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内部审计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2020-12-29陈嘉玲
一、引言
我国要求公司治理过程中构建内部审计机构体制,然后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主要实现监管、参谋、评价、咨询服务等基本职能,所以内部审计对于提高公司经济效益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下,多样化的所有制经济也不断改善,这样导致公司对于经营治理上会遭受严峻的考验。为强化公司内部管理控制、促进公司经济效益增长,这就意味着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同时也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我国公司治理框架中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实际参与度及独立性不足。首先,我国的公司总体来说是对公司治理投入较多,然而在我国目前制定的对上市公司要求的治理准则规范中, 并没有强制性规定我国如何构建内审部门,内部审计没能纳入到我国企业的治理结构中去。因此,在我国企业中,完全没有设立内审部门或者是虽然已经着手内部审计实施但无法有机地融入到公司治理的结构中去的现象比比皆是。其次,大部分公司的资本结构不合理,表现为:“一股独大”的国有股所有者在治理系统中缺位。原因是国有股权代表在委托权经过层层传递之后也层层丧失了对经营管理进行治理的信心;中小股东势单力薄无法投入治理只能一味认同;治理结构中真正能够起作用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也只是形式上的空架子。与此同时,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也完全不够,绝大多数企业内审主管经理的上岗录用和辞退权以及内审人员的薪资决定权都是由高级管理层而非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掌握的,这不可避免地损害了内部审计部门及其人员监督企业营运状况、财务状况时的独立性。
(二)提供给利益相关者的信息质量和可行性不强。内部审计质量是内部审计部门开展的工作与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的符合程度,是对内部审计工作水平和优劣与否的最直接的评判。但是,纵观我国企业内部审计质量整体运行情况,内审工作质量水平不高从而有用性不强依旧是制约内部审计发扬壮大的关键要素。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公司信息披露监督不充分。内部审计部门所在的监督级别较低,难以充分获取企业高层面的信息,无法监督企业的重大经济事项;日常监督检查往往集中于经营管理活动和财务活动的表面,缺乏对被审计部门各事项和问题的深入分析,导致潜在的信息不对称,很可能对审计结果的定性存在失误。
(三)与其他部门协调不够。内部审计如果想要在公司内部全面发挥各种作用,那么来自管理决策层的相信和支援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大力协助至关重要,如此才能保证内审工作快速进行,相关功效才得以有效执行,最终达到企业价值的增加。但是在我国大多企业中,内部审计工作态度显得不够主动,治理作用地发挥不尽如人意。这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内审部门在制定工作策略之前没有做好与高级领导层的有效交流,没有采取恰当的沟通策略来解除高级领导层对内审部门可能存在的猜忌,高级决策层无法意识到内审工作在改善公司治理进而为实现企业目标方面作出的努力和效用。其次,内部审计被动处理与具体审计对象的关系,对找出的问题的处事态度上不够成熟,发现问题直接揭示出存在的漏洞不足和薄弱之处,事先不会与被审计机构交流意见,进而导致这些审计对象对内审人员及开展的工作产生戒备心理,进而引发不良反应,对随后的内审工作实施进程中各个职能机构纷纷消极对待,不与内审工作工作对接,内部审计的治理能力根本无处施展。
三、完善我国公司治理框架中內部审计的措施
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日益增加,因此完善内部审计、改善公司治理的治理效果非常必要。基于对我国公司治理框架中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可以通过下列方面进行改善:
(一)规范和完善董事会的运作机制及正确设置内部审计的机构。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部分,董事会的治理水平高低是反映整个公司治水平的一个縮影。董事会控制着公司管理层,决定管理层的整体素质和结构,监督公司的财务和内控两大系统。因此,完善董事会制度,保障董事会的规范运作至关重要。
内部审计部门必须要设立并且保证与其他职能部门相独立,以相对第三方的视角对公司各事项进行监督核查,并客观地指出问题和改进意见,从而消弱了委托人对“道德风险”或“逆向选择”的忧虑,很大程度上缓解代理问题,从而反过来巩固了公司的治理结构。审计委员会需要有足够的权力和能力管理内部审计部门,确保内部审计机构能够无阻碍地接触被审计部门管理层,向董事会、监事会等有需求的机构报告工作结果;与此同时,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能轻易获取其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等。
(二)加快股权多元化和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股权结构的合理性有利于提高对董事、高管层、公司内部事务的监督需求,进而也是对内部审计需求的增加。目前,我国企业要么是国有股权结构集中,要么是中小投资者股权分散,应该实行多元化股权,广泛吸收市场经济主体的投资。这样,国有股东只能严格按出资份额,依据平等原则,依法行使自己的职权,利用公司治理机制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
(四)允许银行等大规模债权投资者进入公司治理。我国目前企业的主要债权来自于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的间接融资,商业银行治理机制与公司大不相同,它们介入公司监督评估必然要有值得信任的助手,而内部审计的存在和发展恰好能满足它们的需求。因此,我国可以尝试借鉴德国、日本的主银行制度,赋予银行一定权利干预公司治理,这样必然带动了对内部审计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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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陈嘉玲,性别:女,民族:汉,籍贯:湖南邵阳,职务:学生,学历:研究生,单位:湘潭大学,研究方向: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