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贼”的语法化过程及其演变机制
2020-12-27王静
王 静
(宝鸡文理学院 文学与新闻传播学院,陕西 宝鸡 721013)
索绪尔提出的语言系统论,将历时与共时截然分开,重在研究语言共时上的变化。沈家煊通过研究发现诸如一词多义、歧义、兼类等现象都是历时演变的过渡阶段在共时上的反映,指出共时研究与历时研究分久必合[1]。语法化,即实词虚化,就是着眼于从语言的历时演变来解释语言共时平面上的变异。在交际时语言处于动态变化中,已变化的语言成分必然是建立在前一时期的语言状态基础上的,也就是说语言共时平面上的诸多变化都与时间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这样就可以通过语言共时平面上的差异看出语言成分从过去到现在的历时演变过程。现代汉语的“贼”存在着名词、形容词、副词等用法,用语法化来解释可以看出“贼”的历史演变过程。
一、以“贼”为例看语法化的实质
实词虚化现象,在汉语史中早有研究。究其实质,正如王红生所说,实词虚化是词类的转化,是实词向虚词“功能”的演变,即一个词能占据的句法位置,是语法功能或符号外部关系的变化[2]。语法化的过程就是某一实词由于句法位置、组合功能的变化而引起的词类变化。实词虚化不是意义的转换或简单消减,也不是具体位置发生了变化就一定是语法化。实词和虚词都是语法成分,二者的本质差别在于语法功能的不同[3]6。如:汉语中名词可以跟形容词、动词、数量词相结合,在句子中主要作主语、宾语、定语。现代汉语中,介词是虚词,但它的组合能力很强,可以和其他词组合成介宾短语,在句子中作定语、状语、补语。
现代汉语的“贼”存在着名词、形容词、副词等用法,从语料库查询到的资料看,“贼”共时平面上的这几种用法,实际存在着历时的演变过程。
在先秦文献中,“贼”最初作为动词,意思是“残害、伤害”。如:“不僭不贼,鲜不为则。”传:“不残贼。”(《诗·大雅》)
先秦两汉时期,“贼”引申出名词,指“进行毁坏的人”[4]113,多用来指刺客。如:“燕王昏乱,其太子丹乃阴令荆轲为贼。”(《史记·秦始皇本纪》)“令荆轲为贼”中“令”和“为”相对,则“荆轲”和“贼”相对,“贼”在这里是名词用法,作宾语,意思是“刺客”。
后来随着适用范围的不断扩大,“贼”特指作乱叛国危害人民生活的人、抢劫财务者、偷窃者等。如:“老贼欲废汉自立。”(《资治通鉴》)“老贼”指叛国者,作主语。
因“贼”常表示一种不好的行为,后引申出“狡猾的、邪恶的”等形容词。如:“鼳,鼠身长须而贼,秦人谓之小驴。”(《尔雅·释畜》)
明清时期,“贼”通常用在动词、形容词前,表示程度,是副词的性质。如:“都是茗烟调唆的,等我回去告诉嬷嬷们,一定打你个贼死!”(《红楼梦》第十九回)“贼”修饰动词“死”,相当于副词用法,表示程度。
“贼”由动词演化为副词,是词类的变化。在上述例子中,作为动词的“僭”和“贼”相对,受“不”的修饰,在句子中与“不僭”并列,表示一种行为动作,是“伤害”义。名词性质的“贼”作宾语,表示进行破坏性行为的人。形容词性质的“贼”在句中修饰“鼠”,和“长须”并列说明鼠的某种特征,起着修饰限制的作用。副词用法的“贼”修饰动词“死”,表示“死”的程度。在“贼”的实词虚化中,“贼”的这几种不同用法和所表现出来的性质,都是一种词性的变化。虽然词义也发生了变化,但归根到底是一种词性或者语法功能的变化。
二、“贼”的语法化过程
虚化过程中,由一到多的演变可以用作观察虚化过程的尺度[5]。“贼”的用法,由实在意义的行为、人或事,演变为修饰性成分,就是一到多的过程。考察这一过程,可以把握“贼”的语法化过程,正如江蓝生先生所说,观察一个实词虚化的过程,大体可以通过考察这个实词由于句法位置、组合功能的变化而引起的词义变化[6]。因此,本文拟从“贼”与其他词的组合功能及其词义上的变动来看“贼”的实词虚化的过程。
(一)“贼”的组合功能的变化
