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慈善的行政法规制研究
2020-12-29冯蕊
【摘 要】 网络慈善的发展为更多需要救助的地区,团体和个人带来了更多,更快的社会救助,然而其本身却存在诸多问题:慈善项目和救助人本身可能的虚假性;我国法律对于网络慈善缺乏从源头到剩余尾款使用情况的有效监督和规制等。结合我国法律法规中对网络慈善的有关规定的情况,国外的实践等,笔者现从行政法的角度分析阐述应如何有效的对网络慈善进行规制,以期这些措施能对我国网络慈善事业的发展起一定引导作用。
【关键词】 网络慈善 行政法规制
网络慈善是指一些慈善团体利用互联网这一平台以及相关技术进行非营利性的筹款,宣传慈善活动并组织开展一系列志愿服务活动的总称。[1]现实生活中不法分子利用网络慈善进行敛财的消息层出不穷,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公民对于网络慈善事业的参与度,有的严重伤害了公民对慈善事业的信任。虽然我国相继出台了许多旨在对慈善事业和网络慈善进行规制的规定,各地政府也根据当地情况在不断探索,尝试对网络慈善进行引导,但是目前我国有关法律在整体范围内存在不明确,原则性强,操作难度大,没有具体的规制措施等特点,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措施缺少在全国范围的普及性,使得从整体角度看,我国现有的法律和地方政策法规无法对网络慈善的整个过程形成强有力的合法化引导和规制作用。
一、行政法对于网络慈善规制的必要性
网络慈善的运作是基于市场的,市场本身也会出现失调的现象。[2]网络给中国慈善带来新的发展契机的同时,也似乎成为了一些人敛财的不法之地。
一母亲为女儿在水滴筹等平台发布筹款信息,然而不久,公益组织发现该善款实则被用于给其儿子治病,而女儿却因未能得到及时救治而于不久后病逝。萧山一女子以其父亲患有胃癌在网上发布筹款信息,而后公众发现其发布的检查单上并未确诊其父亲为胃癌,同时还发现该女子经常发布其出国旅游,大量购买奢侈品等内容。舆论认为该女子家庭较富有,而善款更多的应用于那些实在无力支付大额的治疗费用的贫困家庭。在舆论压力下,该女子最终退掉了部分善款。一些诸如“水滴筹”等团队,竟驻扎于成百上千家医院的各科室里,邀请患者们入驻“水滴筹”。这种行为已经影响到医院正常的工作秩序。
当下网络慈善各种不良甚至违法现象反映出我国网络慈善总体发展不健全、法律体系不全面,引导不完善、监督不到位、法律规定与执行不严格、法律更新迟缓等问题,急需采取必要手段对危害网络慈善健康发展的现象进行有效管理,而利用行政法对网络慈善进行规制更具有合理性和更好,更便利地操作性。
二、当前我国行政法对网络慈善规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各地的有关机构做出了一些关于慈善活动开展的程序和管理上的规定。但各地对慈善活动的立法仍在“摸着石头过河”,且很多情况下只解决当地出现的问题,并不具有在全国推广的完善性和普遍性。尽管我国针对慈善的不良现象相继出台了有关引导和规制慈善事业以及网络慈善的法律规定,但由于有关部门未能有清晰的职能上的划分,导致各部门之间互相推诿的行为屡见不鲜。同时虽然有其他法对网络慈善也有根据各自领域的特点做出的相关规定,但关联性和针对性都不强,有的原则性虽强但实施方式仍不够具体。虽然我国关于网络慈善组织的规定总数不少,但是立法层次比较低,可操作性不强,甚至各个法律法规之间在实施细则上也存在一定的冲突。[3]
三、完善网络慈善行政规制的建设性举措
首先,笔者认为行政主体要坚持:一是适度原则,有关行政部门在对网络慈善进行规制时不应过度干预,避免削弱网络慈善的自发性和活力。二是公开参与的原则,保障捐助者的知情权,预防行政权力的滥用。
从全球范围看,国外采用的方式可归纳为三种:和有关行政部门结合的方式;在有关行政主体内部设置一个机构;建立一个完全独立出去的监督监管部门。经研究发现,第一种方式下的机构没有独立地位和独立监督权,容易造成公权力的过度干预;第二种情况下仍属于行政部门,依然会受到有关行政主体和机构的制约;第三种设置一种完全独立于行政部门的监管机构不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综上,笔者认为可以先考虑设立后续追踪制度,至少对于程序和余款使用的监督等方面是很有必要的。可以减少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压力,还可以将行政资源更好地用于行政管理上。其后续监督的组成人员可以考虑从捐赠人,慈善组织,信息发布平台的工作人员中选出,甚至还可以是受益人员。以上主体均有各自权益,彼此间会形成一种互相监督的关系,对慈善的后续活动可以形成较为有效的监督。
还可以考虑将对慈善信息发布的平台及其有关负责人纳入到诚信体制当中,对其进行诚信记录的积累和评估,以此来引导和规制慈善信息的发布者建立完善的慈善信息审查机制,避免诈捐信息的发布。
国外有对捐赠的企业适当减税的鼓励性政策。我国现行慈善法同样规定捐助者可以申请一定程度上的退税,但由于众多企业对该项政策不够了解,加上其申请和核验程序十分复杂,退税周期长,使得能够真正拿到税收优惠的企业少之又少。因此急需深入研究如何简化当中的程序和流程,建议可以考虑和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让捐助获得的退税更加便捷申请,快速到账。
网络与慈善的结合更加有利于慈善事业的发展。通过行政法的规制,加强对网络慈善的监管,提高人们的慈善意识,有助于我国慈善事业的长久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张国良.全球化背景下的新闻媒体传播[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287.
[2] 李莉.中国公益基金会治理研究—基于国家与社会关系视角[M].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0:62-63.
[3] 周健一.我国慈善组织行政法规制改革研究[P].湖北大学,2014:18.
作者簡介:冯蕊(1995-),女,汉族,河南省郑州人,硕士研究生在读,吉首大学,法律(法学)专业,民商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