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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洛克“观念”的性质问题
——从洛克对“观念”概念的定义角度

2021-01-03徐会中

昆明学院学报 2021年4期
关键词:心像意式洛克

徐会中

(昆明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 昆明 650214)

“观念”是洛克哲学中最重要的概念。洛克哲学中的“观念”(1)“洛克哲学中的‘观念’”,下文简称“洛克的观念”。是否全部都是感觉或影像(image)?除了感觉或影像外,洛克的观念是否也包含理智(intellect)性质的观念?简言之,在观念的性质问题上,洛克到底是影像论者(imagist)还是理智论者(intellectualist)?

在这个问题上,本文的观点是,洛克的观念不仅包括感觉和影像,而且还包括理智性质的观念。在观念的性质问题上,洛克不是一个纯粹的影像论者,在某种意义上,洛克也是一个理智论者。要证明这一点,本文拟从考察洛克本人对“观念”概念所下的定义入手。这一定义出现在洛克《人类理解论》的开篇。在这段著名的文字中,洛克说:

这个名词,我想最足以代表一个人在思想时理解的任何对象;因此,我就用它来表示心像(phantasm)、意念(notion)、意式(species)(2)吴天岳先生把“species”译为“样式”,并认为,在中世纪认识论中,“species”是“事物在认识中显现出来的形式,是事物的‘样子’,或许可以更自由地翻译为‘表象’”,参见马仁邦:《中世纪哲学》,吴天岳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236页。考虑到学界通常用“样式”来翻译“mode”,用“表象”来翻译“representation”,而这都是西方哲学中常见的概念,为了避免混淆,保留“species”概念的独特性,并尽量与洛克中文翻译领域的传统保持一致,本文在“species”一词的翻译上最后采用的是陈恢钦先生的译法,译为“意式”,取“事物在认识中显现出来的形式”之意,参见阿龙:《约翰·洛克》,陈恢钦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年,第113页。关文运先生将“species”主要译为“影像”(I.i.8;III.x.14),有时候又译为“射像”(III.x.14)。将“species”译为“影像”不但无法突出这个概念的独特性,而且掩盖了其与洛克哲学及其研究中经常使用的并通常被翻译为“影像”的“image”概念之间的本质差别,参见洛克:《人类理解论》,关文运译,商务印书馆,2015年。另外,中国台湾学者谢启武和《人类理解论》新版中译本的译者胡景钊先生都将“species”译为“形相”,参见欧康纳:《洛克》,谢启武译,台北:长桥出版社,初版,第24页;洛克:《论人类的认识》,胡景钊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9页。或心灵所能思想的任何东西。(I.i.8)[1](3)本文所用《人类理解论》中译文采用了关文运先生所译《人类理解论》,商务印书馆,2015年。个别词句有改动。按照洛克研究领域惯例,引文后所注编码代表“卷、章、节”,如(I.i.8)表示第一卷第一章第8节。英文原文参见John Locke, 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 Peter H. Nidditch ( ed.), Clarendon Press,1975。

这个定义为解决洛克的观念的性质问题提供了一条重要线索。在即将展开的讨论中,本文首先将会反驳当代著名洛克学者迈克尔·艾尔斯(Michael Ayers)对洛克“观念”概念的影像论解读[2]45,再通过对这个定义中包含的“心像” “意念”和“意式”(尤其是“意式”)三个术语进行考察,最终确定洛克的观念不但包括感觉和影像,而且还包括理智性质的观念。

一、对影像论解读的反驳

迈克尔·艾尔斯是对洛克的观念进行影像论解读的最具代表性的学者之一。迈克尔·艾尔斯注意到,洛克对“观念”一词的定义为“常常被人们看作是表达了一种意愿,即想要一般地使用这个名词,把这个名词既用作表示影像和感觉印象,也用作表示理智概念(即‘意念’)”。[2]45但迈克尔·艾尔斯不赞成这种看法。他认为,“这样的一种解读是不大可信的”,因为洛克对“观念”一词的定义“似乎模仿了伽桑狄的很多类似表述”。[2]45例如,伽桑狄写道:

