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三权分置”视角下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研究
2020-12-23戴津彭紫新
戴津 彭紫新
摘要:在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践日益丰富的背景下,政府审时度势的提出了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构想,《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出台,标志着“三权分置”政策正式落地。这将促进经营权有序流转,加快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因此,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以适应规模化经营,扭转传统农业经营主体随着经济发展所展现出的劣势,将具有重大的意义。文章以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情况为例,分析其类型、分布、规模等状况,并提出建议,使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过程中,既保证家庭经营的基本地位,又更好的发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优势。
关键词:三权分置;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模经营;河北省
一、引言
城市化的推进使城市边界不断扩展,侵占了大量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耕地,大量农业转移人口也在城镇实现就业。《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的公布,正式标志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成为国家的一项重大方针政策。文件提出要積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相对应,发展现代化农业,培育职业农民,缩小城乡收入差距,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
“三权分置”是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使得土地产权界定更清晰,不仅有利于维护农户的利益,还能让实际的土地经营者吃下定心丸,更好促进农村土地的高效合理使用。到2016年,全国已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承包地进行了流转,流转规模达4.6亿亩。超过350 万户的各类土地经营者经营着超过50亩以上的土地。拥有土地经营权的,除了未流转土地的农户外,已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所拥有,虽然客观事实如此,但是他们的经营权并没有明确的政策上的支持。而在“农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出来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顾虑将会逐渐消除,土地经营权也会继续得到加快放活。形成承包土地者放心流转,经营土地者放心投资之局。传统农业发展方式将会迅速转变为现代化的经营模式,给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实现方式开辟道路。
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问题,不少学者通过研究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得出了不同的结论。楼栋、孔祥智认为应该着力发展家庭农场。袁明宝、朱启臻认为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形式由自发分散型流转形成的新型农民和自发规模型流转形成的种植大户组成。黄祖辉、俞宁认为农业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为中国农业的不断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孙新华有不同的意见,他认为在农业生产中外部资本的投入不会取得预期收益,小农经济与规模经济同时存在是适合当前的处置之道。陈晓华从不同农业行业的适应性出发,认为农业作物前端生产环节适合家庭形式的适度规模发展,比如种养专业户、家庭农场。农产品的加工、运输环节适合企业化的管理方式,比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资的购买、销售渠道拓展等适合采用集体经济合作的方式,比如农民股份合作社和其他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机构。
我国现有农业经营主体虽有了较大发展,但总体状况仍然难以适应规模发展的要求,机械化操作实施不顺利,而且经营主体规模比较小,专业能力比较差,所以有着很大的提升空间。本文借助已有的有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研究,结合当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政策实践,以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研究对象,通过具体数据分析河北省范围内存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种类、分布及发展规模等,综合分析各种主体的利弊,就此提出发展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现实路径及建议。
二、理论分析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一概念是相对于传统的经营主体个体农户而言的。其特点是具有相对较大的经营规模、较高的生产效率、较好的资源整合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组织能力。通常是通过土地流转流入大量的土地,以此从事第一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农业经济组织。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类型
1. 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是指以自有家庭成员提供劳动力、以农业相关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农业经营单位。家庭农场是扩大规模的农户家庭经营模式,它的经营以农耕土地资源较多的单个家庭为主,能够获得机械化生产应用等好处。既具备传统农户经营的优势,同时由于经营规模的扩大,克服了传统农户家庭经营的弊端,使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与经营管理能力相匹配。
2. 专业大户
专业大户也源于传统的家庭承包经营户,一般是村庄的种田能手。专业大户的经营模式是以一个家庭为中心带动周围多个农户共同生产,规模比一般家庭农户要大。专业大户规模化生产单一品类的农产品,并运用较高的专业化技术水平,提高自身在市场上的竞争力。以从事的具体产业为标准,可将专业大户分为种植大户、加工大户、养殖大户、服务大户、销售大户等。规模上看,专业大户是家庭农场的雏形;特点上看,专业大户经营一种或仅参与某一生产经营环节,注重突出产品。
