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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机构综合评价标准

2020-12-23

产权导刊 2020年11期
关键词:产权交易交易额平均值

2020-04-15发布2020-04-15实施

前 言

本标准的依据是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本标准由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制定。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秘书处。

声明:本标准的知识产权归属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未经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授权同意,不得印刷、销售。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登记的机构会员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产权交易行业数据统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3.1  产权交易机构

产权交易机构是指依法设立,获得省市级(含)以上政府国资监管部门或政府监管部门选择确定的具有从事国有产权和其他权益要素交易资质,负责产权交易资本市场建设和运行,并为交易活动当事人提供交易场所、设施和服务的机构。

3.2  产权转让

产权转让指所有人转让其对企业各种形式出资所形成权益的行为。

3.3  资产转让

资产转让指所有人对外转让资产的行为,包括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

3.4  交易额

交易额指已完成交易的项目成交额和中标金额;以费率或浮动比率等非金额形式作为交易结果的项目,能够通过一定方式换算为金额计算的,以金额进行统计,不能转化为金额计算的暂不纳入统计。成交金额或中标金额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2.0)》为准,单向计算。融资项目的融资额按同等金融纳入交易额统计。

3.5  竞价率

竞价率是指公开挂牌成交项目中,报名人数在2人及以上的成交项目宗数占所有成交项目宗数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Σ竞价项目成交宗数/Σ所有挂牌项目成交宗数*100%。适用于资产股权类(不含企业增资)、自然资源类、环境权类交易项目。

3.6  平均增值率

平均增值率是指挂牌成交项目中,增值金额占挂牌金额的百分比。计算公式为:Σ(挂牌项目成交金额-挂牌项目挂牌金额)/Σ所有挂牌项目挂牌金额*100%。适用于资产股权类(不含债权项目、企业增资、融资服务等项目)、自然资源类、环境权类等具有卖方转让、出让性质的交易项目(注:没有评估值的情况下,使用挂牌金额代替评估值)。

4  产权交易机构综合评价标准具体内容

4.1  产权交易机构综合评价办法(附件1)

4.2  产权交易机构综合评价指标计分标准(附表1-11略)

附件1

产权交易机构综合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交易行为,规范行业内部竞争秩序,推动交易机构做优做强,提升产权交易行业影响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产权交易机构综合评价是根据一定的规则,在对反映产权交易机构交易状况的相关单项指标进行评分的基础上,按照各指标权重系数计算交易机构的综合得分,并根据得分情况公布交易机构综合评价前五十家名单和有关单项指标前五十家名单。

本办法所称的交易机构为在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登记的机构会员单位。

第三条 交易机构综合评价遵循客观、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全国产权交易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制定交易机构的综合评价规则,组织实施全国交易机构的综合评价工作。

第五條 综合评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年度为上一年度,基准日为12月31日,每年10月按本办法规定公布评价结果。

第六条 设立满1个会计年度的交易机构可参加综合评价。评价年度如交易机构暂停营业,或被业务主管单位暂停或取消其从事的产权交易业务的,不参加综合评价。

第七条 综合评价选取交易机构的下列指标(附表1),采用平均值比较法计算单项指标得分:

(一)年交易额指标

年交易额是指交易机构一个自然年产权交易总额,为资产股权类、自然资源类、环境权益类和招标采购类四项交易额总和(依据《产权交易行业数据统计规范》的标准进行填报)。年交易额指标计算,首先按照交易额的大小进行排名计分,第1名50分,第2名49分,第3名48分,依次类推,排名低于50名的得0分,得出各机构年交易额指标得分。年交易额指标最终得分=交易机构年交易额指标得分÷参评交易机构年交易额指标得分前50家平均值。

(二)硬件设施建设指标

硬件设施建设是指交易机构在进行交易活动时应具备的基本硬件设施配备。硬件设施建设指标最终得分=交易机构硬件设施建设指标得分÷参评交易机构硬件设施建设指标得分前50家平均值。

(三)交易质量指标

交易质量指标包含衡量交易质量的两项指标竞价率和平均增值率(依据《产权交易行业数据统计规范》的标准进行填报),和交易机构在评价年度及前2年内受到行政处罚、自律惩戒的情况。交易质量指标最终得分=交易机构交易质量指标得分÷参评交易机构交易质量指标得分前50家平均值。

(四)制度建设指标

制度建设是指交易机构在自身制度建设方面的情况。制度建设指标最终得分=交易机构制度建设指标得分÷参评交易机构制度建设指标得分前50家平均值。

(五)信息化程度指标

信息化程度是指交易机构在信息化建设方面的举措和取得的成绩。信息化程度指标最终得分=交易机构信息化程度指标得分÷参评交易机构信息化程度指标得分前50家平均值。

(六)人才培养指标

人才培养是指交易机构在评价年度内人才培养方面的投入和取得的成绩。人才培养指标最终得分=交易机构人才培养指标得分÷参评交易机构人才培养指标得分前50家平均值。

(七)文化建设指标

文化建设是指机构在企业文化建设方面的投入和取得的成果。文化建设指标最终得分=交易机构文化建设指标得分÷参评交易机构文化建设指标得分前50家平均值。

(八)服务创新指标

服务创新是指机构在丰富服务品类、拓展合作主体、强化互联网支撑等方面的创新成果。服务创新指标最终得分=交易机构服务创新指标得分÷参评交易机构服务创新指标得分前50家平均值。

(九)行业贡献指标

行业贡献是指交易机构在评价年度内参加协会组织的行業建设活动以及受到表彰情况。行业贡献指标最终得分=交易机构行业贡献指标得分÷参评交易机构行业贡献指标得分前50家平均值。

(十)党组织建设指标

党组织建设是指机构在党组织建立和相关活动方面的情况。党组织建设指标最终得分=交易机构党组织建设指标得分÷参评交易机构党组织建设指标得分前50家平均值。

第八条 交易机构综合评价得分为Σ单项评价指标得分×权重系数。

第九条 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年交易额指标得分×W1+硬件设施建设指标×W2+交易质量指标得分×W3+制度建设指标得分×W4+信息化程度指标得分×W5+人才培养指标得分×W6 +文化建设指标得分×W7+服务创新指标得分×W8+行业贡献指标得分×W9+党组织建设指标得分×W10(其中,W1,W2……W10为对应指标的权重系数,合计为100)。

第十条 综合评价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交易机构于每年8月31日之前,将综合评价所需信息报协会。

(二)每年10月31日之前,协会将交易机构综合评价前五十家名单和有关单项指标前五十家名单在协会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10天。在公示期内,参评交易机构及相关方面可以向协会反映情况。

(三)公示期满且无异议,或对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实并修正相关信息后,协会将在官网上正式公告交易机构综合评价前五十家名单和交易机构有关单项指标前五十家名单。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应用与推广:

(一)协会将在中国产权网、全国产权行业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和《产权导刊》上发布交易机构单项和综合排名前50家名单。

(二)评价结果将推荐给政府国有资产监管、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帮助会员做好市场增信工作。

(三)评价结果将应用于信用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协会对填报不实信息的交易机构,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参评资格,并计入诚信档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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