影像(image)……是浮现于心灵面前者,是当我们思想任何事物时呈现于心灵面前者。它被赋予了很多其他名称。它还被称为“观念(idea)”和“意式(species)”,……“意念(notion)”,如“前念(forenotion)”或“预念(anticipation)”,……还被称为“概念(concept)”。它的另一个名称是“心像(phantasm)”,因为它存在于想象(fancy)或想象能力(imaginative faculty)中。我将更经常地称它为“观念(idea)”,因为这是现在人们熟悉和惯用的名词,相比于其他名称,它较少含混性。[3]

伽桑狄是一个影像论者,主张观念是感觉影像。很明确,在这段话中,伽森狄把“观念” “意式” “心像”甚至“意念”和“概念”都看作是“影像”的同义词。并且他认为,影像之所以也被称为“心像”,是“因为它存在于想象或想象能力中”。换句话说,他明确地把影像当作想象能力的对象,而不是与想象能力相对的理智能力的对象。因此,在伽桑狄那里,不管是“影像”和“心像”,还是“观念” “意式” “意念”和“概念”,表示的都是感觉影像。对于伽桑狄来说,认识对象只有一个层次,就是感觉性质的影像,在他的哲学中,完全没有理智论者主张的理智对象的位置。

毫无疑问,迈克尔·艾尔斯精心挑选的这段话,如果用来证明伽森狄是一个影像论者,确实是一条十分有力的文本证据。迈克尔·艾尔斯主张洛克对“观念”的定义模仿了“伽桑狄的很多类似表述”,无非想表明,洛克和伽桑狄一样,在观念性质问题上,也是一个纯粹的影像论者。但这段文本证明洛克是一个影像论者的有效证据吗?

首先,洛克是否模仿了伽桑狄的相关表述,这是值得怀疑的。“观念”是近代早期哲学的常用术语,除了伽桑狄,很多哲学家都做过类似表述。例如,对洛克哲学的形成有深刻影响的笛卡尔也对“观念”一词做过说明:

用观念这个名称,我的批评者只是想用它表示各种物质事物的影像,这些影像被描画在有形的想象(corporeal imagination)中;这样一来,他就不难指出人们不能有任何真正的上帝观念,也不能有任何真正的天使观念。不过在这本书的不同地方,尤其是在这里,我表达得非常清楚,我用“观念”一词表示心灵所直接知觉到的任何东西。例如,当我想要某物时,或者当我害怕某物时,我同时知觉到我想要,或我害怕;这就是为什么我把意志和恐惧算作我的观念的原因。我使用“观念”一词,因为它是用来表示神圣心灵的各种知觉形式的标准哲学用语,尽管我们承认上帝并不拥有任何物质形象。此外,并没有更合适的术语可以供我使用。”[4](4)译文参考了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集》,庞景仁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观念是)凡我们以任何方式设想一个事物时呈现于我们心中的一切东西。[5]

上述引文表明,如果说到“表述上”的相似性,与其说洛克接近伽桑狄,不如说接近笛卡尔。笛卡尔说,“我用‘观念’一词表示心灵所直接知觉到的任何东西”,而洛克说“心灵在自身中所知觉到的任何东西,或知觉、思想、理解的任何直接对象,我叫它们做观念。”(II.viii.8)从措辞上我们就可以看出,洛克对“观念”一词的说明几乎照搬了笛卡尔。如果我们熟悉洛克的《人类理解论》,这一点就体现得更加明显。

