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宋官方对图书出版的管控
2020-12-22崔晶
崔 晶
(山东广播电视大学,山东 济南 250014)
图书是信息传播的渠道,更是封建王朝以文治国的重要依托。宋室南渡后,政治局势复杂,为了维护国家安全、统治稳定以及教化百姓,南宋官方对图书出版的管控尤为重视。首先,对正经、正史进行了集中出版,对律法、医药、文学等图书进行刊印。同时,下达了一系列禁书诏令对私刻、坊刻的图书出版进行限制。此外,从图书出版发展情况而言,在商业利益的驱使之下,盗版和侵权问题日益严重,对此官方也颁布文书,采取措施进行管理。南宋在对图书出版的管控较之前代更为进步,且具有时代背景下的独特性,诸多措施在出版史上具有开创之功。
一、官方重点出版图书
南宋出版类型分官刻、私刻和坊刻。其中官刻由政府主持,由于政令所出不同,又分中央官方出版和地方官方出版。中央官方出版通常根据皇帝的诏令,由秘书省负责编辑修撰,国子监等国家机构执行。地方官方出版则由公使库、各使路司、各地方官署主持出版。官方出版主要是针对一些关乎国家统治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图书。南宋以文治国,对待图书出版尤为重视。官方重点出版的书为经书、史书等,除此也出版了医药、律法、礼仪、文学等方面的书籍。
(一)官方图书出版的背景
宋代以文治国,欲以文化成天下,图书是进行教化所依赖的重要媒介。太宗言:“夫教化之本,治乱之源,苟无书籍,何以取法?”[1]宋朝廷大兴文治的一个重要表现便是重视图书出版。“宋朝以文为治,而书籍一事尤切用心。”[2]宋室以儒学为宗尚,文治所需图书主要为经书、史书等。然在“靖康之变”中,国子监及秘书省所储存的图书、印版惨遭抢掠。金兵于靖康元年(1126)入国子监取官书;[3]次年(1127)又来搜刮阁三馆书籍、监本印版、文集,甚至掳走部分学士院待诏、国子监书库官、秘书省书库官。[4]北宋所积累百年图书基业毁于一旦,如《宋会要辑稿》所载,“文书之厄,莫甚今日”,南宋伊始,史院“片纸不存”。[5]
南宋立国之初,官方的第一要务便是恢复典籍。宋高宗云“朕虽处干戈之际,不忘典籍之求”,[6]对国子监中的经籍缺失申令补充完备。南宋格外重视图书的出版,一方面是教化所需,另一方面是旨在恢复北宋文治盛况。正如《书林清话》云:“高宗乃殷殷垂意于此,宜乎南宋文学之盛,不减于元祐也。”[6]因此,南宋初年,国家形势稍微稳定之后便开始大举刊印图书。
(二)经、史的重点出版
南宋官方进行了大规模的经书、史书刊印,且多集中于高宗、孝宗两朝。据统计,南宋国子监出版经部图书占所有出版图书的56.52%,史书则占31.88%。绍兴九年(1139),国子监奉诏令收集的各州道的监本图书,刊印了《六经》《十二经正文》《十二经正义》《十三经传注》等,但仍未能完全复原经、史图书,“六经无《礼记》,正史无《汉》《唐》”。绍兴二十一年(1151),高宗下令将所缺经、史图书依次出版,“虽有所费,盖不惜也”。[7]绍兴年间,国子监最终完成了监本经书、史书的恢复。
地方政府于国家经、史图书的刊印贡献颇多。由于南渡后经史印版已基本不存,所以国子监对经、史图书的重刊,主要从地方政府搜集底本以重刻。委托诸路转运司搜集,甚至是逐州县寻访。国子监所刊印的《六经》印版正是出自江南各州。此外也由各地方官府刊印了一些史书。如,“绍兴中,分命两淮、江东转运司刻三史板。”[8]淮南漕司刊印了《史记》,江东漕司刊印了《汉书》《后汉书》,衢州刊印了《三国志》,临安府则是刊印了《南北朝七史》。
(三)其他图书出版
南宋官方主持刊印了文学、律法、医书等各门类图书。对前代文学作品的整理和出版是官方对文学正统的继承。南宋官方出版了《乐府诗集》《西汉文类》《文萃》《白氏文集》等经典诗文集。宋代文学成就较高,大家林立,名作丰富,这些文学作品的保存也有赖于官方的出版。南宋官方对北宋的文学成果进行了大规模的整理,秘书省编纂了《皇朝文鉴》,收录北宋优秀的诗、赋、文等。此外国子监也刊印了一些成就较高的宋代文人别集,如《东坡集》《晦庵先生文集》《渭南文集》《吕忠穆集》等。
