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有效策略探讨
2021-01-02洪飞
洪 飞
(中煤科工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 300450)
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对股东会、董事会等主体在公司运营中发挥的合法权益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当今大多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不够科学,经常会引发股东会、董事会职权不到位等问题,难以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另外,在公司日常运营中,由于股东会、董事会等主体职权界定模糊,经常会导致总经理越权的情况发生,很难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分析研究目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并找到相应的解决策略,尤显迫切和必要。
一、目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1.股东会职权不到位
一般情况下,公司的股东通常都是通过股东会的方式,对所投资的企业行使自身的管理权[1]。在公司正常运营的过程中,股东会职权不到位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第一,在公司面对重大问题或者重大决策时,无法短时间做出相应动作,即召开股东会,导致公司在面对问题或者决策时,大多数由董事会或者总经理越权决定;第二,在股东会中,并未制定明确的公司管理制度;第三,大多数股东对公司的实际运营状况并不了解,很难根据公司的运营情况做出切实有意义的决策或者控制活动等等。
2.董事会代替股东会
在公司的日常运行过程中,部分公司可能会存在董事会职权完全盖过股东会的情况[2]。不少公司会通过召开董事会的方法,来取代股东会做出重大决策。但是,从本质上讲,董事会与股东会的职权以及层次完全不同,在公司的运营中发挥的效用也不同。在公司内,股东会应当作为最高权力机构存在,股东会的主体是全体股东,董事会在提出决策时,应当由股东会做出决定;而董事会更像是公司的决策机构以及管理机构,其工作服务的主体是股东大会,其发表的意见以及做出的决策不能直接作为公司的运营模式,只能代表董事会自身的意愿。若董事会越权行使股东会的控制权,就无法让公司内部形成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的管理模式。
3.股东会对董事会未能形成有效约束
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股东会以及董事会的职权。因此在公司的日常运营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行使相应的职权[3]。在董事会做出决策以及安排各项工作时,都应处于股东会的监督之下,通过股东会对董事会起到作用,对董事会进行的一切决策与活动进行约束,避免董事会因为个人利益等原因影响公司的健康发展以及股东会的经济效益。但是,当今部分公司的董事会以及股东会对自身的职权不够明确,很难在公司的日常运作过程中,发挥自身的最大作用,股东会难以对董事会的决策以及活动进行有效的约束。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这些公司制企业往往都由国有企业改制建立的,国家持股比例较重,占据整个股东会的很大一部分,导致股东会的股份比例失衡,难以保障小股东的控制权,进而影响到股东会在公司运营过程中的控制权,无法对董事会进行约束。
4.股东无法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外部监督
公司制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总经理四者之间发挥着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关系,想要保障公司的健康发展,就必须要赋予相应的职权[4]。这种相互制约的体制将不同方面的利益关系统一在一个完整的利益机制之下,既能够保障公司的正常运营,也能够保障各方的经济效益。一般来说,股东除了可以利用股东大会实现自身的监督权益,还能够通过证券市场等方式,对公司的董事会以及总经理进行监督。但是,当今我国的证券市场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相关的政策不够完善,只有极少数企业能够进行上市交易,大多数公司制企业都不具备上市交易的资格。因此,在公司日常运营中,股东会想要通过日常的方式对董事会以及经理层进行监管显然是不可能的。即便是部分已经上市的公司,其中国家持股以及法人持股部分仍然不能上市流通,从另一个角度限制了股东在证券市场上对公司董事会以及总经理的监管,只能在公司内部发挥自身的监督效用,导致股东会的监督水平较低。
5.董事会运作不规范
董事会是公司日常运作过程中提出决策以及进行相应管理工作的组织[5]。从市场的运作来看,董事会更像是公司运营过程中的经营以及管理中心,在公司的日常运作中,提出的决策以及做出的相应活动都必须要受到公司股东会与监事会的制约。从法律角度来看,公司治理的结构更像是公司所有人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这其中包含了股东会对董事会以及监事会的委托代理关系,而董事会将直接对总经理授权,组织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监事会则根据公司发展的实际需求以及国家法律规范要求对董事会以及总经理进行监督制约。在当今公司的日常运营中,董事会运作不规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董事会未能对高级经营管理者形成有效约束
一般来说,在国家绝对控股或者国家独资的公司中,董事会通常都是由国家派出专门的代表与企业的内部人员组成。这就直接导致董事会很难对高级经营管理者形成有效的制约与监管。如果董事长无法在高级经理人员的聘用、绩效评价等方面发挥自身的作用,就会导致高级经理人员很难对公司的实际经营效果负责,将直接影响到公司日常运营的经济效益以及未来发展。一般来说,总经理开展的工作都是依循董事会做出的决策,若董事会不能对高级经营管理者进行约束,就会导致部分决策落实不彻底,甚至很难在公司的日常运行中发挥自己的作用。
(2)总经理越权
总经理通常受聘于董事会,在董事会做出决策后,是决策的执行人,也是公司日常运营过程中的总负责人。在公司日常运营过程中,不但要保障总经理能够合理运用自己的职权,还要避免总经理越权开展相应的活动以及决策。在实际的工作中,由于董事会与监事会的职权不到位,都会直接或者间接导致总经理出现越权的行为。尤其是当今的社会环境中,大多数人都会将总经理当作公司的法人代表,导致法律责任界定较为困难。
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策略
1.缩小国有股比重
导致公司之法人治理结构不合理的主要原因来源于国家持股的比重过大。对于部分涉及社会发展需求的基础产业以及基础设施,国家控股是极为必要的,但是应当考虑适当吸纳更多股东,为基础产业构建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会,为股东会行使权力创造有利条件。通过在股东会引入具备所有者行为能力的股东,发挥股东的监督效用,监督国有企业的经营模式。根据当今国际中流行的股权结构,在构建我国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时,应当平衡个人持股、法人机构持股以及国家持股的比重,既要避免股权过于分散不易管理,也要避免股权完全趋向于国家持股过度集中。
2.充分发挥股东作用
在公司的日常运用中,股东会代表着整个公司产生资金效益的所有者。也就是说,无论是董事会做出的决策还是总经理开展的活动,其根本目的是保障股东的合法利益。然而,想要保障股东的合法利益,就必须要让股东参与到公司的运营当中,通过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发展的方向以及做出的相应决策。要让股东会对公司决策的控制权大于董事会,这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以股东的经济效益为最终目标做出相应的决策与活动。
3.赋予总经理独自经营自主权
董事会在聘用总经理之后,就应当赋予总经理相应的经营自主权,由总经理实施并做出相应的决策,确保总经理在公司运营的过程中,能够独立自主地行使相应的职权。董事会下达相应的决策,由总经理落实到公司的日常运营中,并且把控好公司对董事会决策的落实情况,对公司的运营状况上报给董事会。想要让公司的总经理切实发挥自身的效用,开展切实有益于公司发展的经济活动,除了在公司内部制定科学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以外,还必须要明确总经理需要担负的法律责任以及能够行使的权利,并承担起行为人的法律后果。在聘用总经理时,可以通过竞聘制、合同制等形式,这样有利于企业高级经营人才的选拔。
三、结语
综上所述,想要构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就必须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总经理四者的关系,明确他们自身的合法权益,行使他们在公司日常运营中的权利,以促进公司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