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应然”走向“实然”
——高校体育弱势学生的体育教育权力保障研究
2020-12-31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体育部 北京 102617)
1、引言
大学教育是教育阶段的最高层次,有其身的特点。在这个阶段,受教育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更多地是体现在:提供更多的就学机会、均等的竞争机会及成功机会。那就是说权利主体在自己行使受教育权利受到障碍时,有权请求有关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障其权益的实现,即“人人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利”。
2、高校体育弱势学生法律上的体育教育权力
2.1、体育权力——体育教育权力概念解析
“体育权利由宪法和法律所保障人们能够通过接受体育教育、进行体育锻炼和参与体育竞赛的方式,获取身体健康和精神满足之利益的意志和行动自由。”公民基本的体育权利主要有参加权、健康权、自由选择权、平等权、娱乐权、教育权、社会保障权和知识产权等。于善旭教授则认为,“体育权利就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公民在有关体育的各种社会生活中所享有的权利,是国家以法律确认和保护公民实现某种体育行为的可能性。”公民的体育教育权利又包括:上体育与健康课权、课外体育锻炼权、课余体育训练与竞赛权、获得体育成绩的公正评价权、对体育与健康信息的知情权、受体育教育平等权和受体育教育的选择权等。综上所述,对于即使“公民”又是“学生”身份的体育弱势学生当然应该享受一切体育权力。在一个法制社会,权力对公民来说就意味着获取和实现,法律通过与社会的互动来实现社会控制。
2.2、高校体育弱势学生法律上应然体育教育权力梳理
1995年10月颁布的《体育法》第十八条:“学校必须开设体育课,并将体育课列为考核学生,学业成绩的科目。学校应当创造条件为病残学生组织适合其特点的体育活动。”2002年教育部颁布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第十条明确的规定:高校对部分身体异常和病、残、弱及个别高龄等特殊群体的学生,开设以康复保健为主的课程。2007年05月国务院制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体育工作的意见》中指出,我国大中专学校必须组织开展适合残疾学生特点的体育活动,提高学生的体育锻炼意识;2016年10月,教育部等部门联合颁布了《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意见》指出:“针对残疾学生特点开好体育课,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使残疾学生掌握正确体育锻炼方法,养成锻炼身体的习惯……”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27号)中也明确指出:“研究推广适合不同类型残疾学生的体育教学资源,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和对残疾学生的体育教学质量,保证每个学生接受体育教育的权利。”
基于以上国家对体育弱势群体体育教育权梳理,作者认为:高校体育弱势学生享有公平的体育教育权力。应包括:自由选择适合自己身心需要的体育活动项目的权力、参加学校或者社会举行的体育活动和竞赛的权力、通过学习获得身体健康的权力,获得公平评价体育成绩的权力。
3、当前高校体育弱势学生实然体育权力状况
3.1、参加体育教育活动权
据调查,部分高校让体育弱势学生和普通学生融合在一起上体育课。因为身体状况,他们根本跟不上老师讲课的节奏,老师可能在刚开始时还会尽力去帮助这类学生跟上教学节奏,但由于这类学生身体素质较差,难以跟上教学进度,时间久了,老师就慢慢地放弃。学生也就成了课堂 “观众”。另外,针对一些完全丧失运动能力或患有严重的慢性疾病或严重长期伤病,经过正规医疗单位证明,相关教学部门审核同意,可暂缓或免予执行《标准》,就是免修。看似对他们的人文关怀,其实是直接剥夺了他们参与相关体育课程的一切权力。课外体育活动和竞赛,从参与到组织,所有高校对他们“没有要求”,也就是说可以忽视的群体。
3.2、自由选择体育课程权
受教育选择权意指大学生有权根据自身的各自身条件,自主的选择专业及课程、自由选择课堂和师资、教育形式等。当然,学生的这种选择权并不是没有任何约束的绝对选择权,是现阶段可供学生选择的内容和范围。但是,目前高校对于体育弱势学生群体开设的体育课程上看,是没有选择权的。比如,体育弱势学生体育课程设置形式上主要有:普通班、保健班。普通班就是和的跟普通学生一起上体育课,但只是“观众”;隔离式上课(保健班)。就是一种和普通学生分开,特定的上课时间和内容,看似符合教育法规提出的保健班形式。但关键是多数高校任课的师资较薄弱,保健知识、技能储备量不足,尚不能胜任教学。体育弱势学生在体育课程中的特殊需求并没有得到充分的满足,实际上是剥夺了学生享受公平的体育教育权力。看似高校近几年体育教育不断在改革发展,体育学习项目选择上很丰富,其实是仅供身体健全的学生自主选择和学习,完全忽略了身心特殊学生对课程的适应差异性,实际上是剥夺了特殊群体学生选择的权利,出现了课程理念“概念平等”与“实践平等”的不平衡。另外,还有直接免于参与体育课程学生。
