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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的专利风险识别及应对
——基于205份科创板拟上市企业招股说明书的实证分析

2020-12-25饶先成

科技与法律 2020年6期
关键词:权属专利权核心技术

饶先成

(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

引言

设立科创板是国家通过证券市场改革促进科技创新的举措。与以往其他证券市场板块相比,科创板放宽了对财务指标的要求,让更多科创企业通过科技创新进入资本市场。在科创板相关规章和规则中,围绕“核心技术”“核心技术人员”为中心,对知识产权及其相关信息披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专有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是保护技术创新成果的两种方式,在专有权保护中,保护力度最强的当属专利权,但同时专利风险也是科创板拟上市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企业上市审核期间是遭遇专利侵权诉讼的高发时期,竞争对手容易在这一敏感时期来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或权属主张,以延缓拟上市企业的上市进程,并从商业上打压拟上市企业。例如,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翰科技”)申请上市受理伊始,就遭遇了竞争对手重庆金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重庆金山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合称“重庆金山”)的8 起专利诉讼,涉诉的8 个专利中已经有6 个专利在安翰科技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后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但仍存在涉及安翰科技主营业务的2 个专利被国家专利局维持有效,因无法在审核时限内解决侵权诉讼而憾然撤回上市申请①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主动撤回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说明,http://www.ankoninc.com.cn/#/article/568,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6月17日。。如今已成功过会的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芯微”)在上市进程中,同样受到了竞争对手歌尔声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尔声学”)发起的多轮专利相关“攻击”,多轮“攻击”中包含了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属纠纷和专利无效,敏芯微历尽艰辛终于在2020年6月2日成功过会。

鉴于上述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实际发生的专利诉讼分析,专利风险防范和预警对科创板拟上市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否则难以抵御来自竞争对手的“狙击”。招股说明书是分析科创板拟上市企业专利风险的第一手实证资料,但关于专利风险的信息来源散落在招股书的各个部分,难以对其进行体系化的识别和解读。对专利文献中各种信息通过科学的加工、整理与分析,进行深度挖掘与缜密剖析,能形成具有较高技术与商业价值的专利情报[1]。利用一定实证样本数量的招股说明书的信息,配合专利情报分析,能够呈现出统计学上的分析指标,从而实现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的专利风险识别。

一、205 家科创板拟上市企业之专利风险解析

(一)样本概况

自2019 年3 月22 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公布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招股书)”),截至2019 年12 月31 日,共计公布了205 份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截止2020 年6 月18 日,列入本文样本的205 家企业中,有160 家注册通过②本文将上市委会议通过、提交注册和注册生效三种状态均视为注册通过。,成功成为科创板上市企业,注册通过率为78.05%;扣除因暂缓审议和已问询等未决状态后,注册通过率为83.33%。其中32 家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处于终止状态,止步科创板上市进程;1 家企业因“专利悬崖”等原因处于暂缓审议状态;其余12 家因进度原因,还处于已问询状态。各种注册状态的具体数量参见表1和图1。

表1 205家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的状态统计表

图1 205家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的注册状态示意图

在32 家已终止的科创板拟上市企业中,28 家因主动撤回而终止,3 家因未过会而终止,1 家已过会但注册失败而终止。其中,安翰科技因专利诉讼而主动撤回,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撤回上市申请前在美国遭遇NPE 专利侵权诉讼,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专利均为受让取得而导致其核心技术的先进性遭到怀疑。图2 对32 家已终止企业的终止原因状态予以示意。

图2 32家已终止企业的终止原因状态示意图

(二)专利风险分类统计

无论已经注册通过的上市企业,还是已终止的拟上市企业,都存在遭遇专利诉讼的情况,也存在专利诉讼和非诉讼类风险及潜在专利相关风险。根据205 份招股说明书以及问询阶段所披露的信息,可以获得涉及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属纠纷、专利相关的非诉讼风险。

