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振兴背景下“送法下乡”实践教学及其保障机制研究
——以南疆某高校为例
2021-01-02热依汗古力喀迪尔
热依汗古力·喀迪尔
(1.喀什大学 法政学院,新疆 喀什 844006,2.华中师范大学 中国农村研究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乡村振兴战略提出了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其内容涉及到经济、政治、文化、生态和社会等多方面,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举全民之力共同推进。新时代实施乡村振兴战略,要求高校实践育人活动和实践育人模式与乡村振兴战略积极对接,一边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一边助推乡村振兴战略的顺利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送法下乡”活动提供了更多的需求和更广阔的舞台。“送法下乡活动对完善乡村法治服务体系,提供法律人才支撑,加强农村法治建设意义非凡。南疆高校如喀什大学法学专业师生于2018 年开始进行“送法下乡”活动,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形成了以社会需求为导向的实践教学方法。本文拟从南疆高校的法律实践活动出发,从“送法下乡”实践教学的目标、意义以及保障机制入手,探讨法学专业实践育人模式与乡村振兴战略相对接的有效途径。
一、“送法下乡”实践教学的目标及意义
(一)“送法下乡”实践教学的内涵
实践性是法学教育的生命力所在。“法学实践教学是将法学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应用技能的一种教学手段,不仅要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还应当立足现实,服务社会,服务地方,关注民生。”[1]其主要目的是让学生参与法律操作,提高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送法下乡”实践教学,是指以乡村、社区、其他基层单位为依托,开展“送法下乡”活动,使“送法下乡”与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活动相融合,使“送法下乡”成为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之组成部分的法学教学实践的新方法。
“送法下乡”实践教学必须把握好活动的时间、空间、内容、形式等四个维度。时间维度必须注意两点,一是安排在学生能抽出时间的阶段,如周末、节假日、课余时间及寒暑假。二是开设应用性较强的课程的学期段安排;空间维度要注意:一是“乡”可以理解为乡村、社区、学校、企业等基层单位;二是“送”的范围可以定在学校周围的地域,尤其是在该高校的扶贫点举行,使之成为教育扶贫的一个组成部分。“送法下乡”的形式可以是法律宣传、专题讲座、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文艺演出等;内容首先考虑《民法》《婚姻法》《继承法》《劳动法》《网络安全法》等与农牧民、农民工生活、生产有密切关系的法律。
(二)“送法下乡”实践教学模式的目标
法学专业“送法下乡”实践教学的目标定位是培养具有法律实践能力的受教育者,具体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深化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需要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还需要在实践中锻炼,深化自己的对法律理论的理解。如果高校法学专业的教学只限于理论知识的传播会导致理论脱离实际,甚至与现实生活背离。通过开展“送法下乡”活动,结合遇到的典型案例、社会实践,给学生讲解法律规则、法律原理、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深化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增强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以致用的能力。
第二,训练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通过“送法下乡”实践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分析错综复杂的事实材料的能力、出庭发表法律意见的技能、与当事人打交道的能力、应变能力、观察能力、写作法律文书的技能。
第三,培养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作为一种不断提升实践水平的综合素质与能力,是法学实践性教学的核心内容,也是受教育者从实践性教学中获得的最大财富。[2]通过“送法下乡”实践教学,使学生接触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在应对各种现实法律问题的过程中,训练他们的依循法律逻辑、在法律框架下思考问题、合理适用法律的思维能力,迅速搭建法律知识与现实问题之间的沟通桥梁,缩小所学的理论知识与法律实践之间的差距,形成理论与实践的良好互动。
(三)“送法下乡”实践教学模式的意义
第一,弥补传统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不足。传统的模式主要是以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案例教学等校内实践教学和旁听庭审、毕业实习等校外实践教学组成的,一定程度上给学生提供了理论联系实际的机会,弱化了法律理论、法律规则与法律实践相脱离的矛盾,但在专业技术融合方面也有很多不足,缺乏真实性、对抗性和实战性。在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模拟法庭等课程、教学中使用的都是虚拟案例,且各环节都是预先设定的,难以提高学生灵活处理、应变的能力。庭审旁听、观摩案件使学生了解了庭审程序,但这只是被动、机械的“听说”,难以发挥学生的创造性和主观能动性。毕业前的实习给学生提供了在公检法系统和律所等见习的机会,但学生在实习阶段做的基本上是记录、送达、整理或装订卷宗等辅助工作,无法独立接待当事人处理法律问题。校内实践教学的考核方式一般以学期论文或试卷等书面形式对学生进行阶段性评价,校外实践教学的考核难以评定学生的真正水平,很难考查学生是否具备法律思维和灵活运用所学法学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而“送法下乡”活动拉近学生与社会的距离,为学生提供深入社会实践,接触形式多样、性质复杂的真实案件的机会。在活动中,学生从事法律咨询,会接触各种真实案件,真实案件本身、程序运作及结果无法事先设计和控制,学生从中获得实践经验,提升应变能力,培养法律思维,提高认知、分析能力,从而达到传统实践教学模式难以企及的效果。这也是学生积累法律知识、培养实践技能、提升人际交往能力的好机会。通过直接感知法律运作,学生才会真正理解法律真谛,发现自身不足,找到今后努力的方向。总之,“送法下乡”活动能够打造社会和法学专业学生实现双赢的平台。
