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以来浙江契约文书字词校勘札记
2020-12-28张荣荣
张荣荣
(闽南师范大学文学院,福建漳州363000)
浙江历史悠久,文化昌盛,自东晋南朝以来全国经济重心南移至江南后,浙江经济后来居上,日臻发达,繁荣至今。为了保证经济活动的顺利开展,在长期的商贸实践中,先民们逐渐形成了契约精神,契约文书应运而生。因为经济活动的高度频繁以及契约文书的重要性,浙江保存下来了数以万计乃至数十万计的古代契约文书,其中部分现已整理出版。这些契约文书的公布和出版,为中国古代经济史、社会史、法制史、档案史、农史的研究提供了非常珍贵的第一手资料,功莫大焉。但因契约文书是一种地方性手书文献,书写者文化程度参差不齐,且易受方言用字、方言读音影响,其中难免鲁鱼亥豖、张冠李戴之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该类文献研究价值的充分发挥。笔者不揣谫陋,拟运用审辨字形、排比归纳、参证方言、审察文例、参考异文等方法,对几种清代以来浙江契约文书汇编文献中的一些较为重要的俗别字、方言字、疑难词、方俗词进行校勘和考释,以期为文献释读扫清障碍,有助于更加深入地研究清代以来浙江地区的农业史、经济史、社会史和档案史、法制史,同时亦可对汉语方言学、文字学、词汇学、辞书学研究做出一定贡献。兹按问题类型论列如下。
一、不明方音而失校
案:“塚”字,《汉语大字典》《汉语大词典》《中华大字典》《中华字海》《康熙字典》《正字通》《字汇》等皆以为“冢”之俗字,是。故“水塚”不辞,而此类契约中多作“水圳”。音近致误,此处失校。《民国四年(1915)六月十六日冯根茂立卖灰寮基菜地字》:“(灰寮基菜地)上至德茂田,下至路,左至谢姓牛栏,右至水圳为界。”[1]6140《光绪四年(1878)二月十九日阙玉勋立卖田契》:“其田上至阙姓田,下至阙姓田,左至水圳并坑垅,右至山为界。”[1]6302《道光十五年(1835)十二月十日雷门刘氏立退田契》:“(其水田)上至山脚,下至坑,左至水圳,右(至)夫兄田为界。”[1]7121
2.《民国十年(1921)七月二十二日冯有茂立向仪字》:“立向仪字人冯蓝茂,今因新造牛兰[栏],少路通行,向与弟边有茂仝侄官全两房砌来牛兰[栏]门口路。……立向仪字人冯有茂。”[1]6151《民国十一年(1922)九月十日阙起熏立抽膳田字》:“其田合家向议,抽出与叶母承受养膳开用,日后百年归终,伦[轮]流祭墓,无得异言阻执。”[1]6351
案:石仓契约中各类契约文书有名为《合约》《合同》者,未见有名为《向仪》《向议》者。据石仓方音,“向仪”“向议”当校作“商议”,向、商音同或音近相通,仪、议音同或音近相通。可参《民国二十七年(1938)一月十九日阙德来等立抽出尝田字》:“房亲伯叔兄弟面仪人等,此照。”[2]5183《民国二年(1913)八月二十四日阙议求立卖荒坪契》:“立卖荒坪契字人阙议求,为母丧费无着,请房亲伯叔仪伦将父手阄内荒坪,……四至界内,托中立字,出契本家阙京求入手承卖[买]为业。”[2]375《民国八年(1919)七月十四日张元信立议约分拍字》:“立仪[议]约分伯[拍]字人张元信,今因……,故立仪[议]约分伯[拍]字永远为照。”[2]6335“面仪”即面议,“仪伦”即议论。上揭数处当为方言同音字而失校。
3.《民国元年(1912)钦浩仝弟钦芳房屋找尽契》:“立找尽契房弟钦浩仝弟钦芳,今因缺钱应用,情愿将自己有房屋一处,坐落下坦老屋西头正间后冻[栋]正桂[柱]为界,上并椽瓦,下并地基,一并龙门其[直]出,桂造向[享]用。凭中出找尽过兄钦东边。”[3]72
案:上揭契约中,“桂造”不辞,整理失校。据语境及房屋买卖类契约文例、词例,正确的词形当为“竖造”,意为“建造”。“竖造”一词,现有辞书未见收录,但在清代民国时期涉及房屋买卖的契约文书中经见,本书中的例子如《咸丰五年(1855)亦福房屋卖尽契》:“自卖尽之后,其屋、牛栏、菜园叔边竖造向[享]用,侄边不找不赎,不敢执吝。”[3]36《咸丰八年(1858)潘顺富空圹卖契》:“自起圹之后,其空圹一听弟边竖造向[享]用,兄边叔伯兄弟子侄不许言三口四。”[3]41《道光三年(1823)方山屋基卖契》:“(其屋其)今凭中出契卖与兄边天宰改外竖造,永远享用。”[3]121例多不赘举。
