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的风险分析与监管应对策略*——以M集团为例
2021-01-02武汉工程大学彭雨婷
武汉工程大学 彭雨婷
近年来,M集团的迅速崛起和壮大,成为估值超过2000亿美元、营收过千亿、利润数百亿的全球最大最受瞩目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集团,除了M集团自身强大的创新动力,很大程度上也来自我国对金融科技监管的宽松。M集团在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等方面并未沿用传统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却能够在联合放贷等业务中经营传统金融机构的业务,并且将资产风险转移给银行等放贷金融机构。
从投入市场到成长为市场的巨无霸,仅仅十年左右时间,上市前夕总计募资规模超过345亿美元(约2400亿元人民币),即将成为全球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IPO却被监管喊停。其艰难曲折的上市历程引发各界对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反思与讨论。
一、M集团的发展与金融创新
2004年其支付平台XX宝注册成立,起初作为支付工具解决了电商交易平台的信任问题。伴随着XX宝的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逐渐成为其他领域、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常见支付工具,并依托自身平台发展小微金融服务业务。
(一)M集团的金融创新
呼吁给予金融创新更多空间的M集团,其业务类型丰富,以XX宝平台为基础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已然扩张成为综合性的金融服务平台。提供的金融服务包含支付(XX宝)、吸收存款(网商银行)、发放贷款(花呗、借呗等)、货币市场基金(余额宝)、代销金融产品、保险业务(“相互宝”)等。M集团实质上跨界开展非金融、金融、类金融和金融基础设施等多种业务,成为全世界混业程度最高的机构。
监管制度的宽松为金融创新提供了“试验的窗口”,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的成熟和普惠金融的发展。针对“试验”过程中暴露的问题,我国可以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及时的调整和完善。
(二)金融创新推动普惠金融的发展
M集团利用互联网流量红利,发展普惠金融成果卓越:XX宝在吃穿住行用等各方面大大提高了交易和支付的效率;网商银行等致力于服务未被传统金融覆盖的80%客户,创造了小微信贷的新模式,也改变了我们在各个消费领域的习惯,为一些新兴产业的产生和发展作出了贡献,促进金融生态的多样化。但与此同时,也并非全无值得反思、警醒之处。比如,一味地提倡借贷和其他金融产品的便利性,降低金融服务的门槛,忽视了各类人群的实际金融消费能力等问题,尤其是鼓吹消费主义、鼓励借贷等,不仅受到舆论谴责,也会产生负面的社会效应。
二、M集团潜在的金融风险与监管挑战
通过“流量平台+支付巨头+各类金融产品嵌套”,M集团通过支付账户入口叠加了花呗、借呗、余额宝、相互宝等诸多金融业务,搭建起庞大的资金内循环模式。巧妙利用资产证券化获得杠杆收益、联合放贷规避监管,这类业务带来跨市场、跨机构风险,且资金流向不明,监管当局很难摸清底层资产的真实风险。这也是M集团被纳入金融控股公司监管的主要原因。
(一)M集团具有高杠杆经营的特点
为了获得更大的收益,一部分市场主体利用金融杠杆的放大效应,投入极少的本金撬动更多的资金一同投入经营和投资。但这种投资方式在市场中始终面临投资失败的风险,造成更大的投资损失。尤其是部分市场主体缺乏风险控制的机制或能力,盲目加杠杆会成为引发金融危机的导火索。
M集团依靠某互联网头部公司的广阔平台以及流量红利,为广大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提供巨额贷款,仅贡献了小部分的自有资金,其他资金渠道为贷款融资、发行ABS与联合贷款等。例如在其微贷平台促成的消费信贷中利用自身的数据信息优势,与金融机构联合放贷,由合作的金融机构进行实际放款或已实现资产证券化的比例合计约为98%。这其中银行提供了大部分的信贷资金且无法控制资金的风险,M集团成功规避了金融监管,同时取得了提供金融服务带来的巨大收益,更加助长了金融创新脱离实体产业的风气。
(二)金融科技隐含的金融风险
2020年启动上市前夕,M金服正式更名为M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尽管M集团努力披上“科技”的外衣谋求科创板的上市,但从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内容来看,M集团提供金融服务的实质依旧无法掩盖。随着体量的不断扩大,监管只会越来越重视这一类金融科技公司。由于金融市场成熟度较低,而中国相关金融信息系统管理尚不完善、民众对于金融数据安全的警觉性不足等,金融科技普及的中国可能面临更大范围的金融科技风险。