影像论者霍布斯,作为笛卡尔的批评者,只是想用观念表示“各种物质事物的影像”。不同于霍布斯,笛卡尔为了证明他用“观念”一词表示的范围无所不包,除了指出“观念”可以表示“并不拥有任何物质形象”的上帝和天使,还特意举了用“观念”表示“意志”和“恐惧”等各种心理活动的例子。洛克关于反省观念的思想很明显来源于笛卡尔在这里所表达的看法。除此之外,洛克也明确主张我们拥有上帝观念,同样认为上帝不是感觉能够知觉的对象。这些都表明,在“观念”一词的用法上,如果要说洛克更接近谁,那么洛克明显更接近笛卡尔而不是伽桑狄。对此,著名洛克学者理查德·艾伦(5)中译本译为“阿龙”。(Richard I.Aaron)提供了关键证据,他指出: “在《斯蒂林弗利特通信》中,洛克承认,他用的‘观念’一词同笛卡尔一样。”[6]113(6)译文参考了笛卡尔:《第一哲学沉思集》,庞景仁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

此外,伽森狄的文本和洛克的文本之间的相似性并没有艾尔斯所认为的那样强。我们看得很明白,洛克和伽桑狄的这两段话只是表述主题相同,从而不可避免地使用了诸多相同的术语。但是,你不能因为两个人使用了相同的工具,就断定两个人做了同样的事情;同样,你也不能因为两位哲学家使用了相同的术语,就断定两位哲学家表达了同样的思想。暂且不说洛克是否模仿了“伽桑狄的很多类似表述”,退一步讲,就算洛克确实模仿了“伽桑狄的很多类似表述”,我们也不能因为洛克模仿了伽森狄的表述,就断定洛克对“观念”的用法和伽桑狄的用法一样。

综上,艾尔斯把洛克和伽桑狄在表述上的相似性当作证据,由此证明洛克对“观念”一词的用法和伽桑狄一样,这并没有多少证明效力。况且,连艾尔斯自己都承认,洛克只是“似乎” “模仿了伽桑狄的很多类似表述”,他也无法真正确定洛克模仿了伽桑狄的表述。如果按艾尔斯的证明逻辑,反而洛克和笛卡尔在“观念”用法上的相似性更值得相信,至少不比相信洛克和伽桑狄在“观念”用法上的相似性更少可靠性,况且这还是洛克本人亲口承认的。总之,在“观念”概念的定义问题上,艾尔斯的影像论解读是不能成立的。

二、“心像” “意念”和“意式”在经院哲学中的含义

洛克对“观念”一词的定义可以解析为两个要点。第一个要点是洛克把观念宽泛地定义为“一个人在思想时理解的任何对象”或“心灵所能思想的任何东西”;第二个要点是洛克认为观念包括“心像” “意念”和“意式”等在内的各种各样的观念。第一个要点可以说是对观念内涵的规定,第二个要点可以说是对观念外延的规定。我们要从洛克对观念的定义层面确定观念的性质,可以从这两个要点着手。

首先,让我们来看第一个要点。对于我们所关心的问题来说,这一要点的重要性在于它明确指出了,对于洛克来说,任何对象,不管它是什么性质的对象,决定它是否是“观念”的判准只有一个,就是它是否是“理解的对象”,或“心灵所能想到的东西”,也就是说,该对象是否能够被心灵所理解或思想,能否呈现于心灵之中。因此,从洛克对观念内涵的规定来看,洛克的观念在影像论性质问题上完全保持中立和开放。洛克的观念既有可能是感觉性质的观念,也有可能是理智性质的观念。不论是感觉性质的观念,还是理智性质的观念,只要是心灵思想或理解的对象,只要能够呈现于心灵之中,都同样可以成为洛克涵盖范围广泛的“观念”的一种。因此,要从洛克对观念的定义层面确定洛克观念的性质,关键就落在了第二个要点上。

洛克对“观念”一词的定义表明,从外延上来说,涵盖范围广泛的观念至少包括心像、意念和意式三种。如果这三种观念的性质确定了,我们就有望仅在“观念”一词的定义层面确定洛克的观念的性质。但问题的关键是,什么是“心像” “意念”和“意式”?洛克所使用的这三个术语对于今天的读者来说,似乎比“观念”术语本身要陌生得多。“心像” “意念”和“意式”这三个术语所表示的观念是不是都是感觉性质的观念?它们是否也包含理智性质的观念?

