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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互联网APP的版权保护

2020-12-27李闯豪

关键词:版权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法

李闯豪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文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0)

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尤其5G 技术的不断发展成熟,使得智能手机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其中不断改变人们生活的移动数字产品,正是移动互联网APP。面对庞大的用户需求,大量人员投身移动互联网APP 的开发,移动互联网APP市场竞争日益激烈。随着移动互联网APP的蜂拥而入,越来越多的问题也浮出水面。其中移动互联网环境下的软件版权侵权问题日益凸显,严重损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对移动互联网APP产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因此,明确移动互联网APP 版权保护的现状及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移动应用软件的法律保护,显得至关重要。

一、我国移动互联网APP的版权法律保护现状

(一)移动互联网APP的概念和特点

移动互联网APP是以移动智能终端服务为基础,安装于移动应用设备之上并且能够执行一些特定命令的程序性的移动互联网应用软件。随着移动互联网APP 市场的扩大,移动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截至2018 年12 月,中国互联网用户数为8.29亿,其中移动互联网用户数高达8.17亿,这一现代技术带给人们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1]。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移动互联网APP与PC端软件(即计算机软件)有诸多共同之处,比如多样性、工具性和可重复性,但不同于PC端软件,移动互联网应用软件有其独特之处:一是方便快捷,与应用于计算机的PC端软件相比,移动互联网APP的软件运行终端呈现出便捷、多样化的发展势头,除了适用于计算机外,更常见于易于携带的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移动设备,用户可随时随地体验移动互联网APP的服务;二是更新周期短,移动互联网APP 自研发并投入互联网市场的初始阶段,目标在于应用软件能够体现出它的主要功能,以满足用户基本需求,从而迅速占领市场。后期可通过不断更新完善,拓展该应用的其他功能,稳固市场地位。PC 端软件更新周期长,不易更新,相对滞后;三是移动互联网APP的用途不断拓展,相对于传统计算机软件常见于Microsoft公司发布的办公软件等,对于移动终端用户而言,其能够接触到的移动互联网APP 的功能更为丰富,且在不断扩展,交流、阅读、游戏、音乐等APP更容易得到用户的青睐。

(二)移动互联网APP的法律保护框架

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移动互联网APP 通常被放在计算机软件的范畴内,因而主要在知识产权法律框架内被保护。只不过,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其具体的保护方式不同而已。比如美国、欧盟一些国家,主要通过修改著作权的方式来对移动互联网APP 进行保护;而日本则在版权保护之外,又为计算机软件提供了专利保护路径,只要符合条件,移动互联网APP 可得到专利法的保护。纵观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在移动互联网背景下,移动互联网APP 也被归属于计算机软件的范畴,所以通常通过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如《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对移动互联网APP 版权进行保护,并没有单独系统化的就移动互联网APP 版权相关问题进行立法。与此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我国移动互联网APP版权自软件开发者开发完成之日起便自动获得版权,实行“自愿登记制”。并且对于版权登记申请,我国实行形式审查制度。著作法保护的是移动互联网APP 的思想表达,这一APP 版权保护客体为APP版权侵权认定提供了基础条件。在移动互联网APP 市场的行政监管方面,相关部门也能够与APP 商店等应用软件上线渠道管理者相互配合、共同监管[2]。

(三)移动互联网APP版权的侵权认定规则

我国认定移动互联网APP 版权侵权适用“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怀疑”规则。基于我国对移动互联网APP版权保护的客体是移动互联网APP思想的表达方式而不是思想本身[3],因此判断两个移动互联网APP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的方法就是通过对比两个APP的思想表达是否相似。我国普遍适用AFC测试的方法来确认两个移动互联网APP 是否存在实质性相似。其中,A 即抽象(Abstraction),就是将两个移动互联网APP中的思想部分去除。F即过滤(Filtration),就是过滤掉两个移动互联网APP 中属于公共知识领域的部分。C 即对比(Comparison),就是对比经过前两道“工序”后两个移动互联网APP剩余的部分,得出两个APP在思想表达上的相似率,从而认定两个移动互联网APP 之间是否具有实质性相似的情况。当然,AFC测试的方法虽然准确,但操作起来也较为繁琐,需经过专业人士测试。而面对简单的移动互联网APP 时,法官可以通过直接对比两个APP原始代码或者对比两个APP是否存在相同缺陷的方式进行实质性相似的认定。所谓接触是指在司法实践中,判断被告是否存在通过复制等方式直接接触到原告APP 程序的可能性,若存在该可能性,则法官可以直接认定被告接触原告APP程序。或者当原告的移动互联网APP公开发表时间早于被告,且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没有机会接触原告APP程序时,那么法官就可以间接推定被告接触原告APP程序。当被告的移动互联网APP思想的表达与原告存在实质性相似,且被告存在接触原告APP程序的事实,那么在被告创作开发APP 时发生与原告偶然相似的概率几乎降为零,则足以判断被告存在侵犯原告移动互联网APP版权的行为。