3. 农民专业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集体组织的实体经济组织。它基于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以互助经营为特征,社会化服务为内容,生产经营同类农产品,合作社成员坚持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原则。农业专业合作社从生产到销售整个过程自行组织和处理,有规模生产的优势,由于资本较为丰富所以能够抵抗较大风险,持续稳定经营。作为一个农业联合组织,农业经营达到一定的规模,有利于整合资源,提高生产效率,降低产品价格,带来市场竞争优势。合作社通过各种成套的农机设备降低社员的生产成本,提高了农作效率。
4.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指企业通过订单合同等方式实行产贸一体化的经营,有效的整合了农户和市场资源。“龙头”体现为其具有引领作用,它有比较完整组织架构和产业链条,比其他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具生产销售优势。它既包括直接在土地上经营农、林、渔、牧、副业等对技术资金管理能力有较高要求的环节,也包括从事农业各环节加工、服务的环节。农业龙头企业以股份制、合作制、合同制等多种方式与农户形成利益联结,从而保持紧密联系。农业龙头企业的通过规模化的农产品加工生产和营销,运用成熟的管理方法和生产技术,提高收益,并且也辐射带动周边地区农业生产,为地区农业现代化、产业化发展带来一定的机遇。
三、各种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在河北省的发展情况
(一)已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种类及规模
1. 家庭农场初具规模
河北省第一家正式注册登记的的家庭农场是在形台沙河市开设的。截止到2013年底,河北省的家庭农场数量已经超过了四千家,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企业主要经营种植业和畜牧业,种植业占一半以上。2014年注册登记家庭农场7809家,并且相关数据表明家庭农场发展的能够有效带动普通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带动数量达千万户。家庭农场快速发展推广了农业新技术,生产水平集约节约化,有效促进了河北省现代农业的整体发展。
2. 专业大户快速发展
专业大户的规模比家庭农场要小,且只从事单一农产品规模化生产,大多由传统农户发展而来,所以它的发展比其他类型主体发展时间都长,也较为成熟。和家庭农场类似,河北省专业大户主要分为种植大户和畜禽大户两类。种植和养殖大户在有较大比例,但问题是專业大户这种形式还在市场管理部门得到注册,所以无法有明确的财政金融补贴和以及别的形式补助,因此发展速度比较缓慢,且经营规模分散又零碎,管理效率低下,资金流往往得不到很好的保障。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态势良好
全省注册成立的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在2013年就已经超过了3.5万家。2014年更是翻倍增长超过了八万家,河北省半数以上的农户已经部分或全部的加入了当地的专业合作社,行政村覆盖率更是超过了90%。其中入选国家农民合作示范社的有169个。河北省农民农业专业合作社分布涉农林牧渔各个涉农行业,通过组建农户间的利益共同体,带动农户发展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参与市场竞争。
4. 农业龙头企业实力不断增强
到2014年底龙头企业集团个数为1703个,销售额达到3158.4亿元,同比都是两位数的增长速度。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销售收入超过2700亿元,同比增长15%;实现利润近200亿元,同比增长19%。农业龙头企业的优势在于农户可以以在龙头企业打工的形式获得工作岗位,农户挣的是工资收入,同时企业的资金流会显著丰富于其他经营主体,能够创造更大价值。其带动作用也是很强的,2014年河北省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数1101.9万户,增长17.0%,主要对农产品二次加工,延长产业链,初步形成了农产品的加工产业集群。
(二)各种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和发展的制约因素
1. 土地流转速度较缓慢
河北是传统的农业大省,而农业生产收入又是农民赖以维生的最后保障,对纯农户、结束外出务工的群体来说至关重要。国家未明确“农地三权分置”政策前,由于农户对国家政策缺乏了解,他们认为把土地流转给外面的大户和企业,获得短暂收入后耕地可能再也要不回来了,所以他们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差,有时还会存在抵触情绪。综合来看,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土地流转规模较小,流转土地细碎化,不利于机械作业。而且流转限于农户内部之间的口头约定,没有合同,期限也不固定,农地产权安全水平低,违约也就缺乏相应保障机制。
2.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能力弱,缺乏资金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产还不能被评估作抵押,无法获得金融机构的信贷,即便是有相关扶持政策,通过农村信用社获得金融贷款的额度也很低。有学者通过对邯郸、石家庄、唐山、邢台等地市调查发现,八成以上的新型农业主体存在着获取担保困难,办理手续复杂,还存在较高的隐性交易费用。
3.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户的联结度比较低
河北已经成立的包括生产、种植、养殖业生产基地辐射带动农户规模和数量下降趋势明显。表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产基地较少与普通小农户发生经济联系,对当地农户没有起到良好的带动作用;由于一些农民合作社是以小农户的土地入股的,产生收益按股份分红。但持股不均衡、假持股、象征性持股等现象让社员和合作社管理者没有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后边也会出现社员退社单干的情况。致使新型主体与传统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不够深厚,没有真正联合成为经济利益一体化,共同发展。
4.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文化素质偏低且老龄化严重
当前,河北省农业从业人数虽然很多,但是劳动力综合素质还比较低,拥有经营管理能力、生产技术的人员少,很难实现科学种养殖,农业生产效率还不高。此外,城乡收入差距的不断扩大吸引越来越多的农业转移人口迁移到城市从事非农工作。以工业建筑、服务业等为主要领域。农业生产的“兼业化”、“老龄化”愈发严重。有研究抽样调查发现这些大户农业经营者年龄平均超过50岁,也缺乏合伙人入伙扩大经营规模。人力资本的缺失会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经营、产业化经营产生不好的影响。
四、结论及相关建议
(一)结论
