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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如何鼓励民众讲真话

2021-01-03赵振宇

青年记者 2021年1期
关键词:知情权条例公民

赵振宇

敢于直言讲真话,有利于应对新挑战

2020年发生的新冠肺炎疫情,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生的传播速度最快、感染范围最广、防控难度最大的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我们要记住并深深感谢疫情初期下面几位人士在几个关键时间点的进言——

2019年12月27日,湖北省中西医结合医院张继先教授向江汉区疾控中心报告不明原因肺炎病例,作为“第一时间报告疫情”写进了中国政府的《抗疫行动白皮书》。

2020年1月20日下午,钟南山院士对新华社记者说:没有特殊的事,不要到武汉。晚上在接受中央电视台《新闻1+1》记者采访时说:有人传人现象,14名医护人员已经感染。从这一天开始,市民才知道需要自我保护。

2020年1月22日,李兰娟院士提出:武汉必须“封城”。中央接受这个建议,23日10点“封城”。

2020年1月27日,张伯礼院士提出:人分“四类”(确诊、疑似、发烧、接触者),中西医结合治疗,立刻开始选择隔离点。

2020年2月2日,王辰院士建议建“方舱医院”,应收尽收,应治尽治。3日开始建设,增加了4000个床位。建立方舱医院是中国、世界医疗救援史上的创造。

2020年2月3日,武汉大学中南医院影像科张笑春教授发微信朋友圈,质疑用核酸检测确诊新冠肺炎的可靠性,建议用CT影像作为诊断主要依据。她的建议促进了床位供给、全市拉网式大排查,使“应收尽收,应治尽治”成为有效防控疫情的关键举措之一。

在这次抗击疫情战役中,武汉市金银潭医院院长张定宇凭借长期的知识积累和对疫情的形势判断,意识到武汉并没有表面上看起来那样平静。2020年1月13日,距离武汉封闭出城通道还有10天时间,金银潭医院已经宣布进入战时状态。发现疫情后,金银潭医院迅速改造出4个ICU。张定宇说:“这个决策比较早,我们没有措手不及。”

在这次抗疫中,不仅有医护人员尊重科学,敢于直言,积极作为,一些地方领导也有出色的表现。2020年2月6日,潜江市委书记吴祖云接受白岩松电视连线时说,在钟南山还没有到武汉时,他们“从武汉得到消息后,觉得这个事情太大了,所以先下手。哪怕冒一点点不是太合规的风险”。2020年1月17日他们就集中收治了32位确诊的肺炎发热病人,在湖北省第一时间作出“封城”、终止所有娱乐活动和出台很严格的禁足命令。正是因为他们在“不确定信息”面前不是等、靠、要,而是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审时度势,作出符合本地实际的正确决策,使潜江市在全省疫情统计中排名倒数第二(神农架林区倒数第一)。

……

敢于直言讲真话,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成了国家的主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公民有表达自己意愿的自由,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1959年4月29日,毛主席写了一篇给省、地、县、社、生产队、生产小队六级干部的《党内通信》,重点谈了“讲真话问题”。信中写道:“老实人,敢讲真话的人,归根到底,于人民事业有利,于自己也不吃亏。爱讲假话的人,一害人民,二害自己,总是吃亏。应当说,有许多假话是上面压出来的。上面‘一吹二压三许愿’,使下面很难办。因此,干劲一定要有,假话一定不可讲。”[1]

习近平在中央党校讲话时曾强调:“要努力活跃党内生活,大力倡导独立思考的风气,进一步创造鼓励讲真话、提倡讲新话的宽松环境。”[2]

今天,在我们迈入新时代享受日益丰富的物质生活的同时,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鼓励大家讲真话,就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提出保障公民的言论自由——“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三十五条)这两条说的都是公民的意愿表达,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

