幅度减少,军事法院也完成了改革重塑,职能使命更加清晰明确,军事法院已经渐渐失去受理民事案件的条件。

(二)军事法院刑事审判任务逐渐加重

从军事法院的职能任务来看,军事法院是根据宪法的规定而设立的,是因为军人职业犯罪具有特殊性,即案件性质的专门性,需要专门的审判机构对违反军人职责的特殊犯罪案件依法进行审理[6]。服务备战打仗、维护国防军事利益的职能定位要求军事法院应当审理与侵害国防军事利益直接有关的军职罪为主责主业。新时代随着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深入推进,军事任务日益多样化,加大对危害国防军事利益犯罪的惩戒力度,强化军人违反职责罪审判与实践应用的研究,统一军职罪案件的裁判尺度和裁判适用规则,日益为军事司法实践所需,亟须抽调精干力量应对新挑战、新任务。军事法院如果继续审理与国防军事利益不直接相关的民事案件势必分散军事法院有限的人员力量,最终影响军事法院服务备战打仗、维护国防军事利益的工作质效。

(三)军事法院民事审判力量不足

从审理民事案件的要求来看,毫无疑问随着民事法律法规制度的日益完善,当事人希望民事纠纷能够更加专业化、精细化、高效化地予以解决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对案件审理的分类更加细化,对专业审判法庭的职能和定位不断强化,按照现有军事法院的人员编制力量继续审理民事案件显然已经力不从心。

综上笔者认为,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条件已经逐渐在消失。改革并非一蹴而就,当前情况下军事法院应当缩小民事案件的审判范围,具体是将管辖范围限定为涉及机密级军事秘密以上的民事案件类型由军事法院管辖不变,其他案件类型交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待条件成熟时,即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涉军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经验,对涉及国防军事秘密的民事案件探索出绝对安全、切实可行的经验做法和制定出健全完善的审判制度时,再将所有涉军主体的民事案件全部交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最终使所有涉军民事案件从军事法院的职责范围中彻底分离,使军事法院真正回归维护国防军事利益的职能本位之中,全面服务备战打仗,为强军兴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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