在这一点上,塞缪尔·瑞克勒斯(Samuel C. Rickless)为我们解决问题提供了关键线索。正如瑞克勒斯指出的那样,“心像、意念和意式都是亚里士多德主义经院哲学的知觉和知识理论的用语,作为曾经的牛津大学本科生,洛克了解这种知觉和知识理论。”[7]16瑞克勒斯指出的这个事实非常重要,他为我们指明了确定这三种观念的性质的方向。洛克所受的是系统的经院哲学教育,他了解和熟悉这种教育的各种概念和术语,尽管他厌恶这种教育。为了让读者更容易领会他频繁使用的“观念”术语,洛克用了为当时人们所熟悉的这三个经院哲学的术语进行解释,这是最自然不过的事情。因此,对于确定洛克的观念的影像论性质来说,问题的关键就变成了这三个术语在当时的经院哲学中表示什么?

先来看“心像”一词表示什么。瑞克勒斯指出,“粗略地说,心像是一个表象并相似于产生它的外物的可感的心理影像。”[7]16外物通过作用于感觉器官从而在心灵中产生可感的心理影像,该种心理影像就是心像。我们将“phantasm”译为“心像”,以表明它的心理影像的性质。不宜将“phantasm”译为“幻想”。因为“幻想”在中文里往往是指“不切实际的想象”或“虚而不实的思想”,但在经院哲学的知识论中,“phantasm”的意思恰恰与中文里的“幻想”的意思相反。它不但不是“无根据的看法或信念”,相反,它是外物作用于感官在心灵中产生的影像,并且“表象并相似于产生它的外物”,它并不能由心灵随意产生。就我们所关心的问题而言,心像是感性的,是一种感觉或感觉影像,是由人的感觉和想象能力形成的。很明显,经院哲学用“心像”一词表示的是一种感觉观念,而不是理智观念。

排除了“心像”的理智性质,我们再考察“意念”和“意式”这两种观念的性质。所谓意式,在经院哲学中的意义非常明确,就是在认识或心灵中所显示出来的事物的形式。既有可感意式,又有可知意式(intelligible species)。可感意式是通过感觉从外物获得的;可知意式是理智从一个或多个可感意式中抽象出来的。很明显,意式有的是感觉和想象能力呈现的,有的是理智能力呈现的。也就是说,有的意式是感觉性质的观念,有的意式是理智性质的观念。意式是与亚里士多德著名的“形式”概念相对应的认识论概念。意式是外物的形式(与质料相对)在心灵中的显现,与外物的形式具有同一性或相似性。在这种意义上,意式被称为外物的影像(7)这里的“影像”一词表示摹本或肖像,强调的是影像与外物的相似性,不管是可感的影像还是可知的影像,与本文中通常所用的“影像”一词意义不同。本文中所用的“影像”一词表示的是感觉论或影像论意义上的“影像”,即“保留在心灵中的感觉观念,它由想象能力复现在心中”,这种意义上的“影像”概念强调的不是影像与外物相似,而是影像的感觉或想象性质,而不管该种影像是否与外物相似。或肖像,但这不意味着它们只是感觉和想象的对象,不意味着它们与外物只存在着相似的可感特征。作为理智能力的对象的可知意式与外物同样存在着相似性,只不过这种相似性指的是一种理智性质的相似性,而不是一种可感性质的相似性。弄清楚了经院哲学中所使用的“意式”一词,经院哲学中所使用的“意念”一词就好理解了。所谓意念,是意式的一种,即可知的意式,是“类似于抽象、一般概念的东西”。[7]16

