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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痛”疏“堵”为灵活就业赋能

2021-01-02江苏省滨海县滨淮镇人社服务中心曹彬

区域治理 2021年5期
关键词:业态劳动者劳动

江苏省滨海县滨淮镇人社服务中心 曹彬

随着90后、00后新就业群体就业观念的理性和开放,农业产业化、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的经营方式的迅猛发展,互联网技术的成熟以及在此基础上兴起的平台经济、数字经济和共享经济,加上政府的推动和交互作用,去工厂化、去雇主化的新就业形态迅速兴起,灵活就业概念有了新的内涵,它不仅包含传统的非全日制用工、自由职业、自主创业和相互兼职,还包含新经济状态下的新业态从业者。灵活就业已在规模和空间上成为稳就业和保就业不可或缺的重要举措。《劳动法》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就业促进法》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这充分表明,国家在法律层面对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肯定。近期,国务院办公厅及相关部门,陆续出台了《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关于做好当前农民工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以及《关于支持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激活消费市场带动扩大就业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从政策层面为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支撑,助力灵活就业的蓬勃发展。

在鼓励和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同时,我们应该正视当前灵活就业的痛处和堵点。

一、灵活就业现状

(一)公共服务供给不足

现行的公共就业服务,更多地倾向于传统就业,即统一的、规模化的企业用工模式,而灵活就业公共服务供给不足明显。在职业技能培训方面,以传统种养殖类,车、钳、焊等机械加工类,电子装接类,裁剪缝纫纺织服装类,物流及宾馆服务等三产服务类专业技能为主,在新背景下,对灵活就业市场急需的新型从业技能,培训较少。在就业市场供给方面,灵活就业市场或劳动力余缺调剂市场,无论是线上还是线下,在城乡社区少之又少,在农村几乎零覆盖,就业岗位信息不对称,呼唤灵活就业市场或劳动力余缺调剂市场出现,并向城乡社区等最基层终端延伸,覆盖广大城乡社区。在激励和帮扶政策方面,缺乏对灵活就业技能培训激励性奖补办法;创业贷款仍有较高门槛,担保渠道和方式单一,对担保人的要求和创业年限要求较为严苛。

(二)权责界定更加模糊

传统的就业方式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具有固定性,劳动者使用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工具进行劳动,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责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十分明晰。而灵活就业则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方面更加灵活,工作更趋零散和碎片化,从业者自主管控工作时间、工作量,在从属关系方面,更加去雇主化和去工厂化,灵活就业者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在“互联网+”和数字经济新背景下,去雇主化、去工厂化灵活就业,相比传统就业,没有明显的劳动从属与依附关系,权责界定更加模糊,权益保障困难加大,职业安全风险系数增高,社会保障与职业安全风险全部转嫁给劳动者本人。新业态下的灵活就业,劳动争议的调处和仲裁,也难以适用现有的劳动法律法规对劳动时间、劳动定额、工资报酬与支付周期以及工伤认定等方面进行规制,目前还很少有可借鉴经验。

(三)社会保险覆盖狭窄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社会保险法》强调,国家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很显然,灵活就业人员作为我国劳动者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保险应该覆盖灵活就业人员。但从现行社保制度看,灵活就业人员要么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参加职工社保中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要么以城乡居民的身份,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和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对灵活就业人员不予开放。现实生活中,灵活就业人员和传统从业者一样,都会面对失业、工伤、生育,他们同样需要完整的社会保障权益。当下,除建设工程领域,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允许农民工以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外,灵活就业人员无法享有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障权。从缴费义务看,灵活就业人所缴保费,全部由参保者个人全额承担,并分别按基数的20%和10%缴纳养老和医疗保险,不享受单位职工缴费费率待遇,缴费期间不享受任何补助和补贴,加重了灵活就业人员的负担,降低了自主创业的成功率,增大了农村低收入群体精准脱贫的难度。

(四)灵活就业环境有待优化

当前,有关部门对灵活就业,尤其是在平台经济、共享经济、在线服务等新背景下的自主创业价值认同不够,对微经济、网约车、在线教育、在线医诊等灵活就业的入职门槛仍有不合理的限制,甚至有的地方对滴滴车从业人员要求有运营许可证;在审批管理环节,仍是多部门、多窗口审办,缺乏“一站式”绿色便捷通道;在财税管理区域化模式下,地方或区域保护思想限制跨区域自主创业的发展。对从事日用品、农副产品以及其他无需取得经营许可的灵活就业人员,没有统一设定经营时段、经营场所。