词的语法功能一部分就是指与其他词存在什么样的组合关系,将“贼”按照用法的不同,区分为动词“贼1”、名词“贼2”、形容词“贼3”、副词“贼4”。“贼1”与名词组合,形成动宾结构,如《淮南子·主术》:“若欲饰之,乃是贼之”。这里的“之”指代自然规律,“贼”与“之”构成动宾结构,表“破坏规律”之义。“贼2”在句中常常是施事名词,如唐柳宗元《童区寄传》:“贼二人得我,我幸皆杀之矣”。“贼”指实施名词,作主语,是“强盗”义。“贼3”修饰名词性成分,如《汲黯列传》:“内怀诈以御主心,外挟贼吏以为威重”。这里的“贼”作定语,修饰“吏”,与“诈”相对,表“狡诈”的意思。从上可以看到,“贼之”和“贼吏”都是“贼”后加一个名词性的成分,这样的组合结构为“贼”由动词虚化为形容词提供了条件。
副词“贼4”,实际上与其他程度副词有着对应关系。如清代《风流悟》:“这样贼精,你这个人也是个呆货,我背着秤银子,故不看见,你既看见,他提这鱼,就该喝住,着把我买鱼,我不会秤,要他秤”。“贼4+精”中“贼”修饰形容词“精”,表示很精明的意思。我们发现在清代存在着同样修饰“精”的程度副词,如《明史》:“十五年秋,太祖谓西域推测天象最精,其五星纬度又中国所无”。“最精”则是程度副词“最”修饰“精”,表示天象探测的精准程度高。这样的对应关系就表明,“实词的虚化多数情况都是在按照这种相当固定的语序构成的语法框架或者模式中实现的”[7],“最”对应“贼”都是程度副词修饰“精”。另外,形容词“贼”还可以与另一形容词构成形容词性并列结构,充当谓词性成分[4]114。这种用法同样可以用来解释“贼”变为副词的环境。如:
始条侯以禹贼深,及禹为少府九卿,酷急。(《汉书》)
桓之贼忍,殆虎狼也,人君且犹不可,况将相乎? (《三国志》)
仁杲多力善骑射,军中号万人敌,性贼悍。(《宋·新唐书》)
其中“贼深”“贼忍”“贼悍”都是“贼”作为形容词表“残忍”之义,和“深、忍、悍”形成并列结构,表示某种凶狠彪悍的性质。这样“贼+形容词”的组合方式与“副词+形容词”表示某种性状有相互对应的关系,由此看来“贼”作为副词修饰形容词应该就是从这类结构中发展而来。
(二)“贼”的词义的变化
现代汉语词义的变化涉及词义的扩大、缩小、转移及其感情色彩的变化。但实词发生语法化之后,在很大程度上,往往还保持着原来实词在语义方面的某些特点。就如储泽祥所说,一个实词的意义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涵盖义,另一部分是细节义,实词虚化以后,受损失的是细节义,涵盖义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保留着[3]9。纵观“贼”的动词、名词、形容词、副词用法,词义发展有转移、扩大和缩小三种类型。《说文解字》中对“贼”的解释是:“贼,败也”,本义是“残害、伤害”。先秦两汉时“贼”作名词指“进行毁坏的人”,词义发生转移,动词意义的“毁坏”发展为“毁坏东西的人”,词性发生变化。但细看这一词义转移,可以发现“贼”的涵盖义——“毁坏、伤害”的意思仍保留着。在起初,名词用法的“贼”多用在政治领域,专指祸国乱政之人,随着使用频率的增加和使用范围的扩大,“贼”由词义的专指扩大为抢劫财务者、偷窃者等意思。在此过程中,专指政治方面的细节意义丢失,涵盖义“进行毁坏的人”,仍然保留着。另外,“贼”词义的发展中始终保留着贬义。
“贼”由动词、名词衍生出形容词,表示“狡猾的、奸诈的”等贬义,是由于词的本义与引申义之间有语义的相关性。“贼”的本义带有破坏性的贬义,在形容词的用法中,“贼”表现出人们对破坏性行为的评价或感受,二者间存在着语义的关联。另外,人对偷盗这一破坏性行为的评价和感受程度加深,超出某种限度,就会形成副词性的“贼”。在词义的演变过程中,贬义始终贯穿其中,“破坏”的本义也保持滞留状态。
