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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藏契约文书粹编》字词续校

2020-12-28

关键词:卖地俗字图版

李 俊

(安庆师范大学传媒学院,安徽安庆246133)

由田涛、宋格文、郑秦等先生主编、中华字局出版的《田藏契约文书粹编》[1]收录了自1408年至1969 年、全国不同地区各类型契约文书,包括房、地产买卖、借贷、典当、婚姻、继承等契约文书,还有各级政府发布的公文告示,以及各种证照票据等。这批契约为了解明清以来广泛的民事活动,及研究传统的民事法律规范,提供了第一手直观资料,也为法学史、农史、汉语史、社会史等研究提供了宝贵的原始性文献资料。该书的录文工作做得非常细致,但仍有一些不足之处。此前,有关该书录文校读的文章主要有储小旵的《〈田藏契约文书粹编〉安徽契约校读札记》[2]和李俊的《〈田藏契约文书粹编〉山西契约校读札记》[3]。近来笔者在阅读该书原文图版和录文时,又发现了录文中还存在文字讹误。为了恢复契约的本来面貌,给学界提供更为准确的文献资料,笔者不揣浅陋,赘述一文,恳请方家同好批评指正。

1.契9《明崇祯三年(1630)《朱一泰、一元卖房契》,第1册4页

2.契12《清顺治十二年(1655)黄德良佥业票》,第1册6页

“二十八都八啚公正奉县示,丈过田地山塘,每号照文绩步依则分亩验契,给票与业人亲领,前付该啚归户。”

3.契23《清雍正六年(1728)吴顺臣同弟胜交卖地契》,第1册12页

“三十七都五啚立卖契人吴顺臣同弟胜交,今因欠少钱粮使用,自愿将承祖分受新丈力字一千三百号,计地税四厘二毫四丝……凭中立契出卖与许囗名下为业。”

4.契77《清嘉庆八年(1803)苏董氏同男金玉卖地连二契》(洪洞,山西),第1册36页

“计开:长六千二尺五寸,阔五千,系东一段,又西一段,随红契一张。”

按:“长六千二尺五寸,阔五千”费解,核对图版“千”正作“”,“干”为“杆”的简省偏旁俗字,而“杆”实为“稈”的简化俗字。在契约中,经见“杆”、“步”等名词作为丈量的单位使用。如《清乾隆四十二年(1777)祁存义、祁存礼卖房地连三契》:“计开:地畛长九杆;阔八杆。”[1]1/24《清同治四年(1865)李世杰卖地连三契》:“此地中长一百八十七杆,东阔六杆一尺七寸,西阔六杆一尺七寸。”[1]1/82《清同治七年(1868)李含章卖地连二契》:“中长:二百零五杆;阔:三杆一尺五。”[1]1/87《清道光十一年(1831)李能杰卖地连二契》:“南北长九步,东西阔八步,计地三分。”[1]1/52《清光绪八年(1882)张连杰卖地连二契》:“北长可三十六步四分,南长可四十一步四分。”[1]1/111上揭语例皆为证。

5.契176《清同治八年(1869)上下限纳米串票》(婺源,江西),第1 册90页

“江南徽州府婺源县为征收钱粮事。今据世辉……同治八年分丁地等银三两六分六厘。”

按:“两”为“錢”之误录,核此契图版,“三”字后图版正作“”字,而“”为“錢”字的草书字形[2]。此手写字形在契约中经见,如《清顺治十七年(1660)洪文魁卖地契》:“出便与弟正魁边为业,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六正。”[1]3/36《清康熙十八年(1679)方修远卖地契》:“面议时值价银二两二正,其银当日收足,其田即便受人管业。”[1]3/56再根据清朝税收制度,普通花户每年所交的丁、地等税银不可能有三两之多。皆可证。

6.契225《清光绪十四年(1888)王玉亭卖地连三契》(乐陵,山东),第1册113页

“南:十步零六卜;横:可十步零九卜;北:十步零六卜。”

7.契250《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赵履道卖场地基连四契》(徐沟,山西),第1册128页

“立卖契场基约人赵履道,自因乏用不足,今将自己祖遗场基一块,计基一古,开列四至。”

8.契266《清光绪十一年(1885)吴爱松承包值年保长文约》,第1册135页

“如有投保理论大小之事,必须劝息,不能私自讹索。其工棒钱按月支取。”

9.契323《中华民国三年(1914)杜新春补领地连二契》(蓝田,陕西),第2册4页

“东至杜九思,西至杜庆生,南至敛根,北至杜宣主,四至分明。”

10.契456《中华民国三十四年(1945)张尔瑞卖地契(任邱,河北),第2册82页

“计开四至:南长一百四十工零七分九七五,北长一百四十二工二分一厘六。”

按:“工”字误,“工”为“弓”之音借字,“弓”字为旧时丈量地亩用的计量单位,故“工”当校读为“弓”。“弓”作计量单位在民间契约中经见,如《清宣统元年(1909)吕朝升等兄弟分书》:“宽囗长五十三弓,按小亩计数五亩四分五,熟地段数、晌数,俱有地单为证。”[1]1/154《中华民国二十四年(1935)边黑以房换地契》:“南北宽可东头七弓三分,西头七弓二分,东西长可十弓零五分,夥巷一弓三分在外。”[1]2/47《一九五一年边守续卖地契》:“宽长可:长九十六弓,宽可七分五厘。”[1]2/129皆其证。

11.契476《中华民国十一年(1922)杜李氏遗嘱书》,第2册94页

2.3 两组Alb/U-Cr水平的比较 对照组eGFR、sCr、UACR治疗后与治疗前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治疗组治疗后eGFR升高和sCr下降程度与治疗前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而UACR下降程度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并且较同期对照组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见表3。

“至今染病在床,复央亲族言明,所有军地一亩五分算光第,日后身终,更持棺木一副。”

12.契602《明万历三十四年(1606)方文望等卖地契》,第3册5页

“今有土名上庄陶字一千七百七十号田一亩四分二厘二毫,因不便业,自愿出卖与洪国侯边。”

13.契688《清顺治七年(1650)洪国学退还原受地契》,第3册28页

“代书人:洪可庆。”

14.契691《清顺治八年(1651)洪时登卖地契》,第3册29页

“代书:侄洪以先。”

15.契806《清康熙二十年(1681)洪正元、洪正魁经管地文约》,第3册58页

“面众将上坞口路下田听正元管三股之一,魁管三股之二,其在上植木照税经管。”

16.契819《清雍正九年(1731)洪成之卖地契》,第3册62页

“三面议定,时值价银四两四钱宝。”

在释读《田藏契约文书粹编》文本时,我们发现由于该契约文书是以书写为主,并夹杂着大量各地方言、俗字和异体字,再加上部分契约字迹潦草模糊,文字漫漶、缺失,以致编者在整理时常因不明文字形体、俗字类型而误录或漏录,给该书的整理和研究带来难度。今人在校勘契约文书时,要注意辨别文字形体、归纳俗字类型和一些特殊符号的使用,这样才能更好地恢复其本来面貌,提高文书整理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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