1. 专利侵权诉讼风险

虽然涉及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的专利诉讼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但专利侵权诉讼仍然是竞争对手最常用的“狙击”工具。在205 家企业中,不断有企业披露遭受专利侵权诉讼,如安翰科技因专利侵权诉讼原因而主动撤回上市申请;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科技”)成功上市以后遭遇专利侵权诉讼;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丰明源”)和苏州敏芯微电子有限公司虽已成功登上科创板,但二者曾经在上市进程中均因专利侵权诉讼原因而中止;曾处于已问询中的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遭遇竞争对手网宿科技的多轮专利侵权诉讼,无奈“折戟”科创板;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撤回上市申请前在美国遭遇NPE 专利侵权诉讼;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因专利侵权一审判赔二百万元。加上招股书中已经明确披露存在被诉专利侵权的南京微创医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长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九号机器人有限公司,以及多年专利维权获胜的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计11 家企业存在专利侵权诉讼,专利侵权诉讼发生比例为5.37%。

2. 专利权属纠纷风险

对于企业创始人和核心技术人员来说,在原单位的工作经历是创业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础,难免发生与原单位的同业竞争问题,由此带来权属纠纷风险。在数量上,专利权属诉讼远少于专利侵权诉讼③见《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专利案件审判情况(2017-2018 年)》,在2017-2018 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侵害专利权案件882件,占专利案件总量的82%,专利权权属及专利申请权权属纠纷案件79件,占比8%。,但在科创板拟上市企业中涉及专利权属纠纷的企业也并不鲜见。例如,歌尔声学对敏芯微的专利诉讼中就包括了专利权属诉讼,涉案专利的发明人为敏芯微的核心技术人员兼创始人。专利权属诉讼也被科创板拟上市企业作为反击的工具。2019年11月8日,光峰科技以专利号为ZL201610387831.8,“荧光剂色轮及其所适用的光源系统”的发明专利存在权属争议,向台达电子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达电子”)发起反击。已注册企业中,三生国健药业(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向其前员工提起专利权属纠纷,带诉讼过会。综上,在205家企业中,合计3家企业存在专利权属诉讼,专利权属诉讼发生比例为1.46%。

3. 专利相关非诉讼类风险

专利权作为无形资产可以用于出资,因而专利会与无形资产出资、财务处理等产生交叉性问题。从科创板的规则来看,科创板拟上市企业需要拥有关键核心技术④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监会第153 号令)第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三条的规定: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企业是否真正拥有关键核心技术需要通过专利权来表征,专利权的来源等问题自然就涉及专利许可、技术先进性、关联方同业竞争等问题。通过问询所披露的信息可获悉涉及专利相关非诉讼类风险。如申联生物医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历史专利纠纷以及被许可技术依赖程度问题;广东紫晶信息存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蓝光光盘未取得One-Blue ,LLC 境内专利授权,除可能面临的侵权索赔风险外,可能被限制或禁止在境内开展相关业务;博拉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的专利均为受让取得,核心技术相关专利也为受让取得,可知其自主研发和技术先进性、技术优势的依据不充分;成都苑东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第四轮问询中仍然在关注共有专利的相关安排以及是否存在依赖的情况;上海复旦张江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在问询中被问及专利共有权属和合作研发情况;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专利出资瑕疵问题,补充出资的专利中有一个处于驳回失效状态;江苏艾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种直接富集尿蛋白的方法”专利申请无偿授权予艾迪生物,问询中提出了技术来源的问题,成为导致其暂缓审议的一个因素;前沿生物药业(南京)股份有限公司被问询到国际专利与现有核心产品专利的关系,现有核心专利到期后的专利保护问题以及对销售目标的影响。基于上述梳理和分析,至少有8 家企业存在专利相关非诉讼类风险,风险发生率为3.9%。

基于专利风险分类统计与企业注册状态的分析,可从中判断和分析二者的关联性。从披露的情况可知,南京伟思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基于其主动发起的专利无效的行政诉讼。因此,在涉及专利诉讼的企业合计有13 家,贵州白山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翰科技(武汉)股份有限公司和傲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主动撤回并终止上市进程,其他10家企业均已成功登陆科创板。涉及专利相关非诉讼类风险的8家企业中,1家处于终止状态,1家处于暂缓审议状态,其余5家均已获注册通过。专利诉讼风险和专利相关非诉讼类风险在分析样本总数的占比参见图3所示。由于大多数专利风险问题都能在问询中克服,故而专利风险因素未能反映出其与注册状态的强关联。

图3 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的专利风险情况统计图

二、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的专利风险来源分析

虽然从招股说明书已经问询阶段反馈可以分析企业的专利诉讼和非诉讼风险情况,但对专利风险识别和预警的最终目的应当防患于未然。企业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的很多环节都会产生专利风险,由专利带来的不确定性会对企业的经营目标产生影响[2]。