二、应对策略和措施

基于上述方面的不足,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治“痛”疏“堵”。

(一)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对灵活就业适度倾斜

将灵活就业工作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制定适合本地特点的灵活就业公共服务实施办法,满足新形势下灵活就业人员对公共就业服务的需要。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工作时间灵活、地点零散的特点,结合当前灵活就业人员职业技能需求,在技能培训方面,打破传统专业局限,把公需技能和专业技能融合起来、把线下培训和线上培训融合起来,把市场需求和政府引导融合起来,鼓励企业和具有相关资质的高等院校和政府一起参与新业态下的职业技能培训,制定订单式技能培训计划和方案,满足新业态下灵活就业技能需求。延伸灵活就业公共服务终端,在完善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就业指导站工作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移动终端,定期发布灵活就业岗位信息,扩大灵活就业服务面。挖掘社区公益服务、居民生产生活、农村电商、新建工程项目、大师工作室等岗位潜力,增加灵活就业岗位的供给能力。制定或完善灵活就业奖励和帮扶措施,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的人力资源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给予奖励或补贴;对灵活就业的劳动者或自谋职业者,特别是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员,制定不同的标准,分别给予社保、创业贷款、摊位费、场所租赁等方面的补贴和帮扶。

(二)松绑基于劳动关系为基础之的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平台企业或劳务接收单位与灵活就业人员的权责。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已滞后于新业态的发展,这就需要完善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对新业态劳动报酬、最低工资标准、劳动时间与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甚至延伸到加班工资,应予以重新定义,避免套用原有劳动法律法规处理新业态下灵活就业领域里的权益争议。通过对原有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补充,让灵活就业者的权益不再单纯依附于劳动关系的存在也能实现,运用新法规或新制度,明确平台企业或劳动接收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责关系。通过政府、平台企业和灵活就业者个人,合理分担社会保障和职业安全风险,包容和助力新业态的发展,为稳就业和保就业扩容增量。

(三)扩展社保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保障灵活就业人员享有更多的保障权益。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让社会保障制度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打破“五险合一”“四险合一”的制度框架,在以建设工程项目打包参加工伤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松绑“五险合一”“四险合一”的捆绑参保模式。学习和借鉴浙江宁波、苏州吴中等地的创新做法,主动适应新业态发展需求,允许快递、外卖、网约车司机、外包劳务、在线服务、个体经营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先行参加工伤保险,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的职业风险。在失业保险方面,可以试行吸纳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通过大数据以及支付平台,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状态进行触发式监管。

(四)创优就业环境

培育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良好生态。充分认识灵活就业是我国就业增长的主要来源,是实现保就业、增收入的重要途径,当前,有关部门应充分认识鼓励和支持灵活就业的重要意义。灵活就业的内涵在经济新业态、市场竞争、技术进步等条件下已变得更加丰富,成为促进居民就业、增加百姓收入的重要举措,各部门应打破惯性思维,坚持新发展理念,用包容的态度看待灵活就业,把促进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提升到保民生、促发展的高度。结合实际,从群众需要出发,制定可操作、更亲民的灵活就业发展方案,保障制度供给,进一步便利灵活就业与自主创业。深化“放管服”改革,对确需办理审批的事项,线上线下同步受理,实行“一站式”或“一窗式”办结服务。对无需办理证照即可经营的,一律取消办理。取消对新业态从业人员的不合理限制,激活自主创业的热情。合理划定经营场所,统一开放经营时间,从环境卫生、产品和服务质量、生产安全等角度,引导个体经济规范有序发展。建立举报投诉监督机制,查处和整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开放闲置的综合服务空间、各创业园区闲置厂房;引导和鼓励平台企业、连锁店、加盟企业,降低收费门槛,对吸纳灵活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给予税费减免或补贴,拓展更多的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空间。政府职能部门,对灵活就业人员应坚持包容审慎的原则,引导和规范灵活就业规范、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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