二、我国移动互联网APP版权保护面临的问题

前文已述,目前我国将移动互联网APP 视为计算机软件并为之提供相关的法律保护,但鉴于两者之间存在的不同,完全适用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制度为移动互联网APP提供版权保护将产生以下问题:

(一)移动互联网APP的功能保护相对空白

现行知识产权法将移动互联网APP软件被归于计算机软件的范围进行保护,鉴于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非“思想”的原则,其对移动互联网APP 软件的保护仅局限在表达的层面,对于其实用功能无法保护[4]。不同于思想的表达之于一般文字作品和艺术作品的重要性,表达方式之于包含移动互联网APP在内的计算机软件的重要性则远远低于其对软件实用功能的需求,软件的著作权对于权利的保护主要是通过对创意的表现形式而非针对运行模式或处理程序来入手[5]。因此对于软件的实用功能保护需求无法满足。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思想的表达而非思想本身,移动互联网APP 软件的算法则属于思想的范畴,因而被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6]。然而,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以及市场对移动互联网APP 功能的需求不断增加,反向工程技术也不断发展,意图窃取移动互联网APP功能的侵权者既可以通过不同的表达方式来表达同一算法,也可以通过增加注释的方式来回避对相关软件代码的直接复制,在这种情况下,著作权法的保护方式就会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也正是因此,许多国家开始着手对于一些软件给予专利权保护,如美国在一些案件中承认对计算机软件给予专利权保护的正当性。

(二)移动互联网APP版权保护期限过长

在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期限方面,法律赋予了软件著作权人最长达50 年的保护期限,而这一方面对更新换代周期短的移动互联网APP特点而言没有实际意义,另一方面过长的保护期会阻碍创新:因为如上文所述实际上多数移动互联网APP的生命周期仅有3到5年,在移动互联网APP停止进行相关的更新后,碍于软件的著作权保护期限还长,其使用者依然没有办法自由地使用软件或者获得与之相关的信息,希望通过修改对移动互联网APP进行完善的技术人员也无法自由地进行相关的创新,而这既在事实上构成了对社会资源的浪费,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社会的创新发展。

(三)移动互联网APP著作权侵权认定的规则与方法较为笼统

随着移动互联网APP 产业的发展,移动互联网APP也不断朝着大型化、复杂化的方向发展,移动互联网APP的复杂程度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是该类著作权侵权手段也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移动互联网APP的复杂化和该类著作权侵权手段的复杂化加大了移动互联网APP著作权侵权认定的难度,以往的著作权侵权认定规则与方法已经很难适应越来越复杂的移动互联网APP著作权侵权问题,不利于其著作权的保护。

(四)我国移动互联网APP版权登记制度针对性不强

相对于计算机软件而言,移动互联网APP 具有更新换代的周期短、功能和种类繁多、市场的淘汰率较高等特点。因为APP 依附于移动终端上,方便性提高了其使用率,所以不乏有个别不法人员为个人利益而侵犯APP 开发商的应用软件版权。近期通过抽样学者调查发现,一款手游APP,有2 348款不同版本的同类产品[7]。这不仅会严重损害APP 开发者以及相关的运营商的利益,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游戏爱好者的选择困难、不利于相关市场的监管。根据移动互联网APP市场的发展现状,因我国采用自愿登记原则,若被侵权者未进行版权登记,其权利最终如何维护?若侵权者侵权行为发生于被侵权者向中国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期间,被侵权者将如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从APP版权产生之日起对其进行保护已经不能满足APP 开发商的需求,如何在APP 开发工作开始之日起就能公布讯息以防他人重复开发侵犯版权成为APP市场发展中的新问题。

此外,由于APP 市场发展迅猛,应用软件侵权现象的频繁发生使APP 版权开发商维权意识增加。大量APP 开发商向版权局提交移动互联网APP 版权登记申请,审查人员工作压力剧增,这一现象不仅会降低审查人员工作效率、审查工作的准确性,而且可能会致使版权所有人无法及时维权。

