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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家校合作中家长的责任边界探析

2020-12-28李海云任明霞

中国德育 2020年21期
关键词:边界家校责任

李海云 任明霞

摘要

中小学家校合作中家长责任是有合理边界的,责任边界的划分既是因为家长责任的有限性,也是为了让家长在家校合作中得以发挥独特优势和功能。无论是从教育时空、法治化进程还是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角度来看,都有其存在的必要。目前,因中小学家校合作中家长责任边界不清可能会导致的问题包括在家校合作中家长职责上的缺位、错位和越位等。为保障家校合作的顺利进行,应从责任意识到责任行动、家长教育和家长参与这两大方面来厘定中小学家校合作中家长的责任边界。

关键词

中小学;家校合作;家长;责任边界

作者简介 李海云,山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副教授;任明霞,山西师范大学教育科学学院,硕士研究生

家校合作是新时代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共同诉求。有学者指出,家校合作是国内的提法,美国霍普金斯大学爱普斯坦教授将家校合作称为“学校、家庭和社区合作伙伴关系”(School,Familyand Community Partnerships)。[1]学校、家庭和社区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要认识到在教育中各自的作用和责任,致力于联合和协作。[2]近年来,家校合作在如火如荼进行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家长责任边界不清是导致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中小学家校合作中家长责任的边界确立是必要的、合理的,也是急迫的,既有利于双方责任的实现,又有助于家校关系的和谐发展。

一、厘清中小学家校合作中家长责任边界的必要性

吴重涵等人认为,家校合作是一种典型的跨界行动,教师“走出”学校,父母“迈进”学校,都是去做“分外”的事。跨界行动一般具有共享性(交叠期望域、交叠行动域和交叠效果域)、差异性(职责、利益诉求和立场的异质性)、非对称性(学校作为权力关系的控制方)和有界性(学校和家庭彼此走进对方存在边界限度)的特点。[3]跨界不代表没有边界,家校在边界两侧可以进行弹性互动,过度越界或对边界的认识不一都会使教育合力作用大大减弱。总的来说,家校职责存在交叉重叠的部分,只有厘清边界,清楚各自的主要职责,诠释好自己的角色,做好“分内”的事,把握好“分外”的尺度,才能发挥家庭教育的独特功能,明确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共同促进家校合作。

(一)从教育时空来看:家长责任边界的伦理性思考

家庭和学校属于彼此分离的两个教育场域,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存在天然差异性,在教育功能、培养目标、教育观念、教育方式方法等方面都会产生矛盾,影响家校合作中教育合力的形式。在学校,儿童和青少年的第一身份是老师的学生;在家,儿童和青少年的第一身份是父母的孩子,学校无力也不应承担“替代父母或社会的责任”,不能替代家庭或社会发挥作用。[4]教育时空折射出学生与教师、孩子与父母之间的角色关系,从而决定了职责范围。在家校合作中,有些边界是需要打破的,但有些边界是天然存在的,不能人为破坏。责任边界的划分则代表了“场内” “场外”的具体行动依据,从而为矛盾的解决提供根本的方法策略。

(二)从法治化进程来看:家长责任边界的制度性思考

各国法律和政策对家长在儿童教养中的责任规定,包括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的责任,都在不断扩大。最明确提出家长在儿童发展中担负首要责任的是日本,日本新《教育基本法》中规定父母及其他监护人在儿童教育上负有首要的责任,要使儿童掌握生活上必要的习惯,同时,努力培养其自立能力,谋求其身心和谐发展,并规定学校等社会公共团体需要为家长提供学习机会、信息等,给予家长多方面援助。[6]欧洲各国,如比利时、奥地利、法国、荷兰、意大利、葡萄牙等,为了改善家校关系,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提高了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促进了家长与学校的交流与沟通。[6]2 017年,国务院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建立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全面参与的协同育人工作机制。明确家庭教育责任,强化家长教育,普及家庭教育常识,引导父母做好学生的第一任老师,促进青少年人格养成、心理健康成长。家校合作中的家长责任受到法律的保障和制约,家长职责也不再仅仅局限于家庭教育,还扩展到如何参与学校教学和管理等事务中,家长职责边界扩大的同时更需要把持好邊界范围。

