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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乌法院巡回审判研究

2021-01-02江西师范大学杨桂坤

区域治理 2021年40期
关键词:寻乌审判纠纷

江西师范大学 杨桂坤

一、巡回审判制度概述与特征

(一)巡回审判的概念

在研究巡回审判之前,要先界定它的概念。从字面上来看,巡回审判就是审判的组织和法官依据某一个特定的路线或者区位,在各个地方不定点地进行司法方面的审判活动。[1]经过划定路线和范围,就形成了多个不同的巡回地方。每个审判组织或者法官都有自己需要巡回的地方,不能够跨越到不同的地方。巡回审判就是在某个法官的管辖区域内,按照案件出现的地方,考虑当事人的特点,根据纠纷的不同性质,在当地就地展开针对民事案件的审判。依据《法学辞源》,巡回审判是一种固定的形式,主要是为了让人民群众更加方便,法官被派往外面开庭的、就地进行的一种审判。[2]通过这个界定,可以看到,这种巡回审判的制度在诉讼方面不固定,法官被派到外面的次数和范围都是管辖范围的法院依据有关的规定来决定的,而具体派到的地点主要是交通不方便、经济比较落后的地方。巡回审判的方式,就是地方法院深入到发生纠纷的地方,就地开庭和立案审判的方法。这种方式强调在审判之前就对纠纷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没有成功,也要快速地审判。所以,对于基层法院来说,巡回审判就是在基层法院的管辖区域之内,法官被法院派出去,以比较流动的进行巡回审理的一种审判方式。

(二)巡回审判的特征

第一,地域范围特定。巡回审判发生地方主要是在农村,而这些农村通常交通方面不够方便,所处区域比较偏远,经济状况比较落后。这几个方面的特点导致人民群众的诉讼中存在障碍,不仅有距离方面的问题,还有法律知识方面的问题,也有诉讼费用方面的问题等。而巡回审判的出现可以很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巡回审判让偏远地方的人民群众都更好地享受到了司法服务。[3]

第二,方式灵活多样。巡回审判大多是以流动的方式和定点的方式来进行,而流动的巡回包含了线性和因案两种方式的巡回。线性的巡回的路线是事先规划好的,其在规定好的路线上来受理案件和审判,这样的方式主要在比较偏僻和交通不方便的地方比较适用。但是这两种流动巡回的方式有所区别,因为就因案巡回来说,其时间和地点还有路线都没有固定起来,要不要开展巡回审判需要看有没有案件需要审理。由于这样的巡回方式没有固定的用于审判的场所和设备,所以一般都是按照当地实际的状况来进行就地审判,因案巡回这种方式是我国比较普遍的一种方式。

第三,以调为主,调判结合。因为相关法律的缺失,不同地方的基层法院没有一个明确而统一的标准去启动巡回审判。就结束案件的方法来看,一般是通过调解的方式来结案。在审判时,法官在法律之外会考量情理,不仅保障了法律层面的效果,而且保障了社会层面的效果。

二、寻乌法院实行巡回审判的必要性

(一)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的需要

寻乌法院积极推行巡回审判,是和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发展的需求是相吻合的。从目前我国的司法体系来说,实行巡回审判制度,可以进一步补充司法体系,让我国的司法体系得到完善,这个意义是很重要的。寻乌法院积极推行巡回审判,和司法的社会本质是相符合的,体现了司法为民的目的。

1.对接国家乡村治理发展战略的需要

近年来,我国农村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我国的乡村治理体系开始由传统向现代转型。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培养造就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寻乌法院在实践中深度参与乡村治理,形成一种司法型乡村治理新模式,形成了法治引领自治、德治的特色,是承接国家现代乡村治理发展战略需要的一种实践性创新。

2.承接国家推动基层司法改革的成果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寻乌法院在现代乡村治理视域下,以化解矛盾纠纷为中心,以能动司法为理念,以法治引领自治、德治为路径,以当事人中心主义为原则,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行为范式,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并具推广价值的巡回审判方式,取得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寻乌法院推广巡回审判,体现了寻乌法院积极响应国家司法改革的号召。

(二)乡村诸多因素发展变迁的需要

马克斯·韦伯按照权威类型把社会治理分成了传统型、魅力型和法理型三种权威。在现代社会当中,法理型权威有着主导性的特点,其认为法律和法理是国家合法的基础。[4]寻乌法院大力推广巡回审判是乡村不断发展变迁的内在需求。

1.乡村社会结构的变迁

随着社会的发展,寻乌的乡村结构从原来的“熟人社会”[5]逐渐地变成现在的“半熟人社会”[6]。在从前,在寻乌的乡村中具有比较明显的“熟人社会”特点。在“熟人社会”下,出现了矛盾和纠纷,人们倾向于第一时间寻求熟人以及乡里比较有威望的人士来解决纠纷,很少寻求司法方面的途径。农村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变化非常大,传统社会的家族宗族力量被削弱,传统的权威被弱化。而乡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也不断增多,农村内部的力量已经不能够很好地调解纠纷。这个时候就需要新的、更有权威的力量介入进来;同时,村民对于法律的需求也得到了较大的提升,迫切希望用法律来解决矛盾和纠纷。[7]寻乌法院通过巡回审判参与到乡村治理当中,和乡村社会结构的发展是有很大关系的。

