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背景下法律普及工作的瑕疵及改进策略
2020-12-28张冠男姚来燕
张冠男 姚来燕
摘 要:当前运用新媒体进行法律的普及宣传工作已经成为法律宣教中的重要手段,也是全民普法能够取得成功的重要路径之一。新媒体普法有着时代的必要性,但也存在着用语不严谨、虚构事实、追求猎奇等工作瑕疵,为了对现状进行改进,就必须对新媒体的法律宣传加强政府指导,并促进其与传统法律普及宣传进一步融合。
关键词:新媒体;法律普及;瑕疵;改进策略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編号:1672-8122(2020)12-0011-03
社会主义法治的顺利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完整环节。只存在于法典的纸面上的法律不能得以实现,只被少数法律职业共同体认可的法律也无法成为全民共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法律的实现,需要国家的全体公民能够对各项法律有一定的认识,并进而在内心真正确认对法律的信仰。
我国作为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共产党一直有面向基层、面向最广大人民群众宣传法律的优良传统。延安时期“马锡五审判方式”这种深入田间地头、深入人民群众的法律宣教形式至今仍有深远的影响。自“一五”普法规划以来,利用报纸、广播等多种媒介进行法治宣传的普法方式就一直深受政府认可。在普法工作数个五年规划的顺利展开中,媒体的法律宣传作用都居功至伟。“六五”普法规划中规定了“探索利用互联网、手机等新兴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七五”普法规划文件《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更是明确指出:“充分运用互联网传播平台,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开展新媒体普法益民服务,组织新闻网络开展普法宣传,更好地运用微信、微博、微电影、客户端开展普法活动”[1]。随着新媒体在普及法律常识、解读社会法律事件和促进法律意识等方面,因其时效性、快捷性、互动性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依照与时俱进的工作作风,研究新媒体时代如何更好地做好法律普及工作,就是每一个法律普及教育者必须认真研究的问题。
一、利用新媒体进行普法宣传的必然性与必要性
虽然现在学界对新媒体并无确切的定义,但新媒体无疑与传统的广播、电视、书刊具有极大的区别,是一种包含网络媒体、手机媒体、网络电视等新兴的迅猛发展的媒体的新形态,这些新形态与传统媒体的最大不同在于其不需实体,实现了传播介质的数字化,具有传播的即时性、高效性、便捷性、超地域性的巨大优势[2]。除此之外,新媒体突破了传统媒体只能单向传播的桎梏,受众可以与传播者在第一时间展开互动,传播消息有了极大的自由性。
如前文所述,我国法律普及教育一直以来备受国家重视,并且国家也有计划、有步骤地以五年计划的形式进行推进,但是普法教育的研究却仍然不充分。普法教育虽然也属于法学教育的一种,却和一般法学教育有一些不同的特性。一般法学院的法学教育更多侧重的是法律职业化教育、非通识教育和精英化教育,更多的培养目的是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培养专门化人才[3]。而普法教育的最根本目标就是让所有的公民在最大程度上知晓法律知识、明确公民的权利义务,进而坚定法律信念,最终达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实现。教育目标的不同导致普法教育需要能面对最广泛人民群众的传播途径。
新媒体作为一种数字化、信息化的传播介质,突破了时间和空间上的约束,将传统的法学教育从精英化的语言范式中引入每一位公民的生活里,能以交互、共享、即时、快捷的特性,成为公众获取法治知识、交流法律思想、表达社会观点的良好途径[4]。
综上,新媒体的特点就决定了其必然在普法教育宣传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新媒体全面参与的互动性与法治的民主性在逻辑上是层次耦合的。新媒体的互动性保证了公民的知情权与参与权,新媒体的时效性有助于其传播最新的法律知识,新媒体的高效性有助于国家政府的快速推广,并且新媒体的双向反馈可以使国家真实掌握民众对某些重大社会法治事件的真实看法,有利于有效地对民众的看法进行法律普及和引导。在新媒体高速发展的今天,法律普及工作充分运用微博、微信、博客、论坛等社交媒体是必要的,也是必然的。
二、新媒体背景下目前普法工作存在的瑕疵
作为一种新兴并高速发展的普法形式,新媒体在法律宣传的过程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其也并非完美无缺,仍然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瑕疵。
第一,法律用语不严谨。有时候其会误用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比如未经法院审判的犯罪嫌疑人在传播中被称为“罪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误用为“法人”,以及将没有法律主体资格的合伙企业称为“公司”等都是常见错误。
第二,存在只追求速度而忽视法律事件完整真相的情况。新媒体的一个巨大优势就是快速,但是新闻尤其是法治新闻,第一要求即是要准确。为了追求速度而没能核实的法律相关新闻屡见不鲜,2009年北京电视台报道的乌龙“纸馅包子”事件就曾产生过不良影响。新媒体时代,在追求新闻速度和增加读者关注量的压力下,为了抢占报道先机未能充分核查事实的情况时有发生。2014年博客、微博都有大量关于河南新乡大学生闫啸天“因掏鸟16只被判刑10年半”的报道,引发民众极大关注与质疑。后经河南新乡法院回应,报道中的“鸟”燕隼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该案涉及捕猎濒危野生动物,而一些媒体将案情轻描淡写为大学生暑假掏鸟属于对事实的歪曲。法治新闻固然“唯快不破”,但是决不能走入虚假新闻的误区。