(三)从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来看:家长责任边界的教育性思考

现如今,家庭除了要满足其基本功能外,越来越多地承担起教育职责,家校合作关乎儿童德智体美劳方方面面的发展,只因家庭和学校在本质属性、资源条件等方面有所不同而产生责任分工的不同。为了高效地进行家校合作,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间合理且合适的边界是不可或缺的。无论是从独特优势还是能力所及来看,家长都应在孩子的德育、美育以及劳动教育上有所侧重,从而弥补学校专业性系统知识教育的不足,促进学校教育的开展。家长若忽视自己的主要责任,则会与学校教育形成不健全的合作,影响儿童和青少年的全面发展。明确家长的责任边界,不仅有助于处理好家长和学校的关系,更有助于师生关系、亲子关系的进一步发展,让教师更好地投入教学工作,让家长更好地回归父母角色,缓解家长的教养压力和焦虑情绪,寻找参与家校合作的正确方式和途径,让学生在成长中获得最佳且全面的帮助和指导。

二、中小学家校合作中家长责任边界不清的问题所在

(一)消极懈怠的家长责任推卸

家长参与家校合作的积极性不高是导致目前家校合作难以有效进行的关键性因素。[7]家长对家校合作持消极被动的态度,认为自己的本职工作只是照顾好孩子的日常起居,这其中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是意识不到参与家校合作的必要性;二是以工作繁重等为借口,将教育职责全权委托给学校,甚至将孩子学业成绩不理想等问题的责任推卸给学校;三是自身文化素质不高,自认为没有能力参与家校合作;四是不清楚自己参与家校合作的正当权利。此外,学校也是造成家长责任推卸的一大原因,学校教育的权威性和专业性使得家校合作存在潜意识里的不平等,家长与教师都对彼此存在刻板印象。家长参与家校合作的形式、内容等具有片面性和被动性,主要是通过家长会、家访、学校开放日等形式了解孩子的学习情况和学校生活,而并没有实际参与到学校相关管理事务中,即便有家委会等组织的存在,家长也只有一些建议权,最终决策权仍在学校,家长参与的实质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家长很大程度上是在被动接受学校的安排,参与学校教育仍缺乏具体可实施的制度制约和保障。

(二)以“重智轻德”为代表的家长责任重心偏离

家庭不是学校教育的“第二场所”,家长不应该成为学校教育的“附庸”。然而,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家长对孩子考取名校的诉求与学校对升学率的利益追求一致,使得家长过多地将自己的职责放在了关注孩子的学业成绩上,从而将家校合作狭隘化、功利化。“学校作业”不应该也不能够演变为“家庭作业”,乃至“家长作业”,使家长的能力、精力超负荷,孩子不满家长对自己的过度管教,家长也因能力不足而产生教养压力,使得亲子关系愈发紧张,从而产生一些不良情绪,牵制孩子的健康成长。家校合作的目的不是把家长培养成一个可以辅导孩子写作业的“第二任老师”,而是让家长能够更好地做家长,有时间、有精力、有能力去尽到家长的职责,做好孩子人格品德发展的“第一任老师”,这样才是家校合作的互利共赢。因而,中小学家校合作因家长责任边界不清所导致的家长职责重心偏离问题需要改变和摆正。

(三)过度参与学校教学和管理的家长责任逾越

一方面,家长责任逾越是学校教师责任推卸的一大表现。一些教师将自己的本职工作强加给家长,利用自己的身份迫使家长不得不做责任之外的工作,具体表现在让家长听课、评课、批改作业等。另一方面,家长责任逾越是出于家长自身对学校教育工作的横加干涉。随着中小学生家长的受教育水平越来越高,对于教育有很多自己的理念和方法,对孩子教育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参与学校教育的诉求和能力也越来越高,无论是在孩子的身心安全还是教育质量方面,都对学校教育提出了新的需求,甚至是挑剔,由此带来的是教师权威受到挑战,教师专业受到质疑,教师惩戒权等正当权利的实施遭遇家长的不理解,家长对教师工作抱怨、不信任,甚至出现“家长施压要求解雇教师”等超出家长责任范围的事情,使得教师的人身安全和工作都受到一些不良影响,给教师带来了额外的工作压力,并形成了一定的社会舆论大环境,有碍于教师教学工作的开展,对家校关系的经营也产生了一些负面影响。此外,有的学校家长委员会忘记了本分,变成学校的收费工具;有的家长组织忽略了“弱势”家长,成为部分“精英”家长的俱乐部。[8]这些对处境不利的儿童及弱势家长群体也产生了不利影响。

