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职责
2020-12-30知行
知 行
引 入
在前几期中,我们曾经向大家介绍了《民法典》对“长大”的定义。在未满十八周岁之前,我们的身份是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没有或仅具有有限的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满八周岁)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在成年之前,如果我们想要做出民事行为,例如购买玩具、外出就餐等,往往还需要家长的陪同才能让自己的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效力。那么,法律中除了对我们的身份进行了定义之外,是否也对“家长身份”进行了定义呢?或者说,除了父母以外,还有谁能够承担法律对“未成年人家长”所要求的责任呢?今天,我们就来一起了解《民法典》中有关“家长”的规定。
家长与监护人
“家长”一词,想必大家都不陌生。在学校里,有的同学偶尔调皮犯错,会被老师“请家长”;每个学期期末,学校还会召开“家长会”。对于大部分人而言,这些时候,我们的父母会作为我们的“家长”来到学校,和老师沟通。“家长”,顾名思义,就是“一家之长”,是家中主要负责运营家庭、照顾儿童、养护老人的人。因此,它的范围并不仅仅包括父母,还包括其他有能力运营家庭的家庭成员。但是在生活中,“家长”一词在使用中多与“父母”混同。由此,为了明确区分“家长”与“父母”的概念,《民法典》在立法过程中并没有选择使用这些相对口语化的词汇,而是使用了“监护人”这一说法。
从法律上来看,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
简而言之,监护人就是需要对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负责的人。根据《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因此一般来说,父母就是我们的监护人。与之相对的,我们就是法律中所提到的被监护人。
虽然父母是抚养、教育子女的最佳人选,但是有的时候,由于一些原因,父母可能无法照料自己的孩子,例如父母已经去世或者身陷囹圄。在这种时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也可以选择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人担任其监护人,但是父母永远是子女监护人的第一人选。考虑到父母应优先担任子女监护人的法律规定,下文表述中会将“监护人(家长)”等同于“父母”。
监护人的职责
根据法律的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简单来说,监护人,也就是我们的父母,需要承担两项职责:
第一项,监护人需要陪同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例如,陪同未满十八周岁的我们购买较为贵重的物品、做出重要的决定等。未成年人的年龄较小,智力及认知能力有限,尚不能正确判断较为重大的问题,家长应该从旁指导,甚至在一些情况下代替子女做出决定。
第二项,监护人还需要保护子女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受他人的侵犯,并在子女权益受到侵犯时帮助或代替子女主张权利。举例来说,如果我们在购买商品时受到欺骗,父母虽然没有参与商品购买的全过程,也可以代替我们向对方索赔并要求对方道歉。
然而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发现有的时候父母替我们做出的决定与我们自己的想法不太一样,甚至“背道而驰”。比如,有的时候我们并不想读书,但父母还是为我们报了课外班,要求我们补课学习,抑或是父母私下使用我们在过年时收到的压岁钱等。在这些时候,我们虽然明白父母做出的一些决定是为我们着想,希望我们能够更好地成长,但有些小伙伴还是可能会质问,难道我们不能参与到对自己人生、行为的规划之中吗?
事实上,法律也对监护人提出了要求,以确保监护人在履行职责照顾未成年人时不会给其带来伤害。第一,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举例来说,父母往往会代替子女保管压岁钱,但在保管时,采用不同的“保管方式”则会有不同的收益结果。如果父母没有动用这笔钱,只是负责保管的话,那么压岁钱总值不变;如果父母选择使用这笔钱进行投资,则可能使压岁钱增值,为子女带来丰厚的收益;如果父母擅自使用子女的压岁钱为己所用,将会造成子女财产上的损失。在面对处理压岁钱的各种可能时,父母应当考虑到《民法典》中“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的要求,综合考察各种情况后选择对被监护人最为有利的方案。第二,监护人在做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还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举例来说,父母往往望子成龙、望女成凤,因此会为子女进行教育投资。但是课外班的数量与难度也应当符合子女年龄、智力的现实情况。如果子女年龄处于小学阶段,但被要求开始学习初中甚至高中阶段的课程的话,孩子不仅难以有效吸收知识,还可能会因为过度用脑而对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另外,即使没有“揠苗助长”式地强迫子女学习,但要求子女放弃休息时间前往多个课外班进行“填鸭式”学习,也可能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损害。这两种情况都是监护人忽视法律要求,不顾子女现实情况所做出的不当决策。
总而言之,监护人在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以及其他合法权益时,应当依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并且考虑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的现实状况。
监护人违反了职责要求怎么办
尽管法律已经为监护人设定了履行职责的范围与要求,但是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负责任的失职家长。他们有的动辄打骂孩子,给子女的身体及心灵健康造成损害;有的对孩子不管不顾,放任孩子“野蛮生长”,导致未成年人在成长过程中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最终做出违法犯罪行为;还有的甚至为了自己的利益出卖或抛弃子女。在这种情况下,监护人会因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考虑到这些失职监护人没有遵守法律要求去履行职责,《民法典》设立了特殊的规定,规定监护人在出现这三类情况时即失去其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资格:第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第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第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如果出现了上述几种情况,其他有权进行监护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民政部门等都可以介入家庭事务之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并为未成年人选择新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