2016-2020年是中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也是实现中国人权事业持续稳定有序发展的重要时期。为此,2016年9月29日,新华社发布了《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在《行动计划》“二、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第四条 知情权和参与权”中指出:“多渠道多领域拓宽公民知情权的范围,扩展有序参与社会治理的途径和方式。”在“第五条 表达权和监督权”中指出:“扩展表达空间,丰富表达手段和渠道,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依法保障公民的表达自由和民主监督权利。”《行动计划》要求: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制度;提高立法公众参与度。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选任和管理方式,充分保障人民监督员的各项权利,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渠道;推进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建设,保障职工的知情权,有效参与民主管理;依法保障公民互联网言论自由。继续完善为网民发表言论的服务,重视互联网反映的社情民意;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监督作用,加强传统媒体与互联网等新兴媒体的互动,重视运用和规范网络监督。依法保障新闻机构和从业人员的知情权、采访权、发表权、批评权、监督权等。

增强公开意识,强化政府责任

在2020年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习近平强调要完善疫情信息发布,依法做到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列宁曾经说过:“一个国家的力量在于群众的觉悟,只有当群众知道一切,能判断一切,并自觉地从事一切的时候,国家才有力量。”[3]可见公民的知情权对于一个国家,特别是突发事件发生时,是多么重要。

保障受众的知情权,首先要保证信息公开。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是:(1)政府信息公开是常规,不公开是例外;(2)公民有权获知政府如何运作、如何行使权利;(3)关于保障官方秘密的法律,应限于合理和必须的范围之内,而政府内部的纪律和处分制度也应该与之配合;(4)公民应有权获知存于政府中的有关他们的私人资料;(5)在确认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为保护国家、商业等方面的正当权益,可以制定限制信息发布的规范,但是应有明确、统一和公平合理的准则;(6)当公众与政府对有关信息公开发生争议时,应有一个客观独立的仲裁机构,审核政府的决定和索取信息者的依据,做出有权威性的和约束力的判断。[4]不论是哪一种形式的信息公开,向政府索取信息的权利主体都是全体公民,有的还包括在本国国土上活动的外国人,并非只是特定人(如新闻记者)的特权。

对于公民来说,知情权是公民从事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基本前提。人民要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就必须先了解这些事务的相关信息,没有了解就没有正确管理的可能;人民要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也必须对他们的行为过程有所了解,以此为前提,才能运用好手中的权利,真正实现监督。所以,知情权是人民实现自我管理、政治参与的前提,是大众监督政府、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保障。知情权是表达权的前提条件,表达权是知情权的延伸和归宿。

2008年5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公开条例》)正式施行。《公开条例》甫一实施,就遇上了发生在四川汶川的特大地震和尔后举办的北京奥运会。在灾难性的突发事件面前,在世界人民关注的体育盛事面前,中国政府和中国新闻界以自己成功的科学决策和有效传播令世界称赞,中国以其新鲜动人的姿态展现在世人面前。但是,现实情况也存在些许不足:一是公开信息的质与量不够;二是公开的信息民众看不懂;三是公开的渠道不畅通,许多县级政府网站甚至市及省网站或处于停滞状态,或更新速度滞后。笔者总结《公开条例》实施以来存在以下三方面问题:“责”如何定,问“谁”的责,“谁”来问责。关于责任人问题,《公开条例》第四章监督和保障条款第三十五条有其明确规定,行政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了这些监督和保障措施才能让《公开条例》真正落到实处。但《公开条例》实施多年来,未发现一起因政府信息公开不力而受到行政处罚的例子,更没有有关负责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直到2017年2月16日《人民日报》在一版“今日谈”小评论中才提到一例“海南省某局局长因为本局网站长期不更新被处以行政记过及党内警告处分”的消息,引发广泛关注。“据悉,这是我国首例因未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而被问责。”评论指出,我国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施行以来,对于打造阳光政府、推进法治进程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被媒体曝光的“僵尸网站”“睡眠网站”依然不在少数,很多地方尽管出台了相关问责办法,却鲜有实施。

