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技术对法律适用的形式性变革
2021-01-02广东财经大学李达民
广东财经大学 李达民
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被誉为第四次科技革命,这股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在各领域、各行业有着巨大的影响,在司法领域也不例外。各地智慧法院如雨后春笋般在各地涌现意味着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已得到快速发展,并迅速服务于社会司法实践。智慧法院指的是科技与司法的融合,法官裁判过程中的法律适用极大可能会受到智慧法院建设的影响,进一步在我国落实依法治国方略、提高司法公信力等方面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一、问题探讨应有标准之提出
与“形式性变革”相对应的是“实质性”变革,意味着我们此前探讨过的人工智能通过大数据分析来总结类案审判规律、得出预测判决,以至于影响法官裁判,甚至取代法官裁判的现象就不应当列入我们今天要讨论的范围。
所以我们能够得出结论,讨论智能技术的应用对于法律适用的形式性变革应当聚焦于服务法官更高效、公正地适用法律的审判管理体制的改革,并且不触及传统法律适用的内核,这也应当是本次论题开展的标准。
目前,形式性变革大多体现为智慧法院的某些机制建设以及诉讼过程中证据的区块链技术应用上,本文将从这两条主线出发探讨智能技术的应用为法律适用带来的形式性变革。
二、智慧法院的审判管理制度建设
目前,学界倾向于以电子诉讼的内涵来界定智慧法院,即线上及远程作证和取证、线上立案、线上起诉、线上庭审、线上调解、裁判文书的网络邮件送达、线上质证等环节。笔者更加关注的问题是,智能技术的应用如何辅助法律适用更加公正、透明、高效以及人性化。
(一)智慧法院建设的价值
智慧法院的构建将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减少无意义的“体力劳动”,将法官的工作中心转移到对于争议焦点的认定上。当前,法官需要在简单的手工劳动上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例如,将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证据材料进行手工整理和归纳,然而在智能技术的应用后,上述简单的体力劳动将由自动化的人工智能设备所完成。智慧法院的建设打破了传统法院科层制、层级管理的审判管理模式,使审判管理模式更加服务于追求公平正义的诉讼价值的目标[1]。一改传统审判机关科层制的审判管理模式,以协同诉讼替代传统的集中、分层的管理模式和结构。法官、书记员和法官助理与当事人、律师等诉讼角色在电子诉讼平台开展充分的诉讼合作。例如,经办法官、书记员与法官助理能够共享与案件有关的信息,实时查看当事人双方提交的证据以及诉状,合议庭成员可以打破时空的阻隔,通过电子法院系统召开线上合议庭会议,审判效率将会大大提高。另外,法院与当事人之间也因为电子诉讼平台的使用,打破了时空的界限、物理的阻隔,增强诉讼的协同性。上述举措将极大地提高法官处理重复性、程序性工作的效率,将更多精力和时间放在案件的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的核心问题上,减少法官因避免案件超期而仓促裁判,以期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降低翻案率,实现实体正义价值。
(二)智慧法院建设对于审判管理秩序的冲击
凡事都有两面性,智慧法院会不会造成审判管理各自为政、混乱的问题?上述问题在智慧法院建设之初,最高院早已纳入未雨绸缪之中。起初,智慧法院的建设只是在经济、科技较为发达的地区开展。根据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智慧法院的建设已然从发达地区法院的试点推进到全国各地法院的积极落实上来。电子诉讼的基础设施——电子法院平台的支撑也由分散在各地区法院的服务器统一为最高院斥巨资打造的“云端”上。智能技术的应用将增强我国电子诉讼的灵活性、公开性与可拓展性,从而极大地提高了审判效率、社会治理能力以及审判管理工作的统一性。
三、区块链技术的证据法律应用
将数据信息存储于众多网络计算机之上的区块链技术,成功地避免了数据丢失问题。区块链技术以数据加密的方式实现了信息的互联互通。然而,区块链是什么呢?区块链是一种以不可篡改性、不可复制性、去中心化、非对称加密、时间戳以及去信任为主要特征的新兴电子信息运载技术[2]。2019年2月2日,某互联网公司在杭州互联网法院司法区块链平台上保全了该网站上发布的被诉侵权文章,并为杭州互联网法院所认可,从而在法律实践层面描绘了区块链技术的独特法律价值。
区块链具备上文提及的客观特性,其运用到司法实务的最大价值在于创造了有别于需要举证、质证来确定的传统证据三性的认定模式,而是进化为“证据自证”的模式[3]。区块链因其具有的客观性,不需要通过其他证据的组合或者补强来论证其客观性,区块链的真实性检验能够通过其自身完成,即“自证之证”。若区块链在未来广泛投入到证据认定中,那么将颠覆传统审判中通过当事人当庭举证、质证、法官庭后核实的证据认定方式[4]。