近年来,河北省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无到有逐渐发展壮大,打破了传统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局面,它们的发展与土地流转、规模化经营关系密切。而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加快放活了土地经营权,这种政策上的明确支持,让农民没有了后顾之忧,一批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蓬勃发展。但总体来说,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规模和发达省份还有差距。所以,河北省应继续积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传统农户向新型职业农民的转变,使适合各地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壮大。
此外,河北省存在的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为代表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并不割裂的分布于特定区域,在各地发展壮大。但由于地理位置、自然条件的不同,对于农业下的不同产业则各有侧重。相信河北省的新型农业主体依托会继续当地特色农业,通过土地流转用好“三权分置”政策走出一条特色的新型农业发展之路。
(二)政策建议
1. 完善土地流转政策,使农民放心流转土地
农地“三权分置”政策不仅对于农村相当一部分不再从事农业而进入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人来说是个好的解决方法,而且传统农户通过流转土地建立合作社或将土地经营权交由农业龙头企业,自身可以在合作社内或企业下继续从事农业种植,这种规模化经营下的效率要比之前农户单干高,收益也会增加。但同时要防止农地流转非农化,严格落实耕地红线不突破的底线,保障农民土地健康、有序流转。
2. 积极发展规模化农业经营
土地流转的加速推进,给农业规模化经营创造了机会。在土地经营权进一步分离的条件下,要合理的选择适度规模经营的形式,因地制宜,因势利导,立足于本地区的自然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合理选择:地区农户仍愿意搞种植经营的,可引导他们加入当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形成联动合作的规模经营模式,此外,也可吸引农户开展土地股份合作、土地托管、代耕代种等服务型规模经营,做好相关保障,消除农户后顾之忧。对于有农业企业的农村,要鼓励引导企业发挥带动作用,综合种养、加工、物流、销售等产业各环节的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规模经营效益。
3. 健全配套扶持政策,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河北省应重点支持专业大户、新生的家庭农场和发展实力较弱的农民合作社,并在政策和项目上加大支持力度,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其他经营主体,组建农业集团公司,为这些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工商注册登记服务。另外,采取项目优先补贴制度,对于那些整合农村土地、标准农田建设、农业产业化、特色农业产业示范基地、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建设等涉农项目,优先重点安排项目基金。对于政府提出的“三品一标”认证,要积极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并适当给予一些资金的支持。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不同需要,制定广覆盖的支持政策,也要关注到个别主体的实际困难,精准施治,制定专门的培养方针。积极发挥优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示范作用,也要对投机取巧,套用政府扶持资金的假企业严厉惩罚,纳入诚信黑名单。
4. 加强人才建设,完善农业人才培养体系
对于新兴职业农民要花大力气培养,覆盖到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合作社社员、职业经理人等各种新型经营主体。对于省内教育程度比较高的农业院校毕业生、有志于从事现代化农业的经营大户可重点培养,让他们进一步掌握更专业科学的种植技术,也要教给他们企业经营管理方面的能力。建立家庭农场经营者的职业教育制度,建立合作社带头人引领库,加强龙头企业企业家、主管培训。在硬件基础设施方面,建立各类经营主体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和标准示范化教育基地。
5. 加强不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作
河北省各个地级市都有发展比较好的优势规模农业产业。但区域之间的各自优势种植品种以及先进经营模式的互动交流比较少。为了更好的推动河北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巩固提升,丰富农产品类别,应加强区域之间的交流合作,实现各产业间的优势互补。不同区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自身的优势农产品,通过各类主体及农超对接、电子商务等销售渠道等打开省内农产品市场,实现河北省农产品市场的供需稳定,进一步拓展环京津冀及更远的省外市场。建立从专业大户到农业龙头企业的层层联合机制,提高河北省农业生产经营效益。
参考文献:
[1]楼栋,孔祥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发展形式和现实观照[J].改革,2013(02):65-77.
[2]袁明宝,朱启臻.农地流转实践表达与农业经营主体的生成逻辑分析[J].古今农业,2014(01):1-8.
[3]黄祖辉,俞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现状、约束与发展思路——以浙江省为例的分析[J].中国农村经济,2010(10):16-26.
[4]孙新华.我国应选择哪种农业经营主体?[J].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06):18-21.
[5]陈晓华.在全国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会议上的講话[J].中国农民合作社,2015(05):6-12.
[6]思雨.全国承包耕地流转面积达到4.6亿亩比例已超过三分之一[J].中国食品,2016(23):159.
[7]孟丽,钟永玲,李楠.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功能定位及结构演变研究[J].农业现代化研究,2015(01):41-45.
[8]陈永富,曾铮,王玲娜.家庭农场发展的影响因素分析——基于浙江省13 个县、区家庭农场发展现状的调查[J].农业经济,2014(01):3-6.
[9]马改菊,温科,梁洪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和发展——以河北省为例[J].河北工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32(01):34-37.
(作者单位:戴津,南京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彭紫新,中国药科大学国际医药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