(一)专利侵权诉讼风险来源分析

从专利诉讼风险中可以看出,主要存在专利侵权风险和专利权属风险,专利侵权风险源于产品研发设计方案,而专利权属风险则来源于研发人员和对外合作。相比专利权属纠纷风险,专利侵权风险具有更强的不确定性,因此,产品上市前的自由实施排查是拟上市企业识别和规避专利侵权风险的重要手段。对一项技术的自由实施尽职调查指的是实施该技术是否可能侵犯他人专利权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而进行的调查和研究[3],根据自由实施尽职调查的结论进行相应的风险防范。另一方面,科创板拟上市企业在上市前虽然可以对产品进行风险排查,但竞争对手作为理性经济人往往会利用这个机会非理性地运用专利权来遏制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甚至有专利权人“囤积”专利,专挑被告企业拟上市的时候起诉,表面是行使专利权,实质上利用专利诉讼对企业采用威胁、要挟及恫吓等手段,迫使企业交出财物,并因此而获刑⑤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刑初3339号刑事判决书,该案被视为全国首例专利敲诈勒索罪案。[4]。由此可知,发起专利侵权诉讼可能是竞争对手,其目的是为了遏制科创板拟上市企业的发展,阻碍其上市进程;同时也不排除为了获取不法或不当利益的“专利蟑螂”所发起的专利侵权诉讼。利用商业和市场信息可以判断可能发起诉讼的竞争对手,并对其持有的适合用于起诉的专利权作风险评估,以做到提前布局和应对。

(二)专利权属纠纷风险来源分析

有效资源配置的前提为界限清晰的产权,专利权属的明晰是其进入市场流通的前提[5],随着越来越多的竞争对手将权属纠纷视为专利狙击的“武器”,专利权属纠纷的风险来源也将更加受到关注。

诸多专利权属诉讼风险通过专利共有、转让、发明人等著录项目信息表征出来,这些信息恰恰都能通过专利公开的情报中获得,但由于缺乏系统和体系化的梳理,难以为拟上市企业提供可实施的识别路径。

作为一个公司的核心技术显然主要由其研发人员完成,核心技术人员则是研发人员中的中坚力量,因此核心技术与核心技术人员之间应当存在强相关,核心技术往往以知识产权表征出来。核心技术人员作为发行人的知识产权之职务发明人、设计人、著作权人,与知识产权的获得有着天然的联系。从公开的知识产权数据库中不仅可以查询企业招股书中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状态等信息,还能查询相关核心技术人员作为发明人的知识产权,并从中判断核心技术人员与知识产权的关系,从而确认是否如招股书所阐述的内容一致。知识产权的来源主要在核心技术人员,若核心技术人员的技术来源存在瑕疵,则拟上市企业就可能存在知识产权的技术来源方面风险。

(三)专利相关非诉讼类风险来源分析

本文在专利相关非诉讼类风险统计中,列举了科创板上市委员会问询反馈过程中的相关问题,但通过招股书披露的信息,仍能从中发现不少专利相关的非诉讼类风险。专利契约理论认为,发明人通过公开其发明创造的技术内容作为对价,获取以国家为代表的社会所赋予的排他垄断权[6],因此,通常认为专利权是以公开换取保护。而对于商业秘密来说,商业秘密的持有人通过保密措施将其处于保密状态。有多个企业混淆了保密与专利的关系,存在这种错误的企业,往往在风险因素中列出泄密风险,同时说明用专利保护的形式来防止泄密,存在明显的常识性错误。例如,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书中的表述,“基于专利保护的核心技术遭到泄密”、“在申请专利的情况下仍存在泄密的风险”、“加大技术投入及申请境内外专利等措施对技术予以保密”。拟上市企业自身若无法准确理解专利权与保密的关系,则难以选择合适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专有技术,其核心技术的保护方式也会受到质疑,因此造成核心技术保护不当的风险也将延及于投资者。科创板拟上市企业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营业务为卫星空间技术,其与主营业务相关专利数量较少。相反,二十一世纪空间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招股书中披露了多个披肩和丝巾的外观设计专利,这些外观设计专利的设计人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很明显,这些外观设计专利既与其主营的卫星空间技术无关,也不符合产业导向。虽然这些外观设计专利本身是无害的,但此种情况下,应当说明申请这些外观设计专利的考量。根据我国《专利法》第6 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这些外观设计专利很难被认定为职务发明创造,倘若将公司员工的非职务发明作为职务发明来申请专利,一旦该员工与公司交恶,反而可能给公司带来权属纠纷的风险。由此可见,专利相关非诉讼类风险与专利诉讼风险之间存在关联,技术来源的瑕疵也可能通过争议方发起诉讼而转化为专利诉讼风险。