语言是现实的编码体系,首先是将混沌、连续的现实现象进行分析概括,转化为概念性的语义[8],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加工,抽象化为语法形式。“贼”作为“毁坏性行为”和“进行毁坏的人”都是客观世界中真实现象的概括,是语义最丰富的层次。而作为表性质、心理态度的“狡猾义”是人类思维抽象的结果,是语言特点最明显的结构层;反映人对事物的承受量度是语义更为抽象化的形式。Heine提出了语义虚化的序列,即:人>物>事>空间>时间>性质[9],“贼”的虚化过程:动词(毁坏性的动作) >名词(进行毁坏的人)>形容词(表狡猾的特征) >副词(表程度),基本符合这一规律。由此看来,“贼”的意义由具体到抽象既符合人类的思维方式,又和实词虚化的表现形式一致,并且其中语义的相关性是虚化的重要基础。
三、“贼”的语法化机制
实词虚化不是没缘由地自然而然就会发生,而是在一定条件受制于某种外力或某些因素而发生的。“贼”的语法化过程中,主观化和语用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形成过程来看是隐喻、转喻而来的,是从一个具体的概念向一个抽象的概念的认识过程。认识过程中同样也离不开社会的交际作用。下面从认知、主观化及语用方面来解释“贼”的语法化机制。
(一)“贼”的认知分析
心理学上认为人的行为受制于认知,人对世界的认识是从具体到抽象的过程,而“贼”的语法化也是从客观存在的实在意义逐步虚化为抽象意义的过程,因而“贼”的实词虚化符合人的认知过程。人类在认识事物时通常都是从基本的、一般的事物出发,借助于自己已经熟悉的事物去理解和体验未知的或者可能抽象的东西,在此过程中往往会带有人的主观认知评价。从一个具体概念出发去理解另一个抽象概念,认知隐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在面对与人体无关、没有生命体征、不容易感知的事物时,为了便于理解和感知,人们往往倾向于选择与自身有关的、有生命体征、容易察觉的典型事物。人类根据自身经验建立起来的这些概念就是由认知的一种手段——概念转喻而来。
“贼”的形容词用法演变为副词用法的过程,就体现了认知隐喻的作用。Lakoff提出的“理想化认知模式”中指出隐喻映射涉及源域和目标域,一个命题结构或意象图式结构从某个认知域(源域)映射到另一个认知域(目标域)里相应的结构上,这样形成的就是隐喻映射模式[10]39。形容词是说明事物的一种性状、特征和属性的,“贼”的形容词用法就是表示一种狡猾不正当的行为特征,属于“行为—特征”的认知域。副词“贼”表示程度,指人们对破坏行为的容忍超出了一定范围,对事物的评价达到恶劣的程度,属于“性状—评价”的目标域。从形容词源域到副词目标域的变化中,语言的交际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人们在使用“贼”的形容词用法时带有强烈的感情和价值评价,就会使某种动作状态的程度变高,完全表示极点义,这是在表性状义的基础上衍生的。受隐喻的认知机制影响,用行为结果的严重性隐喻程度之深。同时又受类推机制影响,已经存在意义概括的词汇项具有了某种语法功能,并广泛地运用到不同语境中,后成为固定用法保留下来。如:
她写字写得贼快。(大卫·米切尔《云图》)
吃得贼饱。(莫言《红高粱家族》)
胸脯挺得贼高。(王旭烽《茶人三部曲》)
小步捯得贼快。(冯骥才《三寸金莲》)
“贼快”是说明写字的速度很快,程度很高。“贼饱”指吃得很多,超过一般状况,达到极致。“贼高”指胸脯挺得很高,带有说话人的主观情感,给人很自信的感觉。“捯得贼快”中的“贼快”,说明步伐匆匆,在表明程度高的同时带有对这一行为的主观评价。这些作副词用法的“贼”都是对某一行为的感受达到某种程度后在人心理的表现。这里的“贼”也不再是原来表特征属性的形容词,更多的是表示人们内心感受的程度副词。后来这种意义使用范围不断扩大,逐渐发展成为具有主观评价性的词。
由此看来,“贼”的程度副词用法,主要是在认知隐喻机制的影响下,词义不断发生变化,由性状特征义逐渐发展为表程度义。语言讲求经济简约且符合使用者习惯的特点,随着“贼”表主观评价义和程度的用法使用频繁,“贼”也就从表性状特征的实在意义演变为表程度的抽象意义。
