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2020-12-29蒲俐桦
【摘 要】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新修改的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专门增设了缺席审判程序一章。自此,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终于登上了中国的历史舞台。这一制度的讨论研究以及实施经过了很长时间,存在其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但同时也会带来一些问题。
【关键词】 刑事 缺席审判制度 公平 效率
一、形式缺席审判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刑事缺席审判是与刑事对席审判相对的概念,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不出庭,法官在控诉方和被告人辩护人的参与下,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的审判。[1]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有以下特点: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主体只限于被告人;缺席审判程序属言词审理程序,即根据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确认的证据作出判决;刑事诉讼缺席审判程序贯彻实施言词审理程序,不因一方诉讼主体在庭审时不到庭,而直接根据对方的诉讼请求对被告人作出不利判决;缺席审判程序不带有制裁与惩罚的性质。
二、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国外来源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2]、《日本刑事诉讼法典》[3]、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4]均规定了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缺席审判已经成为这些国家刑事审判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但由于诉讼理念和文化的差异,不同国家缺席审判的制度设计也有一些的差异。但也可以看出,刑事缺席审判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防止被告人因为特殊情况或主动造成的特殊原因不能本人到庭所带来的国家公共资源以及公共利益的损失,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效率的考量。
三、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基本适用情形及限制
我国法律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或者外交途径提出的司法协助方式,或者被告人所在地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将传票和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人。传票和起诉书副本送达后,被告人未按要求到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并对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通过对各国不同立法例的考察,概括起来,对被告人缺席审判的程序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在審判程序中法律允许被告人缺席;被告人犯罪后潜逃;被告人违反法庭秩序,妨碍诉讼顺利进行;被告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无受审能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死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人民法院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四、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存在的意义
在刑诉法修改决定公布之前,由于缺席审判制度的缺失,一些贪污贿赂等刑事案件的嫌犯、被告人潜逃境外躲避法律制裁,严重地影响了反腐惩治和打击力度。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建立,加强了境外追逃工作的力度和手段,对贪污贿赂、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形成了强力震慑。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可以使一些案件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及时固定一些证据,避免因为时间过长,证据灭失情形的发生。同时,对外逃的犯罪分子及时作出法律上的否定评价,可以彰显法治权威,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
该程序做到了既严厉打击贪污受贿的腐败犯罪,又保护诉权,尤其是辩护权的保障;既严格控制缺席审判的范围,又严格规定缺席审判的程序。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法院在案件入口审查上应严格把关。
五、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
第一,在我国,关于刑事缺席审判的立法规定不够充足,具体操作程序规范不够详尽。虽然《刑事诉讼法》单列一章来规定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但是由于刑事方面往往与人生命和人身自由等挂钩,需要极其严谨的对待,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空白区域不仅应当适度借鉴外国法律,还应该注意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尽力完善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公平与效率存在失衡的风险。在正常情况下,法庭审理必须同时存在原被告,需要二者言辞辩论并且倾听法庭陈述,对于本人认为不符合事实的进行否定,对于认为符合事实的进行肯定。这是法庭审理“公平”的最基本要求,刑事缺席审判打破了这样的平衡,出现被告不在庭却依然进行审理判决的情形。在这样的状况下极其容易出现法官裁判被动只听一面之词的状况。虽然这样有利于提高法庭效率,但这样被告人的权利极其容易受到侵害。但若不进行缺席审判,被告人潜逃出国,没有合理途径将其送回国的情况下,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受害人利益都将受到极大损害。因此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中,需要更完善的法律来保障原被告的权利,需要更强大质量更高的法律工作者维持好公平和效率的天平。
综上所述,通过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考察,我们发现刑事诉讼中缺席审判制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它做到了效率与公正的平衡,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和公正。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由于其自身独有的功效,因此我们应当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完善针对外逃贪官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对外逃贪官做到法网不漏,严惩不怠,同时又做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
【注 释】
[1] 张碧琴:《论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湖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年第四期。
[2] 李昌珂译:《德国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
[3] 宋英辉译:《日本刑事诉讼法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4] 龙建明:《刑事被告缺席审判制度研究》,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年第4期。
【参考文献】
[1] 邓思清.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研究[J].法学研究,2007.112.
[2] 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新编本[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322.
[3] 王敏远.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探讨[J].法学杂志,2018,(8):43-49.
[4] 刘根菊.李秀娟.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之考察--以我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背景[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17(6):14-18.
[5] 龙建明.刑事被告缺席审判制度研究[J].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9(4):40-43.
作者简介:蒲俐桦 (1995.06—),女,汉族,四川渠县,在读研究生,昆明理工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