第二,迎合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目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3],应用性是法科学的最大特点。“法学教育应当面向社会,面向实践,致力于培养适应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建设需要的应用型的高素质法律专门人才。”[4]应用性人才不仅理论功底深厚,且应有较强的实践操作能力。通过“送法下乡”,让学生接触各种家庭、邻里、劳务纠纷,使他们了解现实生活对法律的需求,通过提供法律服务、法律宣传的方式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这对促进应用型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团队合作精神是应用性人才必不可少的品质。“送法下乡”中,学生以班级或小组为单位,按照其特长分工,提供法律服务时相互配合、团结一致、精诚协作,从而增强团队合作精神。学生在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将所学知识应用于实践,实践操作能力和法律执业素质能够得到很大的提升,学习和参与意识、服务社会和社会责任意识不断增强,能够促进应用型法治人才的培养目标的实现。法学教育不仅应使学生精通法律条文,让学生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还应让学生理解法律对社会的意义、法律人的存在价值,在此基础上,使学生获得法律至上的信念。
第三,满足农村不断增长的法律需求。201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其中提出了深入开展“法律进乡村”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法治素养,引导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要求。农村法治建设有很多亟需解决的问题,“对于大多数村民来说,对法治的理解还停留在观念上,还没有上升到信仰和实践上”[5]。农民的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素质不高,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知道通过什么方式维护权利,甚至有些群众因法律意识淡薄走上犯罪道路。尽管国家不断加大普法力度,但由于形式单一,缺乏专业人员的指导,没有针对性,因而效果不理想。“送法下乡”活动以专业水准普及法律知识,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咨询,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促进各种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从而推进乡村法治建设。
二、“送法下乡”实践教学的内容
(一)定期进行普法宣传
“送法下乡”实践教学模式本身就是法学教育对社会现实需求的回应,因此,要以农村公众对法律的需求为导向,定期进行法制宣传。法制宣传的内容可以针对突出的社会问题,或根据不同的节点灵活安排。如在家庭纠纷比较多的乡村,多宣传《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在犯罪率较高的乡村,多宣传《刑法》《反分裂国家法》《反恐怖主义法》《去极端化条例》《宗教事务管理条例》等;在“12.4 宪法日”“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特殊的节点要宣传《宪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相关法律。宣传的形式可以多样化,如解读法律法规,以生动活泼的文艺形式进行宣传,利用村委会的宣传栏或户外墙壁等载体来宣传,把与农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印刷成册子免费发放等。此外,走进农村的中小学,有针对性地宣传《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等,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二)提供法律咨询
农村对法律服务有大量的需求。当农民遇到各种民事纠纷时,不知道怎么解决,要么忍气吞声,要么把个人情感凌架于法律之上,结果激化了社会矛盾,影响社会安定。该大学已形成“师带生”下沉农村提供法律咨询的有效机制,今后,可以更加系统化,内容和形式更加细化。如指派师生在村委会、农民夜校或村民赶集处设定值班点,解答村民的各种法律问题,帮助起草法律文书,解释证据规则,介绍权利救济途径。虽然各地有法律援助中心,但大部分农民不知道该中心的存在或法律援助的对象包括哪些人,师生们在提供法律咨询时可以明确告知村民,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村民充分利用该公共资源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入户宣传
将村民集结在一个地方,由师生宣传法律的内容,虽然能够创造一定的法治气氛,让农村公众大概了解法律的内容,但效果并不好。因为宣讲者对法律的理解和表达方式具有专业性,而农村公众欠缺基本的法律素养,导致村民不理解法律应有之义。因此,可以将师生以两人为一组,直接进入村民家中,询问他们想了解哪些方面的法律,是否有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根据该农户的需求,用通俗的语言讲解相关法律。如果哪一户家庭出现了法律纠纷,“送法下乡”者根据纠纷的性质进行分析,帮农户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供其参考。在入户宣传过程中,通过交流与互动的方式,发现村民关心的热点法律问题并解决问题,使得农村公众得到有效的帮助。
(四)参与矫正、人民调解等工作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人员,可由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司法所)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可指派有经验的老师带领学生,跟一线的矫正人员参与相关工作,既可让法学学生以较高的专业水平参与社会实践,为社会分担以及回报社会,也可了解刑事犯罪处罚的各环节,还可以熟悉社区矫正一整套程序的运作,这对其来说是难得的学习机会。
