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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内涵的整体性

2021-01-02郭佩惠刘化军

凯里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公平正义正义物质

郭佩惠,刘化军

(1.西南林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昆明 650224;2.云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云南昆明 650500)

马克思主义对公平正义理论内涵的理解既不同于西方学者,也有别于中国古代思想家。在西方,无论是自由主义还是保守主义,无论是“第三条道路”还是社群主义,他们要么过分主张个人的自由、权利与正义,要么过分强调经济(分配)领域的公平正义;要么将公平正义看作是一种抽象的理念,认为存在着永恒的、适用一切时代和地域的“普世”的公平正义,要么将公平正义视为一种纯粹的主观感受。在中国古代,思想家们一般偏重于从道德层面去阐述社会公平正义,把公平正义当作一个纯粹道德领域的问题,当作一种社会应当实现的理想。而马克思主义对公平正义理论内涵的理解是一种全面的、整体性的理解,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和方法论,马克思主义既认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体对社会关系整体的一种价值判断,又认为这种价值判断的客观依据是以生产方式为核心的物质生产条件的总和;既坚持公平正义论域的整体性,又认为公平正义是形式(程序)公平正义与内容(结果)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

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体对社会关系整体的一种价值判断

在马克思主义那里,公平正义首先表现为社会主体对社会关系整体——个人和他人之间的关系、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的认识和评价,是主体对二者之间关系是否合理的一种价值判断。人是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主体,在认识和改造世界的过程中,人们会依据一定的标准对人、社会和自然相互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做出自己的判断。在人们看来,如果人与人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社会)与自然等之间的关系是合理的、和谐的,那么这个社会就是公平正义的,反之,就不是公平正义的。当然,由于绝大多数人都是基于自身立场和自身的利益出发,因而这种判断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主观性。

作为本质上是“社会关系总和”的人是“现实的个人”,不是生活在荒岛上的鲁滨逊,不是无拘无束的“自由”人。这种人不是想象中的个人,而是生活在社会现实中的个人,即是在一定社会关系和政治关系中进行生产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1]。人们之间只有通过紧密的交往合作,单个人才能生存和发展。因此,身处社会中,在与人交往中必然会与他人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人们总会对这些关系是否符合自己的公平正义观念作出判断,从而形成自己的理解。可见,公平正义观念作为主体对社会关系的一种价值判断,首先是对个人与他人之间关系的判断。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只要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相处,关系融洽,这个社会就是公平正义的。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在物质生产过程中,不仅个人与他人之间紧密合作,不可分离;而且,人是社会的人,人生活在社会中。因而,人与社会的关系是否和谐也是人们对公平正义观念判断的一个重要方面。人既是社会关系的承担者,又是社会关系是否融洽、和谐的体验者,如果在一个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那么处于被统治被剥削被奴役被压迫地位的人们便认为社会与个人之间没有公平正义而言。也就是说,社会不能够满足他们的需要,不能够使人与人之间做到公平公正。反之,如果在这个社会中,社会能够平等的尊重每一个人,公正的对待每一个人的诉求和需要,那么这个社会就是公平正义的。另一方面,个人与社会间的关系是否融洽还体现在个人对社会的价值方面,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社会和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这更是社会公平正义内容的一个重要表现。即个人的创造活动对于社会需要的满足,如果每个人都对社会作出了应有的贡献,那么在人们看来这便是公平正义的;如果某些人只从社会中索取,而没有奉献,显然这是不公平的。当然,不同的人对社会的贡献不一样,一个人对社会的贡献越大,他的社会价值就越高;而对社会不承担任何责任,对社会不作任何贡献的人,就没有社会价值,当然也就无所谓公正而言。而且,个人对社会的价值不仅体现在物质方面,还体现在精神方面。个人在精神方面为社会作出了贡献,也是有价值的,也是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贡献的。由此可见,人与社会关系融洽与否,是人们对社会公平正义判断的又一重要内容。这里的公正体现在两个方面,既表现为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又表现为个人对社会的贡献,这二者的和谐统一才真正体现了人与社会的公平、公正。

