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应如何恰当运用教育惩戒权
2020-12-30张家口机械工业学校赵国卿
张家口机械工业学校 赵国卿
无规矩不成方圆,中国素有“严师出高徒”的古训,教育惩戒可以说自古就有。近期,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明确了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一种职务行为。因此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教育部赋予广大教师“惩戒权”的初衷并不单纯只是为了惩戒,更重要的是要通过这种方式来保护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
一、教育惩戒存在的难题
教育部作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其依据程序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系部门规章,而部门规章是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即法律形式。因此当《规则》经过征求意见等环节并正式对外公布后,其便具有了国家的强制性和规范性,任何人违反此规章都将受到相应的制裁。但在教育实践中,学校、教师如何合理合法利用此规章还存在一定难度,具体如下:
其一,《规则》第十条规定“学校应当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教师实施学生管理和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此条款为学校、教师因地制宜行使惩戒权创造了条件,但实际上,广大中小学校制定的各类校规校纪应由上级哪个部门进行监督和审批,如何确保其不违背《规则》的实施原则等,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加以明确的。学校对学生管理有着很大的自主权,但我们一定要确保这种权利受到监督,而不是简简单单地自行制定后报上级部门备案即可。
其二,《规则》第七条和第八条都提到了学校可以设置专门的教育场所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隔离反省。那么很多人便会有疑惑,何为“专门的教育场所”,是不是我们常说的“禁闭室”?近些年,新闻媒体曝出过有些老师为了体罚学生而将其长时间地关在密闭房间里的事件,我们该如何避免公众舆论将隔离反省与关禁闭联系起来?很多学校都设有心理咨询室等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场所,我们或可以将这些场所作为隔离那些严重扰乱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通过隔离,可以让他们从当时的扰乱行为情境中分离出来,使受惩戒的学生冷静下来反思自己的行为。但在这样的实施过程中,还是会存在隔离地点的选择、隔离时长的确定、隔离期间管理监督的人选、对问题行为的具体界定等难题。
其三,《规则》第十七条规定学生及其家长对教育惩戒或者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学校应当成立由各方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对此条款我们可以比照诉讼法来看,无论是在民事、刑事还是行政诉讼中都会涉及到一个很重要的制度——回避制度,此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判而设立的一项制度。再来看此《规则》,既然学生接受的教育惩戒或者受到的纪律处分是由学校作出的,那么在进入到申诉环节时,是否应将直接作出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决定的人员及其利害关系人排除在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之外?或者说该如何更好地保障申诉委员会作出公正决定,这也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二、教育惩戒应特别关注的焦点
近年来,随着教育观念的多元化,教育惩戒到底该如何实施?边界在哪?在学校与家长之间存在认识方面的不重合区。制定《规则》,就是要在谋求家长与学校、教师共识的基础上,打造一套全社会都认可的教育惩戒标准。教师不是学生的监护人,但学校对学生是有监护责任的。在校期间,学生是处于学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实际上已经间接性地转移给了学校一部分,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因此为了合理合法地实施教育惩戒,要特别处理好学校与家长之间的关系。
虽然《规则》提到,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时,因意外或者学生本人因素导致学生身心被损害的,学校不得据此给予教师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家长也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对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学生进行管束教育。但什么样的教育惩戒才能真正让家长心服口服,如何把握惩戒的力度,这些在教育实践中还未磨合好。如果无法与学生家长达成基本的一致,学校在惩戒的过程中可能还会产生更多的困惑。
三、学校应如何实施教育惩戒
国家制定《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是为了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其有利于保障和规范教师依法履行教育、管理学生的职责,有利于维护师道尊严、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因此,中小学校该如何利用好这样的“尚方宝剑”来制定自己的校规校纪便显得尤为重要。我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1.要以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为前提。《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学生是公民,有着丰富的情感和独立的人格尊严,也是正在成长且情感和人格存在各种缺陷的不完整的人。然而现实中,很多教师常常用成年人的眼光去审视学生的行为,用成年人的思维去判断学生的想法,面对学生常犯的错误往往觉得不可理解不可原谅。这种情况下施加的惩戒便背离了教育的初衷,并且极有可能走偏,走向极端甚至违法犯罪。
2.教育惩戒要体现公平原则。所谓公平,应该是站在学生这个角度来看的。简单来说,就是学生在接受惩戒时不能体会到任何歧视或不公正待遇。这就要求做到以下三点:一是学校制定的校规校纪是合理的,是绝大部分学生可接受可做到的;二是教育惩戒的依据必须尊重事实,查无实据的不能匆忙施以惩戒;三是要做到“校规校纪面前人人平等”。在教育惩戒中如果让学生感受到了不公平,便容易激起学生的逆反心理,甚至有可能把学生推到自己的对立面,这样的教育惩戒毫无意义。
3.实施教育惩戒要强化规则意识。对于学校而言,在制定本校实施细则的过程中,要遵照《规则》中育人为本、合法合规、过罚适当、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对于教师而言,在实施教育惩戒时要严格遵照《规则》中关于一般惩戒、较重惩戒、严重惩戒的有关要求以及惩戒的“禁止情形”,不得有超越合理限度实施的惩罚行为,与此同时也要加强对校规校纪的学习和掌握。对于学生而言,在入学初期就要系统地学习班规、校规、中小学生守则及日常行为规范等规则,进一步树立和强化规则意识。当学生有了很强的规则意识后,一方面“违规”的概率会大大降低,另一方面“违规”后接受随之而来的惩戒也会容易得多。
4.加强对教育惩戒的监督和救济。《规则》中虽然赋予了教师较高许可度的教育惩戒权,同时也作出了相应的惩戒“禁止情形”,但还是需要我们加强对这一特殊权利的监督。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行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采取讲座、培训学习等方式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权的意识与能力,并将教师的教育惩戒能力纳入师德师风考核范畴,确保实效。与此同时,针对教育惩戒的申诉救济,也更应该朝着公平化、专业化、第三方化的方向发展,积极邀请法律顾问、社会学者加入学生申诉委员会,为广大师生答疑解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