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建设中的问题及对策
2020-12-29王建亭王龙欣
王建亭 王龙欣 路 静
(1.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安全技术中心,山东 济南 250031;2.山东矿安科技有限公司,山东 济南 250031)
2018年9 月14 日,全国煤炭系统第一个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地方标准——山东《煤矿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指南》(DB37/T3417-2018)(以下简称《指南》)正式发布,并于2018年10月14日实施。该标准的出台为山东煤矿(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出了明确的思路和方法,将山东煤矿的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推向新的高潮。时至当前,煤矿双重预防机制已实施一年半,信息系统更新至V3.0。但经过评审及初步调研发现,在双重预防机制实际运行中各矿发展不平衡,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和解决。
1 制度不能有效指导机制运行
为实现机制的有效运行,首先要制定与矿井安全管理相适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双防工作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运行管理制度》《系统评审制度》《奖惩考核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实施方案》等制度,完善《岗位责任制》并及时更新。确保重要岗位人员能够根据相关制度要求,积极参与风险点划分、风险辨识、风险分级、制定管控措施等工作,并按照要求开展管控措施落实情况排查,真正参与到“双重预防机制”运行工作中。
2 风险点的划分不准确
(1)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基础工作是风险点的划分,在实际工作中,风险点的划分不全面,缺少对临时性特殊的作业活动如巷道修复、煤仓清挖、检测检验以及联合试运转、反风演习、工作面过老巷、强制放顶等风险点的划分。可以采用头脑风暴法,组织具有评价评估经验的技术人员、现场经验丰富的职工代表共同讨论,明确临时性特殊的作业活动及其范围,从而不断完善风险点。
(2)由于各煤矿基层单位责任区域划分不尽相同,管理模式千差万别,所以风险点的划分没有泾渭分明的界限。应采取专业、系统、区域、设备相结合的原则,使风险点的划分大小适中、便于分类、功能独立、易于管理、范围清晰、客观存在。
(3)风险类型确定不准确。如主副井提升运输存在的断绳坠罐的风险,风险类型应划归运输风险;主通风机可能停风的风险,应划归瓦斯风险。每种风险点可能都存在着其他风险类型。
3 风险辨识与评估管控不到位
3.1 专项风险辨识不准确
专项辨识中“煤矿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和投入生产和使用前;连续停工停产一个月以上的煤矿复产复工前;本矿发生死亡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出现重大隐患或本省行业内发生重特大事故后”,这三类专项涉及面广、部门多,应该明确由矿长组织辨识评估,其余的专项可以根据专业范围由归口的分管领导组织辨识评估。专项风险辨识的组织应结合《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的要求组织。
3.2 岗位风险辨识包含不全
通过调研发现,不少矿井仅仅针对采掘作业岗位进行了辨识、制作了岗位风险告知卡,而如机电、运输、通防、防治水、防冲、测量、地质、储量等辅助岗位,并没有真正开展辨识,造成岗位辨识不全面。因此,岗位风险辨识和岗位告知卡的制作中应包含辅助岗位、特种作业人员岗位的内容。
3.3 辨识方法选取不合理
辨识危害因素一般选用安全检查表法、作业危害分析法,相比较前者更便于使用,而参考信息系统平台的数据库内容,结合矿井的实际,将各风险类型的危害因素列出,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3.4 风险等级确定不到位
大多数矿井一般选用风险矩阵分析法或作业条件危险性评价法,此类方法的关键点是主观上的参数取值。在调研中发现,相似情况的矿井,同一类风险因素,确定的风险等级不同。原因主要还是主观意识的影响,要做到赋值合理、级别准确,必须由多年从事技术和安全管理的人员或取得安全评价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的人员进行风险评估,以便在评估参数取值时,减少主观因素的影响,提高准确性、科学性。
3.5 管控措施与实际不符
部分煤矿存在管控措施与实际不符、可操作性较差、未有效落实的问题。个别企业“双防”建设存在“拿来主义”,外出学习借鉴的资料未根据企业实际修改完善,直接应用到本企业中,无法达到管控风险的目的。这就需要对管控措施进行量化,具体风险具体分析,从安全管理、工程技术、教育培训、个体防护、应急处置五个方面考虑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
