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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自贸试验区与俄罗斯远东经贸合作法治化路径探析

2021-01-02

关键词:试验区黑龙江营商

谢 慧

(黑河学院 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 黑河 164300)

黑龙江自贸试验区作为我国最北的沿边改革创新试验田,对于面向俄罗斯及东北亚区域全面深化开放合作具有重大战略意义。推动黑龙江自贸试验区与俄罗斯远东经贸合作高质量发展,必须充分发挥黑龙江自贸试验区政策叠加的裂变效应,按照“大胆闯、大胆试、自主改”要求,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防范化解风险为底线,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以培育法治化、国际化、市场化的营商环境为目标,探索黑龙江自贸试验区与俄罗斯远东经贸合作法治化具体路径,为优化黑龙江自贸试验区法治营商环境提供智力支持和决策参考。

一、黑龙江省与俄罗斯远东合作的现实基础

黑龙江省与俄罗斯拥有2981公里边境线,15个边境口岸,始终是对俄罗斯开放合作的“桥头堡”和“枢纽站”。面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严峻挑战,基于远东开发、东北振兴的迫切需要,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自然资源与经济结构的互补性、持久紧密的经贸合作、不断推进的文化交流以及中俄政府的政策支持,使得黑龙江省与俄罗斯远东地区加强合作已成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

基于当前复杂多变的国际环境及区域一体化趋势,自2015年中俄双方提出“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简称“一带”)和欧亚经济联盟(简称“一盟”)建设对接合作,中俄经贸关系加速提质升级,双边经贸合作在规模和质量上都实现了新的突破,内生动力不断增强,中国已连续多年成为俄罗斯最大贸易伙伴国,2018年中俄双边贸易额突破1000亿美元,创历史新高。中俄服务贸易快速发展成为双边合作新亮点,黑龙江省在跨境运输、旅游、会展、中医康养、对俄金融、跨境电商等方面对俄贸易领跑全国,上升趋势显著。《中俄远东地区合作发展规划(2018-2024年)》《中国东北和俄远东及贝加尔地区农业发展规划》《关于深化中俄大豆合作的发展规划》《国际道路运输协定》等文件的签署为黑龙江省与俄罗斯在农业合作、在远东地区的合作、能源合作、基础设施合作、便利化合作、服务贸易、创新合作等方面提升了经贸合作的新契机。

二、黑龙江自贸试验区获批为黑龙江省与俄罗斯远东合作提供新契机

自贸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要决定,是中国打造经济升级版的需要,是一个“试验田”。自2013年9月起,国家先后批准设立6批21个自贸试验区,现已形成“1+3+7+1+6+3”覆盖东西南北中的改革开放创新格局。当前,中俄两国关系提升为“新时代中俄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2019年8月26日,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获批设立,在功能定位上更突出引领对俄罗斯远东开放和东北经济振兴,使得黑龙江在中国对俄合作中的地位将会更加重要。

黑龙江自贸试验区范围119.85平方公里,涵盖哈尔滨、黑河、绥芬河三个片区,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以可复制可推广为基本要求,全面落实中央关于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建成向北开放重要窗口的要求,着力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打造对俄罗斯及东北亚区域合作的中心枢纽。力争经过三至五年改革探索,对标国际先进规则,形成更多有国际竞争力的制度创新成果,推动经济发展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努力建成营商环境优良、贸易投资便利、高端产业集聚、服务体系完善、监管安全高效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将助力黑龙江与俄罗斯远东经贸合作实现高质量发展。

三、黑龙江自贸试验区与俄罗斯远东经贸合作法治化具体路径

自贸区改革要对接地方政府、行业、企业的现实需求,制度创新要面临区内与区外、国内与国外、国际法与国内法、法律与政策的冲突,在行政体制、管理创新、法制建设、贸易便利化、投资自由化、金融国际化等方面存在法律风险。黑龙江自贸试验区与俄罗斯远东经贸合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规范。

(一)学习借鉴法治经验,精准破解法律适用难题

1.准确把握法律政策,助力法治营商环境培育

作为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一项战略举措,自贸区改革的目标和内容是对现行法律秩序的重大改变,涉及公法、私法领域的宪法、行政法、刑法、投资、公司、合同、金融、知识产权、劳动争议等诸多法律,均对现行法律规定有较大突破。自贸区改革的可复制、可推广实际上就是要求通过法律的形式将改革探索的成功经验固化。在前4批12个自贸区改革实践中,由国务院和国家部委发布的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共计154项,通过调整、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形成100多部由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共同组成的法制框架和规制体系,基本形成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符合高标准贸易便利化规制的贸易监管制度、适应更加开放环境和有效防范风险的金融创新制度、与开放型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政府管理制度。