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是否和谐是社会主体对公平正义判断的又一内容。在马克思主义看来,物质世界中的自然不是与人无关的“纯粹”的自然,而是被人类“加工”过或打上人类印记的自然;人们通过自身的实践活动赋予自然以属人性,但一切对自然的加工、改造都要遵循自然界本身的规律,在加工、改造的过程中既要使人自身的需要得到满足,又要保护好自然。自然界与人息息相关,为人类生存发展提供基本的生活生产资料。因此,人对自然的态度要友好,人对自然的作用采用的形式、内容和范围等,都需要保持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在“人化”自然的同时,也要使自然得到人类的关怀。人是社会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人生存其中的社会也不能摆脱自然的影响,而是需要从自然中获取“养分”,同自然界进行物质交换,这样才有人类社会的形成发展史。在客观物质世界中:一方面,虽然自然界是客体存在,是“天然”自然;人类社会是主体存在,能够“加工”自然,但是自然本身的规律不可能被完全消融到“人化”自然中。另一方面,自然也不是外在于人类社会,而是作为一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出现在人类社会历史中。人类的目的、需要以实践为手段,从客体存在转变为主体存在。由此可见,自然是人的自然,是社会的自然。正是在此意义上而言,人(社会)与自然的关系是社会主体判断公平正义理念的一个重要内容,人(社会)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才是人们所认为的公平正义的社会。

二、公平正义的客观基础是以生产方式为核心的物质生活条件的总和

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公平正义绝不仅仅是社会主体的一种主观价值判断,而是基于社会存在,即作出这种价值判断的客观依据在于以生产方式为核心的物质生产条件的总和。要把握公平正义的真正内涵,就不能仅仅从公平正义理念自身或体现理念自身的理论内容来理解,而必须回归到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中进行考量。

首先,社会公平正义根基于物质生产方式。物质生产方式,是指人们为获取物质生活资料而进行的生产活动方式,是生产力(物质生产方式的内容)和生产关系(物质生产方式的形式)的统一体。物质生产方式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及决定力量,对此,马克思曾精辟地指出:“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2]当然,物质生产方式不仅是人类生存生活发展的基础,而且其合理与否也是决定社会公平正义与否的决定性因素。当生产方式处在上升发展阶段时,生活于其中的人们即使感觉社会分配方式对自己不是特别有利甚或使自己吃了亏,但仍然欢迎这种生产方式,因为此时才有公平正义可言;而当生产方式处于没落衰退或即将被新的生产方式所代替时,就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正如恩格斯指出的那样,“只有当这种生产方式已经走完自身的没落阶段的颇大一段行程时,当它多半已经过时的时候,当它的存在条件大部分已经消失而它的后继者已经在敲门的时候——只有在这个时候,这种越来越不平等的分配,才被认为是非正义的”[3]。

生产力是人与自然之间实现物质变换的能力,尤其是指“人力”不断地被对象化,自然不断地被“人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外部自然力被同化于人的体力、自然力被同化为人的智力和精神力的过程。生产力不仅具有属人性,而且还具有社会历史性,因而生产力也有正义与否的问题。生产力不是游离于人类历史发展之外而“自然”存在的实体,它不是存在于人的活动之外,而是存在于人自身的活动之中,是在人类劳动中形成的、人能够直接掌控的力量,是人们以往活动的产物和人们实践能力的结果。个人的劳动能力是生产力构成的要素之一,生产力的运行离不开个人的劳动能力。但是,生产力不是个人劳动能力的简单相加,而是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形成的社会生产力,因而都是具体的历史的,不存在抽象的生产力。只有符合人类发展需要,推动历史向前发展的先进生产力才是公平正义的,反之,阻碍人类历史发展,不能满足人们需要的落后生产力则不是公平正义的。

生产关系是物质生产方式的形式,同生产力一样,生产关系也绝不是一种存在于人的活动之外的“自然”存在物,而是发源于物质生产过程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因而必然也涉及到公平正义与否的问题。从静态来看,生产关系由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生产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和产品分配关系构成。其中,生产资料归谁所有即所有制关系是判定生产关系正义与否的关键要素,因为它构成了全部生产关系的基础。只有所有制关系才能把生产力中人和物的要素结合起来,使生产力由可能的变成现实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决定生产关系的其他方面,有什么样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就有什么样的人与人的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分配关系。因而一旦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是公平合理的,整个生产关系就是公平正义的。从动态来看,生产关系的公平正义体现在整个生产过程(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其中人们在直接生产过程中所结成的关系公平正义与否决定着产品的分配、交换和消费关系的正义与否。在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四个环节中,生产这一环节居于主导地位。生产资料所有制需要通过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关系来维持,需要通过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这些环节的运转过程实现或体现出来。因而,只有生产过程是正义的,分配、交换和消费领域才可能是正义的。

其次,社会公平正义另一客观基础是自然环境。自然环境是人、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发展的客观物质基础,它为人类生存与发展提供必要的资源。人类通过实践活动同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信息交换,在客体主体化的同时,也使得人自身的力量赋予自然界,从而形成一个相互依赖、紧密联系的生物链系统。人们劳动的过程就是社会与自然进行物质变换的过程,所以,社会对物质生产劳动的依赖,同时也包含着对自然环境的依赖;社会公平正义与否,与自然环境息息相关。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那样,“正像在生产的第一天一样,形成产品的原始要素,从而也就是形成资本物质成分的要素,即人和自然,是携手并进的”[4]。当然,随着生产工具的改进,生产水平的越高,人类对自然界的支配程度也越高。然而,这种支配不是对自然界的随意支配或征服,而是越来越深入地认识自然界,越来越多地利用过去无法利用甚至根本不知道的自然资源为自己服务。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携手”,同向发展。因而在此意义上而言,所谓自然环境是公平正义的客观依据就是指人与自然环境之间的关系是否合理。