上揭例中“竖”讹作“桂”的原因较为复杂,分析如下:第一个原因,方音“竖”“柱”相混。“竖”中古音为禅母虞韵上声合口三等,“柱”中古音为澄母虞韵上声合口三等,在近代汉语中,知照合流,禅母读塞擦音,故“竖”“柱”二字读音相同。第二个原因,书手误书“柱”为“桂”。除上揭例中“正柱”讹作“正桂”外,本书中还有一例可证,《民国三年(1914)仕银老屋找尽契》:“(老屋一处)坐落本村里土名中央田安着下坦老屋安着,坐西头正间前栋,上并椽瓦,下并地基,前至龙门棋[直]出,后至正桂[柱],左至中间龙门棋[直]出,右至卖祖边地基为界。”[3]75此二例中“正桂”为“正柱”之误,整理者正确出校。竖造→柱造→桂造,一讹再讹,遂至难解。
二、不明方音而误校
1.《民国八年(1919)一月九日赖国龙立卖杉木字》:“如有上手来历不明,……不干买主之事,并无文墨重典,楚[确]出两家心愿,各无反悔。愿卖愿受,两相情愿。”[2]5343
案:原契“楚出两家心愿”,释文校作“确出两家心愿”。其义虽通,然不合石仓契约用词通例及方音相同相近之例。今谓当校作“此出两家心愿”。石仓契约类似语境中“此出两家心愿”类套话用例甚夥,如《道光十一年(1831)八月十一日丁祖发立杜找契》:“此出两家心愿,并无逼抑反悔等情。”[2]1175《民国二十五年(1936)十一月十必日雷俊连立卖断截田契》:“愿卖愿受,此系两相情愿,各无反悔。”[2]5170《咸丰三年(1853)十月二日黄廷标立卖屋契》:“此出两相情愿,并无逼勒准折债货之故。”[2]7225中古音“楚”为初母语韵上声合口三等,“此”为清母纸韵上声开口三等。随着声母精照合流,韵母支鱼合韵,二字在近现代多种南方方言中同音,如赣方言中楚、此同音。客家话的代表梅州话中楚、此也同音。书手误书方言同音字。
石仓契约中又有“清楚”方音讹混作“清此”的,音理与上揭例相同。《民国二十三年(1934)二月二十八日邱石棠立当房屋字》:“其屋出当阙边执契管业,四年为内,每年充纳本洋二元正,若有四年不清,锁闭门户,如有四年清此,阙边不得子[执]留。”[2]666“清此”文义未安,为“清楚”之误。此处释文失校。
2.《民国二十三年(1934)二月二十八日邱石棠立当房屋字》:“立当房屋字人邱石棠,今因口食无此[办],原[愿]将祖父分遗下民屋,坐落……,出当与阙吉春亲边为业。”[2]666
案:原契作“无此”,释文校录为“无办”。今谓“无办”义则可通,然据石仓契约文字讹混通例及石仓地区语音系统,当以校作“无措”为是。“无措”与“无办”为同义词,义为“无法置办”,石仓契约中所见甚夥。如《道光四年(1824)十二月二十一日阙其发立卖屋契》:“今因口食无措,情愿将父手遗下阄内瓦屋一值,……出卖与房侄阙天民边入手承买为业。”[2]1112《民国十九年(1930)九月二十六日邱全松立抵押字》:“今因父故,丧费无措,……自愿拍出租谷四桶。”[2]665《道光十三年(1833)十二月二十九日邱槐松立退田角字》:“今因年逼无措,自愿将父手遗下置有开垦荒田角一处,……出退与茶排庄阙德珮叔边入手承退。”[2]6152《汉语大词典》于“无措”此义项下仅举一例[4]130,偏少。中古音“此”为清母纸韵上声开口三等,“措”为清母暮韵去声合口一等,石仓方言音近,书手误书。此处为误校。
3.《民国六年(1917)钦浩竹山找尽契》:“自找尽之后,其竹山一听兄边照前管业改号,弟边叔伯兄弟子侄不许反悔之理,业轻价重,契明加足,永后不找不赎,各人允服。”[3]76《民国十七年(1928)潘林钦妻陈氏树山卖尽契》:“自卖尽之后,其树山悉叔边管业载[栽]种,侄边不敢执吝,侄边兄弟子侄不许言三口四。若有言三口四者,侄自行即解,业轻价重,取明瓜[加]足,两心永服,两造情愿,各无返悔。”[3]85《民国二十三年(1934)潘日星房屋卖尽契》:“自卖尽之后,其房屋悉公边管业居住,自由兴造向[享]用,侄孙边兄弟子侄不许言三口四。若有言三口四,侄孙边自行节解,一并推收过户完粮,业轻价重,契明瓜[加]足,两心永服,各无反悔。”[3]94