三、中小学家校合作中家长责任边界的厘定

美国学者乔伊斯·爱普斯坦( Joyce Epstein)提出以“关怀”为核心的家校合作活动分类(实践模式):当好家长( Parenting)、相互交流( Communicating)、志愿服务( Volunteering)、在家学习(Learning athome)、决策(Decision making)、与社区协作( Collaborating with community)。[9]这表明家校合作中家长的责任边界不仅在于家庭内部,同时也要对参与学校教育,乃至学校管理等方面的责任有所认识。黄河清教授指出家校合作由家长参与和家长教育两方面构成。[10]家长参与是家校合作的必要条件,包括上述六种家校合作活动,而家长教育是为了让家长更好地参与家校合作。

(一)家长教育:中小学家校合作中家长责任边界的划定前提

家长教育是家庭教育指导者以家庭教育主体(家长)为对象,以提高家长家庭教育胜任力为目的,以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技能、动机、情意、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等为主要内容的教育培训活动,[11]是指导如何做好家长的教育。针对不同区域、职业、学历的家长提供教育指导是学校或其他相关社会机构的职责,而参与家长教育则是家长不可推卸的责任,以此来弥补家庭教育的不足,促进自我成长,在此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参与家校合作。需要明确的是,家长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于传授家教知识,增强家长在家校合作中的责任认同感,提高责任意识和能力,将问责与负责相统一。

一是提高家长自身教育素质。身处后喻文化时代的现代家庭,父母迫切需要与孩子共同学习进步,随着互联网信息的触手可得,孩子们接受新事物、新思想的速度极快,家长只有与孩子共同成长,创造学习型家庭环境,才有能力参与到家校合作中来。同时,家长自身教育素质的提升有利于提高家长与教师之间的沟通效率,减少沟通的无效成本,增强家长对教师工作的理解和信任,从而改善家校合作,使家庭教育更好地与学校教育相配合。

二是学习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2018年8月,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等八部门联合印发的《综合防控儿童青少年近视实施方案》中提到家庭要配合学校切实减轻孩子课外学习负担,不要盲目参加课外培训、跟风报班,应根据孩子兴趣爱好合理选择,避免学校减负、家庭增负。由此可见,国家层面已经明确提出了家长职责的重心和范围,如何真正转变家长观念,扭转功利性的社会风气,将协同育人的科学理念落到细处、做到实处,回归教育的真正目的,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要知道,孩子将来要面对的生活难题,在分数中是无解的,比起分数,更应该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教育和生活能力的培养。孩子在学校里规规矩矩地上课,在家里应该有更多可以自主安排的时间,让他们做自己真正感兴趣的事情,闲暇和娱乐本是儿童享有的权利,家庭教育应该是扎根在生活土壤里的教育,这样才能使儿童保有好奇心、求知欲,从而激发他们的创造力。

(二)家长参与:中小学家校合作中家长责任边界的划定内容

家长对儿童的发展负首要责任,家庭教育的影响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家庭之内,家校合作中家长的边缘性参与逐渐上升到了关键位置,塞维尔、哈瑟等教育社会学家的研究也发现,父母参与和期望是儿童成长的重要中介变量。[12]家长参与有利于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改善家校合作现状。