总而言之,我国对移动互联网APP 的版权保护主要适用计算机软件的版权规则进行保护。然而,由于二者间存在的不同特点,简单地适用计算机软件相关法律保护移动互联网APP版权缺乏契合性、全面性。例如,移动互联网APP版权登记申请人申请版权登记被予以不予登记时应当如何救济?版权登记成功后,移动互联网APP 版权登记后的效力如何?行政监管相关部门权力职能划分模糊,行使监管职能时易产生监管疏漏、重复监管等浪费监管资源的问题。简而言之,我国并未充分结合移动互联网APP 自身特点进行版权保护,因而出现了移动互联网APP 的版权登记、侵权的认定、行政监管等方面的问题。

三、完善移动互联网APP版权保护的法律建议

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网络媒体信息不断变化,移动互联网时代无疑比互联网时代更具优势,版权保护措施更好,全民版权意识得到提高[8]。移动互联网APP 版权保护尤显重要,这一问题的解决需要契合移动互联网APP市场发展的特点。

(一)移动互联网APP版权保护与专利权保护的融合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了作品的类型,从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作品的可读性和实用性根据其主要特点存在差异。版权和专利之间的界限并不那么清楚。例如,不能否认外观设计专利作品的艺术性和作品本质,不能忽视计算机软件、地图等技术作品的实用性。在著作权和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划分上,只有从法律效率和公平性的角度出发,选择哪种保护模式更适合:著作权或者专利权。在移动互联网时代,随着移动互联网APP 的快速发展,对移动互联网APP 的保护需求也在快速增长。移动互联网APP 软件所承载的软件在专利权和版权方面都体现了保护需求,各有侧重,且不同于传统的文字作品。移动互联网APP 所承载的软件内容中,计算机程序及相关文档的表达,确实可以归入著作权法的范畴。从取得权利保护的效率来看,著作权法确实能够更快地为相关主体提供著作权保护。然而,随着逆向工程的发展,著作权法的保护受到了限制,软件本身的实用功能不断得到重视,通过专利法对软件本身的实用功能提供保护或许更加妥当。因此建议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范围内对移动互联网APP进行整体性保护。

具体而言,首先,从移动互联网APP承载的软件表现形式来看,软件源代码的形式可以说类似于文学作品。尽管它的表达方式是计算机程序设计语言,但它可以被客观地读取、复制和删除。可以说源代码程序和目标代码文本的内容在本质上契合著作权法对其保护对象——作品的定义。因此,可以将移动互联网APP 承载的软件的表现形式视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作品,并对其提供著作权法上的保护和救济。

但是,从移动互联网APP 承载的软件功能来看,它体现了其作为技术工具的特征,而且这一特性是移动互联网APP的核心竞争力。并且整个移动互联网APP 软件的开发、其商业运营模式以及APP外在的用户界面都是围绕着APP的功能性展开的。就软件的操作功能而言,著作权法对于移动互联网APP软件功能性的相关内容却无法提供充分的保护。著作权法对于反向工程和软件破解注册等规避行为亦无能为力。专利法保护的客体强调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9],而移动互联网APP功能的创设和操作实现都期于法律对其功能的保护,而移动互联网APP 功能的保护归于专利法的范畴似乎更为合适。

故而对于移动互联网APP的保护,事实上,它不应局限于著作权法或专利法单一的范畴,相反,不同的保护对象往往指向不同的保护方式,对其进行版权保护与专利权保护的融合可能会使移动互联网APP的法律保护更为全面。

(二)移动互联网APP 版权保护期限以20 年为限

如前文所言,因为移动互联网APP 生命周期短且易复制,长期的版权保护会影响软件的改良和利用,同时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影响社会的创新。《世界版权公约》规定作品的保护期限为25 年。我国旧版的《计算机软件条例》也将计算机软件保护期限规定在25 年,可以延长至50年。然而,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 年,在专利保护期间该项技术以对公众公开换取独占的专利权,且一项专利技术一旦专利期限届满,即成为公有技术。专利制度有助于促进社会创新。随着计算机软件概念的扩展,对计算机软件提供专利法保护的呼声越来越多。在此基础上,建议将移动互联网APP的著作权保护期更改为20年,同时参照专利法,在移动互联网APP 著作权期满后,其权利人应主动公开软件的源代码和目标程序,从而最大限度地促进移动互联网APP 的软件代码的利用和改进。