案:上揭三件契约中,无论是未经校注的“契明加足”,还是经过校注的“取明瓜[加]足”“契明瓜[加]足”皆未达一间,正确的写法当为“契明价足”,意为“契纸记载明确,价钱付给完足”。同书中“契明价足”经见,如《乾隆四十年(1775)幼奇菜园卖契》:“其园……契明价足,两相情愿,各无反悔。”[3]6《咸丰四年(1854)新有水田并竹山找尽契》:“自尽找之后,……业钦[轻]价重,契明价足,不找不赎。……此系两造情愿,各无反悔。”[3]28《民国十七年(1928)选吉水田找尽契》:“自找尽之后,其田悉听祖边照前管业耕种,孙边不敢执吝,业轻价重,契明价足,两心永服,永后不找不赎。此系两造情愿,各无反悔。”[3]84例多不赘举。
整理失校、误校的表面原因是未通读全书契约,不谙辞例、文例,根本原因是不明方音俗字。“取”中古音为清母虞韵上声合口三等,“契”中古音为溪母齐韵去声开口四等,二字在多数南方方言中声、韵相同,唯声调稍异。“加”中古音为见母麻韵平声开口二等,“瓜”中古音为见母麻韵平声合口二等,“价”中古音为见母皆韵去声开口二等,三字声母相同,尤其“加”“价”二字南方方言中音极相近,唯声调稍异。
三、不识俗字、草书而误录
1.《民国七年(1918)五月四日阙吉财立卖灰寮字》:“其灰寮前至路,后至山,左至能胜灰寮,右至能仁灰寮为界,上直飞甬,下直地基石脚,一应在内,自愿托中立字,出卖与本家起熏叔边入受承买为业。”[1]6349
2《.嘉庆二十二年(1817)十一月二十七日阙永授立卖田契》:“见中:弟永焕;族妹天炳;房兄永明;妹丈张广尧。”[2]2321
四、不明词义而失校
1.《道光十三年(1833)潘云绪水田找契》:“又一处坐下乂田下安着,四至、田坵、租楼俱才[在]前契内。今凭中出契找过金时惠叔边,价铜钱一千一百文,当日随契收受完足。”[3]16
案:“租楼”不辞,且不合上下文语境,据文义及温州田产买卖契约用词通例,当作“租数”。失校的表面原因是数、楼形近,书手误写,深层原因当是不明词义。“租数”一词,义为“田租的数额”,是田产买卖契约中的重要项目,故此词本书经见。《嘉庆元年(1796)胡潘林田找契》:“立找契胡潘林,今因前父手有田,坐垟山绕山里,四至、田坵、租数俱在原契。”[3]10《道光二十六年(1846)列会水田找契》:“今因缺钱应用,情愿将己有田一段,坐落本都东一里土名水浃下安着。四至、田坵、租数俱在正契内。”[3]21《咸丰四年(1854)绍镇水田找尽契》:“今因缺铜钱应用,情愿将自己水田一处,坐落本都东一里土名垟山宫前过路田安着,四至、田坵、租数俱在正契内,凭中出尽过叔会松边。”[3]30
2.《道光六年(1826)相敏荡田找契》:“此田的己业,并无内外人等重叠交价[加],亦非利债准结等情。”[3]176《乾隆三十五年(1770)温翠贤山场卖断契》:“(其山场)托中送卖断契一纸,卖与余宅昔龙兄为业,三面公估制钱二千六百文正,随手收讫,中间并无准节等情。”[3]206
案:上揭二件契约中,“准结”“准节”皆不辞,正确的词形当为“准折”,意为“抵偿;偿还”[6]427。“利债准折”即抵偿或偿还利息、债款。同属浙江的石仓地区契约文书中“准折”经见,如《道光六年(1826)十一月二日阙其章立卖屋契》:“此出两相情愿,并无逼抑准折等情。”[2]1122《嘉庆五年(1800)十月十日徐登富立卖田契》:“所卖所买,两甘情愿,并无逼抑准折债货之故。”[2]316《康熙四十六年(1707)二月三十日阙玉书立卖地契》:“所买所卖,二比情愿甘肯,两无逼勒准折之故。”[2]53例多不赘举。
整理失校的根本原因是不明词义,同时不谙方音俗写。“结”中古音为见母屑韵入声开口四等,“节”中古音为精母屑韵入声开口四等,“折”中古音为章母薛韵入声开口三等,声母因尖音腭化及精章合流,三字在近代以来的许多南方方言中音相同或极相近。“准结”“准节”皆为不规范的方言记音写法,本书作为整理本,当正本清源,校改为正确的写法。
五、结 语
清代以来浙江契约文书整理本汇编文献中出现的上述失校、误校、误录等问题提醒我们:在整理地方历史文献时,不仅要具备该类材料所涉及领域如社会史、经济史、农业史、法制史的专业知识,同时还要具备较高的古代汉语修养,谙熟古代汉语的文字、词汇、语音、语法等知识,最好还要熟悉文献所反映的当时当地的语音、文字使用习惯,这样整理出来的文献才能更加真实准确,从而充分发挥其多方面的研究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