从2019年5月15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开始施行。这是我国自2008年公布信息公开条例11年后新修订的条例,它针对现行条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在听取各方意见后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修改而成。新条例的一个首要亮点即明确信息公开主体,强化责任、落实监督。新条例第二章第十条至第十八条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工作机制、信息公开的内容和要求、审查程序和责任等条文。这些新增的内容不仅会增强信息公开主体人的责任意识,也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好地监督和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主体责任人的办事能力和效率。本次新条例“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充分体现了宪法强调的公民权利。奖励和惩罚是调节社会的一个神奇杠杆,能有效地促成系统成员内部心理和思想的变化,促其产生组织者所期望的行为反应,正确、高效、持续地达到组织预定目标。新条例明确了信息公开的主体和公民的监督权利,为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民的监督处罚提供了具有法律效应的奖惩依据,定会更加有效地保障和方便公民获取信息的知情权。

此次新条例的修订将会产生两个积极效应:一是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哪些该公开,哪些不能公开,哪些需要限制,有了完备的科学程序条文,办起事来有据可依;二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要求政府信息公开时,有了明确的允许、提倡和限制的内容要求,可以更好地提高申请人参与申请信息公开的整体素质,提高办事效率。

增强参与意识,扩大民众对话空间

参与权是公民权利的最终实现。对此,我国的《宪法》和我们党的文件都有过明确的规定。我国《宪法》在第27条、第41条中,确立和规定了公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具有知情权和表达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活动具有监督权和批评权。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没有公民参与传播的时间和空间,或者说这种时间和空间很有限或环境不好,就不可能真正实现民众参与权。在传播全球化时代,网络的发展改善了民主参与的技术手段,使公民的参与权更直接更便捷地实现了。传播学者麦克卢汉面对20世纪60年代大规模发展的电视就曾预言,“随着信息运动的增加,政治变化的趋向是逐渐偏离选民代表政治,走向全民立即卷入中央决策行为的政治”[5]。

网络作为新的政治参与手段较之传统媒体无疑更具威力,网络使信息传播不受时空限制乃至政治控制的特点以及网络交往的高度随意性和隐匿性,使人们在感知与介入世界方面获得了前所未有的痛快淋漓的感觉,从而提高了他们参与政治及国家各项事务的兴趣。当网络被广泛应用于政治,必然会推动公民与政府官员的直接对话,政府官员可以及时看到对公众意见的调查,网络则成为人们进行政治对话、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一条主要且有效的途径,切实提高民意在政府运作中的分量。当今时代,传统媒体应采取更广泛的形式吸引受众参与内容的制作。公民参与的内容大体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国家和地方立法层面的公众参与,如立法听证和利益表达;二是地方和行政单位等方面的公共决策参与;三是涉及公众生活环境和社区的公共治理层面的公众参与,包括法律政策实施,基层公共事务的决策管理等。公民参与是一项更为广泛和深入的人权体现,它必定会随着我国民主政治的进步而提出更新更高的要求。

公民参与是受国家宪法保护的一种公民权利,同时它也应该是一种有计划的参与行动,不仅表现为“想到就说”,更应表现为“想好了再说”。公民在表达中,不断提高自己的公民素养和效果;同时,这种参与不能只是单向的,而应该是公民参与和政府积极回应的双向交流。公民参与不仅表现在过程中,更应表现在决策的结果上。这样才能防止和化解公民与政府、公民与社会之间的冲突,同时又表现在看得见的成效上,让公民感知到参与的责任和力量。

一个开放的社会,一个民主的国家,其公民只有能够广泛地获取他想知道的一切信息,参与管理国家的一切事务(依照一定的法律和程序),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与此同时,只有从大局和稳定的前提出发,思考和处理一切事务,才可能取得最佳效果和长远持续的发展。人民群众敢于讲真话,以此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彰显了中国式民主广泛、真实、管用的特点和优势,能保证党和国家事业始终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谋幸福,从而有效汇聚起蕴藏在人民群众中的智慧和力量,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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