家校合作中家长参与的边界厘定应该从家庭内贯穿到家庭外。在家庭内,一是家庭監护职责。家庭监护是家校合作顺利进行的基础保障,有学者认为,除生活起居照料之外,亲子陪伴、情感交流、行为管束等,均为评价家庭日常监护质量的重要指标。[13]家庭监护不仅要满足儿童的安全需要,还应满足归属和爱的需要,从而抵制外界不良信息对儿童造成的不可预测的影响。二是家庭德育职责。家长应摆脱重智轻德的功利化思想,找寻现代家庭德育路径。家庭德育是家长的必要职责,相对于学校德育有其独特优势。《教育部关于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出:各地教育部门和中小学幼儿园要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人家庭教育工作实践,将中华民族优秀传统家庭美德发扬光大。相比学校教育,家长起到的更多的是一种潜移默化的榜样示范作用,利用好家风家训文化建设,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人格教育。三是生活教育职责。家庭教育应回归生活,关注儿童身心健康,尊重儿童的身心发展规律,注意行为习惯的养成,合理设定教育期望。陶行知的生活教育理论是为了创造“做中学”的学校教育,同样家庭教育更应该回归生活。实际上,家庭教育的本质就是生活教育,利用好个别施教的优势,通过劳动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生活习惯和责任感,造就一个心理健康、情感丰富的孩子。以上都是当好家长的职责要求和具体体现。

在家庭外,家长要作为孩子与教师之间的良好沟通桥梁,主动参与学校教育工作,正视学校教育权威性的同时,能够与教师进行平等沟通、密切交流,及时了解孩子的在校情况,关注孩子的成长发展,同时也将孩子的日常家庭表现与教师进行反馈,做到双向的信息互通。家长不应站在教师的对立面,而应该与教师形成亲密的伙伴关系,增加沟通的频率,提高沟通的质量,不断扩宽信息交流平台。家长已不再是教师的出气筒和批评教育对象,他们慢慢地成为学校教育的最佳配合者,是最有潜力的教育因素。[14]应将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责任具体化,让家长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合理监督和积极支持,与学校配合做好减负工作,真正建立起“儿童友好”的教育环境,使家长为学校教学和管理建言献策成为一种职责,客观公正地看待学校教育。如北京市中关村第三小学邀请家长进校园,零距离全程参观老师的阅卷过程,可谓是家校合作中家长参与的一次新鲜尝试,观摩后的家长座谈会更是将家校合作真正落到实处。此外,为建立优质的家校合作,家长可以充分利用学校搭建的平台,发挥自我优势做好家校合作的志愿者,主动做家长群体的“大家长”,走进课堂、走进学校,促进家长和学校的彼此理解,使家长能够更好地参与学校工作。

中小学家校合作中家长的责任边界是在沟通合作的矛盾摩擦中不断清晰、重新划分的,要掌握动态多变的弹性准则。其划分目的在于明确家校合作中相关工作如何协调配合的问题,边界的存在不是为了让家庭和学校互不干涉,而是在认清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规律、特点和独特性的前提下,使双方的合作达成一定的共识并保持一定的灵活性,过度越界是不允许的,但跨界合作是必要的。分清家长责任的主次,明确家长责任的边界,并不是一种地位不平等的表现,而恰恰是权利保障的体现。家长职责边界的确定不仅需要家长自身的努力,同时也需要学校,乃至社会的协调配合,从而加快家校合作现代化、科学化、制度化、专业化的进程。责任边界的划分是为了更好地合作,但不能假借合作之名而模糊掉边界的客观存在,如此才能实现真正的平等合作。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如何界定家长的责任边界,家校合作都应尊重儿童的参与权,牢牢抓住人的全面发展的终极目标和宗旨,建立和谐友好的家校关系,明确家校合作的核心和根本。

参考文献:

[1][9]吴重涵,王梅雾,张俊.家校合作:理论、经验与行动[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201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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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吴重涵,王梅雾,张俊.家校合作中形成大教育格局[N].中国教育报,2017-07-06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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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白芸,孙启艳.新媒介时代的家校关系研究——学校多元治理的视角[J].教学与管理,2018 (7):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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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洪明.家长参与有五项原则[N].中国教育报,2018 -01-28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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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洪明.什么是家长教育?——家长教育的内涵辨析[J].教育科学研究,2017 (9):72-75.

[13]王贞会.家庭监护功能缺位的实践表征及其治理路径——以308名涉罪未成年人为样本的分析[J].政法论坛,2018,36 (6):18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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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何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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