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信用卡套现问题治理研究
2021-01-02孔凡东
孔凡东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广东 广州 510000)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2020年6月15日,中国民生银行发布公告,将从8月1日起取消19家非银行支付机构的信用卡交易积分,旨在遏制信用卡套现行为,再次引发银行业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关注。随后,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也宣布将取消部分低费率或零费率类商户积分、取消非银行支付机构信用卡交易积分。取消信用卡刷卡积分的背后,是信用卡发卡银行对信用卡套现风险日益剧增的担忧。信用卡套现并非新型犯罪行为,但是新冠肺炎疫情加剧经济下行压力,对产业链、供应链、市场运行产生不可忽视的影响,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链脆弱程度加剧,信用卡套现规模呈扩大化趋势。一方面,套现可以成为企业缓解短期资金链困境的手段;另一方面,恶意套现的黑灰产业链也成为收益较高的盈利手段。银行采取取消信用卡刷卡积分方式遏制套现行为,防止套现持卡人在低费率或零费率的商户进行大额刷卡,再用获取的积分向银行信用卡中心兑换礼品、消费券、合作方航空里程等,然后将兑换物资放在二手平台上转卖,从而二次获利。本文从信用卡套现的基本情况、主要模式、法规制度建设、治理过程中值得关注的问题出发,提出加强信用卡套现治理的解决方案,对促进我国信用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现实意义。
当前,学术界对信用卡套现研究主要集中在信用卡套现的动机、危害、治理方法等(刘子巍,2017)。一是关于信用卡套现的动机研究。夏瑜(2011)运用法经济学的理论分析,信用卡套现的直接动因可以运用利益最大化、交易成本、信息不对称等理论解释。从利益最大化理论看,银行通过发卡量、刷卡手续费分润获利,持卡人获得免息资金,商户通过额外套现手续费获利,各参与方可共同获益;从交易成本理论看,通过信用卡套现获取的资金成本远低于其他合法途径的借贷成本,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从信息不对称理论看,套现的持卡人会寻求开立更多的信用卡,但银行缺乏足够判断依据。杨正荣等(2014)通过量化方式计算套现的获利,套现手续费约5%~10%,扣除成本后净利润率约4.3%~9.3%。二是关于信用卡套现的危害研究。袁钢等(2019)研究认为,信用卡套现将信用卡授信额度非法转换为无担保信贷资金,直接侵害发卡行权益,破坏金融稳定。王潮端(2019)分析认为,信用卡套现会破坏国家信贷政策目标,将投入消费市场的信贷资金转移至其他产业,会导致投放不足或过度投放,如果套现资金流入证券、期货市场,将在无形中提高金融市场杠杆率。三是关于信用卡套现的治理方法研究。吴晶妹和董晓辉(2009)认为治理信用卡套现的根本方法是改变信用卡透支规则,如信用卡取现和消费透支规则应保持一致性。
二、我国信用卡套现的基本情况
(一)信用卡套现定义及法律适用
1.定义。信用卡套现行为主要是指信用卡持卡人不通过正常手续提取现金,而是通过伪造消费交易、退还现金等一系列操作,将银行给予的信用额度取出,从而获得一笔免息贷款,免息期最长可达56天,由此衍生出信用卡套现黑灰产业链。该产业链涉及信用卡持卡人、收单商户、收单机构、中介机构等多方利益主体,而最终也会将风险转移到发卡机构。我国目前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信用卡套现属于违法行为。
境外的信用卡套现法规制度与境内有所不同。以美国为例,很多大型超市和商场都提供现金服务(Cash-out Service/Cash Advance),结账时消费者可以刷信用卡或借记卡获取小额现金,商户会收取手续费用于覆盖刷卡手续费成本。但由于美国主要信用卡组织的手续费率较高,如进行刷卡消费套现,年化利率甚至可能超过20%,而信用卡透支取现的利率在15%~20%,因此套现市场并不活跃。目前,美国未将信用卡套现作为一项专门的信用卡犯罪进行监管,仅从反洗钱角度关注信用卡套现问题。金融犯罪执法网络(FinCEN)出台的《信用卡系统运营商规则》将通过信用卡消费、再退款返现的方式列为洗钱的可疑交易特征。