为了更具体地了解“心像” “意念”和“意式”这三个经院哲学术语的含义,我们有必要简要了解一下经院哲学对认识过程的一般描述。(8)对这个认识过程的说明采用了瑞克勒斯所举的例子,参见文后参考文献[7]第16页。举例来说,根据经院哲学,一个红色的球,通过刺激感官在心灵中产生一个“红色”的心像,这个红色的心像相似于在球中的红色,是球中的红色在心灵中相应的可感影像。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红色的球发送出一个红色的可感意式,这个可感意式通过相应的介质(例如,空气或水)传送到眼睛。在这种情况中,可感的意式恰恰就是存在于相应介质中的红色,而心像就是存在于视觉器官中的红色。可感的心像产生以后,心灵的理智能力活动起来,通过将其与其他心理影像(如,球的“圆性”的心像)进行分离的方式对其进行抽象,并在这个抽象的过程中产生“红色”的可知意式或者意念。也就是说,“‘红色’的可知意式或意念其实只是存在于理智中的红色。”[7]16没有理智能力的作用,“红色”的可知意式或意念就无法呈现于心灵之中。

从上述对亚里士多德主义经院哲学的认识过程的粗略描述来看,认识的过程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个是获得可感意式的阶段,一个是获得可知意式的阶段。心灵借助感官感觉获得可感意式,这是认识的第一阶段。心灵借助理智能力对可感意式进行抽象,从而获得可知意式,这是认识的第二阶段。就我们关心的问题而言,从这个认识过程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在亚里士多德主义经院哲学的语境中,尽管心像或可感意式仅仅具有感觉或影像性质,但可知意式或意念作为理智能力作用的产物则明显具有理智性质。可知意式或意念从性质上来说是理智性质的观念,尽管从来源上来说,它们是作为理智的心灵从可感意式或心像中抽象而得的。

通过上述对“心像” “意念”和“意式”这三个经院哲学术语的简单考察,我们可以看到,这三个术语既包含纯粹的感觉观念或影像观念,也包含从感觉和影像观念中抽象而来的理智观念。如果洛克在使用“心像” “意念”和“意式”这三个术语的时候,确实遵循了这三个术语在经院哲学中的一般用法,那么我们从洛克对“观念”一词所做的定义就可以确定,洛克的观念不但包括感觉和影像,而且还包括理智性质的观念。行文至此,问题最后就变成了洛克在使用这三个术语的时候是不是真的遵循了亚里士多德主义经院哲学的一般用法呢?我们能不能确凿无疑地确定这一点呢?

三、洛克在经院哲学的意义上使用“心像” “意念”和“意式”

洛克是否在经院哲学的一般意义上使用“心像” “意念”和“意式”这三个术语?从瑞克勒斯提供的线索来看,这种情况的可能性非常大。洛克所受的是经院哲学的教育,他对经院哲学术语非常熟悉。另外,从基本的写作常识来看,洛克是以一种很随意的方式提到这三个术语,并且对这三个术语不加解释,这表明洛克知道当时的读者很熟悉这些术语,熟悉到洛克认为没有必要对其多做解释。如果洛克所使用的这三个术语是读者所不熟悉的,洛克怎么可能希望借助它们来让读者了解他所用的“观念”一词的意义?洛克不可能用一些大家不熟悉的术语来说明一个他想让大家熟悉的术语,这不符合写作常识。很清楚的是,经院哲学的术语是当时的读者熟悉的学术语言,洛克使用这些术语来解释他的核心术语,完全不需要过多解释。

其实,在使用传统哲学的术语或旧词新用时,洛克的态度相当严谨。如果他改变了传统术语的用法,他会特意做出说明。例如,当洛克认为他使用的“样态(mode)”一词和该词通常的用法略有出入时,他不但首先清楚地解释了他是在何种意义上使用该词的,而且洛克还专门就这个词的新用法请求读者的原谅: “在这方面,我所用的样态一词如果和通俗的含义略有差异,则我亦请求人的原谅”。(II.xii.4)我们知道,“样态”这个词在《理解论》中的重要性远不能和“观念”一词相提并论。洛克能够对“样态”等术语的使用做出专门说明,没有理由不对关乎《理解论》中最重要的概念的理解的“心像” “意念”和“意式”三词做出说明,假如他真的调整了它们的通用含义。