律法典籍在战乱中遭到破坏,“士大夫罕通法律……上患之。”[7]于是官方进行律法图书的出版。绍兴年间,国子监刊印了《礼部韵略》《刑统律文》《绍兴敕令格式》;淳熙年间刊印《淳熙事类》;庆元年间修缮重刊《绍兴乾道淳熙庆元敕令格式》等。医药类图书关乎生命安全,一字差误也可害人性命,所以其刊印一直由官方控制。绍兴二十一年(1151年),官方主持刊印了《太平惠民和剂局方》,绍兴二十七年(1157年),校定刊印了《大观证类本草》。此外国子监也刊印了一些其它图书,又如大典礼仪方面的《中兴礼书》。
二、图书出版禁令与禁书类型
图书是信息传递的重要渠道,其出版和流布关乎国家治理和安全,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固和局势的安全,一些重要图书的出版一直由官方控制。在出版业繁荣发展的势态下,坊刻和私刻出版内容不断拓宽,为了增加经济利益,甚至出版涉及国家机密的图书,加之发行范围广泛,影响力不容小觑。为此官方对图书出版内容进行了管控。颁布禁令是限制图书出版的主要措施。
由于宋金对峙的国家形势,在禁书的内容方面,南宋有着其自身的特点。首先是为了抵御外敌、保证国家安全而下令禁止一切可能泄露国家机密和时政的图书。同时,图书是进行教化的重要途径,所以不利于思想统治的天文、谶纬之说以及和在一定阶段与国家主流思想向左的学术思想也在被禁之列。此外,当权者出于舆论控制的目的,也在一定时期内下达特殊的图书禁令。
(一)国家安全与禁书
对于封建政权而言,官方首要维护的是统治的稳定,当一些图书不利于政权的稳固,则会成为禁止的首要对象。南宋初年宋金处于紧张的局势中,金国一直是对南宋政权的威胁,所以危害边防安全、军事安全的图书为政府首要禁止。
朝廷公文、地理图志、国史、日历、举子程文等难免涉及国家时政机密或者军事边防,故在首要被禁之列。淳熙二年(1175)有诏令:“自今将举人程文,并江程地理图籍,与贩过外界货卖或博易者,依与化外人私相交易条法施行。[5]绍熙四年(1193)再次重申:“朝廷大臣之奏议,台谏之章疏,内外之封事,士子之程文,机谋密画,不可漏泄。”[5]奏议、台谏文章等多谈及国事;地理图册必然泄露国家地貌,有害于军事边防;举子程文中的策、论,往往讨论国家现实问题。这些内容如若流布境外,则会危害国家安全,因此官方多次下诏禁止出版。
禁私史也是出于国家安全而进行的书禁。南宋史书的编撰一直由朝廷设置国史院负责编修,但出于经济利益,南宋坊间一直难以杜绝私自编写出版史书的现象。“嘉泰二年(1202)二月癸巳,禁私史。有商人私持起居郎熊克《中兴小历》及《九朝通略》等书欲渡淮,盱眙军以闻,遂命诸道察郡邑书坊所鬻书,凡事干国体者,悉令毁弃。”[9]因当代史会涉及当朝政事,流布境外,将对国家安全不利,故下令禁毁。
(二)思想管控与禁书
图书是传播思想的重要媒介,官方为了控制思想,会对图书进行审查,危害封建政权稳定的思想学说皆在被禁行列,与官方主流思想不同的异端学说或为当权者所不喜的学说也会被禁。历代禁书原因有许多,但最核心的“是被禁之书有悖于一定的时代,有悖于当时的社会,尤其是正统的伦理道德准则,从而不利于当时的社会安定。”[10]南宋的禁书也不例外。
古代常以天文现象预示国家兴衰和时运变化,如果天文或谶纬之说被非法利用,则会影响民心,甚至动摇国本。朝廷设有太史局来观测和解释天象,坊间此类图书则被严令禁止。对于天文、阴阳占卜、谶纬等的禁令在北宋立国之的《宋刑统》中已出现。由于其重要性,南宋嘉泰二年(1202)所颁布的《庆元条法事类》对此进行了重申:“诸私有天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兵书、太一、雷公式、星曜、历算、占候、六壬遁甲、气神轨限之书,或私传习者各流三千里。虽不全成,勘行用者,减三等;不勘行用者,又减三等。内图书谶书许人告,以上因私习经断而复行其术者,还依私习之法。”[11]
理学学说也南宋初期和后期被禁。南宋理学空前发展,却在权利斗争和波谲云诡的朝政中遭受影响。首次遭禁是在高宗朝,因理学派“恢复”的政治主张和高宗及秦桧等人的主和观点相悖,于是被打压。绍兴六年(1136)“右司谏陈公辅乞禁程氏学”。[12]此次禁书时间较短,绍兴七年(1137),支持理学的赵鼎复为宰相,结束了禁书。但绍兴十四年(1144)理学再次遭禁:“黜程颐、张载之学,禁绝遗书,但勿传诵。”[13]直至绍兴二十五年(1155)才解除禁令。