2.法律适用。一是刑事责任方面,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明确将信用卡套现行为列入非法经营罪的打击对象。该司法解释在2018年进行修订,但该条目没有更新。二是行政法律规范方面,1997年人民银行颁布《支付结算管理办法》对信用卡持卡人进行规定,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持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信用卡进行商品交易、套取现金以及出租或转借信用卡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责任”;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特约单位不得通过压卡、签单和退货等方式支付持卡人现金”。三是民事责任方面,信用卡套现所涉及的三方主体,包括持卡人、发卡机构和特约商户,均属平等市场主体,特约商户和持卡人合谋套现行为可界定为恶意串通、损害第三方利益的行为。对于信用卡套现中的违约行为,应当适用于《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首先,持卡人利用发卡机构的授信额度进行套现,违反与发卡机构之间的申请合约;其次,特约商户违反与发卡银行之间签订的受理协议约定。上述两种违约行为中违约方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信用卡套现的规模
从1985年我国第一张准贷记卡发行,到1995年第一张信用卡发行开始,信用卡市场已经逐步发展成熟,规模不断扩大。近10年以来,我国贷记卡(含借贷合一卡)发卡量从2010年末的2.30亿张上升至2019年末的7.46亿张,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4.0%;应偿信贷余额从2010年末的0.45万亿元上升至2019年末的7.59万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36.9%;银行卡逾期半年未偿信贷余额从2010年末的76.89亿元上升至2019年末的742.66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28.7%。不同银行对于信用卡套现的风控标准不一致,且套现的定性较为困难,因此目前难以准确估算我国信用卡套现规模,但是信用卡套现规模随着信用卡授信和逾期的规模不断扩大,持续上升是比较明显的趋势。
(三)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群体特征分析
一是套现用户集中在20~50岁的群体,尤其是30~40岁区间。二是职业占比较大的是民营企业主,行业集中在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该类群体对资金周转的需求较高,但是银行和小贷公司的信贷成本也较高,因此选择通过套现的方式满足资金周转需求。三是套现群体大多征信记录良好,但在小贷机构有贷款记录,透支余额较高。在新开卡用户中,短期内,套现用户发生逾期的比例与正常用户持平或者更低,因为这些用户需要维持良好的征信记录,利于后期新开卡继续套现;但是在开卡一年之后,套现用户出现逾期的概率高于正常用户,进行套现的授信金额形成不良贷款的概率也高于正常使用的授信金额。
(四)信用卡套现的模式
为规避银行风险模型的监测,不法分子通过“以卡养卡”“以贷养贷”的方式,构建不同种类的信用卡套现模式,主要可以分为线下和线上两个大类。
1.通过线下方式套现仍是主要的套现渠道。一是利用线下传统商户的POS机套现。部分商户利用收单商户的POS机直接帮助用户刷卡返现,套取信用卡额度。该方式是最传统的套现方式,由于商户POS机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对公账户证明材料等方可申请,因此一般为真实经营的商户。套现行为可以发生在用户和商户相互认识的情况下,也有部分中介公司帮助持卡人寻找商户套现。该模式下主要成本为刷卡手续费,一般餐饮、百货等标准商户刷卡手续费为0.6%,家电、超市等民生类则为0.38%~0.48%。
二是利用线下蓝牙、电子签名手刷机等个人POS机套现。个人手刷POS机的出现,降低POS机申请的门槛,无需提供任何商户材料即可申请注册。个人POS机可以自动生成虚假商户信息与交易信息,套现资金直接进入套现者控制的收款结算账户。该模式下主要成本为刷卡手续费和购买个人POS机的费用,可以通过伪造商户类别享受较低的刷卡手续费费率;个人POS机的费用也相对较低,售价在100元以下。非银行支付机构过度的布放规模和未及时关闭部分功能为信用卡套现行为埋下较高的风险隐患。
2.通过线上方式可以实现更灵活的远程套现。一是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微商等虚构交易套现。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虚构线上消费也成为一种套现方式,通过绑定移动支付工具或直接使用网银,可以实现远程操作。但由于持卡人和商户信息不对称,可能出现持卡人刷卡后商家不返还资金,或者商家垫付后持卡人不付款的信用风险。如果缺乏一个交易双方可信任的中介平台,该模式下的信用风险会导致虚构线上消费的套现规模非常有限。该模式下的主要成本为网络收单业务手续费。
二是通过自建收款二维码进行套现。为更快捷地套现,并保证资金安全,一些用户会通过自己制作二维码收款来套现,如乐刷、瑞刷、扫呗支付等可以无需营业执照,自动生成收款二维码,用信用卡绑定微信或支付宝就可以直接扫码,将资金从信用卡套出,进入自己控制的借记卡中,基本原理与个人POS机一致。该模式下的主要成本同样为网络收单业务手续费。
