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网络舆论和司法活动的关系
2021-01-02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韩克兵
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 韩克兵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民众和媒体更多的关注网络平台上的热点案件并发表对案件的看法,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影响日益凸显。一方面,网络舆论能有效抑制司法腐败,促进我国司法的公平与公正。另一方面,民众和媒体发表不理性的过激言论可能会妨碍司法审判活动。因此,如何科学合理地利用网络舆论对于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发展至关重要。
一、网络舆论在司法领域存在的必要性
虽然我国强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但该独立并不排斥一切监督。网络舆论作为司法监督的一种形式,也能促进司法的公平与公正。因而,网络舆论在司法领域的存在十分必要。
首先,网络舆论有利于司法的公平与公正。正如2017年民众和各大媒体广泛讨论的某欢案。某欢不忍母亲受辱,用水果刀造成一死、两重伤和一轻伤。一审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二审法院认定防卫过当,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由于中国传统孝文化的观念,加上人们总是同情弱者,网络平台上民众和媒体大多支持某欢。因此,二审法院认定防卫过当,刑期也从无期徒刑减为五年。从法律上分析,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是保护合法权益,包括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人格尊严等合法权益。二审法院的判决在合法的基础上也符合了社会舆论的引导方向。另外,网络舆论作为民众发表言论的形式之一,是民众行使言论自由权的体现。从言论自由与司法独立的哲学思想和历史背景角度分析,两者均不是终极价值,都不具有绝对的意义,它们共同构成民主与法治社会的支柱[1]。民众通过网络发表对某一案件的看法,是广大人民关心社会热点、参与司法监督、推进法治建设的体现,能够对司法公正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其次,网络舆论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由于人类自身控制能力的有限性和外界因素的影响,司法腐败问题难以克服,这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降低公众对国家司法的信心,严重影响法律的尊严与权威,破坏政府以及国家的形象。腐败最害怕的就是媒体以及网络,看似不起眼的腐败现象在网络平台上快速广泛地传播,会受到民众的密切关注,引发全社会展开广泛的讨论[2]。同时,相关部门也会对该事件予以高度重视,及时对涉事人员进行调查,依法对违法犯罪者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因此,网络舆论加大了腐败成本,能够有效抑制司法腐败现象。
再者,网络舆论有利于司法改革。民主科学立法要求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听取人民的建议,所立之法能够真正的反映民意、为民所用,从而使“书中之法”变为“现实之法”。
网络平台便于立法机关搜集民意,例如,立法机关的相关网站中开设意见专栏便于民众及媒体提出意见。因而,民众和媒体对我国当前司法体系进行剖析,分析我国司法存在的深刻问题,为司法改革提出可行性建议,有利于司法改革的推进和法治国家的建设。
二、网络舆论对于司法活动的消极影响
从辩证法的角度来看,网络舆论能推动司法活动,但也可能带来负面影响,主要影响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媒体作为网络舆论主体,其自我约束性不足。一方面,媒体由于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在报道法院还未判决的刑事案件时使用“罪案”“罪行”等字眼,媒体“先入为主”给被报道主体定罪。受此影响,看到不实报道的民众大多会认为他人有罪,进而可能发表偏离法律规定的过激言论。另一方面,媒体容易受利益驱使,使得法制报道走向娱乐化。为博取眼球、赚取商业利益,一旦有轰动案件,个别媒体炒作案件,极力抨击涉案人员,表明媒体“公正”的立场[3]。然而,这类媒体已不具备新闻行业要求的客观公正,其报道会对司法审判造成消极影响。
其次,受众情绪化。作为媒体报道接受者的民众法律意识淡薄,主观情感代替理性监督。对于轰动案件,大部分民众会更偏感性地思考问题。道德判断代替法律分析,惩罚的愿望压倒正当程序的要求[4]。比如前些年网络上人贩子一律判死的呼声高涨,就是人们朴素正义观念的体现,这个问题在司法层面显然有违法治精神。刑法是最后法和保障法,决定了其不应该是治理某一违法行为的主要手段。法治国家应当依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来公正处理案件,民众对案件未审先断的评论会对司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再者,司法不能完全独立。法官虽然受过专业的训练,但法官最终还是社会中的人。人类受一定主观情感的影响,在作出判断时不可避免会受到外界影响。民众和媒体对案件发表评论所形成的网络舆论可能会影响法官的专业判断,干扰案件的审理。另外,司法机关在人事以及财政等方面隶属于政府管辖,司法活动很难不受政府的影响。一个巨大的舆论事件会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此时司法就处在一个极其尴尬的位置。
