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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网络诈骗犯罪生成路径研究

2020-12-28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20年3期
关键词:犯罪分子通讯诈骗

刘 彬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已然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就江苏而言,2018 年全省共破获省内通讯网络诈骗案件6541 起, 同比上升15.5%; 抓获犯罪嫌疑人9563 名,同比上升16.8%;打掉犯罪团伙1143 个,捣毁诈骗窝点1111 个;止付冻结11.8 万笔,止付冻结资金23.3 亿元,同比上升1.3 倍;关停涉案电话号码1963 个,封堵涉案域名1622 个,封停涉案QQ 号码748 个、封停微信账号845 个。 这一组组数据说明尽管在反通讯网络诈骗工作中公安机关实施了雷霆手段,在破案数、破案率、抓获人数、止损挽损方面都有显著成效,但是它高发频发的态势,给普通民众不但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严重影响了社会诚信和社会和谐。 因此深入剖析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屡屡发生的诱因则是我们治理通讯网络诈骗犯罪的第一步。

通讯网络诈骗不同于以往的犯罪类型,因其特有的犯罪场景和犯罪手法给公安机关侦查和处置带来一定的难度,因此深度解读此类新型犯罪的犯罪动机、犯罪机会及犯罪控制,这对犯罪预防是大有裨益的。

一、犯罪动机研究

通讯网络诈骗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和其他的犯罪行为一样,要有一定的犯罪动机。动机是激发个体朝着一定目标活动, 并维持这种活动的一种内在的心理过程或内部的动力。 动机产生的基础是需要,内驱力、诱因、情绪都可以激发动机。[1]

(一)犯罪需要

1.生理性动机(内驱力)

在现实中,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具有成本低、收益高的特点,在犯罪的成本效益分析中,通过比较犯罪的全部成本和效益来评估犯罪价值, 将成本费用分析法运用于计划犯罪决策之中, 以寻求在犯罪决策上如何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 很多人正是看中了通讯网络诈骗犯罪这一特点, 面对巨大的金钱诱惑,便不惜铤而走险,对金钱的渴求是实施通讯网络诈骗犯罪的巨大内驱力。

2.社会性动机(成就动机)

文化水平低、劳动技能低的90 后占到通讯网络诈骗犯罪主体的很大比例, 这部分年轻人徘徊在社会底层和社会边缘,他们渴望进入上层社会,但是由于缺乏在社会中获得经济奖赏的能力, 因而会转向犯罪活动,把犯罪活动作为获得回报的一种手段。还有些人受到“金钱至上”错误价值观的影响,认为金钱代表社会地位,有钱就势必会受到尊敬。因此他们获取财富也是不择手段。 如在近期发生的一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杨某平时生活节俭、勤劳肯干,但为了结婚时摆阔气、讲排场,在众人面前不至于丢自己和女朋友的脸,急需用钱,经朋友介绍杨某购买了短信群发设备并实施了诈骗。

(二)犯罪诱因

1.模仿示范

“犯罪手段是犯罪人后天习得的,是社会文化的产物, 犯罪人在犯罪中采取什么犯罪手段与社会文化的状况是密切相关的。”[2]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 人们对社会结构变动的不同理解以及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也导致了某些集体越轨行为。在通讯网络诈骗高危地区, 当地缺少一定规模的产业支撑劳动力的转移。例如:广西宾阳的新桥和宾州原是烟花爆竹产地, 因国家禁令而失去了原本的产业支撑,造成了劳动力无法转移。于是从小范围发展到整个地区从事通讯网络诈骗,使得社会风气不断衰退。根据对“诈骗村”调查研究发现,农村中亲戚、邻里或同学以自身或他人的成功经历诱惑他人从事诈骗,很多法律意识薄弱且文化水平不高的人, 难以抵制周遭“发大财”远亲近邻的诱惑,纷纷效仿走上了不归路。

通讯网络诈骗案件, 一半以上都产生于高危地区。 被公安部挂牌的我国境内通讯网络诈骗犯罪高危地区主要有18 个,现已摘牌5 个,例如有冒充熟人和领导诈骗的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 机票退改签诈骗的海南省儋州市、 重金求子诈骗的江西省余干县、 冒充QQ 好友诈骗的广西省宾阳县、PS 图片诈骗的湖南省双峰县、 冒充黑社会诈骗的河北省丰宁县、网络购物诈骗的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3]在高危地区已经形成了通讯网络诈骗的土壤, 在这些地区诈骗具有集群化的特点,家族作案方式明显,例如在广西宾阳,年轻人负责作案,中老年人负责取款,一些刑满释放人员因其有经验、人脉积累、资金积累,成为了组织者, 彼此之间交流的都是如何作案而非合法劳动获利。