专利权的设置是专利相关非诉讼类风险的重要来源。专利权的设置对于核心技术的保护至关重要,权利要求书记载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合理地配置专利权及其保护范围是有利于核心技术的保护。但由于专利权固有的不确定性体现在保护范围、是否侵权的不确定性上[7],从而为专利权的设置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专利权的权利设置风险不仅在于其自身的不确定性,专利权维护也需要精细化的管理。所获得专利权形成企业的无形资产,对于这些资产的管理需要专业化的运作,在IPO 历史上由于专利权维护的问题而影响IPO成败的案例比比皆是[8]。专利权的地域性决定了专利权的设置涉及专利权的地域布局,应当与销售区域及销售规模相匹配,并考虑一定的前瞻性布局。

图4 台达电子某专利的引证关系图

三、基于招股书和专利情报的专利风险协同识别路径设计

(一)专利侵权诉讼风险识别路径设计

1. 以核心技术和产品为导向建立风险识别预警专利数据库

拟上市企业的核心技术产业化后形成公司的产品或服务,产品具有广泛的流通性和便于侵权比对的优势,因而专利风险的识别应以核心技术和产品为导向。专利数据库主要涵盖核心技术和产品所涉及的专利信息和产品信息,并动态更新信息,查找新的风险点[9]。在该专利数据库中,风险识别预警为首要任务,设置预警触发条件有利于对风险分级预警。专利诉讼是市场策略的工具,鉴于市场份额与专利诉讼之间的关联性[10],将拟上市企业的特定产品的市场份额在一段时间内的上升幅度和竞品在一段时间内的下降幅度作为预警的触发条件之一。风险识别预警专利数据库是专利情报的基础性工作,一旦识别风险情况仍然需要专业人员的介入,对风险专利以及相关同族专利进行标引并追踪其法律状态。正如以上所分析的,作为发明人的研发人员是专利权的来源,除了对专利的追踪之外,对于重要发明人的持续追踪是专利数据库的主要功能之一,还可用于其他专利相关风险的排查。

2.产品自由实施的尽职调查和专利无效请求证据搜集

产品自由实施事关产品的市场销售流通,确保产品在相关销售区域的自由流通是专利侵权风险防控的主要目标。对于专利情报分析来说,都会面临着查全和查准的矛盾,对于自由实施的排查也不例外。风险识别预警专利数据库的建立为专利查全提供了保障,除了已经标引的重点关注专利和发明人之外,专利引证关系更能起到开创性专利溯源的功能。专利引证关系反映了知识的转移轨迹[11],从而对一个技术族类和技术链进行溯源和衍生技术追踪。基于科创板已发生多起专利侵权诉讼,拟上市企业的专利是否存在引证竞争对手专利的情况,尤其是验证是否能从中发现可能被竞争对手用于侵权诉讼的专利。以科创板上市企业光峰科技与台达电子的专利诉讼为例,从专利情报实证角度作引证索引分析。本文采用智慧芽patsnap 专利检索工具的引证识别功能进行分析,如图4 所示,其中专利号为“ZL201310625063.1”的发明专利“蓝光合成方法及系统”为涉诉专利之一,通过引证关系识别可知该专利引用了3 个作为被告光峰科技的专利,其中1 个被引证的专利又引证出3个光峰科技的专利。由此可见,拟上市企业可通过竞争对手专利权的引证关系进行识别,一旦发现竞争对手专利引证本公司专利或本公司专利引证竞争对手专利时,则应重点关注并追踪状态变化。

