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视角下的企业刑事合规建设
2020-12-28潘云
潘云
摘 要:企业刑事合规实质上是企业犯罪预防,近年来得到理论研究和司法实务的关注和重视。检察机关如何精准把握刑事司法政策,结合司法个案督促企业刑事合规建设,是落实党中央要求,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检察机关具有参与推进企业刑事合规的职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启动刑事合规审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既能实现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也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节约诉讼资源。
关键词:刑事合规 检察职能 附条件不起诉
新时代检察机关如何落实党中央要求,满足人民群众新期待,服务和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基层检察院的新课题。特别是在办理涉企犯罪案件时,如何深刻理解把握新时代刑事司法政策,保障督促企业完善刑事合规建设,从而发挥检察权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作用,值得研究探索。
一、企业刑事合规的内涵
我国企业犯罪形势日益严峻,而企业一旦被定罪,不仅将承受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且还面临股票下跌、招投标被禁止、企业声誉受影响、订单量下降、甚至破产等一系列问题。因而刑事合规问题日益受到重视,各类企业制定刑事合规制度,积极开展刑事合规培训,合规计划已经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之一。根据美国1991年《联邦量刑指南》,合规计划是指用于发现并预防企业内部犯罪的内部控制机制,其功能定位是预防企业内部犯罪,免予或暂缓刑事追诉。其规定了七项企业构建有效的合规计划的法定标准,为企业的自我监督管与自我约束提供了框架和标准规范。[1]我国有学者指出,企业刑事合规的基本内涵实际上是一种刑事犯罪风险企业内部防控机制,其基础功能是降低企业刑事犯罪风险,扩展功能是推动企业合理承担社会责任。[2]也有学者指出,刑事合规是指为避免因企业或企业员工相关行为给企业带来的刑事责任,国家通过刑事政策上的正向激励和责任归咎,推动企业以刑事法律的标准来识别、评估和预防公司的刑事风险,制定并实施遵守刑事法律的计划和措施。[3]这些研究还进一步提出了如何将刑事规范中预防犯罪的注意义务内化为企业合规计划的组成部分,为中国企业刑事合规提供理论基础。
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应要求企业及其员工职务行为或与职务有关的行为符合我国刑事法律及刑事政策的规定,以有效预防企业及其员工发生刑事犯罪。企业视角下的刑事合规是监管责任,也是预防犯罪的责任。这是企业依法对国家、社会、公民及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所承担的责任。一方面,我国公司法第5条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企业设立及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参与市场经济,其在创造社会经济效益的同时,还使用了有限的政府资源、土地资源、财政资源和其他广泛的社会资源。企业是个单位,企业的负责人是单位的领导,而领导就是责任。如果企业领导层放任企业员工的行为,对企业员工的职务行为不设置监督制约机制,给其违法犯罪的空间和机会,甚至企业领导层带头或指挥下属员工违法犯罪,放任企业及其员工违法乱纪、危害社会,就没有承担领导管理企业和员工的责任。而国家视角下的刑事合规,就是通过刑事法律或刑事政策,激励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即在坚持打击与惩罚的基础上,通过一些激励性刑事政策措施,鼓励企业率先实施刑事合规,预防控制企业及其经营管理人员在履行职务或与履行职务相关的行为中发生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检察机关督促企业刑事合规建设的实践探索
对于企业刑事犯罪,如果办案中直接将企业或其经营管理人员绳之以法就结案了事,从表面上看,只要案件办理未出差错,案件质量没有问题,检察机关就圆满完成办案任务了。但实际上,虽然犯罪被打击了,但是企业违规经营管理现状未改,犯罪隐患和漏洞依然存在,那么这次是企业员工张三因为企业制度漏洞犯罪被处罚,下次就可能是企业员工李四重蹈覆辙再度涉案犯罪;或者这次因为企业犯单位行贿罪使企业和责任人员双双被罚,下次可能会再度发生企业犯单位犯罪,企业及另外责任人将接受刑事处罚。因此,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应当通過履行检察职能,督促企业刑事合规建设,预防企业刑事犯罪。
有反对者认为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案件多得都来不及办,还搞什么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应集中精力把案件办好,不出案件质量差错。实际上,办案是检察机关实现法律监督的重要方式,是检察机关发挥检察职能的重要工具,不出差错只是办案机关和办案人员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要求,检察机关不能仅停留在办案本身,还要把办案质量拓展到案后整改,这才是完整意义的办案质量。也就是说,检察机关只有通过精准行使检察职能,实现检察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才是高质量的办案。如果检察机关机械办案,简单办案,就办案而办案,成为办案的机器,或者只顾埋头办案,不顾办案效果,就会出现年年办案,案件年年办不完,难以实现“三个效果”的统一。
2020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检察长童建明在企业刑事合规与司法环境优化研讨会上指出,检察机关做好指控证明犯罪的同时,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努力依法开展刑事合规管理,促进企业及企业员工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法治化水平。多地检察机关也积极开展实践探索,如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出台关于指导非公企业开展刑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岗位刑事风险防范培训工作的方案,督促涉罪企业建立和完善刑事风险防范机制。又如通过履行检察办案职能,对于发现社会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隐患和漏洞,及时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工作、完善社会治理的检察意见建议,建议涉案单位健全预防违法犯罪制度,加强内控机制管理,及时消除违法犯罪隐患。再如对一定时期某类违法犯罪案件易发、多发、频发的现状,或已发生案件暴露的监督管理漏洞,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和改进监督管理工作,预防类似违法犯罪问题再次发生。2019年12月,上海检察机关在分析全市所办金融类案件的基础上,出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28条措施,以制度化的举措推动最高人民检察院“三号检察建议”落地生效。至2020年5月,上海市检察机关受理审查逮捕非法集资类案件同比下降25.9%,制发检察建议、情况通报9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取得阶段性成果。[4]这些检察职能的发挥,能够有效促进企业刑事合规发展,将办案资源有效转换为预防资源。