2.价值迷失

社会转型期一个重要的文化失范现象就是价值迷失和混乱, 尤其是有些年轻人, 他们感到非常迷茫,没有理想信念,没有道德追求,价值准则存在一定程度的“真空”。 他们爱享乐,生活追求奢华,喜欢不劳而获,喜欢走捷径,社会道德底线受到冲击,导致底线伦理迷失。 因而,传统的的价值观念体系、道德行为规范逐渐失去了对主体的约束力, 没有了明确的价值观引导和有效的内在规范约束, 再加上原生家庭教育、生存环境熏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犯罪主体个人伦理的精神文明养成又缺乏自制力, 就非常容易走上歧途。通讯网络诈骗村的泛滥,很大程度上就是集体的价值观扭曲,导致的道德大面积崩坏,从而都滑向了诈骗的产业链[4]。

二、犯罪机会分析[5]

对通讯网络诈骗的犯罪机会进行分析, 主要是从犯罪易得性、 犯罪易查性和犯罪易避性三个角度进行,对于犯罪目标容易得手,犯罪过程又不易被发现和阻止, 而对于犯罪结果的惩罚力度又不够的情况下,种种因素共同造成了通讯网络诈骗高发、频发的态势。

(一)犯罪易得性

犯罪易得性主要是指通讯网络诈骗犯罪目标容易被接近和侵害的程度。

1.轻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目前我国个人信息被非法收集、出售、获取的情况非常严重, 甚至已经形成了倒卖个人信息的黑色产业链, 这主要是因为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缺乏。 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可以使通讯诈骗犯罪分子能够量身定制诈骗剧本,实施精准诈骗。根据盐城调研了解到,如今个人卡4 件套(电话号码、身份证、银行卡、U 盾)的价钱为数千元而已,犯罪嫌疑人花费几千块钱就可以获取大量公民的个人信息[6]。

2.轻易取得作案工具

大多数犯罪分子实施诈骗时仅需要短信群发器、电话等基础性设备,这些都是能在市场中轻易买到的作案工具。 2013 年1 月福建警方在安徽某现场缴获的作案工具仅有一台电脑和短信群发器, 诈骗分子仅靠这些几千块的设备就骗取了上百万元。

3.轻易控制被害人

由于电信等领域存在监管漏洞,电信线路、服务器和软交换平台等技术支撑被诈骗分子掌握, 他们可以轻而易举地借助现代通信技术手段远程接触受害人,以此实施诈骗。

(二)犯罪易查性

犯罪易查性是指通讯网络诈骗犯罪过程不容易被发现或被阻止和记录的程度。

1.证据链缺失

目前,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智能化、科技化水平高,跨区域跨国跨境特征明显,特别是经过这两年严打后,犯罪分子也在不断调整其作案手段,第三方支付、扫码支付等被大量用于赃款转移,资金追踪难度越来越大;物联网卡被普遍作为上网作案工具,定位难度越来越大。案件定性需要获取一定的证据,在定罪量刑上,物证、书证、电子证据、视频证据和诈骗分子口供等这些都非常重要, 通讯网络诈骗不同于以往的传统接触性犯罪, 它所产生的的电子证据——短信记录、通话记录、监控录像等[7]非常容易被犯罪分子销毁, 而且这些犯罪集团通常是分工明确,阻碍公安机关的侦查能力很强。在一些诈骗的高危地区,由于地处偏僻,往往警察刚到村口,诈骗分子就已闻到风声,迅速毁灭证据并进行逃离,公安机关通常是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但是却由于书证、物证、电子证据和视频证据没能收集完整,造成证据链不完整,检法机关很难定罪量刑,这也是通讯网络诈骗很难根治的一个重要原因。[8]

2.跨境打击难

现今许多犯罪分子转为境外作案, 而境外打击步履维艰,打击成本高,犯罪嫌疑人往往因外国法律体系免于处罚。 目前很多通讯网络诈骗犯罪分子都躲在境外,服务器也设在境外,这么做的原因在于,一方面, 每个国家对于打击通讯网络诈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存在差异, 他们刑事侦查的技术和能力也各不相同, 甚至有些国家对于通讯网络诈骗持默许的态度。另一方面,各个国家对于通讯网络诈骗的法律规定也有很大的不同, 这些因素都会造成我们跨境打击通讯网络诈骗存在一定的难度。同时跨境、跨地区打击的人力、 资金成本十分高。 目前犯罪无边界、侦办有壁垒的现象仍普遍存在,过去诈骗窝点多为东南亚,如今转移至非洲、欧洲、南美洲,诈骗窝点遍布全世界[9]。 窝点在境外的诈骗分子, 他们通过VOIP、改号软件和170、400 等虚拟号码,诈骗过程非常娴熟,有成熟的脚本,受害人被骗整个过程耗时很短,公安机关很难立刻对犯罪分子进行精准定位,对犯罪过程的线索排查、追踪搜索、缉捕扣押、赃款追回也存在一定的难度,而且在跨境情况下,对方的警务支持和合作交流很难在短时间内完成。 我国警方在其他国家是没有执法权的, 境外打击只能依赖外方的合作, 但是诈骗分子精心挑选的国家通常都是办事效率低,和我国法律、国情迥异的国家,甚至有些国家对通讯网络诈骗分子根本采取纵容的态度,因为他们认为这些人愿意将犯罪所得留在本国,对于当地经济的发展起到促进作用, 以上种种都造成了跨境打击难的现状。