再次,作为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另一永恒的、必要条件的人口因素是公平正义的另一客观依据。人是社会的主体,是一切社会生产的发动者和一切社会关系的承担者。人类在进行社会物质生产和再生产的同时,也时时刻刻进行着人自身的生产和再生产。没有人的自我生产和再生产,就没有人类物质资料生产的世代延续,也就没有社会的存在和发展。人口的数量、质量、构成,人口的发展,人口分布和迁移,人口的自然变动和社会变动等等因素都是人们判断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依据。在人类发展的历史上,人口的数量、年龄结构和性别构成,曾经在生产中起过重要的影响作用。物质生产力越不发达,它们的作用越大。在原始社会,按血缘关系自然形成的氏族是基本的社会组织形式。那时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人力单薄,人口越多就越有利于生产。而生产过程中人们的分工是按年龄和性别形成的自然分工,在这种分工形式下,成年和未成年劳动力的比例、男女的比例、有劳动力和丧失劳动力的人的比例,对于整个氏族生产劳动的特点、结果和生活状况,有很大的影响。在当今社会,虽然生产力水平有了质的飞跃,但人口的数量、质量、性别比例、年龄状况等是否合理仍然是影响社会发展进步的重要因素。只有保持人口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质量上的最优化的社会才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三、公平正义的论域是一个有机整体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涉及到公平正义问题,因此,公平正义的理论论域理应涵盖经济正义、政治公正、文化公平、社会公正和生态正义等五个方面,而且这五个领域的公平正义密切联系,紧密联结,共同构成了一个有机统一整体。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而言尤为如此。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认识不断深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内容的丰富、完善、发展和创新过程。当然,这一过程是对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论域整体的认识、深化过程。

马克思主义认为,正像物质资料的生产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一样,经济领域的公平正义也是整个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经济领域未能实现公平正义,在其他领域主张公平正义就将变得十分困难。只有在经济领域实现了平等公正,也才有人与人之间真正的公平与平等。要实现经济领域的公平正义,应着重从以下四个方面努力:一是要确保社会的基本经济制度具有合理性,即要建立在公有制基础之上,建构于私有制基础之上的经济制度是不可能实现经济正义的。二是要确保经济所有制的实现形式也必须是合理的,即要遵循经济运行的一般规律。三是要确保经济利益的分配方式也必须是合理公正的,即要关照绝大多数劳动人民的利益。四是要确保经济发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的公正合理性。只有那种不是片面追求经济增长或是为少数人谋幸福,而是为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谋幸福的、既注重经济发展又注重环保的经济发展方式才是公平正义的。

政治是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出现的社会现象,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核心部分,是以一定的阶级关系为基本内容,围绕着国家政权而开展的各种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与政治相联系的政治法律制度、国家结构、政治组织设施等领域都涉及公平正义问题。实现政治领域的公平正义,建设人类政治文明,是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所追求的又一内容,是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论域整体不可分割的部分。实现政治正义,也是政治文明建设首要的、最为核心的内容,“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5]。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政治正义不是随随便便就能实现的,在阶级对立,存在阶级压迫的社会处于被剥削、被奴役地位的人们是不可能获得平等的政治权利的。因而也不可能有社会的公平正义。马克思恩格斯指出,他们之所以想方设法支持共产党人推翻现存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是因为在他们看来,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从来就是不文明的、不公正的,只有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用无产阶级民主取代资产阶级民主,才能在政治领域实现公平正义。

文化是人类的精神家园,没有文化领域的公平正义,就没有人们平等的精神家园。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论域整体理应包含文化领域的公平正义。对于当下的中国而言,我们必须尽力使文化领域能够做到公平正义,继承发扬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中形成的优秀精神文化传统,培育和弘扬中华民族精神,筑牢人民的精神家园。尤其是关注教育领域的公平正义,因为实现教育领域的公平正义是建构文化公平正义的基础。因此,这就要求社会能够使每个人都能够接受教育且接受的是平等的教育,能够享受到平等的教育资源。

