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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与分析

2020-12-29朱彤

大经贸 2020年7期
关键词:不可抗力适用条件构成要素

【摘 要】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是民事法律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司法裁判发挥关键作用。本文通过对不可抗力的概念、构成以及适用条件对不可抗力条款进行分析说明。

【关键词】 不可抗力 构成要素 适用条件

一、不可抗力的概念辨析和构成要素

(一)不可抗力概念辨析。“不可抗力”这一法律概念的运用,最早出现于罗马法时代。18世纪,《汉谟拉比法典》第二百四十四、二百四十九、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租赁或放牧牛羊者,牛羊因猛兽袭击或雷电等自然灾害导致死亡时,免除其责任。《法国民法典》,其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如债务人系由于不可抗力或事变而不履行其给付或作为的债务,或违反约定从事禁止的行为时,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在英美法系国家,历史上一段时间不认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事由,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英美法确立了合同“落空”(frustration)制度,从事实上规定了不可抗力理念。

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我国民事立法对此也有规定,如《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可抗力条款构成要素。不可抗力由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三要素构成。我们可从以下几方面理解此定义:其一,不能预见。由于个体的主观认知能力存在差异,对于判断某一事件到底能否预见,往往会存在不同结果。比如,从事专业领域的人较之一般人而言,其可预见能力也许更强。此外,不可预见要求的是当事人各方在合同订立时无法“合理”预见。如果是严格要求当事人各方在缔约时无法预见,则所有会发生的“不可抗力”事项在一定程度上都可以被当事人各方所预见,例如战争、政治问题、自然灾害等等事件,经由媒体反复渲染,当事人便可以知晓,如此便不构成不可抗力。如,A与B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A将其位于海边的海景房出卖给B,但在双方约定的交付之日前,气象台监测并发出预警,由于发生海底地震,不久将引发海啸。结果,如同预报所言,海啸发生海景房因此损毁,A无法交付房屋。此种情形下A已提前知晓海啸的发生,那海啸不属于不可抗力,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这就需要确立一个判断不能预见性的一般性标准,即以一个一般理性人的预见能力作为参考,在缔约时的预见状况为依据来进行判断,突出“合理”预见,只要一般理性人不能预见即可。其二,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是指对于某一事件的发生,尽管当事人已经履行合理注意的义务,也采取了能力范围内可能的手段,但仍然不能防止事件的继续发生,最终导致合同履行不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其三,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通常分为两类:第一,自然灾害。依《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是指:“独立于人的意志人类的洞察力和谨慎所不能合理预见或至少不能防止或避免发生的事件。”具體包括通常包括地震、海啸、台风、海浪、洪水、蝗灾、风暴、冰雹、沙尘暴、火山爆发、山体滑坡、雪崩、泥石流等。第二,社会异常事件。是指社会中团体政治行为引致的事件 ,如战争 、武装冲突 、罢工 、劳动力缺乏 、骚乱 、暴动等。

二、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条件

对于不可抗力的适用,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合同面临不能履行的处境。不可抗力作为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当事人若想援用以此免除义务和责任,则需要处于不能履行的境况。不能履行包括全部不能、部分不能、一时不能、永久不能等。我们还需注意,不可抗力条款不属于强制性条款。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选择抛弃不可抗力带来免责,继续履行合同的,此种情况下法院在裁判时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不免除当事人的责任。

(二)履行不能与不可抗力之间存在直接决定性。不可抗力的发生于义务履行受限存在直接决定性,即直接因果关系。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能履行民事义务要因不可抗力所致。现实生活中导致合同履行不能的因素有很多,除了不可抗力以外,也可能伴随着多种因素,所以必须明确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任意扩大不可抗力的认定,那么就会破坏合同安全和交易安全。其次,合同的订立需要在不可抗力发生之前。不可预见性是不可抗力的关键要素,所以合同订立时间发生在不可抗力事件前是适用不可抗力的客观要求。若当事人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仍订立了合同,就应当认为当事人预见到不可抗力因素可能会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不利影响,也就排除了不可抗力的适用。另外,当事人在迟延履行后才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则不能作为免责事由 ,因为当事人延迟履行本身就是违约行为。但是,当事人延迟履行的同时发生又不可抗力事件的,我们应该根据各个因素的原因力大小按比例分配责任,当事人在不可抗力范围内部分免责。

(三)通知义务。我国《民法典》中不可抗力的规定中还提出了当事人的通知义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受阻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就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予以告知,降低或减少因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消极影响。这有助于合同相对人在收到通知后根据现实状况适时改变计划,在消除不可抗力可能带来的影响外,也尽快促成新合同订立的可能。

三、结语

法律纠纷的涌现考验着国家的法治体系和治理能力。我们要注意,不可抗力条款不是万能条款,在司法审判中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情适用,充分发挥法律的公平价值、正义价值,以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提高司法公信力。

【参考文献】

[1] [英]爱德华滋:《中国近代法学译丛 汉穆拉比法典》,沈大銈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63页。

[2] 李浩培译:《拿破仑法典》,商务印书馆,2015年版。

[3] 崔建远:《不可抗力条款及其解释》,《环球法律评论》2019 年第 1 期。

[4] [英]戴维·M·沃克著:《牛津法律大辞典》,李双元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3页。

作者简介:朱彤(1994—),男,汉族,江苏淮安人,法学硕士,单位: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民商法专业 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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