识别目标风险专利之后,则需要有相应的应对措施,尤其是拟上市企业的产品落入目标风险专利的保护范围时,专利无效请求的准备是优选方案。专利权是通过对其权属和效力进行事实推定而表达出来的法定权利,被视为推动有效的专利权,任何人认为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12]。但处于敏感时期之前的拟上市企业应慎重考虑是否主动提起专利无效请求,以避免引起竞争对手的警觉和狙击,必要时可使用“稻草人”⑥基于自身诉讼策略或利益的考虑,真正的无效请求人不愿以真实身份而是采取“借用”一个自然人名义的方式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称这个自然人为“稻草人”。见常喆.冒签无效宣告请求人委托书对于专利无效宣告决定效力的影响辨析[J].电子知识产权,2013年第10期,第76-79页。提起专利无效请求。这并不影响拟上市企业针对风险专利进行专利无效证据和理由的准备,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和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是由于其在侵权诉讼发生前的精心的无效证据和理由的准备,才能迅速作出反击,并一击即中。

(二)专利权属纠纷风险识别路径设计

1. 基于核心技术人员的职务发明纠纷风险识别

招股书中对拟上市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进行了详尽的披露,核心技术人员是知识产权的主要来源,从核心技术人员的经历可识别出有关职务发明的问题,结合《专利法》及《专利法实施细则》关于职务发明创造的要求进行识别。例如,宁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田光磊在2018 年1 月之前为中国计量大学教师,在离开原单位未满一年的2018 年12 月作为发明人为公司申请了专利,根据我国法律关于职务发明的规定,该专利就可能引发权属纠纷。因核心技术人员所引起的职务发明创造纠纷在拟上市公司中已经出现,2019 年11 月-12 月,歌尔声学对拟上市企业苏州敏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的5 件专利权权属纠纷中,其中涉及敏芯的副总经理梅嘉欣(核心技术人员)及其他从歌尔声学跳槽的员工作为发明人的专利,敏芯微当初埋下的风险为歌尔声学的第二次专利进攻提供“弹药”。

在招股书权属纠纷的风险识别中,核心技术人员多处任职缺少协议约定的风险。多处任职的情况是产生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另外一个因素。如江苏北人机器人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同时在上海交通大学任职,并在此期间产生多项公司专利,存在发生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属纠纷的可能;西安铂力特增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黄卫东,同时为西北工业大学教授,但并未披露就其个人成果与西北工业大学进行约定。图5示意了205家拟上市企业中,出现核心技术人员多处任职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入职拟上市企业未满一年申请专利的情况,其中核心技术多处任职未约定权属的有5 家企业,核心技术人员入职拟上市企业未满一年申请专利有15家⑦由于仅从招股书公开的信息以及对核心技术人员作为发明人的专利进行检索,实际存在权属风险的企业可能超过本文的统计。。

图5 核心技术人员的发明创造存在权属纠纷风险统计图

2. 基于合作开发、专利权共有的专利权属风险识别

合作开发、专利权共有等问题主要涉及两大类问题,一类是核心技术来源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另一类则是权属纠纷问题。在本研究的样本中,大多数企业的核心技术为自主研发,部分企业的核心技术存在基于技术许可的再创新和合作开发的情况,较多企业存在核心技术之外的合作开发。但是,无论核心技术中的合作开发情况,还是核心技术之外存在合作开发的情况,均涉及技术来源的合法性问题,这一合法性问题需要有拟上市企业与合作方之间的合同约定作为保障,其中包括权利归属、收益分配等问题。

拟上市企业中,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两个核心技术为与天津大学合作开发,在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对绍兴兴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问询中,提到“就核心技术与天津大学合作研发的方式、过程发行人主要参与员及其提供的技术和资源,就研成果归属使用具体约定,该技术是否为天津大学授权发行人使用,如是,请披露专利合同的主要内容”。可见,监管机构极为关注其他来源核心技术的权属问题,事关发行人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性。上海拓璞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也在问询中被问及合作开发的相关问题,并要求披露具体的权利义务、权利归属、开发经费以及违约责任等情况。

从图6 的统计结果来看,仍然有9%的企业未披露合作开发的知识产权归属情况。知识产权归属问题是合作研发的核心内容,涉及到合作研发项目的成果分配、经济效益产出,如此重要的内容应当进行披露。

综上所述,技术来源问题一旦涉及核心技术势必需要予以溯源,并反映真实客观的情况,否则很难说服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因此,在存在并披露合作研发的基础上,进一步披露研发成果的权属约定是极为必要的,这直接关系到核心技术的来源以及其权属的稳定性。