2.发挥法治引领作用,强化营商环境法治保障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从制度层面做出规定,提供更有力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和支撑作用。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的行政法规,坚持对标国际一流标准,以法治方式固化推广国内改革最佳实践经验,彰显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要紧紧围绕国际化、市场化法治营商环境目标,遵循“法无禁止皆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路径,全面贯彻落实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注重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协调同步,注重立法执法与司法有机衔接,建立与自贸片区建设要求相适应的地方立法,努力将黑龙江自贸区建设成为投资贸易便利、资源高效配置、跨境产业集聚、监管安全便捷、沿边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水平、高标准最北自贸试验区,形成向北开发开放新的经济增长极。

3.尊重法律滞后规律,创新法治营商环境路径

由于立法本身就有的相对滞后性,在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中,面临着中俄法律(区内区外)的差别、法律和政策的碰撞、市场自治与国家管制的关系、营业自由与交易安全的困惑等众多的法理难题和法律适用障碍,亟需对标世界银行和国家发改委营商环境指标体系,依据我国自贸区建设的战略意义、核心功能,结合黑河自贸片区的基础条件,针对营商环境中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加快研究推进具有黑龙江优势、突出对俄特色的创新案例,在推动贸易发展方式转变、合同案件审理、知识产权保护、扩大投资领域开放、金融领域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刑事案件审理、司法服务保障等方面能动地运用全新的司法理念、法律方法、法律技术识别、填补明显或隐蔽的法律漏洞,解决自贸区改革措施与法律适用的矛盾,实现相关法律规则的续造和新市场秩序的形成。

(二)聚焦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1.明晰知识产权内涵,凸显法律保护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国通过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发布《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18个中心城市先后设立知识产权法庭,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供了制度支撑和法律保障,取得了显著成效。2019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全球创新指数排名、营商环境排名再创历史新高。自贸区建设是制度创新高地,肩负着我国在新时期扩大开放、深化改革、制度创新的功能定位。因此,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除了要满足“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共性要求外,还承担了有力支撑自贸区改革创新、不断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任务,赋予了自贸区知识产权具有探索投资体制改革、促进贸易便利化、

2.面临多重挑战压力,发挥司法保护主导作用

目前,随着一系列具体举措的落地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能力和保护水平已成为国际贸易的“标配”、优化营商环境的“硬指标”,正在助力中国从技术引进、制造大国向自主创新、制造强国转变,推动中国经济内生动力不断增强。由于独特的内涵,对自贸区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与全新挑战。为了推动投资贸易便利化,自贸区实行“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区内自由流转”的监管制度,先后发布了 “先入区后报关”“集中汇总纳税”“保税展示交易”等多项监管创新举措,实现了货物在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之间和跨关区便捷流转。在促进贸易投资更为便利的同时,也无疑增加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风险,对查处涉嫌侵权货物流入带来操作困难,外加关税的减免优惠,使得涉外定牌加工商标、涉文化产业的版权、电子商务、平行进口、不正当竞争、涉转运贸易等类型的纠纷呈现明显增长趋势,对涉外知识产权纠纷的法院管辖、法律适用、审判机制、典型案件等司法保护内容亟需深入探讨。

3.找准具体应对策略,服务保障自贸区的发展

聚焦黑龙江自贸试验区法治化营商环境,以“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为指引,为自贸区快速健康发展提供基本保障。建议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明晰知识产权治理主体行政执法职能,建立运转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执法体系,实现深化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形成多部门多环节信息互换、监管互认、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共享共治的局面,不断推进由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学者积极参与的执法、仲裁、调解、援助、审判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自贸区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知识产权诚信制度,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曝光重复侵权、违法代理、拒不执行等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起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警示作用。依托“远东高校知识产权服务中心”,加强中俄两国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的比较研究,建立和完善自贸区中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力争成为远东地区知识产权成果转让、许可、转化的集散地,并为中俄两国努力培养一批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高层次、应用型知识产权人才。

(三)厘清中俄法律差异,助力中俄经贸健康发展

1.把握政策迭加机遇,形成沿边开放制度高地

伴随黑龙江自贸试验区获批、《中俄远东地区合作发展规划(2018-2024年)》《中国东北和俄远东及贝加尔地区农业发展规划》等文件签署,将加快资本、人才、技术等要素自由流动,有助于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升黑龙江对俄罗斯远东开放水平,推动中俄合作迈向更高层次。自贸区建设要紧扣制度创新这一核心,用足用好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着力深化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东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黑龙江模式”,实现以开放促改革,以开放促发展,以开放促创新,走出一条中俄国际化便利化自由化的新路子。

2.增强法律防范意识,全面评估有效应对风险

自俄罗斯加入WTO以来,其国内贸易政策、法律法规逐步与国际接轨,并走向法制化、规范化,更为透明,在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的《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升至第28位。但是,俄罗斯国内政策法规多变,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不同层级立法主体之间存在因竞合或矛盾所引发的法律冲突,国家法律、政府条例缺乏连续性,法制环境仍有待改善;石油、天然气、交通基础设施是自贸区对俄罗斯远东投资的重点领域,受贷款利率较高、汇率波动较大多种因素影响,极易因俄方建设资金不到位导致项目搁浅的风险;俄罗斯法律对外商投资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经济政策具有多种限制性条款,俄罗斯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自成体系,与国际标准融合度低,很多项目、合同因生态和环保问题而终止或改变协议,对外商投资和经营构成阻力;俄罗斯劳动力资源缺乏,但对引进外国劳务又采取严格的配额制度,寻求临时劳动力资源极易陷入劳务纠纷;外加中方企业、商人法律观念淡薄,缺乏对俄罗斯投资、贸易、税收、劳务等相关法律知识了解,甚至因投机驱动违反俄罗斯法律,导致企业成本高、效率低。