3.3、获得公平评价权
据调查,目前对于高校体育弱势学生评价形式有三种:以运动健身理论试卷考核为标准、以学生上课的出勤率为考核标准、以运动技能为考核标准。对于第一种以理论考核为评价标准,违背了体育课程应该以身体运动来促进健康的体育教育的课程理念;以学生上课出勤率为考核标准,无关学生学习过程的评价,这种单一评价方法可能会引导学生消极应付参与体育课堂锻炼的态度和行为;纯粹的以掌握运动技能情况作为统一终结性考核标准,不考虑的身体状况,平日的努力程度、进步幅度过程性评价也是有失公平和科学。在调查北京个别学校把体育弱势学生的体育成绩60分最为上限,这种“公平”的评价结果只能会消弱学生参与体育课堂学习的积极性。
4、高校体育弱势学生群体体育权力被剥夺的原因
4.1、教育相关法律不完善
国家对高校体育弱势学生的多项权力,尤其是享受体育教育权力的公平性一直很重视。这一点从国家颁布的多项教育法律中体现出来。这也正是致使高校体育教育管理部门因为法律规定的凌乱性而导致实际操作疏漏情况的原因之一。还有这些法律条文,过于笼统,没有具体的实施操作细则,致使高校实施起来有困难。
4.2、学校管理着缺乏法律意识
受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学校领导不重视学校体育教育,自然引起各层管理者也不重视。再加上法律意识淡薄,片面认识法律的功能,所以,形成高校体育弱势群体的体育教学只是法律上存在的条文,落实不到教学的实际上。比如,高校在课程设计方面,所开课程往往较多从现有师资出发,而较少去考虑社会发展需要,以及学生的兴趣与身体状况需要和发展要求;其次,在教学管理中,统一教学进度,统一班级上课,统一要求管理学生日常行为,学生难以因材施教,更谈不上弹性教学或个别教学,根本不可能满足并真正尊重学生因人而异的教育权利要求。
4.3、学生维权意识淡薄
当代大学生已经有了一定的权利主体意识,但是实现意识不强。所谓的实现意识即积极的维护自己权力行为。虽然当前大学生已经基本具备了权力主体意识,但是在权力受到侵害时,真正将维权落实到实际行动中的却很少。当然,主要是背后还有一种传统文化“师者为尊”的意识使然。所以,即使学生意识到自己的权力遭到不公平和剥夺的待遇时也会只是口头上抱怨实质上不会行动。
5、高校体育弱势学生体育教育权力从应然走向实然的保障路径研究
5.1、健全高校体育弱势学生体育教育权力法制体系
我国“公平公正”的教育制度的确促进了社会教育多方面的公平发展。但是,对于体育弱势学生群体国家还需对相关该群体的体育教育法规条文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尽快制定出《高校体育弱势学生体育教育权力保障条例》。该条例要详尽地对高校的实际操作细则进行限定,使高校主管体育教学的领导有法可依、学生有理可据,促进双方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得以实现。
5.2、加强国家教育管理部门的监督机制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既是法律的制定者也是法律实施的监督者。法律为高校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执法标准和执法依据,也应该同时加强监督规章制度的建设,评价机制的建设、问责机制的建设,只有不断完善监督检查机制,这样才能是法律的条文不停留在“纸上”而是“行动”上。
5.3、加强高校领导者的法制意识和服务意识
加强高校领导教育法制观念。高校的领导应当改变传统的教学理念,将教育和办学的法律意识和服务观念树立起来。抛弃“重文轻武”、认为弱势学生就是麻烦和负担的偏见态度。作为一个高等教育的领导对于进入高校的每一位学生都有法律上责任和义务,为国家培养健全人格的人才有着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尤其更要关注体育上弱势学生的身心健康问题。对他们体育教育权力的实施和普通学生一样“以人为本”。满足他们个体对体育需求,制定公平、合理、科学的体育教育模式,这既是国家法律规定,也是高校教育的本质使命,是高校任何人不可违背的育人准则。
5.4、树立正确的学生体育教育权力观
树立学生的教育权力观念。一直以来高校无论是教师和行政管理人员都已经习惯高校内部治理中对学生权力忽视,造成学生自己也缺乏权力意识,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因此,要想树立起学生自我维权意识,正确行使自己的受教育权力,首先学校行政管理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就会在内部行政管理当中去保障学生受教育中的一切权力,教师自然也会树立到 “以学生为中心”教育理念。学生也会逐渐地树立正确的权力意识,加强自我维权意识和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