区块链在实务案件应用中所蕴含的价值有:首先,区块链技术的证据应用将大大减轻当前诉讼中的证据难题,即法官取证难、当事人举证难、案件事实认定难等影响案件实体公正审理的问题。通过以上案件,我们能够观察到与实体民事诉讼举证、质证以及认定有天壤之别的证据认定方式。即使是在案件偏向性十分明确的案件中,法官即使已经形成内心确认,但在案件中仍然要以“证据不足,不具有事实根据”为由裁决在取证、存证以及举证存在困难的弱势一方败诉,造成实体正义价值以及司法公信力遭受重大破坏。若区块链存证技术广泛应用开来,取证不再需要“斗智斗勇”,存证不再需要强制力,对于受到侵害的一方当事人而言,毋庸置疑是巨大的利好。对于法官而言,不再碍于证据不充分的问题而“违背”自由心证做出裁判,裁判结果除了满足合法性要件之外,正当性基础也将会更加坚实。
其次,区块链计划的证据应用同样也能提高法官的工作效率,使法官将更大的精力放在争议焦点的回应、法律适用等核心问题上。在传统民事诉讼中,证据的三性是至关重要的,法官通常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核对和甄别,特别是在遇到案情复杂、证据繁多的案件时,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甚至可以应当事人的申请运用国家强制力行使举证权,在一定程度上是违背法院居中裁判的性质和诉讼主体地位。若所涉证据的取证、存证以质证都得到了区块链的保障和背书,那么形成的证据链条所呈现出来即是案件事实,在减少法官的“体力劳动”以外,法官认定事实难的压力将会被缓解,法官在解决案件核心问题上将获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更加服从于自己的自由心证。
最后,我们应当对区块链技术采取什么态度?区块链技术在案件裁判中的运用目前主要体现为涉案证据的取证、存证、示证、质证等,传统民事诉讼中证据的采集、举证、质证等模式被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极大地革新了。但在面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所存在的问题时(比如证据的真伪问题),我们应当恪守激浊扬清的原则,积极发展先进技术配套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例如,各地互联网法院所建立起的区块链存证平台,用以解决互联网纠纷中的保全难的问题。区块链技术平台建设也应当由法院牵头,与各方进行合作,例如,向科技公司、大数据挖掘与整理公司寻求技术支持,但对于证据的保存这一原则性问题,法院应当掌握主动权。
四、结语
无论是最高院的积极态度,还是当前相关技术的蓬勃发展,都预示着智能技术的司法应用在未来的广阔前景。但有一个原则,在强人工智能到来且正当性基础足够坚实之前,是需要坚持并且捍卫的,即法律适用的主体地位不能动摇,智慧法院、区块链等技术的运用终究只能作为法官适用法律、做出裁判的辅助性工具。
通过本文总结的现学界主要观点和现象,并对其形成根源进行进一步探讨可知,现在并非随着发展技术被动地嵌入司法体系中,而是传统司法面临系统性的挑战,我们应化被动为主动,以为我所用、积极尝试的态度对待新技术,将新技术与司法规律相适应,并在此过程中积极探索现代技术对司法的影响,以寻求改善的方式和深层次的司法原则与技术的融合,得到在司法中应用技术的更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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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是计算机科学的一个分支,它企图了解智能的实质,并生产出一种新的能以人类智能相似的方式做出反应的智能机器,该领域的研究包括机器人、语言识别、图像识别、自然语言处理和专家系统等。人工智能从诞生以来,理论和技术日益成熟,应用领域也不断扩大,可以设想,未来人工智能带来的科技产品,将会是人类智慧的“容器”。人工智能可以对人的意识、思维的信息过程的模拟。人工智能不是人的智能,但能像人那样思考、也可能超过人的智能。
人工智能是一门极富挑战性的科学,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必须懂得计算机知识,心理学和哲学。人工智能是包括十分广泛的科学,它由不同的领域组成,如机器学习,计算机视觉等等,总的说来,人工智能研究的一个主要目标是使机器能够胜任一些通常需要人类智能才能完成的复杂工作。但不同的时代、不同的人对这种“复杂工作”的理解是不同的。2017年12月,人工智能入选“2017年度中国媒体十大流行语”。
人工智能的定义可以分为两部分,即“人工”和“智能”。“人工”比较好理解,争议性也不大。有时我们会要考虑什么是人力所能及制造的,或者人自身的智能程度有没有高到可以创造人工智能的地步,等等。但总的来说,“人工系统”就是通常意义下的人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