最后,法官与民众对案件作出判断的依据不对等。需明确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差异,法官根据证据所体现的法律事实进行法律判断,现实中案件证据的有限性导致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通常存在差距,民众会通过媒体报道去还原所谓的客观事实。法官和民众判断案件所依据的事实不同,导致两者结论不同便不难理解。
三、司法对网络舆论的限制作用
我国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过激的网络舆论极易干扰司法活动。因而,司法对网络舆论具有限制的必要性。
首先,在现实司法活动中,立法机关会对言论自由作出一定的限制,例如,规定某些内容禁止网络传播或者限制网络传播的次数。这种限制不是对民众言论自由的贬低,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言论自由。
其次,司法独立实质上排斥网络舆论自由。司法活动极具专业性,要求法官依靠现有证据以及专业法律素养,排斥干扰后作出慎重且公正的法律判断。但是,网络舆论承载的过激言论会影响法官的理性判断,干扰司法活动。因此,司法活动在一定程度上会屏蔽网络舆论,而不是完全听之任之。
最后,司法会对严重违法的网络舆论进行制裁。在网络社会中,对个人和企业进行造谣或诽谤的成本很低,但其危害性极大,甚至造成灾难性破坏。因此,对于违法的网络舆论,司法机关会进行行政或刑事处罚,以此对网络言论进行限制和规范。
四、网络舆论和司法活动的协调
司法活动强调独立,网络舆论强调言论自由,但是两者并不完全对立,合理的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具有积极作用。因而,找准两者的平衡点是两者和谐共存的关键。因此,笔者对协调二者的关系提出以下建议:
首先,网络舆论主体应当正确认识自己在司法审判中的定位。具体来讲,全社会都要深刻认识到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网络舆论主体并不是审判的主体,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扰司法审判活动,应当回归到法律监督主体的地位。
其次,司法机关应当合理利用网络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民众和媒体的法律素养。对于新闻媒体工作者,引导其树立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知识,严格遵循职业道德,从内心拥护法律权威,维护司法独立。避免对案件进行不实报道,诱导民众对案件进行偏激评论。对于媒体受众也就是广大民众,要增强其法律知识,引导其保有理性思维,不要跟风,以理智的头脑分析问题,用理性的思维评论案件。
再者,法官要融理入判以缓解司法与舆论的冲突[5]。这就要求法官审理案件不仅要忠于事实和法律,还要考虑社会情理。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用于调和人们之间的矛盾。所以法官在做出裁判时,要充分考虑法理和情理,尽量做到以理服人、说理明晰,让社会大众能够接受,真正感受到司法的公正。
最后,司法机关要加强与网络舆论主体的交流。如前文所述,两者不存在根本矛盾。因此,关于如何引导网络舆论主体更好地参与到司法活动中,发挥其监督司法的功能,需要两者加强沟通,商讨解决方案,共同制定相关规则,推进司法公平与公正。
五、结语
在提倡“互联网+”“大数据”的时代,在微信、QQ等社交平台日益发展的今天,网络舆论在社会各个领域发挥着重要影响,在司法领域也不例外。司法需要独立,但也要接受监督,良好地利用网络舆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作用是二者和谐存在的基础,也是促进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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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情是指在互联网上流行的对社会问题不同看法的网络舆论,是社会舆论的一种表现形式,是通过互联网传播的公众对现实生活中某些热点、焦点问题所持的有较强影响力、倾向性的言论和观点。
网络舆情是以网络为载体,以事件为核心,广大网民情感、态度、意见、观点的表达、传播与互动的集合。
网络舆情是指在一定的社会空间内,通过网络围绕中介性社会事件的发生、发展和变化,民众对公共问题和社会管理者产生和持有的社会政治态度、信念和价值观。它是较多民众关于社会中各种现象、问题所表达的信念、态度、意见和情绪等等表现的总和。网络舆情形成迅速,对社会影响巨大。随着因特网在全球范围内的飞速发展,网络媒体已被公认为是继报纸、广播、电视之后的“第四媒体”,网络成为反映社会舆情的主要载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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