因此,按照一般常理,我们基本能够确定洛克是在经院哲学的一般意义上使用“心像” “意念”和“意式”这些术语的。影像论解读的领军人物艾尔斯仅凭洛克和伽桑狄表达上的相似性就断定洛克的观念的影像性质,相比于艾尔斯,在这方面,我们的理由要合理得多。虽然如此,我们并不想把证明仅仅建立在“常理”上,尽管常理符合事实真相的可能性非常大。为了证明的严谨性,我们希望把证明建立在更加稳固的基础上,最好是建立在无可争议的基础上。

“心像”表示感觉性质的影像。在这一点上学者们的意见是一致的,我们也同意这一点。所以,“观念”是否全部是感觉或影像,还是也包括理智性质的观念,问题的关键就缩小到了观念定义中所包含的另外两个术语(即“意念”和“意式”)上。“意念”和“意式”两词在洛克这里是否表示理智性质的观念?前述分析已表明,证明这一点的一条可行路径是,确定洛克是在经院哲学的一般意义上使用这两个术语。如果我们能够确定洛克是在经院哲学的一般意义上使用这两个术语,我们就可以确定,除了感觉和影像,理智性质的观念也是洛克的观念的构成部分。按照这一解决问题的思路,首先来看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是如何使用“意念”一词的。

在《人类理解论》中,在“观念” “心像” “意念”和“意式”这几个术语中,除了“观念”之外,洛克使用较多的就是“意念”一词了。仅列举几例:

因为上帝的意念是同公共理性的原则相契合的,……不过一般不思想的人们虽然普遍地接受这个名称,而且他们虽然能得到一种游移不全的意念,可是这亦不足以证明那个观念是天赋的。人们所以有此意念,乃是因为发明这个名称的人们,曾经正确地运用其理性,曾经成熟地思维过事物的原因,并且曾经把事物的根源找寻出来。这个重要的意念既发明出来,所以那些不爱思考的人们在一接受了以后,便再也忘不掉。(I.iv.10)

……我将以一些似乎离感觉或反省很远的关系,来加以说明。在一说明之后,我们就会看到这些关系中的观念亦是由那个根源来的,而且会分明看到,我们对那些关系所有的各种意念,都只是简单的观念,从根源上说都只是由感觉或反省来的。(II.xxv.9)

道德的存在和意念是建立在,并且归结于感觉和反省所传来的那些观念的。(II.xxviii.14)

从上述引文可以看出,在《人类理解论》中,洛克用“意念”一词主要表示抽象的观念,例如“上帝观念” “道德观念” “关系观念”等。这些观念都是离感觉来源比较远的观念。在洛克那里,这些观念虽然最终还是从感觉经验来的,但却不能说这些观念是感觉性质的观念,因为这些观念根本不是感觉和想象能力能够独自提供或显现给心灵的。这一点在“上帝观念”上表现得尤其明显。洛克明确说,上帝观念是人们正确运用理性的产物。洛克只是反驳上帝观念的天赋性质,但他并没有反驳上帝观念的理智性质。其实,如果细心一点,我们会发现,在洛克那里,“观念”虽然可以用于比较抽象的观念,虽然“意念”和“观念”经常被交换使用,但洛克却很少把“意念”用在像颜色、声音、滋味等纯粹的感觉观念上。应该说,洛克通常还是按照一般用法来使用“意念”一词,即主要用在具有理智性质的观念上。在解释洛克的观念定义中的“意念”一词的时候,胡景钊先生也认为,“‘意念’一词洛克主要是用来称谓诸如‘感恩’ ‘正义’等道德观念的名称。……意念带有想象、概念和观点的含义,不单纯是各种感性因素的集合。”[8]

上述对洛克“意念”一词用法的简单考察表明,洛克对“意念”一词的用法与经院哲学的用法是一致的。尽管如此,我们仍要承认,这仍旧不是直接证据,仍旧不能确凿无疑地证明洛克是在经院哲学的一般意义上使用这些术语。所以,为了确定洛克是在经院哲学的一般意义上使用“心像” “意念”和“意式”这三个术语,证明的关键最后就落在了确定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是如何使用“意式”一词这一点上。洛克是否是在亚里士多德主义经院哲学的一般意义上使用“意式”一词的?如果是,是否有我们一直追寻的决定性证据?