概念转喻包括整体与其部分之间的转喻和整体中不同部分之间的转喻两类[10]154。“贼”动词用法演变为名词用法,相当于整体中不同部分之间的转喻,是一种行为转喻。行为认知模式里,行为动作总是由施事者发出的,他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活动,将活动的影响、结果及其方式等作用于外界事物身上。行为动作的概念域里,凸显的就是这个行为动作的发出者——施事。如:
贼民之主,不忠;弃君之命,不信。(《左传·宣公二年》)
大索天下,求贼甚急,为张良故也。(《史记·留侯世家》)
前一句“贼”是刺杀的意思,是“贼”的动词用法。后一句表达的意思是秦始皇询拿刺客十分着急,“贼”不再是“刺杀”义。两句话对比来看,后一句中“贼”的意义是由前一句中动词“贼”的刺杀意义转喻而来。在刺杀这一破坏性行为的认知模式里,凸显的是“刺杀”这一实施者的标志性动作,这样激发和唤醒人们大脑中凸显度低的目标实体就是“刺杀动作发出的人”,即刺客。这种转喻相当于用部分特征来指代整体的用法,是用“刺杀”这一动作转指“实行刺杀的人”。
总的看来,“贼”的动词、名词、形容词、副词用法与认知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贼”的主观化分析
“主观性”是语言的一种特性,即说话人在说出一段话的同时表明自己对这段话的立场、态度和情感,语言为表现这种主观性而采用相应的结构形式或经历相应的演变过程就是“主观化”的过程[11]268。人在对话中不是无目的的,而是传达给对方一种意图,在传达中语言会带有说话人自己的主观情感、立场、态度。语言的使用就是语言的历时演变,实词虚化的过程与主观化有着密切的关系。Traugott认为语法化中的主观化表现在五个方面,即由命题功能转变为言谈功能、由客观意义转变为主观意义、由非认识情态转变为认识情态、由句子主语转变为言者主语、由自由形式转变为黏着形式[12]。“贼”在语法化过程中的主观化主要表现在由客观意义转变为主观意义、由非认识情态转变为认识情态。
李善熙提出“主观量”这一概念,认为主观量是语言的主观性在量范畴上的具体体现[13]。副词“贼”在人们的认知中就是某种不正当的行为所达到的破坏程度在人们心理上的感受。如:
始条侯以为禹贼深,弗任。(《史记·酷吏列传》)
仁杲多力善骑射,军中号万人敌,性贼悍。(《新唐书·薛仁杲传》)
这两句中“贼深”“贼悍”都是行为做法超出人类“善”的认知框架,在心里产生一种憎恶的情感,展现出一种主观意念上的过分程度。
语言往往是表现一种客观的事物或对事物的某种看法。词的意义的变化与人们的使用分不开,汉语中词的变化相比句子、语法要快得多,实词意思在使用中由于个人情感的加入久而久之变得主观化。“贼”在先秦文献中作动词讲,指“毁坏性的行为”,在认知隐喻的影响下,词性发生变化,演变为施事名词“进行毁坏性行为的人”,这一过程就是人类思维逐渐关注自身、不断主观化的过程。由于概念意义和性状意义有语义的相关性,人谈论某一事物总会指明某类事物的性质和特征,这样名词性的“贼”发展出表性状的形容词性。而在指明性质和特征时又会带有个人的主观意图,人会将自己的主观感受加入并给予价值评价,这就为表程度意义的副词的产生提供了推动力。“贼”的语法化正体现了“贼”的客观意义转变为主观意义的过程。
另外,“贼”的动词、名词、形容词用法是纯客观的描写某一类人的行为动作或者某一事物的性质特征,是非认识情态的。而副词用法的“贼”表示程度高,是说话人用自己的认知经验对某一现象进行的主观评价,是带有个人情感的,是认识情态的。由此可见,在“贼”的语法化过程中,主观性始终贯穿其中。
(三)“贼”的语用分析
Traugott认为,主观化和语法化是一个渐变的过程,强调局部的上下文在引发这种变化中所起的作用,强调说话人的语用推理过程。语用推理的反复运用和最终的凝固化,结果就形成主观性表达成分[11]271。语用最主要的部分就是语境。语境分为言内语境、言伴语境和言外语境,其中言内语境的上下文对语言单位之间的关系具有制约作用。汉语交际中说话者表达的语句要符合汉语使用的习惯,表达的话语受汉语语法规则的制约;听话者接收到言语信息后也需要深知汉语语用习惯,而且需要在特定的语境下才能解码说话者说出的语句,理解其中的涵义。实词虚化与语境有着重要的关系,不同的语境下,词的意义和用法会发生变化,但不同的用法都要受制于语境的强制约。在“贼”的实词虚化过程中,语境提供了环境动因。在不同的句子里,“贼”的用法是不同的。如:
