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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A市B区人民政府不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案

2020-12-29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奋斗 2020年23期
关键词:实质性区政府楼房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基本案情】

因高铁建设需要,B区政府决定对陈某房屋(铁路商亭)所在的地块进行征收。项目征收指挥部于2014年9月22日出具补充说明,回迁楼房不交结构差和楼层差。同年11月28日,陈某之子代其与B区项目征收指挥部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约定,B区政府为陈某回迁安置临街商服,安置时间为24个月,并给付相应的搬家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费。2019年7月,陈某选定回迁房屋,后因交纳楼房结构差事宜产生争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B区政府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交付安置房屋并给付停产停业损失费等各种费用。此外,A市房屋征收办于2014年8月作出案涉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但该方案并未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亦未对外公布。

【裁判结果】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查明的基本事实,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角度,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双方约定B区政府为陈某安置之前已选定的门市房,并承担楼房结构差,给付尚未结清的停产停业损失费。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调解化解行政协议争议的典型案例。调解结案具有传统文化的社会认同基础,是解决纠纷的良好途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于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機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行政协议的订立和履行具有民事因素,行政机关存在自由裁量的空间,对行政协议引发的争议进行调解符合上述规定,而且行政协议案件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有利于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真正做到案结事了。本案中,法院坚持实质性化解争议和自愿、合法的原则主持调解,最终陈某和B区政府自愿达成协议,B区政府同意按照之前的承诺对陈某进行补偿,从而在根本上消除了双方之间的矛盾,实现了行政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徐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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