三、附条件不起诉是促进企业刑事合规建设的可行方式
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起诉和法定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以及未成年人案件附条件不起诉的检察诉讼权能。检察机关具备附条件不起诉的自由裁量公诉权能,可以在起诉权方面作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创新变革,对企业刑事犯罪增设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使起诉权更好地服务于解决社会矛盾,更好地服务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时代需要,特别是贯彻执行中央提出的“六稳”“六保”任务。即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企业刑事犯罪案件,经审查符合规定,检察机关启动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程序,给予企业3-5年整改期的附条件不起诉。若企业完成刑事合规整改任务,检察机关就作出不起诉决定;若企业没有完成刑事合规整改任务,就终止附条件不起诉,启动审查起诉,继续推进刑事诉讼程序。检察机关诉与不诉,不仅要依法进行,也要考虑到诉与不诉对受损的社会法律关系的修复成本。检察机关督促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在审查起诉阶段启动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程序附条件不起诉,具有法律依据和天然优势。
一是从法律规定看,检察机关具有参与推进企业刑事合规的职能。我国宪法赋予人民检察院法律監督职能,通过打击犯罪实现惩罚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我国企业犯罪传统治理策略侧重于事后惩罚,消极预防,刑事制裁呈“一枝独秀”之势。不可否认打击犯罪是最有力度的犯罪预防,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存在的问题是打击有余预防不足,有的地区甚至是埋头打击无暇预防,这种做法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打击犯罪的预期效果,影响了刑罚预防功能效益。公诉权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检察职能,这一职能决定了检察机关可以通过办案,实现打击与惩罚犯罪所期望达到的预防犯罪的效果。
二是从刑事诉讼程序阶段看,对于企业刑事犯罪,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启动刑事合规整改程序,能够实现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之间的互相制约。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启动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程序,涉嫌犯罪的刑事案件不能进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难以有效行使法律监督职能,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也将无法受到有效制约。因此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启动刑事合规整改程序,能够实现监督制约。
三是从刑事诉讼资源配置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启动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程序,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对于一个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大约各占用三分之一的诉讼资源。案件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到人民检察院,如果启动刑事合规整改程序,绝大多数附条件不起诉案件在审查起诉初期就过滤处理完毕,使检察机关有更多精力来对不改正的企业提起公诉。相反,如果企业犯罪案件已经由检察机关起诉到人民法院,虽然检察机关仍然可以启动企业刑事合规整改程序,比如通过建议法院减刑或是缓刑的方式,换取企业实施刑事合规整改,但此时刑事诉讼三大机关的刑事诉讼资源都已使用,不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因此,检察机关在行使诉权初期就与企业达成刑事合规整改考验期,既能节约办案资源,又能激励企业更加积极主动实施刑事合规整改,提升办案效果。
检察机关结合司法办案推进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不仅可以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更能彰显检察机关司法行为的积极能动性。检察机关参与推进企业刑事合规建设,使已发生过案件或有潜在发生案件风险的企业,积极主动开展企业刑事合规建设,是对法治经济秩序的维护,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也有利于通过刑事合规实现检察监督职能所期望达到的功能目的。
注释:
[1]参见万方:《美国刑法中的合规计划及其启示》,《人民检察》2018年第11期。
[2] 参见韩轶:《企业刑事合规的风险防控与构建路径》,《法学杂志》2019年第9期。
[3]参见孙国祥:《刑事合规的理念、机能和中国的构建》,《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2期。
[4]参见上海检察:《深化落实“三号检察建议” 助力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上海检察微信公众号https://mp.weixin.qq.com/s/pX5pOmjJnjR5PI2WEJXYTA,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