2.山区农业型经济的转型

寻乌的地形主要是山地丘陵和盆地。所以寻乌人民大力发展果蔬业,其也成为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在寻乌,柑橘和脐橙一度是其支柱性的产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因为果蔬业带来的经济效益,导致山林纠纷也变得更加多。而我国在法律法规方面也不断得到完善,针对借贷、土地、婚姻等方面的纠纷也有了详细的法律规范。所以当涉及这些纠纷传统时,权威型力量已经无力调解,只能依据法律法规来解决。我国大力在乡村推广送法下乡,正是因为村民们对法律的需求非常迫切。[8]所以寻乌法院参与到寻乌乡村治理当中来也是可以被理解的。

三、寻乌法院巡回审判的推行

(一)制度建构

1.建构1256巡回审判模式

寻乌县位于江西、福建、广东三省交界处,面积2351平方公里,总人口33万,最偏远的村庄距离县城100多公里。为实现“村村都有司法服务”的目标,2017年由原来的县机关、中院和乡镇的巡回审判模式转变为“1256”巡回审判模式。也就是说,一个法官联系1个具体的村镇,寻乌县总共设立有2个中心法庭和5个巡回法庭,以及60个固定的巡回审判联系点,[9]并在几个村落建立了“五老”的联络站,邀请他们一起处理纠纷。通过在村委会、红白理事会、村民自治组织中设立法官为顾问加强法院了与民间组织的联系,在15个镇、10个单位设立了办事机构调解诉讼,搭建了起诉对接平台。三年之间,双方共解决了212起诉讼,涉及69个调解案件。[9]

2.巡回审判全覆盖

近年来,寻乌组建了如村民理事会、民情民意会、禁毒禁赌会、红白理事会等村民自治组织,有相对固定的成员,有理事会议事规则章程,会长通常由德高望重的乡贤担任。为充分发挥这些村民自治组织在乡村自治方面的作用,寻乌法院通过以巡回法庭和巡回审判联系点为依托,主动与村民自治组织建立定期沟通联系机制,与村民自治组织携手共同化解纠纷。

(二)实践做法

1.巡回审判到一线

寻乌法院倡导在一线进行诉讼服务,在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在一线进行巡回审判,在一线进行审判回访,尽可能地让纠纷的当事人不走出镇子就可以享受到有效的司法方面的服务。寻乌县一直坚持做到以人为本,结合新时代的“枫桥经验”做好矛盾的化解,维护社会的稳定,进而促进社会的发展。当前,在寻乌县,寻乌法院巡回审判已经渗透到乡村治理体系当中,做好了源头的管理,让小事不要离开村,让大事不要离开城,避免冲突发生。寻乌县有饮茶的习俗,于是在接待各方时养成了“请喝茶”的工作习惯,为各方泡一杯茶,再询问情况、提出问题。在这种气氛下,许多争端已得到解决。

2.因地制宜,实施“果园法庭”“祠堂法庭”

柑橘、脐橙是全县的支柱产业,也是农民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果园周围有许多矛盾和纠纷。法院主动调解果园、果品企业和农民之间的纠纷。寻乌法院依法把关口向前移,扩大和拓展职能,深入研究水果纠纷,写信给果农和商人,编制销售水果合同样本以及水果纠纷的比较典型的案件。自2013年以来,每年印刷3万本小册子实行送法上门。2013年,法院受理了42起水果纠纷,2014年只有9起。2015年以来,寻乌已经没有关于果品买卖方面的纠纷诉讼。

寻乌县的法院结合客家人的传统习俗,积极弘扬客家人关于艰苦奋斗方面的精神内涵,把客家“中原古风”中朴素正义的观念引到司法判决当中。结合祠堂文化当中的和谐因子,结合先祖、家族的凝聚力,在祠堂中调解来自同一个宗族的民事纠纷,结合祠堂文化解决他们的纠纷。在审判时有老百姓在旁观看,一方面让人们随时体验法官审判的全过程,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大家参与评理。

四、寻乌法院巡回审判的价值

(一)国家政策与社会稳定的有力助手

在和谐社会下,寻乌法院起到了社会的安全阀作用,让法院的职能得到扩展,充当了稳定社会的稳压器和解决纠纷的整流器。

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社会管理的综合治理进程。基层法院对社会管理的参与,主要是通过对犯罪的打击、解决纠纷、促进法治建设来实现的。对于寻乌法院来说,法官们在巡回审判当中,深入到现场进行审理,及时地掌握民意,发现在社会管理当中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采用各种有效的办法来加强社会管理。另外,可以和基层组织协调在一起,促进纠纷的解决,形成一种基层社会的治理网络,通过多方合作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为乡村老百姓撑起司法公平大伞

寻乌法院实行巡回审判有利于法院保持司法的独立性,并防止滋生腐败,为乡村老百姓撑起司法公平的大伞。在巡回审判制度下,法院是流动的,法官也不是本地的。因此,审判程序已经完全处于陌生的环境下,从而更容易独立开展司法工作,更有利于司法公正。如果地方法院的审判是固定的,就可能导致监督效果不好,时间长了,法官往往容易受到各种力量的腐蚀而导致腐败,在他们的工作过程中便不能保证司法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因为审判地点是流动的,法官是外派人,有利于维护基本司法制度的尊严和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公信力,这正是在新一轮的司法改革中这一制度也得到了认识并使用的重要原因。这在很大程度上也适用于现阶段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有利于基层司法工作的法律与人民的统一,使法官更加注重客观、公正、高效的工作过程。在不受其他因素干扰的情况下,它也成为在不牺牲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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