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背景下师资保障体系的建构策略
2021-01-02郑慧俐
郑慧俐
(淮阴师范学院教育科学学院 江苏淮安 223300)
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但是目前幼儿教师专业发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幼儿教师职前培养体系不完善、缺少专门的职业准入标准、福利待遇水平不高、职后培训体制不完备等。而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在师资保障体系方面的努力可以有效解决以上问题。
一、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内涵
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内涵指的是以政府为主导,社会主体广泛参与,在经费保障、师资培养、质量监督和公共服务等方面保障全体社会成员享有学前教育这一公共产品为任务的,涉及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的范围、资源配置、管理运行以及供给方式等方面的有机整体[1]。
二、学前教育师资发展的现状分析
(一)职前培养缺乏系统化的保障体系
就当前我国幼儿教师职前培养的整个机制而言,承担幼儿教师培养工作的高校普遍存在培养目标笼统、课程体系缺乏系统性、教学设施不完备等一系列的问题。很多高校对幼儿教师的培养目标大多过于笼统。合格的幼儿教师标准是什么,如何去细化这些标准,对于这些问题很多高校并没有一个准确的认识[2]。承担幼儿教师培养工作的高校课程体系缺乏系统性,很多课程的学习往往流于形式。受制于教育经费以及场地等现实原因,一些学校存在钢琴、舞蹈教室等技能训练设备和场所的匮乏,幼儿教师专业技能的发展会受到很大限制。
(二)幼儿教师职业准入门槛较低
在幼儿教师准入标准方面,我国还未给出专门的标准规范。《教师资格条例》中对幼儿教师资格准入作出了宏观的回应,但对于教师的一些基本素养及教育能力等却没有做出标准的规定。近年来,教育部发文要求所有教师必须持证上岗,如未通过教师资格证考试则不予聘用。幼儿教师资格证报考的基本条件是需要达到大专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但是部分幼儿教师拥有的大专、本科学历是通过成人自考、函授取得,缺少学习的系统性。且不同的大专、本科的培养计划由学校自主确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又因各地区学术水平等差异,造成幼儿教师资格证的获取难度方面有部分差异,导致幼儿教师教育教学水平仍然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
(三)幼儿教师福利待遇水平有待提高
《教师资格条例》在教师待遇这一板块内容中已经指出,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但是就幼儿教师的薪资和福利待遇现状而言,其存在收入水平和福利待遇偏低的问题,尤其是民办园教师、农村幼儿教师福利待遇更低,甚至部分民办园幼儿教师缺少五险一金等基本保障。此外,相比于其他行业来讲,幼儿教育特殊性反映了幼儿教师的劳动具有艰巨性与细致性等特点,这也在某种程度上意味着幼儿教师的工作任务更加繁重。而当下现状却是幼儿教师在劳动过程中所获得的收入与付出不成正比。幼儿教师承受着脑力和体力的双重压力,经济收入低增加了幼儿教师的生活压力,导致幼儿教师社会地位不高[3]。
(四)缺乏持续性的职后培训
教师职后培训是幼儿教师专业发展与继续教育的重要途径,但是培训时间短、培训形式单一、培训评估体系不完善等已经成为了幼儿教师职后培训普遍存在的问题,这导致幼儿教师职后培训往往流于形式,其培训成效更是不言而喻。有效的培训评估机制在职后培训中也是至关重要的一环。而当前幼儿教师职后培训处于并不完善的状态,很多幼儿园的评估形式仅局限于形式上的“书面考核”,不能达到长期追踪教师专业能力发展的目的,甚至有些幼儿园缺失了培训评估这一环节。
三、学前教育公共服务背景下师资保障体系的建构策略
(一)规划系统性的职前培养工作
幼儿教师职前培养是师资保障体系的首要环节,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幼儿教师专业能力的发展。对于本地区幼儿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地方政府要进行细致的前期统筹规划,政府应精准定位承担培养幼儿教师任务高校的培养目标,地方政府在学前教育人才的选拔标准、人才培养的方向上要积极发挥政府的职能作用。地方政府在学前教育政策制定以及学前教育信息共享方面要有所作为。此外,政府应该加大幼儿教师职前培养的财政投入,完备教学设备并建立更广泛的培养基地,培养基地的建立和教学设施的完备能够更好促进幼儿教师专业能力的提升。
(二)提高幼儿教师职业准入门槛
制定幼儿教师职业准入的标准对于幼儿教师职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针对幼儿教师准入门槛较低的现状,政府应从实际情况入手,参照国际的相关标准,结合专业性的纲领文件,严格按照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社会各方面对幼儿教育的发展要求,以及人民群众对幼儿教师的价值期望,制定规范的幼儿教师职业准入标准。此外,政府还要严格把关教师资格证获取标准,建立幼儿教师资格准入硬性门槛。自2015年起我国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已经制定了全国统一的考试大纲并根据统一标准对幼儿教师进行教师资格证认定。教师资格证适用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依法取得教师资格证之后,即可不受地域的限制,不受时间的限制普遍适用,除依据法律法规,无法随意撤销。对于教师资格证的取得,国家各地标准需统一。
(三)提升幼儿教师福利待遇水平
政府需要在保障幼儿教师的地位、薪资福利及社会保险水准的基础上,创新与改革幼儿园的人事制度与分配制度。政府应当完善幼儿教师福利待遇相关制度及法律保障,明确规定不同性质教师待遇标准及晋升制度,如对公办、民办、城市、乡村幼儿教师不同的工资待遇制定明确的标准,再结合各地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政府应建立单独的幼儿教师晋升制度,并明确规定相应的等级与其福利待遇的标准,进而保障每一位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政府在政策制定时,需要做到科学性与规范性相统一,在科学有效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
(四)完善职后培训体系
针对当下职后培训体系中的众多弊病以及幼儿教师队伍质量良莠不齐的现状,政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建构学前教育师资保障体系。首先,政府应当建立长期而有效的幼儿教师职后培训机制。在培训的前期准备过程中,地方政府应结合幼儿教育发展实情确定不同层次的培训内容。在培训的后期,政府应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主导作用,建立并完善幼儿教师长期、跟踪式职后培训的监督与评价机制,以此保证幼儿教师职后培训的质量。其次,政府应加强幼儿教师职后培训基地的建设并增加幼儿教师培训的经费,尤其要加大民办及农村幼儿园教师职后培训经费的投入,从而促进教育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