(三)犯罪易避性

犯罪易避性是指通讯网络诈骗犯罪主体在犯罪行为实施前便于行动和实施后便于逃逸的程度。

1.抓捕过程难

因为通讯网络诈骗是非接触性的犯罪形式,这和传统的诈骗类型存在很大的差异, 诈骗分子在虚拟空间就完成了诈骗行为。因此对于公安机关来讲,抓捕存在一定的难度, 而其中对于主犯的抓捕就更加困难,从抓捕的案件中可以看到,公安机关在窝点抓到最多的是话务员、技术员和马仔等等,但是主犯鲜有被轻易抓获的。 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主犯通常在境外遥控指挥, 境外从事诈骗的主要都是被雇佣的马仔、小弟等;另一方面,主犯的反侦查意识很强,诈骗集团通常都是组织严密,分工协作,主犯通常只和骨干联系,并且使用的手机、银行卡等都不使用自己真实的身份,[10]窝点通常隐蔽在偏远地区,对于公安侦查有一定的难度。 主犯脱逃会造成百足之虫死而不僵,他们很快就会另起炉灶重新开张,这也是造成通讯网络诈骗屡禁不止的一个重要原因。

2.财产追赃难

通讯网络诈骗的非法财产通常会在很短的时间进行转移,并且去向不明,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金融系统在管理制度上的不完善。 例如我国银行卡的实名制没有得到完全落实, 很多商业银行在发卡环节上审查不严, 造成了犯罪分子可以轻易的开设数个乃至数百个银行账户, 犯罪分子可以轻易的将诈骗所得转入这些账户, 然后由一级卡转至几十张二级卡,然后再转账至几百张三级卡,几分钟内赃款就会流向境外。 还有的犯罪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进行洗钱,犯罪分子提取赃款的账户和流经的账户彼此没有交集, 这就造成了公安机关很难追查赃款的下落,有时即使抓捕到犯罪分子,但是赃款却早已不知去向。

3.惩罚力度低

目前我国大量的有关通讯网络诈骗的法律制裁过轻,对网诈的打击力度和惩罚力度远远不够。像上文所述,通讯网络诈骗的证据链缺失,造成网络诈骗的实际破案率和起诉率较低, 只有一部分的犯罪分子会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大大削弱了法律的震慑力,使得犯罪分子更加有恃无恐、胆大妄为。 与此同时,通讯网络诈骗犯罪诈骗窝点多设在国外, 隐蔽性很强,公安机关很难对其进行抓捕,相当一部分的犯罪分子并没有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三、犯罪控制分析

(一)社会环境[11]

治理通讯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部门包括: 公安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和市场管理部门。 其中,市场监管部门主要是市场监督管理局, 它通过行政法规的执行与法规监督,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依法打击违法违规的市场行为。 电信行业监管部门主要是由工信部的通信管理局负责,它通过行政手段,对治理黑卡的专项行动进行统筹。同时以行政法律法规、行政命令和政策性指标来约束和引导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 银监会和央行对规范银行办卡等业务负有监管的责任。 公安机关主要是直接参与依法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具体事宜。 通讯网络诈骗犯罪是一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公安机关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它需要社会各部门的协同合作,尤其注重关口前移,强化源头治理,着力提升源头监管能力。 因此,2015 年6月,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23 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对全国打击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各部门的紧密协调,守望相助, 可以牢牢抓住电话诈骗渠道和获得赃款渠道这两个关键环节,有效禁止网络改号电话运营,整治违规出租电信线路、 制作传播改号软件等不法经营行为,规范对“一号通”、“400”、“商务总机”等重点电信业务市场的管理, 加强对电话卡社会营销渠道的管理,依法强制关停涉案诈骗电话。 此外,要加强银行卡安全管理,坚决打击买卖银行卡不法行为,有效督促商业银行建立涉嫌电信诈骗账户黑名单制度,提高涉案资金查控效率,最大限度地挤压违法犯罪空间,做到对通讯网络诈骗的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及时挽回人民群众的财产损失[12]。