我们还记得,在《人类理解论》第三卷第十章中,洛克指出了文字被滥用的一个重要原因,即“人们把文字当作是事物本身”。洛克认为,人们如果完全相信并局限于某一派的哲学理论,往往就会认为“那一个教派的一切名词都是合乎事物本质的,都是完全与事实的实相相符合的”(III.x.14)。洛克认为,这一点在亚里士多德主义哲学对其信徒的支配性影响方面表现得尤其明显:

自幼染受了逍遥哲学的人们,哪一个不以为十个范畴的名称是精确地契合于事物的本质呢?这一个学派中又有哪一个人,不相信实体的形式、植物的灵魂、憎恶虚空之感和意向意式(intentional species)等等都是实在的事物呢?(III.x.14)

而且他们那个学说在通行之后,既使人到处相信了所谓空媒或以太媒,因此,他们的名词亦不能不在人心上留些印象,亦不能不使他们相信事物真是这样的。这正如同逍遥学派所谓形式,或意向意式(intentional species)似的。(III.x.14)

我们知道,“逍遥哲学”指的是亚里士多德主义哲学。洛克在《人类理解论》中的这两段文字,为我们解决纷争提供了关键的文本证据。很明显,这两段文本及其所在的语境印证了三点:第一,亚里士多德主义经院哲学的术语是当时的人们所熟悉的学术语言,熟悉到当时的人们甚至认为,“那一个教派的一切名词都是合乎事物本质的,都是完全与事实的实相相符合的”;第二,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经院哲学是洛克《人类理解论》批评的主要对象之一;第三,洛克是在亚里士多德主义经院哲学的一般意义上使用“意式”这个术语的。很明显,我们之所以指出前两点,目的还是为了印证第三点。

我们的看法并不孤单,很多著名的洛克学者也肯定了这一点。例如,艾伦认为,洛克对这三个术语的使用遵循了经院哲学的一般用法。在解读洛克关于“观念”一词的定义时,艾伦指出,“洛克把下列内容明确地包括在这一术语的内涵之中:第一是心像,即感觉材料、记忆和影像;第二是意念,它包括一些更抽象的概念;最后是意式,包括可感觉的和可知的两种意式。”[6]114瑞克勒斯表达了和艾伦类似的观点。瑞克勒斯认为,尽管洛克反感亚里士多德主义的经院哲学,把它们称为“博学的胡说八道”(III.x.9),但是,“他确实认为他的‘观念’一词包括经院哲学的心像、意念和(可知的)意式,假如曾经有这些东西的话”。“洛克本人认为同一个思想的直接对象既承担了经院哲学的心像扮演的角色,也承担了由相应的经院哲学的意式或意念扮演的角色。”[7]16约尔顿(J. W. Yolton)是当代最杰出的洛克学者,他也明确地肯定了这一点:“‘观念’的定义(I.i.8)与‘心像、意念、意式所表示的任何东西’联系在一起。很清楚,这个定义是经院哲学学说的某些部分和霍布斯关于心像的讨论的回响(‘意式’是确凿无疑的;‘意念’也许涉及的是约翰·萨金特(John Sergeant)对亚里士多德-托马斯主义的描述的改写)。”[9]

综上,在对“观念”一词进行定义时,洛克是在经院哲学的一般意义上使用“心像” “意念”和“意式”这三个术语的。这就意味着,洛克的“观念”既包括感觉和影像,又包括可知的意式和意念。可知的意式和意念不同于感觉和影像,不是感觉性质的观念,而是理智性质的观念。很明显,通过考察洛克对“观念”一词的定义可以看出,在观念的性质这个传统问题上,洛克不是一个纯粹的影像论者,在某种意义上,洛克也是一个理智论者。(9)有关这一结论所体现的更为广泛的哲学史意义,参见徐会中:《洛克哲学中的“理性主义倾向”问题及其哲学史意义》,载于《云南大学学报》2018年第6期,第16-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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