第三,对法律事件报道追求猎奇,报道引导偏颇。2019年4月,网络上流传奔驰女车主维权的视频。部分新媒体没有聚焦于汽车维权相关权利义务本身,反而以煽动性的《女研究生撒泼式维权大获全胜!文化人最大的错,就是和流氓讲道理!》类似情绪化标题吸引受众关注,并获得“10万+”的阅读量,散播大量社会负面情绪。2019年10月,魏媛媛争夺孩子抚养权案在微博、论坛展开激烈讨论,部分微博大V不具体分析该案双方在孩子抚养问题中有何相关责任和权利,或对《婚姻法》条文进行分析,却一味鼓吹反婚反育,在人群中制造对《婚姻法》的恐慌。法律新闻的报道,不仅不能裁剪事实,也不能歪曲事实。
第四,以编辑者自身的价值观替代中国的法律规定与社会的公序良俗标准。2018年年初澎湃新闻在《寻找汤兰兰》的报道中,记者在信息来源中,大量采用家属一方的陈述,对案件中妇联干部和经办案件民警的相关采访都相对缺乏[5];在2020年3月初的某明星粉丝与AO3平台支持者的争议中,如凤凰读书、三联生活周刊等公众号都将该明星粉丝举报的同人作品简单归类为同人作品,并用《三国演义》等作品为其辩护,忽视其举報的作品部分内容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且该真人同人作品(Real person ficion) 即使在欧美也具有是否侵犯作品真人原型人物人格权的巨大争议[6]。在汤兰兰案报道与AO3风波中,新闻报道者的扶助蒙冤者与支持创作自由的立场都值得赞许,但是以报道者本身的价值观代替中国现行法律,只为表达自己的价值观,就会对公众产生极大的误导,进而对中国的法治建设不利。
三、改进利用新媒体进行普法宣传的策略
司法部原副部长张苏军在总结改革开放30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中已明确指出,政府主导是我国法律普及宣传教育的重要特征。法律作为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宣传和下达应具有权威性和引导性。普法教育宣传在新的环境下利用新媒体的迅捷性与互动性,但严肃性是不能因为法律宣传介质的变化而变化的。
首先,政府应加强对新媒体相关从业者的培训与指导。传统媒体在报道法律相关新闻时,因审核的要求一般已通过具有较高专业素养的工作者对案件信息进行审查与过滤。新媒体具有扁平化和去中心化的特点,对内容整体的控制能力减弱。一旦从业者忽视法律宣传的严肃性,可能会因为虚假报道或错误引导,引起大众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不理解、敌意甚至对抗情绪。新媒体从业者自身也应努力提高法治素养,尽量以中立客观的态度,在保证传播速度的同时准确报道相关法律事件[7]。
其次,新媒体从业者应遏制对吸引注意力的冲动,必须以法律的视角来审视、报道新闻的内容。新媒体有对流量和注意力的天生追求,但在报道有关法治新闻事件时厘清基本事实、以法律视角进行报道是基本的底线。法律作为一门专业性的社会科学,其内容有着相当的专业性,各种部门法和程序法都有自己的严格要求[8]。如果仅以法律视角来对某一个社会热点事件进行分析,即使写作者是出于善意和朴素正义观,也可能对整个国家的法治环境改善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最后,普法宣传部门应重视新媒体普法宣传与国家传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的融合。新媒体并不独立割裂存在于传统法律普及工作之外,它可以与基于社区或机关的法律宣传教育相融合。如基于社区的普法移动客户端可以增加法律服务,可形成“法律宣传+基层法律顾问”的形式,在居民的实际生活中为其解决法律困惑,为社区群众解决争议和法律纠纷。以社会法律网络援助的方式服务社区居民,将要群众被动学法变成群众的自我要求,更好地激发群众学习的积极性。本地化和移动化充分结合,使法律对群众的内在化达到最大效果[9]。相关机关和职能部门也可利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手段宣传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将行业法律优势与新媒体迅捷性有机结合。贴近群众的宣传模式能避免一味追求轰动与猎奇的弊端,在保留新媒体优势的前提下,以平易近人的方式将传统普法经验进一步发扬光大。
四、小 结
为了民众真正确立对法治的信仰,国家一直以来都在致力于大力促进法律的普及工作。讲座、会议、出展板、拉横幅、上街分发材料、知识竞赛等形式都曾经发挥过重要作用,但随着时代发展,这些形式已有了空有声势大而效果不够明显的倾向,且单向性的灌输式普法,在与民众反馈互动性方面与新媒体有较大差距。新媒体在跟踪社会热点案件、以生动形式诠释晦涩法条、调动群众积极参与等方面均有巨大的优势。新媒体法律普及工作的相关从业者如能改进目前的瑕疵,必将在今后的法律宣传教育中发挥更大作用,为社会主义法治实现做出更多贡献。
参考文献:
[1]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N].人民日报,2016-04-18.
[2]徐鸣,徐建军.论新媒体的技术特性与新发展理念的耦合[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5).
[3]黄进.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J].中国大学教学,2019(6).
[4]郭建平.普法借力新媒体[N].山西日报,2015-06-23.
[5]杨瑞铭.后真相时代下调查记者的伦理法制素养缺失与重建——以“汤兰兰案”的报道为例[J].南方论坛,2019(8).
[6]Stacey M. Lantagne WHEN REAL PEOPLE BECOME FICTIONAL:THE COLLISION OF TRADEMARK,COPYRIGHT, AND PUBLICITY RIGHTS INONLINE STORIES ABOUT CELEBRITIES[J].Journal of Law, Technology & the Internet·Vol. 7·2016.
[7]李昭熠.论新媒体普法传播[J].编辑学刊,2018(1).
[8]马力.浅析新媒体对法律知识普及的帮助[J].科技传播,2019(2).
[9]杨扬.社区信息化:新媒体与城市社区的互嵌[J].新媒体与社会,2018(3).
[责任编辑:武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