首先是技术方面的风险,这是金融科技对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依赖带来的风险。通过网络进行的金融交易,需要防范黑客攻击,同时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免泄露造成损失甚至形成贩卖数据的产业链。其次在这样的环境下金融风险的传染性更高。降低金融交易的门槛的确扩大了金融消费的群体,同时使得金融市场的环境更加复杂。加上互联网的扩散效应,容易导致金融风险的快速传播。
(三)金融科技挑战传统监管
一是我国竞争法领域法律法规的修订速度难以适应金融创新纷繁复杂的变化。近期互联网寡头垄断引起社会广泛讨论,尤其令公众担忧的是金融科技公司。以M集团为代表的头部金融科技公司垄断地位显著,其利用自身产品优势和渠道优势规避监管、关联交易,给反垄断带来不小压力。且由于我国《反垄断法》中关于市场份额等概念模糊,因此缺乏完善的金融科技监管体系,监管机关以及审判机关对于法条的适用需要进一步明晰。
其次,越来越复杂的混业经营的模式,对我国“一委一行两会一局”监管架构统筹协调能力的要求也越高。M集团体量巨大,其金融产品涉及多个金融领域,监管机构若不能及时协调与配合,监管重复或监管真空并存,会导致监管资源的浪费以及监管失灵,不仅损害了监管部门专业权威的社会形象,也不利于稳定金融秩序,导致风险累积。
此外,监管科技的发展落后于金融创新的实践是不可忽视的问题,当前仍需要提升监管科技的水平。“被动的、响应式的监管”这一监管模式会给金融创新提供一定的套利空间,甚至会导致监管科技与金融科技发展水平之间的差距扩大。新兴业态的产生以及技术的不断创新,致使监管法规滞后性弊端凸显,防范金融风险的难度加大。
三、提升监管水平以促进金融创新
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统筹与协同,强化监管顶层设计和整体布局,加快完善符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科技监管框架,开展监管科技的研发、试验并合理运用,保持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的适度平衡,推动金融科技持续进步和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
(一)提高监管制度的统一性和穿透性
在当前既鼓励金融创新又呼吁加强金融监管的趋势下,金融科技与传统金融应当受到同等重视与统一监管。部分金融科技公司业务种类丰富,金融监管工作的格局也应随之改变。金融科技监管需要防范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模式的制度性错配,因此需要统一监管标准。在“一委一行两会一局”监管架构下,统一的监管主体加上统筹协调的监管机制,配合国家的其他政策,将金融科技同等纳入监管框架。
在不同金融业务领域,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穿透式监管。利用大数据、区块链等手段对金融业务进行全程风险控制和监管,精准识别业务类型和适用的监管规则,完善同类型金融业务属性的认定标准,统一业务规则和监管政策,提高监管的覆盖面和效率,防止监管套利,营造更加公平的金融市场环境。
(二)提升金融科技监管技术水平
我国在金融创新快速发展的阶段一直在探索金融监管科技的创新,打造包容审慎的监管机制以鼓励可持续的金融创新活动,“刚性底线”和“柔性边界”协同作用,有序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监管试点。既有商业银行、清算机构等持牌金融机构牵头申请,也有电信运营商、金融科技公司等科技企业直接申报。既有监规则的创新,又有科技手段的辅助。既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又调整适合我国国情。
国外监管科技的运用、网络安全制度建设的经验也值得借鉴。例如欧盟部分国家创新实验室开发的自动化平台,跟据数据的类型和预先制定的转换规则对相关数据进行筛选、整合,并分类转化为贷款立方体、存款立方体、证券立方体等其他智能立方体(SmartCubes)。运用监管科技进行数据收集与分析,进行实时电子化对比评测,改进风险预警系统。在金融数字化的转型进程中,我国的云计算等技术发展还应继续努力走在世界前列,才足以支撑庞大的金融数据分析与监管,为金融创新提供基础保障。
四、结语
在完善的监管体系下,限制资本的无序扩张,遏制恶意竞争,加强网络安全审查,鼓励企业健康发展,一些真正踏实的企业才能得到更好地保护,金融创新才能可持续发展,普惠金融的美好愿景才会真正实现。营造公平的高效的金融监管环境,需要统一监管制度,实施穿透化监管机制;监管科技的发展更需要紧紧跟随金融创新的步伐,甚至提前为金融创新提供技术框架并辅助监管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