随着农村生产方式和农民从业方式的转变,农村的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调处疑难化等问题。[6]将各种民事纠纷不起诉而交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人民调解活动也可吸收法学院的师生。师带生参与调解实践,为调解提供法律意见,促进调解工作在法律范围内进行。
三、“送法下乡”实践教学的保障机制
(一)加强“送法下乡”实践教学制度建设
1.将“送法下乡”实践教学纳入人才培养方案
若要让“送法下乡”实践教学正常化,必须将其纳入人才培养方案,才能让“送法下乡”实践教学模式得到切实落实,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积极性。在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要不断地完善实践教学课程体系的设置,注重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在课程理论教学中适当增加“送法下乡”实践教学的分量。进行实践教学课程体系改革,设置培养目标、考核方式、实践内容、学时学分等。同时,制定“送法下乡”教学大纲,明确该实践教学课程的操作流程、指导思想、形式、内容、成绩评定、学分计算等办法,教学质量评定标准,便于操作。针对不同班级、不同学期的“送法下乡”任务制定阶段性的计划和安排。
2.加强学分管理机制
为激励学生积极参与“送法下乡”活动,保障活动的有效有序性,应建立明确的学分制度。首先,制定合理的学分认定标准,记载学生的参与次数、投入度、发现和解决问题等方面的表现及其掌握实践技能等,并给达标的学生相应的学分。成绩可由学生自评、指导老师评定、乡村点评价等几个部分组成。其次,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学分,将规定的学期内取得实践学分作为毕业资格之一,避免学生拖延时间。
3.培养“双师型”师资队伍
南疆高校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师资队伍的实践教学能力的培养。如鼓励和支持专任教师考取法律资格证书,从事兼职律师,到公检法系统挂职锻炼,以便提高法律实务能力与实践教学水平。除了注重本校老师的实践教学能力的提高之外,聘请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的律师、法官、检察官担任兼职理论教师。建立校内校外教师协作指导机制,根据实践的需要共同制定“送法下乡”实践教学内容、教学计划等环节,避免理论与实践的脱离。
(二)建立“送法下乡”实践教学服务机制
1.建立教学组织载体
“送法下乡”实践教学模式的运行,离不开基地建设、基层支持。现有的“送法下乡”基地仅限于该校附近的乡村,要获得长远的社会效益须有更稳固、广阔的基地。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应当扮演好教学管理者的角色,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与相关部门联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建立稳固的“送法下乡”网络,拓展新的基地,谋求建立长期合作机制,为“送法下乡”实践教学活动的有效实施提供组织载体。这不仅有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还有利于服务社会,提高学校的影响力。
2.建立实践教学管理信息反馈系统
一种教学模式是否合理,能否有力地推进实践教学,只有通过教学管理实践才能得到检验。这就有必要建立一套教学管理信息反馈系统,来了解和提高教学管理制度与政策实施效果。教学管理部门可以通过信息员会议、师生座谈会、三级评教等校内信息反馈系统,及时了解“送法下乡”实践教学模式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去相关基地调研、听取反馈信息、评估社会效益等,及时了解“送法下乡”实践教学的成效及面临的问题,以进一步提高效率。
3.经费保障
“送法下乡”实践教学借助周围的乡村等实践平台,使学生接触真实案件及当事人,培养学生的综合能力。该活动的开展及持续进行,应当有实践教学经费,所需的交通费、餐饮费等必要的支出,纳入学校教学经费预算中,以从制度上保障活动的正常运行。
(三)建立“送法下乡”实践教学绩效管理机制
1.加强对教师实践教学绩效的管理
“送法下乡”实践教学中,教师处在指导、带领的地位,对整个过程进行安排、指导、总结等,影响着学生法律思维的形成、实践能力的提炼。对于指导教师,一方面要给予相应的激励,如在绩效考核、计算工作量、职称评审等方面给予优待;另一方面,对其投入、指导行为进行绩效评估,针对其是否全身心投入、有无提前提供预案、是否及时总结、是否发挥主动创造性等,进行考核。对完成绩效任务较好的教师应给予激励,否则应加强实践技能的培养。
2.加强专业评估
法学教育不仅应使学生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诉讼程序,还要注重学生法律人格的培养。法学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组成部分,与其他人文社会学科相比有其明显的特点,一般学科的评估方案和评估体系难以适用。法学专业教学质量的评估,应建立一套独立的体现法学专业自身要求和发展特色的全新的评估体系。“评价体系是一项检测指标,也是一项激励指标,实践教学作为法学教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实践教学有效的评价体系也必不可少。”[7]科学合理的实践教学评估体系,才能引起教学管理组织的重视。法学专业教学质量的评估,应当增加评估标准中的实践性因素,把“送法下乡”等实践教学纳入考核范围,创设具体的、可量化的、具有操作性的评价标准,如学校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查、学校对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投入、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提供社会服务、学生社会成就和社会反馈、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引起学校对“送法下乡”这一特殊实践教学模式的重视。该实践教学模式不仅体现这所南疆高校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也能为学生提供服务社会、感知社会的机会。
总之,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要求高校实践育人活动在推进乡村产业兴旺、营造生态宜居环境、提高乡风文明程度、增强乡村治理成效等方面发挥新的更大的作用。“送法下乡”实践教学模式是高校人才培养、服务社会功能的体现。此过程中学生既可利用课堂上所学的法律知识服务社会,又能培养法律职业者必备的技能和素质。“送法下乡”以其灵活性、独特性及实战性的特点,克服模拟法庭、旁听审判过程等传统实践教学的弊端。作为课堂教学的有效延伸,是一种特殊的实践教学方法,需要从制度上给予保障,进一步发挥该活动在法学实践教育与高校社会服务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