三是通过代还APP进行套现。代还APP的功能是代替本人还款,以“信用卡智能还款”名义做“套现贷”业务。该模式的原理是利用信用卡账单日和还款日的时差(账单日之后的消费全部为下一期账单还款金额,还款日之前的存款都算本期还款),用户一般需要在信用卡中存放少额资金,代还APP就可以通过循环刷取资金返给用户,从而完成全额还款,将本月账单过渡到下月。基本的操作流程是:第一,用户需要将完整的信息提供给代还平台,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信用卡号码、信用卡CVV码(安全码);第二,告知平台还款期限、次数、金额等信息,并事先在信用卡中存入少额资金;第三,平台完成还款操作后,收取账单金额的0.8%~1%作为手续费。
四是通过在电商平台购买航天钞进行套现。当前,线上套现出现一种新方式,即利用航天钞面值大、溢价低的特点,除有特殊号码或带有“流浪地球”标识的航天钞有较高的溢价外,平台上出现以面值等值销售航天钞,买家只需要付6~12元运费即可购买航天钞。买家可以通过信用卡购买航天钞,收货后即可用航天钞在银行网点兑换,由于航天钞属于法定货币,银行必须无条件接受兑换,套现资金随之快速进入流通领域。该模式利用购买航天钞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消除线上套现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用风险,可能导致线上套现规模扩大,但是航天钞的规模有限,该模式套现同样难以大规模发生。该模式下的主要成本为航天钞溢价和运费成本。
三、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信用卡发行和使用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框架仍有待完善,威慑力不足
一是对参与套现的商户而言,随着信用卡套现模式的不断变化,一部分已经从线下POS机转移到线上渠道,司法解释中所述“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式”是否对线上信用卡套现行为具有约束力仍存在争议。二是对参与套现的持卡人而言,现行法律对持卡人并没有惩戒措施,除发卡行对其实施的管控措施外,没有更严厉的惩戒措施,违法成本低。三是对套现行为管理不到位、甚至为其提供便利的支付机构,尚未出台明确的监管法规制度对其进行约束,也未纳入支付机构评级和续展的评估内容;专门针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的终端管理、风险监测、代理机构管理等监管制度也待完善。四是对代还APP的套现中介机构,也缺乏相应的法律约束,中介机构在套现行为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未明确。此外,用户将信用卡信息告知代还APP,一旦发生信息泄露或资金盗刷等,赔付和消费者保护机制也不健全。
(二)信用卡套现看似是多方共赢的游戏,但最终会导致金融风险外溢
信用卡套现利用信用卡付款日、账单日和还款日的时间差,在这个时间差中持卡人可以获得无息贷款,发卡机构希望增加本行的信用卡发卡量,中介和商户可以获得可观的套现手续费,而银行卡清算组织、收单机构也会获得收单手续费。尤其对于中小型支付机构而言,在收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和定价机制市场化的形势下,传统收单业务利润微薄,中小型支付机构面临生存压力,迫切需要扩大收单商户的规模。但是,套现的资金链一旦断裂,出现恶意欠款,会造成信用卡授信额度的逾期风险上升,增加银行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发卡机构则必须承担由逾期产生的催收费用、恶意透支的诉讼费用、坏账损失的核销费用等一系列费用。在当前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下,产业链、供应链面临巨大的资金周转压力,套现的资金如果用于经营,也将会面临巨大的逾期风险。一旦大量的套现资金形成不良贷款,最终可能演化为系统性风险。
(三)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为信用卡套现提供市场
小微企业因自身资质不足,其融资问题一直是困扰金融市场的难题。银行出于资金安全的考虑,贷款的审批难度仍较高,审批手续复杂,而小贷公司一般需要收取15%~20%的年化利率及高额的手续费,因此,小微企业利用信用卡套现是高效便捷获取低成本融资的重要方式。虽然信用卡本身有提现功能,但提现金额仅占信用卡透支额度的50%,且需要从提现当日开始支付高额的利息(年化利率为18.25%),无法满足小微企业主的融资需求。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困境为信用卡套现行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四)支付受理终端市场管理不到位,形成漏洞被套现黑灰产业链利用