“庆元党禁”是一次最为严重的理学图书之禁。庆元元年(1195),理学被视为“伪学”,以朱熹为代表的理学家被定名为“逆党”。党禁之中,与理学相关的著述语录等遭到了严苛的审查和禁毁。庆元二年(1196),国子监奏请:“所有《进卷》《待遇集》并近时妄传语录之类,并行毁板,其未尽伪书,并令国子监搜寻名件……合行毁劈。”[5]此次书禁中,所有理学图书皆被认定为伪书并毁版。出版或是售卖“伪学”图书会受到严苛的惩罚。庆元四年(1198),国子监审查发现福建麻沙书坊刊印《太学总新文体》,传播理学学说,于是“追取印板,发赴国子监交纳,及已印未卖,并当官焚之,仍将雕行印卖人送狱根勘因依,供申取旨施行。”[5]此次书禁被进一步扩大,甚至儒学经典也遭到了打击:“《六经》《语》《孟》《中庸》《大学》之书,为世大禁矣”。[14]从理学之禁波及至儒学经典,这无疑对中国的思想史带来了负面影响。直至嘉泰二年(1202)党禁结束,书禁终止。
此外,其它不利于思想稳定的怪诞之说也在被禁之列。绍兴十五年(1145),禁止“民间书坊,收拾诡僻之说”。[15]绍兴十七年(1147),“禁诸路书坊擅自印行曲学邪说,不中程之文。”[5]
(三)舆论控制与禁书
图书是古代信息传递的重要途径。除了管控思想及保障国家安全的图书禁令外,在特殊政治背景下,另有为控制舆论而下达特殊的图书禁令。
南宋高宗政治局势复杂,在抗金上存在诸多内部斗争。主和的佞臣秦桧将抗金名将岳飞陷害。为了掩盖罪行,钳制舆论,便对一些图书的出版进行限制。禁私史便是其中一项。私史中难免会对朝政进行议论,有损于高宗和秦桧的个人形象。绍兴十四年(1144),秦桧建议禁野史。高宗同意了其请求,并言“私记不足信”。秦桧借此大兴文字狱,排除异己。
嘉定十七年(1224),“江湖诗祸”中对《江湖集》的毁禁也是为了控制舆论。南宋后期,一些未能入仕的文人,行江湖之中,以诗为生,名声稍显者有姜夔、戴复古、陈起、刘过、刘克庄等人。书商陈起将这些诗歌整理并相继出版《江湖集》《江湖前集》《江湖后集》《江湖续集》等,其中所录诗人被称为“江湖诗派”。宋宁宗朝嘉定十七年(1224),权相史弥远操纵权术,擅行废立,将原本的储君赵竑而改封为济王,次年又将之置于死地。在此背景下,为了严加控制舆论,史弥远的党羽便从《江湖集》中寻找到“九十日春晴景少,一千年事乱时多”等诗句,并进行过度阐释,认定为是对朝政的暗讽,借此将《江湖集》禁毁,对作者进行迫害,此次书禁至绍定六年(1233)才解除。
整体而言,封建王朝的禁书主要是出于对国家安全和统治稳固的考虑,在一定历史阶段具有积极意义。但有些书禁却是出于政权内部斗争或是思想、舆论控制的需要,禁令的下达受制于掌权者的倾向,服务于政治目的,被禁图书是政治斗争的牺牲品,不利于图书出版的良性发展。
三、图书盗版类型与版权保护措施
雕版印刷改变了手抄的方式,使图书能够大规模印制发行,但也由此衍生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即盗版现象。盗版是书商为获取经济利益,未经允许盗印、翻印他人作品,或冒名出版等。在北宋便已经出现盗版,但当时维护版权的意识尚不强烈,发展至南宋愈演愈烈,给著作人带来了思想困扰、名声损坏以及经济损失。南宋时期,作者逐渐产生了维权意识,请求官府保护。为了维护良好的出版秩序,官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对盗版进行打击和管控。
(一)图书盗版类型
盗版一般出自坊刻之中,多因经济利益驱使而产生。根据盗印图书版权归属情况和盗印方式不同可大致概况为以下三类。
其一,盗印官府禁止出版的图书。一些国家明确诏令禁止私自出版发行的图书,如朝廷文书、涉及国家机密的文字、史书等,仍有被坊间私自盗印出版的现象。绍兴十五年(1145),建州书坊私自出版《司马温公记闻》一书,“其间颇关前朝政事”。[5]另外,绍熙四年(1193)坊间也出现了奏议、台鉴文章、程文、密画等禁书广泛流布的情况:“今乃传播街市,书坊刊行,流布四远,事属未便。”[5]