(1)吾又恐东周之贼己而以轻西周恶之于楚。(《战国策》)
这句里的“贼”是“派刺客暗杀”的意思,在“东周之贼己”中作谓语,是“贼”的动词用法。这里的话题焦点准确来说就是恐“贼”这一刺杀行为。
(2)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复兴之效。(《出师表》)
这句里的“贼”是“贼寇”的意思,在“讨贼复兴之效”中作宾语,是“贼”的名词用法。话题的焦点仍包含“贼”这个词,即讨伐贼寇兴复汉室的任务。
(3) 鼳,鼠身长须而贼,秦人谓之小驴。(《尔雅·释畜》)
这句里的“贼”是指“狡猾的”,是形容词用法。“贼”与“长须”一起补充修饰“鼠”,说明鼳的特点。但实际上,“贼”的特点突出,是话题的中心。
(4)他贼喜欢穿棒球服。
这句里的“贼”是副词,相当于“很”,表示喜欢的程度很深。话题的中心则是“喜欢”的对象——“棒球服”,“贼”作为程度副词仅仅修饰限定的是“喜欢”。
不同语句里的“贼”因语言环境的不同,有着不同的语义和用法。语境是“贼”语法化过程中的强制性因素。从上述例子来看,例(1) 《战国策》中的“贼”与前面名词“东周”一起构成主谓结构,言内语境限制了“贼”的语用环境,只能是“贼”的动词用法,作谓语,表“刺杀”这一行为。例(2) 《出师表》中的“贼”与前面动词“讨”构成“动宾结构”,上下文语境对话语结构有强性的制约,这里“贼”只能作名词用法,表示“贼寇”意义。例(3) 《尔雅》中的“贼”和“身长须”并列,一起做“鼠”的谓语,陈述“鼳”的特点。从语义来看,这个“贼”陈述的是“鼳”狡猾的性质,处在这样语境下的“贼”只能用作形容词用法。例(4)中的“贼喜欢”可以和“我的手表很好看,结果丢了,因为贼喜欢”这个句子对照分析。前一个“贼喜欢”是“贼”修饰限定“喜欢”,是偏正结构,“贼”作为程度副词来用,充当状语;后一个“贼喜欢”是“主谓结构”,陈述事实,“贼”作为名词来用,充当主语。这两种结构功能的区分是由上下文语境显示出来的,受汉语语法规则的强性制约。由此可见,“贼”的语法化过程中,语境作为各种用法必须出现的句法语义环境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众所周知,语言不是某个人智慧的发明,而是一种处于进化中的产物,作为人们的交际工具,在使用中不断更新和发展。高频使用也是加快某一语言形式语法化进程的必要条件,使用频率越高,越容易成为语法化的始源[14]。随着时间的推移,现代汉语中,“贼”作为副词的用法,在许多方言中使用频率增加,这是“贼”语法化最直观的证据。程度副词“贼”不仅通行于东北官话、北京官话、冀鲁官话、胶辽官话、兰银官话及吴方言中,同时更成为跨方言的日常交际常用词[4]114。语言是交际的工具,一个字同时具有若干个意义,是语言编码的一个重要机理。“贼”的用法以最小的语音形式去表达尽可能多的意义,从表示“毁坏义”的动词发展到指“进行毁坏的人”的名词用法到表示“狡猾义”的形容词用法,再到最终表程度的副词用法凝固化,因其表达经济有效,使用的频率和强度不断扩大,用法越接近虚化。有语言事实表明,“贼”的词性和功能在进一步虚化。在东北的一些方言里,“贼”开始作为构词语素存在,如“贼拉”“鸡贼”等词语。
总的来说,“贼”语法化过程中,组合功能和语义发生了不同程度的改变。在这一过程中,语用及主观认知发挥了重要作用。语境为“贼”的虚化提供了必要的句法语义环境,人类认知的隐喻机制使“贼”的用法越来越虚化,语义越来越抽象。由于人的主观情感不断投入,“贼”从客观描写域发展为主观评价域。此外,在语言社团会话讲求经济性原则的要求下,“贼”一词多性的用法得以高频率使用,加速了“贼”的语法化进程。这对“贼”的研究来说,需要更深层的解释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