在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和维护社会领域的公平正义,是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理想社会的重要特征之一。广义的社会公平正义就指的是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论域的整体,狭义的社会公平正义指的是社会中各主体间的利益能够协调处理、和谐共处,利益纷争不再存在或很少。也就是说,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得到了自由、平等、全面的发展,那么,这样的社会就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最后,生态领域的公平正义即生态正义是马克思主义所追求的社会公平正义的又一内容,也是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论域整体不可或缺的内容。生态正义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认识并确立的。人们除了进行物质生产实践活动、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实践活动和文化实践活动外,还从事着生态生产实践活动,即人与自然之间的物质能量变换活动。如前所述,自然环境是人类赖以生产和发展的基础,人与自然应该“携手并进”。因此,人们在从事生态生产实践的过程中,不能过分地强调对自然的征服,而是在“人化”自然的同时,要保护好自然,即人们有对生态领域公平正义的诉求。实现生态领域的公平正义对于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社会文明的进步影响深远。因此,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形成良好的生态环境,增强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实现生态正义,是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论域整体的重要内容。

前述可见,在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那里,公平正义论域蕴含了经济正义、政治公平、文化公正、社会公平和生态正义。这五个方面紧密联系,相互促进,共同构成了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论域的有机整体。

四、公平正义是形式(程序)公平正义和内容(实质)公平正义的有机统一

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不同于西方自由主义的正义理论,自由主义以个人主义作为其理论根基,他们要么片面强调程序或形式上的公平正义,要么片面追求实质或结果上的绝对平等,追求每个人得其应得。这两种立场在实际生活中都是行不通的,也不可能实现真正的社会公平。马克思主义既注重公平正义的形式,强调规则公平、过程公平,又注重公平正义的内容,关注结果公平。

程序或规则公平正义是指人们在从事社会活动时所面对的规则应该是一样的,不能因出身、所属的阶层、社会地位、拥有的社会财富等不同而有区别。而且,这些诸多社会规则在执行的过程中应具有内在一致性,即“同等情况同等对待”,而不是对不同的人采用不同的方式方法,进而制造各种各样的特权。程序或规则公平正义在本质上也是一种平等,即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在规则面前没有特权,没有例外。简而言之,程序或规则的公平正义就是公正地制定普遍有效的社会规则,并且人们在面对这些规则时都是平等的。其目的在于通过制定公正普遍有效的社会规则使人们在面对相同的境遇时获得感也是相同的。

马克思主义也主张程序或规则公平正义,但与“程序正义论”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程序正义论”是一种只注重规则是否正义,而不计其结果的理论。“程序正义论”根基于普遍规则的制定执行,而不注重对结果内容的探究。在程序正义论者看来,只要人们的行为与社会所订立的规则或契约相符时,个人的行为就是正义的。人们没有必要也没有办法去关注结果是否公平。二是“程序正义论”更多的关注市场经济领域的公平正义问题,而对其他领域的公平正义问题似乎并不那么在意。在他们看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只是充当守护公平正义的“守夜人”,即政府只要制定并维护公正的规则。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随心所欲地进出入或退出市场,只要他们在交易的过程中都是按市场规则的规定进行的,采用的手段也是公开的,不管结果如何都是公平的。因此,无论谁得或不得,都无可厚非。政府只要扮演好规则制定者和执行者的角色,维护市场的透明度和程序性。而对于是否要对结果进行干预或调节,程序正义论者则认为是不应该的。

而且,程序正义论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不应该人为的对生产和分配进行干预,他们认为对于市场行为的结果不存在所谓抽象的公平原则对之进行重新分配,而存在的只是个人的自由权利,若政府采取手段对经济结果进行干预就是侵犯了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因而是不公正的。因此程序正义论者指出,所有关于收入分配的非市场标准如应得或再分配都是悖于程序的公正性,带有随意性,只能在非市场经济社会存在。

同时,马克思主义也主张实质或结果的公平正义,但与“实质正义论”也是有着本质区别的。马克思主义实质公平正义是在保证程序公正的前提下也采取适当措施对结果进行干预,从而做到真正的公平。而“实质正义论”则片面要求分配结果的实质性的平等,如罗尔斯就认为“所有社会价值(自由、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都应该平等地分配,除非是这些价值之一或全部的不平等应当对每个人都有利”[6]62。罗尔斯在这里所强调的就是不论过程如何,但所有社会资源的分配都需做到公平。“实质正义论”者的上述立场不仅与马克思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相违背,而且也招至程序正义论者的批评。

综上可见,在马克思主义看来,公平正义的理论内涵具有内在整体性,它是社会主体对社会关系整体的一种价值判断,其客观依据是以生产方式为核心的物质生产条件的总和;其理论领域也具有内在整体性,是经济正义、政治公正、文化公平、社会正义与生态正义的构成的统一整体;同时,公平正义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过程与结果的统一、程序与实质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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