联席会议制度有效解决了各部门之间的行业壁垒和部门主义,厘清了各部门的职责,澄清了大家的认知,避免了在以后工作中的推诿扯皮现象。充分认识打击治理通讯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这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成员单位只有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齐抓共管,才能形成打击治理的强大合力。 2019 年,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20 万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6.3 万人,同比分别上升52.7%、123.3%,发案数同比下降3.1%。 共捣毁境内诈骗窝点5126 个, 抓获犯罪嫌疑人16.3 万名。公安部与网信、工信等部门以及互联网企业密切协作, 建立了一大批预警拦截系统, 在全国推广“96110”反诈专线,不断提升主动发现和预警劝阻能力, 共向各地推送预警线索170 万条, 劝阻受害人101.6 万人次,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6.1 亿元,会同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持续完善健全涉案资金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7×24 小时不间断运行, 止付冻结涉案银行账户55.5 万个, 拦截涉案资金373.8亿元。[13]

(二)法制环境

通讯网络诈骗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形态, 它和传统的接触式诈骗有很大的不同, 犯罪分子和受害人没有直接接触就发生了犯罪行为, 而这种犯罪行为的屡屡得手一方面说明犯罪分子的狡猾, 而从另一方面来讲, 也揭示出我们很多的民众缺乏辨识能力,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基本的法治警觉,有些受害人被骗后又默不作声,不懂得依法维权,有的甚至在被骗后依然对犯罪分子抱有侥幸心理, 而对侦查办案的警察怀有敌意。 在通讯网络诈骗中还有一些人充当了犯罪分子的帮凶, 这些人肆意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参与转卖银行卡等违法活动,他们有意或“无意”的活动都在一定程度上都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还有些大学生涉世未深,找到了协助通讯网络诈骗的工作, 他们或许以为这只是一份普通的打电话工作而已, 却没想到自己已经成为通讯网络诈骗犯罪的一份子。上述种种,都说明了我们要养成基本的法治思维,不盲从,不轻信,尊重规则,依照程序,遇事知道寻求法律帮助。 我们现在不断强调依法治国,现实情况确是人们虽然法治意识有了极大提高,但法治思维仍尚未养成。 法治思维的养成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正是人们基本法治思维的缺失导致了个体防范通讯网络诈骗的意识不强、能力较弱。[14]社会在综合治理的过程中不但要加大打击力度, 更要加大对民众的法制宣传和教育工作, 综合运用金融机构柜台、ATM 机等终端, 通过悬挂标语、 张贴提示、 发送短信等方式, 及时揭露不法分子的犯罪类型、手法和伎俩。积极推动打击防范通讯网络诈骗宣传教育活动进社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家庭,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网络环境

根据第44 次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止2019 年6 月,我国网民规模达8.54 亿,人均每周上网时长27.9 小时,网络直播用户超过网民一半,网民使用手机上网的比例达99.1%。在上网过程中未遭遇过任何网络安全问题的网民比例进一步提升,超过55%。 遭遇网络诈骗的网民比例较去年底下降明显,降幅超过6 个百分点;遭遇账号或密码被盗、 个人信息泄露等网络安全问题的网民比例也有所降低[15]。 以上数据说明两点:一是我国网民数量不断上升,人们已经越来越离不开网络了;二是通讯网络诈骗虽然得到一定的治理, 但是遭遇通讯网络诈骗的比例仍不容小觑。随着技术的发展,网络空间带给人们巨大的生活便利, 人们可以在网络上实现尽可能多的工作和生活的种种需求, 网络社会已然成为现实社会的延伸和发展。 在网络中人们可以自由的交流,互相身份的隐匿,使得交流更加顺畅,但是另一方面, 网络的虚拟化也带来了无穷的风险和未知。犯罪分子利用高科技的手段掩盖身份,提供虚假信息, 引诱被害人入局, 花样翻新的骗局此起彼伏,让人防不胜防。同时网络的虚拟性又使得犯罪分子可以有效隐藏行踪,犯罪行为责任追究困难,司法管辖、协调与技术上合作也存在难题,这都加大了取证调查和破案工作的难度。因此,网络空间环境的净化势在必行, 一方面要加大科技手段对其进行有效规制。 加大网络实名制的推广, 使犯罪分子无处遁形。[16]另一方面,要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法律惩处,让犯罪分子意识到, 网络绝不是法外之地。 马克思认为:“人创造环境,同样,环境也创造人。”只有还网络以风清气正的环境, 人们才能在虚拟的网络空间中享受高科技带给我们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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