(三)优化移动互联网APP 版权侵权认定的规则

我国认定移动互联网APP 版权侵权适用“实质性相似+接触+排除合理怀疑”规则。完善该规则,有利于更好判断是否构成移动互联网版权侵权。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应用软件运用不同的比较方法。例如,程序代码简单精短的APP,在进行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时,便可以将源代码进行直接对比,这一操作方法无需法官花费大量时间去研究,避免过多浪费司法资源。程序代码复杂的APP便需要经过深层次的剖析,通过“抽象—过滤—对比”或“特征性缺陷”的判断方式进行对比分析,提高判断效率。

提到接触的判断标准,最为显著的就是反向工程。在司法实践中,当被侵权人的APP 程序遭受侵权人反向工程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若被侵权人有足够的证据加以佐证,那么法院需要就侵权人的行为进行剖析。但是如果对他人APP版权进行反向工程的目的是为了学习,或者经过APP版权所有人同意,为提高APP 适用率而进行反向工程的行为则为合法行为。但以上两种行为界定较为模糊,不利于司法界定。因此明确反向工程行为合法条件与构成版权侵权的要件,有利于司法机关更加清晰地进行侵权认定。对于接触的判断,笔者认为,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应赋予法院权力以强制要求被告提供一定的信息帮助证明案件事实。

(四)完善我国移动互联网APP版权登记制度

移动互联网APP 市场在不断发展中,移动互联网APP开发商的版权保护意识也逐渐加强。因此,大量的版权申请材料使得版权申请相关部门的审查工作进度严重滞缓。这一问题不仅加重了版权申请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量,而且延缓了版权申请人取得版权的时机,可能将导致版权申请人无法更好维权,降低移动互联网APP 开发商的创作积极性。为了提高版权申请相关部门的工作效率,建议建立预先登记制度,这一制度能够增加版权登记相关部门的工作周期,减轻工作人员的压力,并且使版权申请人及时获得该移动互联网APP的版权。

但预先登记制度并非是零门槛的,若不设置申请条件,那么移动互联网APP 开发商可能会为了抢占市场而在APP程序尚未开始创立之前提出版权预先登记的申请,反而使得版权登记相关部门工作更加繁琐,加大工作人员工作压力。因此,设置一定的申请条件尤为重要。对此,笔者认为,版权申请人可在满足软件的设计开始后、开发完成前且已准备商业发行三个前提条件下向版权登记相关部门提出预先登记的申请。此外,我国可以借鉴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律制度,针对移动互联网APP自身特点进行单独立法。

(五)加强对移动互联网应用软件版权侵权行政监管力度

移动互联网APP市场中不乏因利益驱使侵犯他人版权的违法行为出现,为及早解决这一严重问题,需要行政监管部门加大监管力度。鉴于移动互联网APP 商店在相关产业链中的关键地位,可以联合APP商店与政府监管部门共同监管抄袭移动互联网APP的行为[10]。

行政监管部门在进行市场监管的同时,既应当明确各部门职权范围,以防出现各部门重复监管浪费人力资源、监管出现漏洞、各部门相互推脱责任等情况,又需要明确各部门监管强度。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工作,不得随意扰乱移动互联网APP市场正常运转。移动互联网APP商店作为移动应用软件上线运营的主要渠道,有义务积极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对申请上线的移动互联网APP进行审查。我们可以开通举报热线,推进版权保护,建立完整的移动互联网举报渠道,号召互联网群众及时举报违法行为[11]。行政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关注移动互联网APP使用者对该应用软件提出的意见反馈,及时排查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用软件并作出应有的处理。

移动互联网APP商店不仅应当配合行政监管部门对其管理的APP 进行监管,其自身也应当受到行政监管部门的审查。应用商店是移动互联网APP面世的重要渠道,若自身的监管体系不完善,将会很难控制其管理的APP。我国可以对行政监管权力职能进行详细划分,同时,建议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规定调整或制定应用商店的审查管理机制,将审查标准具体化、明确化,使应用商店有明确可靠的审查依据,减少自身的审查漏洞。

四、结 语

随着移动互联网市场的快速发展,不乏有不良开发商为利益驱使,推出盗版的移动互联网APP。该行为不仅损害了移动互联网APP 开发商以及运营商的合法权益,降低了开发商的创作积极性,而且也侵害了移动互联网APP 用户的合法权益。当下将移动互联网APP 笼统地归属于计算机软件中对其进行版权保护是不够完善的,应当贴合移动互联网APP 的特点进行立法保护,完善移动互联网APP 的版权保护制度,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移动互联网APP 版权登记效力模糊、形式审查周期长、侵权行为构成条件不明确、行政监管权力范围划分不具体等问题,借鉴他国的相关版权保护制度,结合我国自身发展特点进行完善,促进我国的移动互联网APP 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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