其二,未经著作人或授权人同意,擅自出版其著作。未经授权私自出版,并进行出售获利,是盗版中最为常见的一种类型。理学家朱熹在友人张栻去世后,本欲搜集整理其学说,打算进行编校修缮之后再出版。然而在朱熹尚未编校完毕之前,张栻学说“已用别本摹印而流传广矣。”且盗版图书存在严重问题:“盖多向所讲焉而未定之论。而凡近岁以来,谈经论事,发明道要之精语,反不与焉。”[16]书商为了抢占先机所出版的内容尚且不成熟,存在缺漏。此外朱熹其个人的著作也屡被盗版。其《四书或问》刚编写完毕,尚未公布,便已经被书坊窃取刊印。“书肆有窃刊行者,亟请于县官追索其板,故惟学者私传录之。”[17]这种盗版方式有损著作人名誉,也会误导读者。
其三,盗用他人名号进行图书盗版。书坊有时会假借他人姓名进行图书出版,且一般是名气比较大的人,以蒙蔽读者,增加售卖量。最为典型便是假借周必大之名出版。周必大,号省斋,是孝宗朝的宰相,是文坛的声名显赫的人物。另有文人廖行之,亦号省斋。于是出版商则将廖行之的文集冠以周必大之名,以混淆视听。无独有偶,范浚是浙江地区颇负盛名的文人,于是建阳书坊假借其名出版了一本《和元祐赋》,而且销量很大,“伪和赋集,颇已流布”,[18]范俊知晓后颇为气愤。
(二)版权保护与打击盗版的措施
盗版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图书著作人的权益,针对存在这一问题,官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保护版权,打击盗版,规范了图书出版行业。
其一,根据著作人的申请,由官府出台、张贴禁止盗版的榜文是官方较早进行版权保护的措施。咸淳年间,祝穆著有《方舆胜览》,恐被书商篡改、翻印,于是向地方政府申请版权保护。“乞行约束,庶绝翻版之患,乞给榜下衢婺州雕书籍处张挂晓示。”[6]于是浙江及江苏等地的官府于出版商汇集之处张贴榜文,内容便是严禁盗版此书。而且规定,如若有人盗版,著作人可以追究其罪责。在《宋本方舆览胜》的文末刊有“两浙转运司录白”:“容本宅陈告,追人毁板,断治施行。”作为一种警示,相当于于今天的“翻版必究”。榜文具备强制性,违反会遭到官府的处罚,可谓南宋官方对版权的有力保护。
其二,根据著作人的申请,国子监出台公文保护版权。官方下达文书,作为著作人反对侵权的保障。《丛桂毛诗集解》一书的授权人段维清,向国子监申请版权保护。意为作者平生之精力皆付诸此书,恐被其它书肆盗版翻印、篡改。国子监在收到申请后,首先下达公文,使两浙及福建地区的官府对书商进行管理和约束,同时给予申请者一份公文作为官方证明。规定如若盗版则追板劈毁,断罪施行。可见官方对版权的保护方式逐步完善。
其三,为了控制盗版,官府还采取了一些其它措施。为防控盗版,在出版之前进行审查。绍熙四年(1193年)官府下令:“今后雕印文书,须经本州委官看定,然后刊行。[5]也在出版后进行抽检,一般由国子监来进行监督检查。此外还鼓励检举盗版,并有一定的奖励:“诸色人告获私有图书谶书及传习者,不全成、勘行用,钱五十贯;全成、勘行用,钱一百贯。告获私雕印时政边机文书,钱五十贯;御书、本朝会要、国史、实录者,钱一百贯。”[13]诸多措施并行,足见官方对出版活动的有力管控。
南宋在打击盗版和保护版权中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策略,维护了版权人的利益,是官方版权保护的开端,但基本处在对个案进行个别处理的阶段,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南宋官方对图书出版进行了有力的管控,规范了图书出版,维护了繁荣发展的南宋出版业秩序。官方重点刊印的经、史典籍,校对仔细,技艺精良,创造了高质量的南宋监本图书,成为后世经典。禁书的举措保障了南宋的军事、政治安全,有一定积极意义,但权力斗争中一些禁令则不利于图书的出版。此外南宋官方在图书版权保护方面采取的措施,虽然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律法,但其中举措已然在图书出版史上具有开创意义,且影响深远。