POS机是线下场景套现的重要工具,收单机构对于POS机管理的缺位助长信用卡套现的黑灰产业链,“一机多码”“一机多户”等现象长期存在。一是当前通过代理商申请POS机的机制削弱收单机构和特约商户间的联系,使得收单机构难以对POS机的申请、安装和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有效的监控,导致一些套现用户、套现中介能轻易申请到POS机。二是MCC套码的市场乱象仍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套码是收单机构经过后台技术变造、篡改,将费率较高的A类商户变成费率较低的B类和C类商户上传到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向商户收取A类的手续费,但只需要向银联和发卡行支付B类或C类商户的手续费,从中赚取手续费差额。套现的规模越大,套码能够赚取的手续费差额就越大。因此,收单机构,尤其是中小型的收单机构很可能出于这一原因,不去控制套现行为,甚至为其提供便利。
(五)信息互换机制缺失不利于发卡机构实施穿透式风险监测
一是收单机构发送至发卡机构的交易信息缺乏统一的规范标准。根据某股份制银行反映,在POS和快捷支付等零售收单业务中,不同收单机构提供的交易信息内容不完全一致,存在清算机构或支付机构未向发卡行提供完整二级商户名称、商户编号、商户收款账户、商户类别码、地区、渠道、受理终端等完整信息的情况,部分信息缺失,导致发卡机构无法有效监测交易真实性,对套现行为筛选的准确性造成影响。二是发卡机构即便监测到套现行为,在没有造成逾期和不良贷款时,通常不会影响持卡人的信用记录。即使根据《关于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 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要求发卡机构加强风险信息共享,及时将包括信用卡套现在内的风险信息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中国银联银行卡风险信息共享系统进行报送和共享,但银行没有通过实地排查也难以认定套现行为,只能将其列为可疑观察名单,信息共享的及时性、有效性受到限制。
四、政策建议
(一)完善顶层设计,提升信用卡立法的前瞻性和全面性
一是整合现行碎片化的信用卡相关法规制度,推动出台高层级、综合性的信用卡条例,明确信用卡发行、使用链条中参与各方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参与信用卡套现的中介机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随着金融科技对信用卡业务的渗透,信用卡套现的方式层出不穷,信用卡套现的相关立法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当前花呗、借呗、京东白条等基于互联网消费贷款的套现规模也逐步扩大,另外,一些赊销产品,如微信“先用后付”等,提供延长付款的便利,也可能被非法用于套现,应推动完善司法解释和认定细则,将新模式和新风险纳入监管范围。
(二)加强信用卡准入管理,加大风险防控及套现行为认定力度
由于发卡银行既是信用卡准入及额度审批职责的承担方,也是套现资金相关违约风险的最终承担方,在信用卡套现治理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加强对用户的资质审核,并进行持续、动态的贷后管理,对于出现“多头共债”“以卡养卡”等风险特征的客户,及时采取降低额度或清退等措施。二是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探索通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等行业协会构建套现风险用户名单共享机制,发卡银行可将疑似或确认为套现用户名单报送至支付清算协会,由支付清算协会汇总并进行数据比对,协助分析认定套现行为。
(三)降低小微企业融资门槛,推动构建小微企业信用评级信息库
大部分套现源于真实的融资需求,因此,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有助于从源头降低信用卡套现的规模。建议推动建立小微企业信用评级信息库,通过借款人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两个方面对企业信用情况进行评估,对信用评分高的小微企业探索简化审批手续,帮助其获得较低成本的短期资金。
(四)加强收单市场监管,推动出台交易信息传输统一标准
一是进一步规范支付受理终端市场,通过行政监管及行业自律等方式,压实收单机构对POS机等支付受理终端的管理责任,明确申请POS机入网所需证明材料和审核标准,加大对商户的巡检力度。二是出台统一的技术标准,从技术、设备角度堵住POS市场“一机多码”“一机多户”等漏洞。三是明确收单机构发送至发卡机构的交易信息统一标准,规范交易数据内容、格式等要素,提升发卡机构监测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