图6 合作研发与合作研发知识产权归属披露情况

(三)专利相关非诉讼类风险识别路径——以专利权的地域布局为例

关于权利设置涉及多种复杂因素,包括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技术领域的布局和地域的布局,本文以地域布局为例来阐述专利权利设置的风险识别。由于专利权地域性问题,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权仅在该国内有效,因此,若要在不同国家或地区获得专利保护,则需要分别获得相关国家或地区的授权[13]。若只在中国大陆销售且不考虑拓展海外市场的情况下,仅申请中国大陆专利是合理的,而对于海外销售比例较高的企业,申请境外专利和商标是考量其品牌和核心技术是否能够获得保护的重要因素。关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按照销售区域划分的披露,通常记载于招股书的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经营成果部分。通过境内外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对应商标和专利权的境内外分布情况,可以解读知识产权在相应国家或地区设置的合理性以及保护是否充分的问题。

在拟上市企业中,烟台睿创微纳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境外销售占比20%左右,招股书还说明了参与国际竞争,但并无境外专利,其申请的3 个PCT 专利,并未进入国家阶段,且其中2 个已经超出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当然,也存在境外销售与知识产权匹配度较高的企业,例如,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专利总数较多,境内外均有布局,在多个国家进行商标和专利布局,其境外销售占比大约10%;虹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美国、韩国、日本、中国台湾布局专利和商标,部分专利由关联公司转入,主营业务收入境内外多元化,且与知识产权的地域布局相匹配。

为了进一步识别专利权的布局区域与企业营业收入地区分布之间的对应关系,本文根据招股书披露的“境外收入占总收入的比值”与“境外专利数量占总专利数量比值”之间的差额,计算企业的境外收入与境外专利布局的“匹配值”,并根据数值的大小进行分级:匹配值>0.2,定义为境外专利布局“超前布局”;0.2≥匹配值≥-0.2,定义为境外专利布局与境外收入“匹配”;-0.2>匹配值,定义为境外专利布局“不足”。针对205 家科创板企业的境外专利布局与销售额匹配度进行分级,其分布情况如图7所示。

图7 境外销售与专利地域布局的匹配度示意图

总体上来看,205 家科创板企业中有127 家企业的境外专利布局与境外营业收入基本匹配,占比61.95%,有18 家企业的境外专利申请占比明显高于企业当前的境外营业收入,提早进行境外专利布局有利于抢占市场,也说明了企业未来的全球化扩张计划与行动力。境外收入与境外专利布局明显不匹配的企业达到60 家之多,说明拟上市企业有较多企业未能较好地进行专利权的地域布局,这意味着此类企业在境外遭受专利风险的可能性较高,在没有专利权护航的情况下,这些企业出口的产品也容易被境外的企业仿造,从而丧失境外市场份额,由于没有境外专利储备带来的威慑作用,这些企业也容易被拥有境外专利的企业在境外提起专利诉讼。本文提出的境外销售与专利地域布局的匹配度关系能够为科创板上市委员会提供有效的识别路径,并据此进一步判断企业的竞争力和可持续性。

四、科创板拟上市企业专利风险的应对与启示

(一)基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

《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29490-2013)作为我国首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于2013年3月1 日起实施。2017 年3 月,由中国提出的首个知识产权管理新国际标准提案《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获得国际标准化组织创新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批准立项[14]。

科创板拟上市企业,通过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实现资源管理(包括人力资源、基础设施、财务资源和信息资源)和基础管理(包括获取、维护、运用和保护)的体系化梳理。通过标准化的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管理实现核心技术人员的知识产权管理,防止涉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风险发生。在人事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保密义务以及竞业禁止等;在入职时,进行知识产权背景调查,防止研发过程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避免相关权属纠纷,尤其关注研发人员在入职未满一年内的发明创造,以防止落入其原服务单位的职务发明范围;在离职时,尤其是核心技术人员,通过签订知识产权协议和竞争协议,防控人员流失造成的技术流失和技术秘密的泄露。规范化的知识产权有赖于部门之间的协同,针对专利的交叉问题风险的防控则应赋予知识产权管理者代表以一定权限,才能统筹进行上市前的风险处置。

