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研究
2021-01-02莱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张瑞豪
莱山区法律援助中心 张瑞豪
法律援助是一项特殊的法律服务,是专门针对法律实践活动中弱势群体设立的一项援助制度,指的是为经济困难(无力聘请私人律师)或因其他因素(未成年、精神病、盲聋哑等残疾人)导致其无法通过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权益的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保障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在依法治国中有着重要作用,其是弱势群体获得法律帮助的有效途径,是弱势群体的法益保障。同时,法律援助制度也是法律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法律的严谨性注定了其在公义上的严格性,法律援助能够使缺少法律知识、不具备法律技能的人得到本应当得到的援助与救济,从而促进法律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实现,最终为社会稳定、国家长治久安作出贡献。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历程
法律援助制度起源于15世纪的英国,距今已有五百多年的发展历程,先后经历了15、16世纪的萌芽发展阶段、18、19世纪的慈善事业阶段、20世纪早期的个人权利阶段,直至今日,法律援助制度已成为大部分国家的福利国家政策内容。法律援助制度于20世纪70年代进入我国,19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确认了当事人的辩护权利,但未对法律援助制度作出相应规定,直至20世纪90年代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才将法律援助制度确认下来,这也是我国早期法律援助制度的渊源——律师、律师事务所的责任与义务。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单行法的出台,法律援助制度的援助对象、援助形式、援助内容逐渐确定下来,最终形成了200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中规定的法律援助制度,成为当前法律实务中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必要内容。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重必要性分析
根据我国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内容来看,我国法律以公平、正义、公证为主要属性,法律既是社会运行和国家治理的规则,也是公民权益的保障,是规则也是工具。法律的有效实施是一个国家现代化、法制化、制度化的基本标识,全民知法、守法、懂法、用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目标,因此,保障公民权益均在法律保护之下是我国法律实践的重要内容。
为了确保群众权益能够得到保护,为了保障公民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救济,法律要尽可能全面与完善,这使得法律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专门性。具体来说,就是“知法易、用法难”,因此需要有专门的人从事法律相关的职业,以确保法律功能性的实现。但是,法律的专业性又使得很多群众难以掌握这一工具,当其权益受到侵害时、需要拿起法律武器自卫时,就需要借助外部力量来运用法律武器,因此法律援助制度应运而生。
随着法理研究的不断深入,我们逐渐发现法律援助不仅仅是帮助需要运用法律武器的公民,更需要帮助那些本应当得到法律援助的人,如未成年人、残障人士、精神疾病患者等。在一个法律纠纷中,如果一方运用法律武器,而另一方没有运用法律武器,那么双方当事人在概念上就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本身就与公平正义相矛盾。同时,法律虽然无情,但法律并不独裁,法律存在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和谐,即使毫无争议的问题也应当在法律范围内找到一个令大部分人均信服的结果,法律援助能够保证纠纷的处理结果经过讨论与审查,而这是法律实体正义的必然要求。
三、法律援助的重要性
(一)有利于程序正义
程序正义是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保障,只有做到程序正义,我们才能实现实体正义。法律援助能够使法律弱势群体在法律纠纷中和另一方当事人处于平等的地位,而平等地位是程序正义的基本标识。
(二)有利于实体正义
实体正义是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实现的实质性的公平正义,也是法律的价值所在。法律的专业性意味着并非所有人均有能力运用法律武器,当这些无能力者陷入纠纷中需要拿起法律武器自卫时,法律援助能够帮助那些不具备聘请律师或自主辩护的人实现救济,从而实现“不冤枉一个好人,不放过任何坏人”的公平正义。
(三)有利于法律资源的合理运用
从法律实践来看,法律是一种稀缺性资源,群众的需求量远超过法律资源的供给量,因此,提高法律资源的使用效率对我国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有着重要意义。法律援助能够提高法律资源的使用效率,加速纠纷的解决,减少法律资源浪费的同时促进法律资源在全社会的循环与利用。
(四)有利于社会和谐
“不平等”是社会不安定因素的根源,这种不平等不仅仅包含经济上的不平等,还包含政治上、文化上、法律上的不平等,任何不平等均可发展成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甚至成为社会动荡、国家暴乱的诱因。法律援助一定程度上能够消除社会上的“不平等”特征,实现弱势群体的法益保障,从而促进社会和谐。
四、当前法律援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一)资金问题
法律援助具有公益性特征,但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不仅仅是公职人员,私人律师在法律援助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缺少资金支持的情况下很难保证法律援助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积极性,这会影响法律援助的质量。
(二)制度问题
从当前的法律实践来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仍不完善,如法律援助的申请渠道较为单一、法律援助的对象较为狭窄、法律援助的内容较为有限、法律援助的规范不健全。法律援助制度上的局限导致性我国法律援助运行效率偏低,很多本应当被援助的对象无法得到援助,很多本应当能救济的权益无法得到救济,从而对依法治国目标的实现产生不利影响。
(三)立法问题
就目前来看,我国缺少法律援助制度的专门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尚未正式施行),导致法律援助活动缺少规范性,比如,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义务并明确、法律援助相关责任的归咎无依据,这使得法律援助过程中遇到的诸多问题无法解决,严重影响了法律援助的实现,同时也无法保障法律援助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建议
(一)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
法律具有极强的专业性,意味着并非所有人均能够从事法律援助相关工作,而能够从事法律援助工作的人员必定是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因此,为了提高法律援助的效率和质量,我们应当加强法律援助人员队伍建设,以法学高等教育为基础,加强法律教育与人才培育工作,扩大我国法律人才基础。同时要完善法律人才考核与吸纳工作,法律的专业性体现了人才的稀缺性,要善于通过考试选拔等方式从民间选拔和吸收法律人才,扩充法律援助队伍。此外,在法律实践中要密切与公检法等机构和法律相关事业单位、民间法律相关社会组织、民间律师事务所的联系,建立多元合作关系,从庞大的民间组织、事业单位和私人律师事务所获取法律援助资源,提高法律援助的承载能力。
通过加速人才培养、完善人才选拔、加强民间合作的形式来完善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提高法律援助资源的保有量。
(二)不断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是法律援助能够有效实现的外部保障,也是法律援助人员法益的重要保障。
随着群众法律意识的觉醒,在未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法律资源的稀缺性会越来越显著,因此,为了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为了更好地保障弱势群体的法益,我们必须加快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建设,使更多的弱势群体能够享受到法律援助,从而有效促进法律援助的效率,提高法律资源使用的合理性。为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速立法。通过立法明确法律援助规范,明确法律援助的申请制度、实施制度、保障制度,提高法律援助的规范性。(2)加强监督。以监督为手段,促进法律援助的制度化、规范化、合理化发展,从而提高法律援助在依法治国中的功能发挥。(3)合理解决经费问题。法律援助具有公益性,为了确保法律援助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需要妥善解决经费相关问题,以促进法律援助效率的提升。
(三)加强普法宣传工作
法律援助的根本原因是群众需要具备专业法律知识和技能的人予以帮助,因此,法律援助的根源在于群众缺少法律认知,因此应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提高群众法律认知、法律意识和法律技能是缓解弱势群体需求无限性和法律援助资源有限性矛盾的有效途径。
此外,如果人人都是律师,那么法律援助制度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全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是我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加强普法宣传工作是解决法律援助制度相关问题的根本途径。
相关链接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或者非政府设立的合法律所组织法律援助的律师,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尤其是农村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