3.夯实对接合作基础,运用法律维护合法权益

以打造自贸区一流营商环境为保障,建立完善中俄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对口协商交流机制,加快“法律+俄语”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积极拓展涉俄法律业务;针对自贸片区企业“走出去”和俄罗斯企业“走进来”,充分发挥“中俄国际法律服务战略合作”“中俄国际法律服务平台”“中俄战略协作高端合作智库”的作用,在增进共识、推进法律服务领域深度合作迈出实质性步伐;发挥驻外机构和华侨华人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增强俄罗斯远东对“黑龙江自贸区”建设的了解和认同,并鼓励华侨华人参与中方投资项目管理,降低中方企业的经营风险;在项目合作之前,利用“法律诊断”手段进行项目的调研和论证,密切关注俄方税费、环保、市场等政策变化,判断潜在的法律风险,做好应对工作;依法确定投资行业,并选择与俄罗斯政府控制实力雄厚且可靠的大型公司合作,重视投资策略的运用,实现对俄扩大投资的目的;注意俄罗斯客户的签约主体资格,重视合同文本的语言和翻译问题,选择合理的付款方式、争议解决机构、需要的当地劳务,依照俄罗斯商品技术标准及认证程序提高中方产品的适应性;黑龙江自贸试验区管委会、职能部门要加大涉俄法律知识宣传力度,使涉俄企业、商人、劳务人员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四)树立全新司法理念,保障司法服务制度创新

1.立足需求确保实效,推行司法体制机制改革

自贸区深化改革实践、扩大开放使命、服务国家战略、法制建设现状、成功复制推广等因素要求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司法服务保障必须创新。立足对接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俄罗斯法律制度的现实需要,为了有效回应自贸区发展对审判机构功能综合性和审判专业化的要求,借鉴上海、广州、浙江等自贸区成功经验,设立黑龙江自贸区专项合议庭,根据自贸片区的功能特点确定受理案件范围,承担审判、研究、创新、培育四项职能,组建专业法官、专家陪审、专家咨询相结合的专业审判团队,并与其他自贸区法院建立常态化沟通合作机制,多措并举实现司法资源共享、促进司法认知统一、提升诉讼服务水平5。参照《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确立“容错机制”,黑龙江自贸试验区进行创新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是符合国家确定的改革方向、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做负面评价,免于追究相关的责任。“容错机制”立法化能从源头上更加鼓励政府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的创新,为大胆开展制度创新提供了坚实保障。

2.探索多元解决机制,实现多载体服务便利化

依法尊重中俄市场主体意思自治、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于自贸区市场主体对权利救济便利化和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的需求,吸收各地法院及域外ADR经验的基础上,建议建立自贸区诉讼和非诉讼相衔接的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引入行业协会、商会及专业商事调节组织,在自贸区法庭设立非诉调解庭,通过诉前、庭前引导调节、委托调节及司法确认,为纠纷当事人提供多元、灵活、经济的纠纷解决方式,在注重公平、公正的同时,实现商事纠纷处理的高效率。在自贸区设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为一体,开设纠纷服务中心“一站式”窗口、编印中俄文纠纷解决指南手册、开通诉讼服务热线电话、设立互联网在线纠纷服务平台等多载体实现纠纷服务便利化。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信用服务机构等专业机构在自贸区开展业务,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培育专业机构发展。

3.创新司法制度延伸,构建风险防控预警机制

国家要求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要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完善风险防控和处置机制。以“常态、有效、顺畅”为目标,实现制度创新、重点领域案件的定期分析和风险预警机制。对于涉及中俄经贸、新设企业、金融创新、大型项目、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自贸区扩大开放和制度创新领域的案件,专项跟踪、定期分析其特点、趋势、法律适用难点,向上级法院及相关监管部门通报情况,对审理中反映的制度漏洞、市场风险、监管问题及时报警。建立健全自贸区管委会、海关、市场监管局、城管执法局等行政职能部门与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案情通报和协调合作机制,共同推进自贸区改革创新的风险防控、先行先试。法院、检察院与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等部门协作搭建自贸区信用信息应用平台,在全面加强企业信用监管的基础上,建立自贸区内注册企业信用承诺制度、守信联合激励制度及“黑名单”企业退出机制。支持自贸区设立企业、个人征信机构,允许征信机构兼营非信贷类信用评级业务。

注释:

(1)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i/jyjl/e/201910/201910029078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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