基础管理是知识产权管理的基本内容,虽然这部分内容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托管,但企业内部应当配备能够自行或配合管理的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员。以防止外部事务所与企业信息沟通的障碍、单一方式管理的知识产权风险,造成影响上市进程等现象。

(二)知识产权来源的契约化

知识产权虽然是法定权利,但无论是自主研发还是合作开发均涉及法定之外的意定内容。从自主研发来说,发明人可以与其所在单位可通过约定改变其权利归属[15],企业应当与技术人员有关于知识产权归属的约定,以强化权利归属。尤其是在著作权领域,因为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在无约定的情况下由作者享有,若缺少关于其归属的约定,则可能导致相关著作权纠纷的风险。对于合作开发来说,我国《合同法》和《专利法》关于合作开发的规定采用了意定优先的方式,而且法定的规则也极其有限,难以解决合作开发中的复杂法律问题。知识产权来源的契约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权属纠纷风险、确定权利行使方式、明晰收益分配等,减少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上会前的问询,缩短上市进程。

(三)科创板上市企业的专利诉讼应对策略

无论是拟在科创板上市企业还是已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都是专利诉讼的高概率的“狙击”对象,因此,上市前的专利侵权风险防控是拟科创板上市企业的“必修课”,及时针对特定竞争对手的专利权进行侵权风险分析和对企业自身产品的FTO 分析排查是应对专利诉讼风险的基础。专利诉讼发生时,运用上市规则和专利法规则来组合应对,以形成有效的应对策略。

部分科创板企业在面对专利诉讼时作了良好的应对。晶丰明源一方面积极应诉和无效对方专利权,同时通过大股东兜底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来消除上市进程中的障碍,值得拟科创板上市企业学习和借鉴。光峰科技则是在已成功上市后遭遇台达电子的专利“攻击”,光峰科技于2019 年7 月29 日收到被诉的相关信息,并于7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如此快的应对速度至少基于事前的充分预想之准备和专业的知识产权团队。2019 年11 月7日,光峰科技发起“反击”,以台达电子擅自使用光峰科技的技术方案申请了专利并将王博、张克苏和华健豪列为发明人,侵害了光峰科技的技术成果以及实际发明人李屹、胡飞的署名权为由,提起权属诉讼。由此可见,专利权属纠纷不仅是科创板被诉的风险重要来源,但同样也可以作为科创板企业反击的武器。通过晶丰明源和光峰科技的应对策略分析,对科创板上市企业遭遇专利诉讼时存在一定的启示作用。

然而,一旦专利诉讼涉及拟上市企业的长期主营业务,则拟上市企业将处于更不利的地位。安翰科技正是因为所遭遇的专利诉讼涉及其长期主营业务,而又无法通过无效对方来快速地解决专利纠纷,因而不得不主动撤回上市申请。歌尔声学不仅对敏芯微进行多轮专利诉讼,还对敏芯微的20 项(除境外发明专利与已公开披露不属于核心技术的专利外)已授权发明专利发起了16 项无效宣告请求,这样的行为使得对拟上市企业在IPO 进程专利阻击呈现出更多非理性因素。而从5 月22 日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再次安排敏芯微上会的行为来看,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对待科创板IPO 进程中的专利诉讼逐步理性化,这将从另外一个方面促使专利权利人对拟上市企业的狙击行为回归理性。

结语

科创板的科技属性决定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对招股书所披露知识产权信息的准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可能涉及诸多专利相关的交叉性问题。本文以统计的数据和图表予以表征,并结合科创板专利诉讼实践分析了应对策略。根据本文的研究,规范化的知识产权管理可以避免一些专利相关问题,但是专利相关问题大多数并非以单一问题形式出现,往往与人事关系管理、技术开发管理等问题交织发生,在采用契约化溯源专利权时,需要将知识产权流程嵌入其他部门管理流程中。在科创板企业上市过程中以及上市以后,专利诉讼的发生已屡见不鲜,从这些诉讼实践来看,专利诉讼难以成为一票否决的因素,但系列专利诉讼则愈演愈烈,权属纠纷成为专利诉讼的重要案由,拟上市企业的主动维权也登上“舞台”。展望未来,基于核心技术人员所开发的核心技术形成和设置相应的知识产权,注重专利权地域布局与销售区域的匹配性,通过发明人背景尽职调查和合作研发的契约化也将为知识产权的权属稳定性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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