4 隐患排查治理效果不理想
(1)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各煤矿(企业)中有比较成熟的经验,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造成隐患排查治理效果不理想。一是担心排查出的A级及以上隐患会成为上级部门关注的焦点;二是常规理解的隐患往往其实是《指南》所指的风险,导致隐患与风险混淆不清。真正的隐患范畴应该是风险管控措施失效后存在可能导致损害和事故发生、或事故后果扩大的物和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只有直面隐患,才能更好地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引起所有参与者的重视,将隐患消除。
(2)重大隐患的确定不统一。应根据《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5号)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中的要求确定,而不可随意缩小范围。随着新的《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和《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的即将实施,重大隐患的界定将更加明确。
(3)隐患管理中提出了分级治理、分级督办、分级验收的原则。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检查出的隐患不但要明确治理责任人,还要明确督办人、验收人。所确定的重大隐患和A级隐患,对于煤矿有上级管理机构(集团公司)并设有安全技术管理部门的,可以由矿长负责组织治理,上级管理机构安全技术管理部门督办,上级管理机构安全分管负责人组织验收;没有上级管理机构或上级机构未设有安全技术管理部门的煤矿,可以由矿长负责组织治理,专业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治理,矿长督办、验收,并及时向地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汇报治理情况。B级隐患应当由专业分管负责人组织治理,专业科室具体负责治理,分管负责人督办及验收。C级隐患应当由区队负责人组织治理,矿安全管理部门督办,专业科室负责验收。
5 过程管控不彻底
5.1 综合管控没有体现重点内容
根据《指南》要求,煤矿(企业)负责人每月一次组织的综合安全检查活动,应当将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作为安全检查的重点,并及时召开月度的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会议,总结分析当月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完善重大和A级隐患治理措施,安排次月的重点工作。部分煤矿的综合管控,检查的都是一般风险及以下的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5.2 专业管控人员不足
由于实施减人提效、一岗多责的人员配置模式,导致部分矿井专业分管负责人组织旬管控时,人员不足,不能覆盖所应管控的重大风险、较大风险。在检查内容较多的情况下,应采取在专业科室组织下的矿安监部门专业人员、相关科室专业人员、区队骨干技术人员参与的互检互查,确保检查范围覆盖全面。
6 信息平台建设仍有差距
虽然信息平台升级到V3.0,功能得到了不断强化完善,但因系统设置不合理,操作不熟练,平台本身功能的限制,导致任务推送内容不合理、常规检查内容不全、区队及以下层级录入不及时等情况存在。这需要系统管理员合理设置系统,不断完善录入的信息,通过内部培训,督促参与录入的人员及时录入系统,实现系统的充分应用。
7 双防机制评审作用发挥不足
由于部分煤矿自身缺乏系统性评审的经验,对体系管理了解不足,导致机制评审没有真正发挥强大的作用。这需要将《指南》与《山东省风险管控办法》《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基本要求及评分办法(试行)》等相融合,找到制约双重预防机制运行的关键点,并加以改进。如应将新出现的煤矿智能化、安全监控系统升级、人员精确定位纳入双重预防机制,实现双重预防机制的不断完善。
8 结语
经过近两年的发展,山东煤矿(企业)在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方面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相信在上级部门的主导下,在煤矿主体责任的落实下,在全员的全面参与下,随着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升级信息系统,将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同隐患排查治理、煤矿双重预防工作同现有安全管理工作、双重预防工作同安全信息化三个方面有机融合,双重预防机制的优势将更加明显,在引领和推动全国煤矿(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深入推进中将发挥更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